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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準組織、參與、縱容擾亂社會秩序的非法活動

發稿時間:2016-12-22 10:58:51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吳文瓏 曹昊

  《準則》明確提出:黨(dang) 員、幹部“不準組織、參與(yu) 、縱容擾亂(luan) 社會(hui) 秩序的非法活動”。這一要求,是對黨(dang) 員、幹部提出的底線性要求,也是維護黨(dang) 紀國法尊嚴(yan) 的剛性規定。

  自覺維護社會(hui) 和諧穩定,是每一名黨(dang) 員、幹部義(yi) 不容辭的職責。穩定是福、動亂(luan) 是禍,沒有社會(hui) 的和諧穩定,就沒有國家的長治久安,就沒有人民的幸福安康。應該說,對維護社會(hui) 和諧穩定的重要性,大多數黨(dang) 員、幹部的認識是明確的,但在少數人中也存在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比如,有的不能正確看待和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guan) 係,在實際工作中沒有把維護穩定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思想上麻痹大意;有的認為(wei) 個(ge) 別地方、個(ge) 別單位出點亂(luan) 子沒什麽(me) 大不了;有的認為(wei) 維護穩定是政法部門的事,與(yu) 己無關(guan) ;有的不積極主動去做化解社會(hui) 矛盾的工作,甚至出於(yu) 個(ge) 人或小集團利益,背後參與(yu) 和組織一些群眾(zhong) 鬧事,等等。這些認識和行為(wei) 十分有害,必須堅決(jue) 克服和糾正。

  當前,我國正處於(yu) 改革攻堅期、發展關(guan) 鍵期,同時也是社會(hui) 矛盾凸顯期。受經濟轉軌轉型、利益關(guan) 係調整等多種因素的影響,社會(hui) 矛盾燃點低、觸點多、多發易發,因征地拆遷、勞資糾紛、安全事故、環境汙染、涉法涉訴、教育醫療問題等引發的群體(ti) 性事件仍在高位徘徊。在各種影響社會(hui) 秩序的非法活動中,黨(dang) 員、幹部的身影並不鮮見。黨(dang) 員、幹部生活在群眾(zhong) 之中,身份特殊、影響力大,在一些群體(ti) 性事件和一些非法活動中的消極影響更大,對社會(hui) 和諧穩定的破壞力也更大。《準則》強調黨(dang) 員、幹部“不準組織、參與(yu) 、縱容擾亂(luan) 社會(hui) 秩序的非法活動”,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麵對個(ge) 人利益和局部利益受損,是按照正常渠道向上級反映、尋求解決(jue) ,還是通過非法活動向上級施加壓力;麵對群眾(zhong) 的利益訴求,是及時向黨(dang) 和政府反映群眾(zhong) 的意見和要求,引導群眾(zhong) 依法理性表達合理訴求,還是無所作為(wei) 、無動於(yu) 衷;麵對一些群眾(zhong) 的情緒波動,是耐心細致疏導、嚴(yan) 肅認真化解,還是任其發展甚至鼓動、縱容群眾(zhong) 搞非法活動,這是對黨(dang) 員、幹部黨(dang) 性的重要考驗。群眾(zhong) 看黨(dang) 員,黨(dang) 員看幹部。作為(wei) 黨(dang) 員、幹部,必須顧全大局,肩負起宣傳(chuan) 、教育、引導群眾(zhong) 的工作,自覺做社會(hui) 和諧穩定的宣傳(chuan) 者、實踐者、推動者。《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將黨(dang) 員“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hui) 、遊行、示威等活動”、“妨礙黨(dang) 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jue) 策部署的實施”等行為(wei) ,明確列為(wei) 應予黨(dang) 紀處分的情形,凸顯了對黨(dang) 員幹部維護社會(hui) 和諧穩定方麵的嚴(yan) 格要求。

  黨(dang) 領導人民製定憲法和法律,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真正做到黨(dang) 領導立法、保證執法、帶頭守法。黨(dang) 員、幹部要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對於(yu) 國家法律法規所嚴(yan) 厲禁止和打擊的行為(wei) ,比如聚眾(zhong) 擾亂(luan) 社會(hui) 秩序、聚眾(zhong) 衝(chong) 擊國家機關(guan) 、聚眾(zhong) 擾亂(luan) 公共場所秩序、聚眾(zhong) 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等行為(wei) ,黨(dang) 員、幹部決(jue) 不能有任何觸犯。(中央黨(dang) 校 吳文瓏 曹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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