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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榮華:建立權責清單的幾個難點

發稿時間:2017-01-05 10:17:14   來源:人民論壇   作者:沈榮華

  建立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在我國各地區各部門都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很大進展。省級政府部門和部分市縣政府部門先後公布了權責清單,國務院部門權責清單的編製試點正在加緊進行。同時,建立權責清單過程中也麵臨(lin) 著一些難點問題,需要深入研究,不斷完善,使權責清單更加合理清晰,真正發揮作用。

  哪些行政權力進清單,哪些行政權力不入清單

  建立權力清單,要按照權力法定原則和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政府部門行使的權力進行全麵梳理、清理規範、審核確認,以清單形式列明權力事項等並向社會(hui) 公開。清單上列舉(ju) 的權力事項,都是有法律依據和授權,是政府部門能夠做的。沒有法律依據和授權的權力,不能列入清單,政府部門不能做,即法無授權不可為(wei) ,這就劃定了政府與(yu) 市場、社會(hui) 的權力邊界。

  在實踐中,各地結合自身實際進行了探索,形成了各自的權力清單,積累了許多寶貴經驗。同時,也出現了一個(ge) 新情況,就是各地依據同樣的國家法律法規,同級同類政府部門的權力事項,按理說應當出入不大,但比較結果顯示,各地權力清單列出的權力事項存在較大差距。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筆者查閱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及各地方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顯示,省級部門的權力事項總數,大多是3000項到5000項不等,少的如安徽1705項,遼寧1928項,寧夏1941項,多的如青海7488項,雲(yun) 南6317項。同類部門的權力事項,多的50-60項,少的20-30項,以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為(wei) 例,多的如湖南64項,少的如山西16項;省級教育部門,多的如廣東(dong) 371項,少的如河南28項。相類別的權力事項,同樣有較大出入,以省級文物部門“行政處罰”為(wei) 例,多的如江蘇23項,北京20項,少的如山東(dong) 5項,山西2項。①為(wei) 什麽(me) 會(hui) 出現這種情況?分析表明,在“怎樣梳理權力,哪些權力進清單”的問題上,目前還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需要深入探討,進一步完善清單製定。

  一是區分是否直接對相對人行使權力。根據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guan) 於(yu) 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製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政府部門要對行使的直接麵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職權進行全麵梳理,參照權力分類標準,以清單形式列明部門權力事項。也就是說,應將政府部門直接對相對人行使的權力列入清單。從(cong) 實踐情況看,由於(yu) 標準不一,各地大多將直接對相對人行使的權力事項按權力分類列入清單。有的地方認為(wei) 行政指導、行政監督等其他權力也屬於(yu) 直接對相對人行使權力,將相關(guan) 事項列入了清單;有的地方將不直接對相對人行使的權力事項,如規劃編製、政策製定等,也列入清單,從(cong) 而使各地權力事項數量出現偏差。因此,應當以直接對相對人行使權力作為(wei) 是否列入清單的標準,進一步完善清單。經研究確認不符合標準的權力事項,如政策規劃等抽象權力和政府內(nei) 部權力,可先不列入清單;一些沒有直接對相對人行使權力的部門,其相關(guan) 權力事項可不列入權力清單統計範圍;國務院部門可根據履職特點,在試點中探索有關(guan) 宏觀管理權責事項的清單表現形式,防止出現爭(zheng) 權擴權或遺漏權力。

  二是區分不同層級權力。我國縱向上有5級政府,不同層級政府的職能定位不同,中央和省級側(ce) 重宏觀管理、規則製定、指導監督,市縣鄉(xiang) 政府部門直接麵對社會(hui) 、企業(ye) 和公眾(zhong) ,側(ce) 重微觀管理、規則執行、執法監管。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直接麵向基層,量大麵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hui) 事項,應考慮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在實踐中,各地將大量適合市縣管理的權力下放,劃為(wei) 屬地管理權力,由市縣部門直接行使,省級部門除重大事項外不再直接行使。這裏需探討的問題是,屬地管理權力應當列入哪個(ge) 層級權力清單?

  從(cong) 各地做法看,有些省份仍列入省級權力清單,如湖南省權力清單共計3722項,其中省級直接行使1556項,市縣屬地管理2166項。有些省份則不計入省級權力清單,如安徽省梳理權力事項基數5405項,其中取消、下放屬地管理2595項,加上其他減少事項,省級清單保留1712項。從(cong) 合法性上看,法律法規有關(guan) 職責權限的規定,往往是對整個(ge) 部門或地方各級部門而言的,沒有層級之分。這樣,下放的屬地管理權力無論列入哪個(ge) 層級清單,都是於(yu) 法有據的,這就需要作出合理選擇。按照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建議權力清單應明確劃分不同層級的權力,將屬地管理事項列入市縣權力清單,而不計入省級清單,這樣有利於(yu) 突出不同層級權力配置的特點,也有助於(yu) 厘清不同層級的權力邊界,落實履職責任,使清單更具操作性。同時,可在省級清單中注明,對屬地管理權力行使要進行監督,重大事項仍保留辦理權。

  按照權力分類,哪些權力類別可調整,哪些權力類別可增設

  對政府部門行使的權力事項進行分門別類梳理,確認權力事項的類別,是建立權力清單的基本要求。按照不同標準,行政權力可劃分為(wei) 不同類別。不同類別的權力事項,權力屬性、行使方式和對應責任也不同。現在權力清單的分類方式是9+x,即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jue) 和其他類別。總的看,這種權力分類基本上涵蓋了政府部門直接對相對人行使的權力,權力事項得以準確定性,各歸其位,為(wei) 建立權力清單提供了基本框架。同時,通過分析可發現,有的權力類別涵義(yi) 模糊,運用不多,而有些權力事項經常使用,卻沒有具體(ti) 定性或歸入現有分類中,影響了權力清單的實效性。是否需要適當調整,值得深入探討。

  哪些權力類別可調整?目前清單的9個(ge) 權力分類是對參照相應的具體(ti) 行政行為(wei) 劃分的,其中有的權力類別劃分是否合適,就有待於(yu) 推敲和實踐經驗。其中的行政獎勵,作為(wei) 一種具體(ti) 行政行為(wei) ,在政府管理中通常被作為(wei) 一種表彰鼓勵的措施,不具強製執行力,而不是作為(wei) 權力來行使。行政給付,作為(wei) 一種授予權益的具體(ti) 行政行為(wei) ,如對行政相對人給予幫助,救濟優(you) 待,予以補償(chang) 等事項,從(cong) 屬性看更多是一種政府的責任或服務,而不是權力行使。這兩(liang) 類權力是否作為(wei) 基礎權力類別,就有待斟酌,而且作為(wei) 授予權益事項,給予誰不給予誰,需要根據情況變化時常調整,如列入也不利於(yu) 保持清單的相對穩定。從(cong) 適用情況看,在省級權力清單中,行政給付類的事項相加僅(jin) 15項左右,行政獎勵類的事項相加在40項左右,在省級數千項權力中占比很小,多數部門沒有行政獎勵和行政給付的事項,這說明作為(wei) 基礎權力類別實用性不大。相似情況還有,一些地方清單中設有行政指導、行政監督、行政調解等其他權力類別,是否作為(wei) 普遍采用的基礎權力類別,也有待於(yu) 探討。因此,從(cong) 實際出發,可考慮將行政獎勵、行政給付不再作為(wei) 基礎權力類別列入清單,有關(guan) 事項可由政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實施。

  哪些權力類別可增設?權力清單中的“其他類別”的設置,是考慮到權力分類方式多樣,有些權力事項按屬性無法歸入現有權力分類,是一種兜底類別,數量不多。如果其他類別下的事項很多,各部門又經常使用,就需考慮設立新的基礎權力類別。從(cong) 已公布的權力清單看,其他類別下的事項往往較多,如省級部門清單中的其他權力事項,往往達數百項之多,占比較大,有的部門按現有9個(ge) 權力分類共有22項,而其他類別的事項也達22項,兩(liang) 者數量相當,形成反差。其他權力事項過多,沒有定性,就難以確定權力行使方式和對應責任,不利於(yu) 規範權力的行使。那麽(me) ,可考慮增設哪些權力類別?有數據顯示,在其他類別的事項中,許多是各種項目的初審、審批、審核、上報、備案、年審等,占有很大比重,說明實際工作中經常運用,權力屬性和行使方式也有相通之處。例如,陝西省權力清單共梳理出審核轉報類204項,計入省級清單總數。湖南省梳理出審核轉報類事項238項,不計入省級權力清單總數。這些做法就是對權力分類的有益探索。因此,可考慮增設“行政審核”或其他名稱,將目前“其他類別”中的事項盡可能歸類作為(wei) 一項基礎權力類別,就可以大大減少其他權力事項,使清單更加規範合理。

  如何確定責任事項,做到權責一致

  按照權責一致原則,厘清與(yu) 行政權力相對應的責任事項,明確政府該做什麽(me) ,“法定職責必須為(wei) ”,是建立責任清單的要求。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提出,要大力推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逐一厘清與(yu) 行政權力相對應的責任事項、責任主體(ti) 、責任方式”。《指導意見》提出,“要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逐一厘清與(yu) 行政職權相對應的責任事項,建立責任清單”。這些要求表明,明確與(yu) 行政權力相對應的責任事項,做到權責一致,是建立責任清單的關(guan) 鍵所在。對此,目前大致有兩(liang) 種做法。

  一種是針對具體(ti) 權力定責任,認為(wei) 應當針對清單中的具體(ti) 權力來界定相對應的責任。如安徽省將傳(chuan) 統的“針對部門講責任”,轉變為(wei) “針對具體(ti) 權力講責任”,使每一項權力相對應的責任細化到條,落實到款,高度融合,共依法確定1.2萬(wan) 多項責任事項,2萬(wan) 多項追責情形。北京市的做法更概括些,出台了全國首份“通用+專(zhuan) 項”責任清單,即針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確認等權力類別,麵向45個(ge) 政府部門,明確了116項共性責任,規定了權力運行各個(ge) 環節政府部門及人員應當做什麽(me) ,細化了監管責任,防止不作為(wei) 。

  另一種是針對政府部門職責定責任,認為(wei) 政府部門的責任事項,有些與(yu) 清單上具體(ti) 權力對等,有些則不對等,所以不能隻對具體(ti) 權力講責任,而應當從(cong) 部門職責範圍來確定責任事項,防止政府責任缺失。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從(cong) 部門職責、部門間職責交叉事項、監管服務事項等方麵來厘清具體(ti) 責任事項,形成內(nei) 容更廣的責任清單。例如,浙江省通過梳理部門職責,細化部門責任事項,劃定交叉職責事項,建立責任追究機製等,形成責任清單,解決(jue) “不作為(wei) ”問題。山東(dong) 省對53個(ge) 省級部門(單位)共確定主要職責363項,具體(ti) 責任1383項,追責情形7262項,確定部門職責邊界59項,建立事中事後監管製度539項,公共服務事項117項,形成責任清單,把該負的責任負起來,把該管的管住管好。

  上述做法從(cong) 不同角度進行了有益探索,為(wei) 建立責任清單提供借鑒和經驗。在法理上,權責一致、有權必有責,意味著政府部門在行使權力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責任,如必須依法行權,不得越權越界,必須遵守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而為(wei) ,必須履行法定義(yi) 務,不得失職等。運用到責任清單上,就應當針對具體(ti) 權力或者權力類別來界定責任事項,使責任具體(ti) 化。如可參照安徽等地的做法,針對每項權力定責任,高度融合,也可參照北京的做法,針對各種權力類別確定各部門通用的責任事項,建立責任清單。這樣,在行使權力時,政府部門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知道該做什麽(me) ,怎麽(me) 做,也便於(yu) 追責。

  權責清單是依據法律法規和“三定”部門職責製定的。部門職責一般是指政府部門應當履行的任務和義(yi) 務,放在權責清單語境下,往往可理解為(wei) 權力,也可看作是責任或義(yi) 務。如某政府部門負責主管某方麵事務,即是授權,表明能做什麽(me) ,也是責任,表明應當做什麽(me) 。據此確定的責任事項,有些並不是與(yu) 清單上的具體(ti) 權力相對應,而是把部門職責細化為(wei) 具體(ti) 責任事項,這對於(yu) 落實“法定職責必須為(wei) ”有著重要作用。比如,現在一再強調簡政放權,就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這反映在清單上,一項權力可能取消下放,但市場監管的責任仍然還存在,不能借故推脫。因此,僅(jin) 僅(jin) 說“誰審批誰監管”是不夠的,還應加上“誰主管誰負責監管”,意思就是對你主管的事務,可以不行使審批權,但市場監管責任必須履行。有鑒於(yu) 此,根據部門職責細化的責任事項,雖然不一定與(yu) 清單上的權力對應,也應列入責任清單,以促使政府部門主動履行職責,把該管的事管起來,避免不作為(wei) 。

  對於(yu) 政府部門依法承擔的管理服務職責,包括基本公共服務事項、行政事業(ye) 性收費事項、專(zhuan) 項資金管理事項、職業(ye) 資格事項等,要在清理規範的基礎上,分別列出清單目錄並向社會(hui) 公開,主動履行法定職責,方便企業(ye) 和公眾(zhong) 辦事,接受社會(hui) 監督。

  (作者為(wei) 中國行政管理學會(hui) 副秘書(shu) 長、研究員)

  【注釋】

  ①本文所有數據均截止到2015年12月13日,來源於(yu) 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及各地方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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