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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懷德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法院要有“退菜”勇氣

發稿時間:2016-12-26 12:59:38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 盧俊宇 於(yu) 子茹)推進以審判為(wei) 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是司法體(ti) 製改革的一項重大任務。6月27日,中央全麵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五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了《關(guan) 於(yu) 推進以審判為(wei) 中心的刑事訴訟製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味著這項改革落實到了“紙麵”上,獲得了實質性進展。而接下來,就是貫徹落實。那麽(me) ,接下來我國政府部門的職能和工作模式將做哪些調整?這項改革推進的關(guan) 鍵又在哪裏?近日,新華網記者就此專(zhuan) 訪了中國法學會(hui) 行政法學研究會(hui) 會(hui) 長、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

  今年多項配套製度舉(ju) 措出台 推動以審判為(wei) 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

  新華網:2016年是以審判為(wei) 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的“啟動年”,在您看來今年政法機關(guan) 都有哪些值得關(guan) 注的突破性製度或舉(ju) 措?

  馬懷德:2016年是司法改革的關(guan) 鍵一年,中央深改組通過了《關(guan) 於(yu) 推進以審判為(wei) 中心的刑事訴訟製度改革的意見》,部署了以審判為(wei) 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的各項任務,強調了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希望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序公正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ti) 公正,防範冤假錯案發生,促進司法公正。為(wei) 了確保法院和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中央還出台了《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保護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強調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cong) 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對幹擾阻礙司法活動、暴力傷(shang) 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qin) 屬的行為(wei) ,要依法從(cong) 嚴(yan) 懲處。為(wei) 了配合以審判為(wei) 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中央發布了《關(guan) 於(yu) 深化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意見》,同時決(jue) 定在重慶市、西安市、南京市、鄭州市增設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發揮跨行政區域審理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作用。此外,出台《關(guan) 於(yu) 規範公安機關(guan) 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關(guan) 於(yu) 推行法律顧問製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製度的意見》、《關(guan) 於(yu) 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製度的意見》、《關(guan) 於(yu) 從(cong) 律師和法學專(zhuan) 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的意見》以及《關(guan) 於(yu) 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製度的意見(試行)》等政策,實現法治專(zhuan) 門隊伍正規化、專(zhuan) 業(ye) 化、職業(ye) 化,推動“以審判為(wei) 中心”的刑事訴訟製度改革。

  今後法院對於(yu) 公安機關(guan) 做好、檢察院端上來的菜,要有“退菜”勇氣

  新華網:以審判為(wei) 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是一項係統工程,需要公檢法共同合力完成,他們(men) 的角色將完成怎樣的轉換?

  馬懷德:毋庸諱言,我們(men) 現行的刑事訴訟製度雖然也強調公檢法之間的配合製約關(guan) 係,但是,實踐中更多體(ti) 現為(wei) “以偵(zhen) 查為(wei) 中心”,檢察院和法院在證據審查采信認定事實方麵嚴(yan) 重依賴偵(zhen) 查機關(guan) ,法院庭審功能發揮不充分,非法證據排除不足,罪疑從(cong) 無原則貫徹不徹底。如果偵(zhen) 查機關(guan) “炒菜”質量不高,檢察機關(guan) “上菜”難以把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吃菜”一定是”有苦難言”。

  確立“以審判為(wei) 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意味著公安機關(guan) 必須嚴(yan) 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進行偵(zhen) 查活動,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偵(zhen) 查機關(guan) 偵(zhen) 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jue) ,都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堅持以審判為(wei) 中心,必須突出審判程序在刑事訴訟中的中心地位,所有定罪的事實證據都要經過法庭質證,確保偵(zhen) 查、起訴、審判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檢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無罪,不是由偵(zhen) 查機關(guan) 、人民檢察院決(jue) 定,而是由人民法院審判決(jue) 定,靠證據說了算。偵(zhen) 查、起訴階段與(yu) 審判階段適用統一的法定證明標準。

  新華網:您認為(wei) 在今後的工作中,公檢法在各自的職能和工作模式,需要做哪些調整?

  馬懷德:在以審判為(wei) 中心的訴訟製度下,公安機關(guan) 的主要職能是負責偵(zhen) 查,應當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標準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對采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偵(zhen) 查機關(guan) 收集物證、書(shu) 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yan) 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對所有案件的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重大案件偵(zhen) 查終結前還要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因此,隨著對公安機關(guan) 工作標準要求提高,工作模式也必須調整。換句話說,今後“做菜”必須更加精心細致,無論“選料備料”,還是“烹製”過程,都必須按照“吃菜人”認可的標準進行,否則就可能“退菜”。

  作為(wei) 審查起訴的檢察機關(guan) ,必須承擔被告人有罪的舉(ju) 證責任,對被告人不認罪的,應當強化庭前準備和當庭訊問、舉(ju) 證、質證。對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案件,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jue) 定,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這就意味著,檢察機關(guan) “上菜“的任務也不輕,上菜之前要把好關(guan) ,對於(yu) 質量有問題的菜,堅決(jue) 不能往上端。

  法院是“以審判為(wei) 中心”改革的關(guan) 鍵。為(wei) 此,必須規範法庭調查程序,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辯雙方的質證權利。法院經審理,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jue) 。依據法律規定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jue) 。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按照疑罪從(cong) 無原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jue) 。這就要求法院對於(yu) 檢察院起訴的案件,要敢於(yu) 說“不”,對於(yu) 公安機關(guan) 做好、檢察院端上來的菜,要有“退菜”的勇氣。

  明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jue) ,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新華網: 構建這樣一個(ge) 新的訴訟格局,對防範冤假錯案會(hui) 有怎樣的重大意義(yi) ?

  馬懷德:以往冤假錯案之所以能夠發生,就是因為(wei) 沒有形成“以審判為(wei) 中心”的訴訟格局,偵(zhen) 查階段的證明標準低於(yu) 公訴和審判階段,法院不能做到排除非法證據,也沒有很好堅持“無罪推定”和“罪疑從(cong) 無”原則,導致很多有問題的案件“一錯再錯”,最終造成冤假錯案。“以審判為(wei) 中心”的刑事訴訟製度改革,旨在改造訴訟流程,統一各階段證明標準,發揮庭審作用,明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jue) ,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an) 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製約,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相信這樣的改革,對於(yu) 防範冤假錯案將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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