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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署農村集體產權改革 明確發展新型集體經濟

發稿時間:2017-01-03 14:50:08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武漢一位農(nong) 村基層幹部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過去農(nong) 村集體(ti) 資產(chan) 的劃分,很多是口頭約定,或者是村集成員之間長期以來形成的默契共識,產(chan) 權界定不清晰,現在開展集體(ti) 資產(chan) 清產(chan) 核資是好事情,是一切農(nong) 村改革的前提。

  2016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guan) 於(yu) 穩步推進農(nong) 村集體(ti) 產(chan) 權製度改革的意見》(下稱《意見》)。2017年,中國將開展農(nong) 村集體(ti) 資產(chan) 清產(chan) 核資,力爭(zheng) 用3年時間基本完成。

  隨著城鎮化、戶籍製度改革以及資本下鄉(xiang) 的推進,中國農(nong) 村正在發生劇變。按照農(nong) 業(ye) 部官員表述,農(nong) 村集體(ti) 產(chan) 權製度改革,是賦予農(nong) 民更充分的財產(chan) 權利,以及構建邊界清晰權能運作流暢的產(chan) 權製度以及運營機製的重大改革。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農(nong) 村產(chan) 權研究專(zhuan) 家、農(nong) 業(ye) 部門官員等解讀最新文件,學界認為(wei) 《意見》發布會(hui) 進一步激活農(nong) 村土地市場,不過改革仍將緩慢推進,還有一係列新舊問題需要在改革中探路。

  農(nong) 村三類資產(chan) 有望盤活

  《意見》對農(nong) 村集體(ti) 資產(chan) 的定義(yi) ,包括三類資產(chan) ,首先是農(nong) 民集體(ti) 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資源性資產(chan) ;第二類是用於(yu) 經營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nong) 業(ye) 基礎設施、集體(ti) 投資興(xing) 辦的企業(ye) 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chan) 份額、無形資產(chan) 等經營性資產(chan) ;第三類是用於(yu) 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ti) 育等方麵的非經營性資產(chan) 。

  農(nong) 業(ye) 部農(nong) 村經濟體(ti) 製與(yu) 經營管理司司長張紅宇接受媒體(ti) 采訪時表示,改革將從(cong) 四方麵入手,一是明確集體(ti) 經濟組織的具體(ti) 成員,二是明確股權設置的方式,三是明確股權管理采用動態管理還是靜態管理,四是賦予農(nong) 民對集體(ti) 資產(chan) 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償(chang) 退出及*押、擔保、繼承權等六項權能。

  《意見》提出要開展集體(ti) 資產(chan) 清產(chan) 核資、明確集體(ti) 資產(chan) 所有權、強化農(nong) 村集體(ti) 資產(chan) 財務管理。同時,有序推進經營性資產(chan) 股份合作製改革、確認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保障農(nong) 民集體(ti) 資產(chan) 股份權利等。

  武漢一位農(nong) 村基層幹部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過去農(nong) 村集體(ti) 資產(chan) 的劃分,很多是口頭約定,或者是村集成員之間長期以來形成的默契共識,產(chan) 權界定不清晰,現在開展集體(ti) 資產(chan) 清產(chan) 核資是好事情,是一切農(nong) 村改革的前提。

  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xiang) 村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呂德文分析:第一,這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關(guan) 於(yu) 生產(chan) 關(guan) 係的調整改革;第二,《意見》提的比較穩妥,兼顧了盤活資產(chan) 和堅持機體(ti) 所有製。

  華中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院教授項繼權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產(chan) 權改革分歧很大,他認為(wei) 這有進步,但仍是過渡性的辦法。從(cong) 進步方麵來看,如目標進一步明確,措施更加具體(ti) ,有一些新的規範。在目標上,有人可能認為(wei) 是朝集體(ti) 經濟方向去。其實,中央的目標定位非常清楚,明確了“以發展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的合作與(yu) 聯合為(wei) 導向”的“新型集體(ti) 經濟”。是“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集體(ti) 經濟運行新機製”,也就是與(yu) 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集體(ti) 經濟,這有很大的創新空間。

  改革難點在城郊結合部

  呂德文認為(wei) ,改革的重點和難點應該是在城中村和城郊村,是村集體(ti) 經營性資產(chan) 比較多、價(jia) 值高的地區,也是當下矛盾最集中的地區;對於(yu) 一般的農(nong) 業(ye) 性的地區,其集體(ti) 資產(chan) 本身市場價(jia) 值沒有特別大,矛盾相對小,而且一般性地區農(nong) 業(ye) 的集體(ti) 性資源和資產(chan) ,通過一些確權改革,已經在完成過程中。

  以某副省級城市為(wei) 例,隨著城市擴張,資本下鄉(xiang) ,郊區土地升值很快,村幹部、村民以及外來資產(chan) ,在資產(chan) 確權中各自發揮重要角色,博弈也較多。

  當地經管局官員張武(化名)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改革在實操具體(ti) 落實中新問題層出不窮,比如農(nong) 民進城落戶,按照國辦關(guan) 於(yu) 完善農(nong) 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不得違法調整農(nong) 戶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wei) 農(nong) 民進城落戶的條件;那麽(me) 這類人是否應該還算作集體(ti) 成員?

  張武說,《意見》提到“統籌考慮戶籍關(guan) 係”,具體(ti) 如何統籌?另外地方經管部門的權限在農(nong) 村改革中不斷弱化,相關(guan) 的集體(ti) 資產(chan) 確權等監督在不斷弱化,給產(chan) 權改革埋下了很多糾紛隱患。

  項繼權認為(wei) ,在具體(ti) 措施上,這次有新的更明確的規定,如“現階段可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向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發放組織登記證書(shu) ,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可據此向有關(guan) 部門辦理銀行開戶等相關(guan) 手續,以便開展經營管理活動”,這樣解決(jue) 了新的合作經濟的組織身份或法人地位問題。

  同時規定,“在農(nong) 村集體(ti) 產(chan) 權製度改革中,免征因權利人名稱變更登記、資產(chan) 產(chan) 權變更登記涉及的契稅,免征簽訂產(chan) 權轉移書(shu) 據涉及的印花稅,免收確權變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chan) 登記費”,以及“對政府撥款、減免稅費等形成的資產(chan) 歸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所有,可以量化為(wei) 集體(ti) 成員持有的股份”等,解決(jue) 了新集體(ti) 經濟重建或轉製中存在稅費、財政投入形成的集體(ti) 積累的歸屬等長期困擾人們(men) 的問題。

  事實上從(cong) 去年開始,全國29個(ge) 縣市區作為(wei) 試點,探索農(nong) 村集體(ti) 資產(chan) 股份權能改革。目前試點中有16個(ge) 縣市區全麵確認成員身份;10個(ge) 縣市區開展了有償(chang) 退出權、繼承權試點;8個(ge) 縣市區探索了*押權、擔保權試點。13個(ge) 縣市區全麵摸清農(nong) 村集體(ti) 資產(chan) 家底。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目前已經試點地區的經驗發現,各地踐行方法不一,北京大興(xing) 區對試點前已確認的成員進行三榜公示,按照外嫁女、入贅男“不能多頭占有、不能兩(liang) 頭落空”的原則,重點對有爭(zheng) 議或有遺漏的人員身份確認標準進行完善,交由成員代表大會(hui) 民主決(jue) 定,將成員名冊(ce) 在區經管站備案,並傳(chuan) 至市農(nong) 村集體(ti) 資產(chan) 管理信息化平台。

  項繼權也提出一些仍需要解決(jue) 的問題,如股份合作經濟中農(nong) 民的股份能否出讓集體(ti) 之外的主體(ti) ?或者說,外來經營者能否購買(mai) 集體(ti) 股份?能否全部控股?限製多少比例才合適?這涉及到股份合作經濟能否在更大範圍的市場上流轉,能否破產(chan) 的問題。如果可以*押,就應可以拍賣,破產(chan) ,否則如何成為(wei) 有效的*押品?在溫州等一些改革較早的地方就麵臨(lin) 這些問題。

  《意見》還提到,2017年,全國將擴大農(nong) 村集體(ti) 資產(chan) 股份權能改革試點,穩妥有序、由點及麵推進農(nong) 村集體(ti) 經營性資產(chan) 股份合作製改革,爭(zheng) 取在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股權量化和資產(chan) 管理等方麵取得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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