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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破產法方可治理“強裁之殤”

發稿時間:2016-12-26 13:25:44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王佐發

  ●破產(chan) 重整案強裁的隨意性,給我國破產(chan) 重整、金融市場信用以及去產(chan) 能政策的實施帶來負麵影響,必須從(cong) 製度上對強裁進行嚴(yan) 謹分析,從(cong) 而找出“強裁之殤”的症結所在。

  ●在重整中適用清算價(jia) 值強裁債(zhai) 權人是錯誤的。清算價(jia) 值隻是法院批準重整計劃必須滿足的底線(bottom line),但是,滿足了底線不等於(yu) 就公平了,還要根據重整價(jia) 值判斷是否對債(zhai) 權人分配公平。

  ●我國《破產(chan) 法》第八十七條是強裁的依據,其所規定的以清算價(jia) 值為(wei) 標準強裁普通債(zhai) 權人是不合理的。第八十七條的強裁規定,應該加以修改。

  賽維集團重整案的強裁,激起了廣泛的爭(zheng) 議,也值得討論。

  在充分展開有關(guan) 賽維強裁的各方爭(zheng) 議之前,我們(men) 有必要簡單了解一下強裁製度。所謂強裁,即法院在滿足一定的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不顧重整計劃的異議當事人提出的反對意見,強製批準重整計劃。

  我們(men) 知道,重整計劃是對陷入困境的債(zhai) 務人公司當前的資本和營業(ye) 結構重新進行調整,並對重整後的公司的權益進行重新分配的法律文件。重整計劃事關(guan) 重整的公平和效率,所以,公司重整中當事人談判是圍繞重整計劃進行的。但是,如果最後仍然談不攏,重整計劃的提出者可以申請法院強製批準重整計劃,也就是所謂的“強裁”。

  賽維強裁案中

  各方爭(zheng) 議的焦點問題

  首先,在三個(ge) 重整計劃中,對債(zhai) 權的清償(chang) 延續了之前強裁案中一貫的清償(chang) 模式,即先削減一部分債(zhai) 務,對保留下來的債(zhai) 務,根據一定的清償(chang) 率分別以延期償(chang) 債(zhai) 或債(zhai) 轉股的方式清償(chang) 。在賽維重整中,1000萬(wan) 以上的普通債(zhai) 權就是先削減30%,剩下的或者以股抵債(zhai) ,或者債(zhai) 轉股。

  銀行債(zhai) 權人對重整計劃的各種不滿可以總結成四點:

  第一,清償(chang) 率太低。三家公司給普通債(zhai) 權的清償(chang) 率分別為(wei) 6.62%、11.84%和3.4%。這些清償(chang) 率都遠遠低於(yu) 債(zhai) 權人的預期。之前重整的光伏產(chan) 業(ye) 類公司無錫尚德和ST超日給債(zhai) 權人的清償(chang) 率分別是31.55%和20%,而且,當前光伏產(chan) 業(ye) 正處於(yu) 回暖期,為(wei) 什麽(me) 債(zhai) 權清償(chang) 率反而如此之低?第二,對重整計劃所采用的估值方法不滿。三家公司重整計劃都采用固定資產(chan) 重置估值法,與(yu) 破產(chan) 清算采用的估值方法一樣。第三,債(zhai) 權人認為(wei) 重整計劃低估了債(zhai) 務人公司的價(jia) 值。第四是賤賣,比如,韓國西恩門公司僅(jin) 出資1.3億(yi) 元就控製了光伏矽公司,而光伏矽公司僅(jin) 賬上現金就有2億(yi) 元。

  當然,債(zhai) 權人的不滿遠不止這些。一個(ge) 是債(zhai) 轉股和以股抵債(zhai) 的公平問題。比如,對高科技和新餘(yu) 賽維兩(liang) 家公司的債(zhai) 權人,重整計劃規定,有財產(chan) 擔保債(zhai) 權和1000萬(wan) 以上的普通債(zhai) 權,將由重組方易成新能以增發股票的方式清償(chang) 。對在光伏矽重整中的普通債(zhai) 權人,重整計劃規定,1000萬(wan) 元以上的債(zhai) 權基本上轉股,但是,這些債(zhai) 權所轉讓的股份不享有經營管理權、表決(jue) 權和分紅權,隻有2%的年固定股息率。另一個(ge) 是重整計劃的可行性和風險問題。比如,用易成新能增發的股票抵債(zhai) ,債(zhai) 權人獲得的股票有4年限售期和3年減持期。這樣長的清償(chang) 期限中,所有的風險,包括定向增發的審批以及企業(ye) 未來的經營風險,都要由債(zhai) 權人承擔。

  針對種種質疑,賽維重整中的管理人通過媒體(ti) 公開強勢回應。其主要觀點是:(1)關(guan) 於(yu) 清償(chang) 率過低的質疑,管理人認為(wei) ,債(zhai) 權人所抱怨的低清償(chang) 率是普通債(zhai) 權的清償(chang) 率,這些清償(chang) 率是在模擬清算的基礎上測定的。如果算上有擔保債(zhai) 權的清償(chang) 率,銀行債(zhai) 權的綜合清償(chang) 率會(hui) 達到25.13%。而且,某些低於(yu) 1000萬(wan) 的小額債(zhai) 權獲得全額支付。最後,管理人指出,重組方易成新能用增發股票交換的那些債(zhai) 權,考慮到這些股票未來在資本市場上的收益,銀行債(zhai) 權的損失會(hui) 大大減少。(2)對資產(chan) 評估方法以及估值過低的質疑,管理人回應說最後采用的估值方法是“資產(chan) 基礎法加現金流折現法”。(3)對“賤賣”的指控,管理人解釋說,經過兩(liang) 輪盡職調查,僅(jin) 剩下西恩門公司願意繼續參與(yu) 光伏矽重整投資。2016年8月8日,賽維集團與(yu) 蘇州西恩門公司簽訂了重整投資協議。而此時與(yu) 第二次債(zhai) 權人會(hui) 議開會(hui) 的法定時間隻剩下7天。如果不確定蘇州西恩門公司為(wei) 重組方,光伏矽公司隻能清算。(4)。對光伏矽賬上現金2億(yi) 元的指控,管理人表示,目前正在對重整期間的經營情況進行審計,且還有電費及其他生產(chan) 費用等公益債(zhai) 務尚未支付,2億(yi) 元的賬上現金與(yu) 事實不符。

  筆者認為(wei) ,鑒於(yu) 強裁的隨意性給我國破產(chan) 重整、金融市場信用以及去產(chan) 能政策的實施帶來的負麵影響,必須從(cong) 製度上對強裁進行嚴(yan) 謹的分析,從(cong) 而找出我國“強裁之殤”的症結所在。

  美國法律究竟是怎麽(me) 規定強裁的

  和重整製度一樣,我國當前大行其道的強裁製度也是從(cong) 美國破產(chan) 法借鑒而來的舶來品。尤其是當前強裁普通債(zhai) 權廣泛應用的“模擬清算價(jia) 值”標準,已經被立法、學術和實務界確信為(wei) 我國破產(chan) 法直接從(cong) 美國破產(chan) 法“拿來”的原汁原味的製度。我國《破產(chan)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對普通債(zhai) 權強裁適用清算價(jia) 值標準,這一條實際上成為(wei) 重整實踐中對債(zhai) 權人任意實施強裁的最有力也最簡便易行的工具。那麽(me) ,美國破產(chan) 法是如何規定的?清算價(jia) 值標準的鼻祖真的是美國破產(chan) 法嗎?

  筆者先是帶著這個(ge) 問題請教了美國破產(chan) 法學界權威專(zhuan) 家、杜克大學法學院的施瓦茨教授。施瓦茨教授明確表示,在重整中適用清算價(jia) 值強裁債(zhai) 權人是錯誤的,清算價(jia) 值隻是法院批準重整計劃必須滿足的底線(bottom line),但是,滿足了底線不等於(yu) 就公平了。還要根據重整價(jia) 值判斷是否對債(zhai) 權人分配公平。道理很簡單:“債(zhai) 權人參與(yu) 重整,就應該根據其債(zhai) 權數額按比例分享重整價(jia) 值。但是,你強迫債(zhai) 權人參與(yu) 重整,卻讓人家按照清算價(jia) 值的標準參與(yu) 分配,豈不是對債(zhai) 權人嚴(yan) 重不公平?”

  現在還可以從(cong) 美國破產(chan) 法的法條,看看美國究竟是如何規定強裁的。美國破產(chan) 法第1129條題目是“重整計劃的批準”。這一條規定了批準重整計劃的條件和強裁重整計劃的條件。這條包括兩(liang) 款,即(a)款和(b)款。

  我們(men) 先看(a)款。

  這一款是法院批準重整計劃的條件,而且是底線條件。該款的表述是“隻有當(重整計劃)滿足以下所有的條件的時候,法院才能批準重整計劃”。然後,下麵羅列了16項,而且每一項還有分項,可以說規定既全麵又嚴(yan) 謹。其中關(guan) 鍵的,被我國破產(chan) 法立法界、學術界和實務界所誤解的兩(liang) 項,即第(7)項和第(8)項。

  第(7)項規定,對於(yu) 每一個(ge) 因為(wei) 重整計劃的規定而利益受到損害的債(zhai) 權或者權益:(A)該表決(jue) 組裏的每一位債(zhai) 權或者股權持有人。第(7)項(A)款被認為(wei) 是美國破產(chan) 法強裁的依據,這是嚴(yan) 重的誤讀。這一項是施瓦茨教授所說的法院批準重整計劃的底線標準。這個(ge) 底線標準隻適用於(yu) 法院正常情況下批準重整計劃所考察的內(nei) 容,而不是強裁,距離強裁尚有很長的距離。

  那麽(me) ,美國破產(chan) 法究竟是在哪裏規定強裁的?現在我們(men) 看1129條(b)款,這款共有兩(liang) 項。

  (b)(1)規定:如果本條(a)款中關(guan) 於(yu) 重整計劃的規定條件,除了第(8)項規定之外都得到滿足,法院可以應重整計劃提出者的請求,強製批準重整計劃,前提是重整計劃對因為(wei) 重整計劃的規定而利益受到損害並反對重整計劃的每一債(zhai) 權或者股權表決(jue) 組不構成歧視對待,並且公平公正。如果有的表決(jue) 組因為(wei) 重整計劃而利益受損,並且反對重整計劃,此時才上升到強裁的高度,這時候,法院應該適用的標準是(b)(1)。也就是說,(b)(1)才是強裁的條件。

  (b)(2)則具體(ti) 解釋為(wei) 了滿足(b)(1)所規定的強裁條件,對擔保債(zhai) 權、無擔保債(zhai) 權和股權應該滿足哪些條件。如果我們(men) 進一步解讀,擔保債(zhai) 權的強裁條件是重整計劃必須給擔保債(zhai) 權人足額的支付。而無擔保債(zhai) 權和股權的強裁條件就是美國司法實踐中所謂的決(jue) 定優(you) 先權,即無擔保債(zhai) 權或者獲得足額清償(chang) ,如果不能獲得足額清償(chang) ,則股權不能獲得清償(chang) 。因為(wei) 股權裏還有清償(chang) 次序之分,比如優(you) 先股和普通股,所以,股權也遵循絕對優(you) 先權規則。

  美國司法實踐中的強裁

  美國是判例法體(ti) 係,法官可以在司法實踐中不斷地解釋並填補立法的漏洞,推動法律規則的發展。為(wei) 了更好地理解美國司法實踐中對強裁的理解以及強裁規則的發展,我們(men) 可以通過一個(ge) 案例更完整地理解強裁。

  在美國重整實踐中,擔保債(zhai) 權人、無擔保債(zhai) 權人和股東(dong) 都可能認為(wei) 重整計劃對自己的分配不公平,因而反對重整計劃,導致重整計劃提出者申請強裁。我國司法實踐中,往往是股東(dong) 保留了大部分股權利益,而普通債(zhai) 權人獲得很少的清償(chang) ,所以,這裏選擇一個(ge) 強裁股東(dong) 的案例,借此比較中美司法實踐中強裁的差別。

  這是發生在2014年的Genco航運貿易公司破產(chan) 重整案。這是全球最大的幹散貨航運公司之一,因為(wei) 高杠杆而陷入償(chang) 債(zhai) 危機。債(zhai) 務人於(yu) 2014年4月21日申請重整。重整計劃通過債(zhai) 轉股、發行新證券以及延展償(chang) 還期限等方式,重組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但是,重整計劃把原來的股東(dong) 的股權全部清零,隻給股東(dong) 分配重整後的債(zhai) 務人發行股份的認股權證,這些認股權證可以認購重整後的公司新發行股份的6%。股東(dong) 委員會(hui) 反對重整計劃,債(zhai) 務人申請強裁。

  法官認為(wei) ,債(zhai) 務人必須根據破產(chan) 法第1129(b)條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重整計劃公平、公正,而且不對股權持有人構成歧視。法官首先排除了歧視。下一步,法官要判斷重整計劃是否對股權持有人構成不公平。法官認為(wei) ,根據1129(b)(2)條,對股權持有人是否公平,應該適用絕對優(you) 先權規則。但是,立法的條文不足以解釋本案中對股權持有人的待遇是否公平,因為(wei) 根據立法,絕對優(you) 先權規則是“高級優(you) 先權持有人或者獲得全額支付,如果不能得到全額支付,優(you) 先權次序較低的權益持有人不能得到任何支付”,但是,本案中,股權持有人下麵已經不再有次序更低的權益持有人。

  所以,法官進一步闡釋絕對優(you) 先權規則,即“在低級清償(chang) 次序權益持有人獲得全額支付之前,高級清償(chang) 次序權益持有人不能獲得超過其權益數額100%的清償(chang) 。”如果違背了此規則,則重整計劃對低級清償(chang) 次序權益持有人,比如本案中的股權持有人,就是不公平的。法官進一步推理,認為(wei) 當債(zhai) 務人的重整價(jia) 值被低估的時候,就會(hui) 發生高級優(you) 先權人獲得超過其權益數額100%的支付的情況,從(cong) 而造成對低級優(you) 先權持有人的不公平。

  在法院的主持下,債(zhai) 務人和股東(dong) 委員會(hui) 分別委托估值專(zhuan) 家使用不同的估值方法對債(zhai) 務人的重整價(jia) 值進行評估。法院在綜合比較各種評估方法的基礎上確定了重整價(jia) 值,認定重整中的債(zhai) 務人的重整價(jia) 值低於(yu) 14.8億(yi) 美元,股東(dong) 原來的股權的價(jia) 值為(wei) 零。於(yu) 是,批準了強裁申請。

  我國破產(chan) 法

  關(guan) 於(yu) 強裁的規定應予修改

  美國破產(chan) 法第1129條分別規定了正常情況下法院批準重整計劃的條件和強裁的條件。清算價(jia) 值標準隻是正常情況下法院批準強裁的條件,強裁則必須使用更嚴(yan) 格、更高的門檻,這就是對擔保債(zhai) 權人的擔保價(jia) 值足額清償(chang) 規則和對其他權益持有人的決(jue) 定優(you) 先權規則。

  我國《破產(chan) 法》第八十七條是強裁的依據。首先,八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強裁普通債(zhai) 權人以清算價(jia) 值為(wei) 標準,這是錯誤的。這條規定是造成強裁被濫用的重要根源之一。其次,八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別規定擔保債(zhai) 權人以及法律規定的有優(you) 先權的債(zhai) 權的全額支付是強裁的標準。這可以看作是我國破產(chan) 法對絕對優(you) 先權規則的有限承認和表述。但是,令人不解的是,八十七條在講到普通債(zhai) 權的時候,開始偏離絕對優(you) 先權規則了,即沒有“普通債(zhai) 權未獲100%清償(chang) 前,出資人的權益一無所有”內(nei) 容。我國破產(chan) 法實施以來,多個(ge) 強裁案例都是普通債(zhai) 權被大幅度削減的同時,而股東(dong) 的權益不受損或受損很少。此外,八十七條還存在很大規定粗糙、缺乏可操作性的問題。

  針對我國《破產(chan) 法》八十七條強裁規定的問題,應該加以改革,改革後的八十七條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內(nei) 容:

  1、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擔保債(zhai) 權人就擔保財產(chan) 的價(jia) 值所對應的擔保債(zhai) 權將優(you) 先獲得全額清償(chang) 。如果不能獲得全額清償(chang) ,其他權益持有人將不能獲得支付。

  2、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債(zhai) 權將在本條第一款債(zhai) 權人獲得全額清償(chang) 後優(you) 先獲得清償(chang) 。如果不能獲得全額清償(chang) ,其他權益持有人將不能獲得支付。

  3、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普通債(zhai) 權將在本條前兩(liang) 款獲得全額支付的情況下優(you) 先獲得清償(chang) 。如果不能獲得全額清償(chang) ,其他權益持有人將不能獲得支付。

  4、債(zhai) 務人原股東(dong) 有權對前三款請求權人獲得全額支付後的價(jia) 值獲得全額或者部分清償(chang) 。在原股東(dong) 不能得到全額清償(chang) 前,前三款請求權人不能獲得超過100%的清償(chang) 。如果債(zhai) 務人原股東(dong) 或者第三方出資人向重整中的公司提供新價(jia) 值,則有權按照其提供的價(jia) 值公平分配重整後的公司的權益。

  5、債(zhai) 務人的重整計劃中必須包括完整的可操作的經營方案。從(cong) 經營方案裏應該能夠估算出債(zhai) 務人未來經營的基本收益和所產(chan) 生的現金流。

  6、重整計劃應提出兩(liang) 個(ge) 清償(chang) 率,一是清算條件下清償(chang) 率(采取重置成本法評估),一是重整條件下的清償(chang) 率(采用收益法評估)。根據經營計劃裏對未來基本收益和現金流的描述,計算出重整條件下的清償(chang) 率,作為(wei) 普通債(zhai) 權人獲得清償(chang) 的底線標準。

  (作者現為(wei) 杜克大學訪問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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