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語逆襲:當代中國的法律秩序
發稿時間:2016-12-21 16:56:15 來源:《探索與(yu) 爭(zheng) 鳴》2016年第11期 作者:石任昊
借鑒“話語”概念,將道德話語、政治話語、法律話語定義(yi) 為(wei) 當代中國糾紛解決(jue) 的三種主要話語,並從(cong) 權威類型與(yu) 秩序形態的維度,係統地分析這三種話語在不同曆史時期體(ti) 現的國家與(yu) 社會(hui) 之間的關(guan) 係。在我國社會(hui) 轉型期,以“纏訟”與(yu) “涉訴信訪”的實證研究為(wei) 例,三種話語在糾紛解決(jue) 的“官方表達”與(yu) “日常實踐”兩(liang) 種情境中表現出“應然”與(yu) “實然”之間的“關(guan) 係錯位”,政治話語、道德話語往往會(hui) “逆襲”至法律話語之上進行定紛止爭(zheng) ,從(cong) 而導致了大量“非法治現象”的出現。“話語逆襲”,不僅(jin) 是大眾(zhong) 主義(yi) 與(yu) 精英主義(yi) 兩(liang) 種對立的法治建設理念的產(chan) 物,更是國家政權建設與(yu) 現代法治建設之間不對等權力關(guan) 係的表征。應該站在民族國家曆史、文化、政治發展的角度理性審視這種現象,突破“規範式的西方中心主義(yi) ”,在文化自覺的基礎上探尋“道德話語”、“政治話語”、“法律話語”之間的關(guan) 係協同與(yu) 權威配置,是探索“中國式法治”建設道路的關(guan) 鍵所在。
關(guan) 鍵詞:
道德話語、政治話語、法律話語、話語逆襲、法治建設
什麽(me) 是法律的“秩序”?它既包含了一個(ge) 正式的法律規則體(ti) 係所製定的一整套結構性標準,又包括了這一結構性標準的實踐運作形態,還隱藏著這些結構性標準與(yu) 實踐運作形態在現代國家生長與(yu) 演變的曆史文化進程中的內(nei) 在邏輯。改革開放以來,通過“法律移植”,我國迅速建立起了一套完備的法律規則體(ti) 係,但“有法無治”卻成為(wei) 轉型期的一個(ge) 基本共識。事實上,中國社會(hui) 已然呈現出“法”與(yu) “權威”的多元化,民眾(zhong) 在日常生活中多元化的法律意識和治理需求倒逼我們(men) 去反思當前“法治建設”的認識框架,審視其局限性。因此,本文借用“話語”這一概念來對當代中國糾紛解決(jue) 中共存的道德話語、政治話語、法律話語進行內(nei) 涵界定,並從(cong) 三種話語在“官方表達”與(yu) “日常實踐”兩(liang) 種情境中表現出“關(guan) 係錯位”的角度分析法律體(ti) 係在實踐運行中的秩序形態,以期對轉型中國的法治建設提出建設性判斷。
一、糾紛解決(jue) 的三種話語:道德話語、政治話語、法律話語
從(cong) 社會(hui) 學視角出發,“話語”?表現為(wei) 一種內(nei) 含合法性聲稱係統的社會(hui) 權力,無論是“話語的內(nei) 化性習(xi) 得”還是“話語的選擇性使用”,都暗含了人們(men) 對某種文化形式和行動指令的權威認同。從(cong) 法律社會(hui) 學視角出發,“話語”就表現為(wei) 糾紛解決(jue) 中的“法”。當代中國,糾紛解決(jue) 中的“話語”具體(ti) 表現為(wei) 道德話語、政治話語、法律話語這三種類型。從(cong) 某種意義(yi) 上講,對糾紛解決(jue) 中的“話語”進行界定也是對國家與(yu) 社會(hui) 之間的關(guan) 係進行時代意義(yi) 上的梳理。
(一)道德話語
道德話語,即傳(chuan) 統話語、日常話語。從(cong) 思想淵源上看,道德話語是以儒家思想中的“禮”為(wei) 中心建構整個(ge) 社會(hui) 的價(jia) 值體(ti) 係,其核心在於(yu) 追求人際關(guan) 係的和諧,基本上對糾紛持貶抑態度。同時,基於(yu) “禮”而衍生出來的“仁”、“義(yi) ”、“信”、“孝”等基本價(jia) 值元素也被賦予了內(nei) 在正當性,而“人情”更成為(wei) 道德話語的重要原則,正所謂“因人之情而為(wei) 之節文,以為(wei) 民坊者也”。[1]具體(ti) 到意識形態,道德話語秉承了一種實質正義(yi) 的模糊哲學。正是因為(wei) “情”、“理”、“法”之中都貫穿著儒家倫(lun) 理影響下共通的精神和原理,當法理與(yu) 人情不太協調時,法理需要向人情不斷地妥協以適應整個(ge) 社會(hui) 。在此基礎上,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中的國家與(yu) 社會(hui) 實現了某種程度的統一與(yu) 融合。因此,道德話語之於(yu) 糾紛解決(jue) 被認為(wei) 是一個(ge) “尚禮重情”、強調當事人同意的過程,利於(yu) 當事人未來利益的最大化和良好的社會(hui) 效果就構成了道德話語的合法性基礎。
(二)政治話語
政治話語,主要是由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締造的、為(wei) 了一定的政治利益和政治目標的話語體(ti) 係,其核心就是將糾紛及糾紛的解決(jue) 納入到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自身的執政理念當中。從(cong) 時間關(guan) 係上看,政治話語經曆了革命時期、社會(hui) 主義(yi) 新時期以及改革開放以來的三個(ge) 階段,從(cong) 內(nei) 涵上看,政治話語受到官方意識形態、社會(hui) 組織結構、政治形勢三方麵因素的影響。在革命時期,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通過“政治動員”的方式將糾紛的解決(jue) 納入到促進人民“內(nei) 部團結”、宣傳(chuan) 革命理念、建立新政權的過程之中,“馬錫五審判方式”正是在這一時期產(chan) 生的,亦可視為(wei) 政治話語的出現。在建國後的社會(hui) 主義(yi) 新時期,官方的意識形態在“單位製”的組織保障下增強了政治話語服務於(yu) 新中國建設的意蘊,也可被視作鞏固社會(hui) 主義(yi) 政權、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新道德的重要手段,“重調解”②也成為(wei) 政治話語之於(yu) 糾紛解決(jue) 的一種延續。改革開放以來,國家不再追求對社會(hui) 的“總體(ti) 性支配”轉而將經濟、社會(hui) 的全麵發展作為(wei) 重心,在此背景下,政治話語之於(yu) 糾紛解決(jue) 的意涵是在“革命哲學”的本色下不斷強化其自身的“社會(hui) 功能”,滿足社會(hui) 主體(ti) 的相對公平、實現社會(hui) 的良性運行構成了當代中國政治話語的合法性基礎。
(三)法律話語
法律話語,主要是以西方形式理性法為(wei) 導向、以程序性正義(yi) 為(wei) 核心價(jia) 值的話語體(ti) 係。現代法律的來源包括兩(liang) 個(ge) 方麵:“(1)必須從(cong) 正麵建立規範秩序;(2)在法律共同體(ti) 內(nei) ,人們(men) 必須相信規範秩序的正當性,即必須相信立法形式和執法形式的正確程序。”[2]在法律話語中,形式合理和實質合理之間的張力就表現在對法律的認可必須通過一定的程序(program)來實現,即所謂的“程序正義(yi) ”。這樣,法律始終拒絕把程序的價(jia) 值還原為(wei) 社會(hui) 固有的道德、國家的實質性權衡,也拒絕將實質正義(yi) 置於(yu) 形式正義(yi) 和程序正義(yi) 之上。[3]從(cong) 這個(ge) 角度講,法律話語實際上是凝練了一套始自近代西方自由主義(yi) 政治和法律傳(chuan) 統並在現代社會(hui) 得以成熟的“法律之治”(rule of law)的規範統稱。因此,法律話語的合法性基礎是,確定一種理性建構的、可預期的製度框架,以實現社會(hui) 主體(ti) 在經濟、政治上的自由。
二、話語逆襲:法律社會(hui) 學視域下的“關(guan) 係錯位”
以往有關(guan) 中國法律實踐的研究中,黃宗智是一個(ge) 代表,他首次提出了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中的法律運行在“表達”與(yu) “實踐”之間存在“錯位”。③本文借用這種思路,用“話語逆襲”來描述道德話語、政治話語、法律話語在“官方表達”與(yu) “日常實踐”之間的“關(guan) 係錯位”。
(一)應然關(guan) 係:三種話語的表達排序
根據合法性基礎和權威來源的不同,馬克斯·韋伯區分了人類曆史上的三種權威類型:第一種是法理型權威,人們(men) 對國家製定法產(chan) 生信仰,權威來自於(yu) “依律使權”;第二種是傳(chuan) 統型權威,人們(men) 對某種悠久的曆史文明產(chan) 生信仰,權威來自於(yu) “合乎傳(chuan) 統”;第三種是魅力型權威,人們(men) 基於(yu) 某個(ge) 曆史人物以及他所創製的道德規範和社會(hui) 製度的超凡性產(chan) 生忠誠,權威來自於(yu) “領袖魅力”。④按照這一區分,道德話語對應了“傳(chuan) 統型權威”、政治話語對應了“魅力型權威”、法律話語對應了“法理型權威”。
同時,這三種權威內(nei) 含的精神氣質與(yu) 主導的社會(hui) 秩序形態是不同的:法理型權威基於(yu) 國家製定法、以明確指令的形式裁判糾紛,因此,法律話語主導的“法治”帶有“守成性”的精神氣質;傳(chuan) 統型權威基於(yu) 悠久的文化淵源、以對實質正義(yi) 的追求解決(jue) 糾紛,因此,道德話語主導的“禮治”帶有“基礎性”的精神氣質;魅力型權威基於(yu) 超凡性手段獲得權力、以破除成例的方式實現領袖及組織對社會(hui) 的控製,因此,政治話語主導下的“權治”帶有“革命性”的精神氣質。這裏,需要明確的是,在中國的傳(chuan) 統社會(hui) 和建國後的社會(hui) 主義(yi) 新時期,現代意義(yi) 的“法律話語”並沒有出現,道德話語、政治話語占據了支配性地位,整個(ge) 社會(hui) 分別以“禮治”和“權治”構成了穩定的秩序形態。
反觀當代中國,“法律話語”以“移植”的方式進入中國,“法治”也成為(wei) 所欲實現的、理想型的社會(hui) 秩序形態,但道德話語、政治話語作為(wei) 兩(liang) 種“傳(chuan) 統型話語”並沒有消失。正如甘陽所言,當代中國正是圍繞著三條主線進行著社會(hui) 改革:一條是以“市場”為(wei) 中心延伸出來的自由和權利,一條是毛澤東(dong) 時代形成的平等和正義(yi) 追求,另一條是注重人情鄉(xiang) 情和家庭關(guan) 係的中國傳(chuan) 統文化或者說儒家文化。[4]這三條主線對應的正是西方移植的法律話語、現代革命的政治話語以及中國古代的道德話語,同時,三種話語的“時代融匯”是理解當代中國的前提。從(cong) 話語之於(yu) 糾紛解決(jue) 的功能上講,法律話語代表了近代西方的“法治傳(chuan) 統”,保障了生活共同體(ti) 中的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是糾紛解決(jue) 與(yu) 秩序建構的“製度根基”;道德話語代表了中國儒家的“禮治傳(chuan) 統”,維持了社會(hui) 成員間基本的人際互動,是糾紛解決(jue) 與(yu) 秩序建構的“倫(lun) 理保障”;政治話語代表了中國現代革命的“政法傳(chuan) 統”,它接洽了法律與(yu) 道德,在規避西方法治“理性鐵籠”與(yu) 調和儒家文化“地方性知識”的前提下提供了國家建設的“發展動力”。[5]因此,從(cong) “官方表達”的應然層麵講,現代法治建設所欲求的“三種話語之於(yu) 糾紛解決(jue) 的理想排序”是:法律話語居首、政治話語次之、道德話語最後。
(二)實然關(guan) 係:三種話語的實踐排序
在關(guan) 於(yu) 法律實踐的實地調研中,我們(men) 經常會(hui) 發現這樣一種現象:很少有訴訟當事人對案件的判罰心服口服,更多的時候,敗訴方抱怨裁判不公、勝訴方動用關(guan) 係執行判決(jue) 。總之,通過法律話語非但沒有解決(jue) 民眾(zhong) 之前的糾紛反而燃起了更多的冤情。我們(men) 把判決(jue) 生效後,當事人千方百計尋求各種渠道和手段,要求否定已生效判決(jue) 和裁定、啟動再審程序的一係列行為(wei) 稱為(wei) 纏訟,與(yu) 纏訟密切相關(guan) 但更加棘手的,是圍繞法律的訴訟程序產(chan) 生的一係列信訪行為(wei) ,即涉訴信訪。⑤
作為(wei) 當代中國社會(hui) 的一個(ge) 嚴(yan) 峻問題,“纏訟”、“涉訴信訪”可以將道德話語、政治話語、法律話語在“日常實踐”中的實然關(guan) 係加以呈現:首先,整個(ge) 社會(hui) 就是一個(ge) 變動著的法律供給和法律消費的場域,當法律的國家供給與(yu) 法律的民間需求發生衝(chong) 突的時候,法律話語並沒有表現出居於(yu) 首位的“理想位階”,現代化的法律製度非但沒有解決(jue) 原有的糾紛,反而有可能會(hui) 引發再衝(chong) 突;其次,在糾紛解決(jue) 的社會(hui) 情境中,民眾(zhong) 並沒有固定的“權威認同”而是以“有效性”作為(wei) “話語選擇”的首要標準,道德話語、政治話語、法律話語經常以“實用混搭”的形式呈現位階排序上的競爭(zheng) 和轉換;最後,民眾(zhong) 在“纏訟”、“涉訴信訪”中的策略表現為(wei) 政治話語、道德話語以“相互裹挾”的形式被置於(yu) 法律話語之上,糾紛往往是在“維穩”的“大詞”中被納入政治話語的邏輯予以解決(jue) 。因此,三種話語在糾紛解決(jue) 的“日常實踐”中表現出的“實然關(guan) 係”是:政治話語、道德話語上升到了前兩(liang) 位,法律話語反倒將至最後一位。
在當代中國,道德話語、政治話語、法律話語在糾紛解決(jue) 的“官方表達”與(yu) “日常實踐”兩(liang) 種情境中所表現出的“應然”與(yu) “實然”之間的“關(guan) 係錯位”,就是本文所說的“話語逆襲”。
表1:當代中國糾紛解決(jue) 中三種話語的“關(guan) 係錯位”
類型
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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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然關(guan) 係
(官方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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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然關(guan) 係
(日常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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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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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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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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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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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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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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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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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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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話語 |
三、意義(yi) 解釋:“話語逆襲”背後的法律秩序
當前中國處於(yu) 社會(hui) 轉型期,“話語逆襲”作為(wei) 一種“非法治現象”普遍存在於(yu) 糾紛解決(jue) 的日常實踐當中。究其根源,就是我國當前共存的道德話語、政治話語、法律話語各自的文化源流不一致、所指代的合法性聲稱係統也不相同。“話語逆襲”的實質就是,在糾紛解決(jue) 的過程中,“移植而來的”法律話語與(yu) “自生自發的”道德話語、政治話語之間產(chan) 生了現實衝(chong) 突,法理型權威與(yu) 傳(chuan) 統型權威、魅力型權威發生了曆史性的碰撞。基於(yu) 這種判斷,本文將“話語逆襲”引申為(wei) 兩(liang) 對“悖論”——大眾(zhong) 主義(yi) 與(yu) 精英主義(yi) 之間的悖論、國家政權建設與(yu) 現代法治建設之間的悖論,這兩(liang) 者分別指代中國法治建設中的“顯性悖論”與(yu) “隱性悖論”。通過對這兩(liang) 對“悖論”的回答,我們(men) 可以對當代中國的法律秩序做出描述。
(一)顯性悖論:大眾(zhong) 主義(yi) 與(yu) 精英主義(yi)
所謂大眾(zhong) 主義(yi) ,是指形成於(yu) 1940年代陝甘寧邊區並延續至建國以後、以“馬錫五審判方式”為(wei) 代表的人民司法和群眾(zhong) 路線傳(chuan) 統。大眾(zhong) 主義(yi) 最大的特點就是,秉持了一種靈活的、貼近群眾(zhong) 的法律運作方式,它關(guan) 注行為(wei) 主體(ti) 之間複雜的社會(hui) 關(guan) 係和政治屬性,強調通過意見溝通而淡化法律規則的方式來修複關(guan) 係、解決(jue) 糾紛。在現實生活中,包括纏訟、涉訴信訪在內(nei) 的諸多“非法治現象”都是大眾(zhong) 主義(yi) 理念在法律實踐中的具體(ti) 落實。用社會(hui) 學的術語來講,大眾(zhong) 主義(yi) 理念下的法律被當作了一個(ge) 柔性的“文化工具箱”(cultural tool kit),而不是一個(ge) 剛性的正式規則體(ti) 係。[6]
所謂精英主義(yi) ,是指自1970年代末從(cong) 西方移植的、以法學教育的專(zhuan) 業(ye) 化和法律職業(ye) 的科層化為(wei) 特點的現代法律觀念。精英主義(yi) 最大的特點在於(yu) ,堅持專(zhuan) 職人員對法律專(zhuan) 業(ye) 領域的壟斷,注重正當程序在法律實踐中的應用。精英主義(yi) 對當代中國法律實踐的現實影響在於(yu) :它造成了法律製度的符號化和法律知識的技術化,使法律係統形成了一個(ge) 棱角分明的堅固外殼,並逐漸拉大了專(zhuan) 業(ye) 法律世界與(yu) 日常生活世界之間的距離,使得法律精英與(yu) 普通民眾(zhong) 形成了法律意識上的“溝通困境”。[7]這種困境也就是民眾(zhong) 在日常生活中對法律話語內(nei) 含的法理型權威不信任、不尊重的原因。
按照韋伯對法律思想的劃分,“大眾(zhong) 主義(yi) ”屬於(yu) “實質非理性”(substantive irrationality),“精英主義(yi) ”屬於(yu) “形式理性”(formal rationality)。具體(ti) 而言,“精英主義(yi) ”是法律係統自身的程序正義(yi) ,體(ti) 現為(wei) 將法律話語置於(yu) 糾紛解決(jue) 的壟斷地位;“大眾(zhong) 主義(yi) ”強調日常生活世界與(yu) 糾紛解決(jue) 的實質正義(yi) ,體(ti) 現為(wei) 將政治話語、道德話語、法律話語共同置於(yu) 糾紛解決(jue) 的過程當中並加以靈活適用。可見,作為(wei) 兩(liang) 種共存的法律理念,“大眾(zhong) 主義(yi) ”與(yu) “精英主義(yi) ”是二元對立的,它們(men) 分別代表了“普法型的民本法治”與(yu) “壟斷型的專(zhuan) 職法治”這兩(liang) 條不同的法治發展道路。⑥本文將其稱為(wei) 當代中國法治建設的“顯性悖論”,也即“理念悖論”。這一“悖論”也是“話語逆襲”產(chan) 生的基礎性原因。
(二)隱性悖論:國家政權建設與(yu) 現代法治建設
中國自近代以來一直處在不同文明的交互影響之下,清末如此、民國如此、新中國亦如此,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更是如此。如果不把這場距離我們(men) 最近的法律改革當作一個(ge) 孤立的曆史事件,我們(men) 可以這樣認為(wei) ,中國當前的現代法治建設是國家通過引入現代法律製度建立現代民族國家、重構國家動員機製、調整國家與(yu) 社會(hui) 之間關(guan) 係的一種連續性努力。這其中,作為(wei) 兩(liang) 個(ge) 重要內(nei) 涵,國家政權建設與(yu) 現代法治建設在當代中國呈現為(wei) 一種“悖論”。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在整個(ge) 現代化建設中仍然居於(yu) 核心地位,國家權力向社會(hui) 的滲透與(yu) 法律製度向基層的推行被認為(wei) 是同一件事情,法律被當成了國家政權建設的工具。這裏麵就包含了一個(ge) 非常矛盾的事實:國家運用法律實現政權建設與(yu) 現代法治建設,然而現代法治的實現又反向要求國家必須限製自身所擁有的這種壟斷型權力。這意味著,在中國實現法治所必須依賴的力量和主體(ti) ,同時也是為(wei) 了同一目的必須要限製和改變的東(dong) 西。[8]這就是當代中國法治建設的“隱性悖論”,也就是“國家悖論”。
從(cong) “國家悖論”出發,我們(men) 可以對“話語逆襲”作出更深刻的理論解釋:改革開放以來,作為(wei) 國家政權建設的一部分,中國的現代法治建設植根於(yu) 我國的傳(chuan) 統文化當中,並被賦予了實現國家現代化轉型的時代意義(yi) 。這裏的“傳(chuan) 統”,既包含了“實用道德主義(yi) ”的“大傳(chuan) 統”,也包含了政治話語主導的“革命傳(chuan) 統”,這兩(liang) 種傳(chuan) 統的共同點就是“法律的工具主義(yi) ”。因此,“話語逆襲”出現的根本原因在於(yu) ,國家在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中始終沒有將法治建設的話語權置於(yu) 法律專(zhuan) 職人員和普通民眾(zhong) 手中,而是將其置於(yu) 國家政權建設的合法性策略之中,這就是“國家悖論”所隱藏的壟斷型權力的“讓渡”與(yu) “堅守”之間的對立與(yu) 衝(chong) 突。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講,與(yu) 其說“話語逆襲”是當代中國糾紛解決(jue) 的三種話語在法律實踐中發生了“共識性的適時轉化”,毋寧說“話語逆襲”是當代中國社會(hui) 發展的三種傳(chuan) 統在現代化建設中完成了“建構性的本原呈現”。
至此,我們(men) 可以得出這樣的一個(ge) 結論:當代中國,法律製度在實踐中呈現出的是“法製”(rule by law)而不是“法治”(rule of law),法律秩序是道德話語、政治話語、法律話語三者“實用混搭”並且政治話語、道德話語往往占據實踐排序優(you) 勢的“非法治秩序”。借用法理學上的一個(ge) 根本性問題:法律的目的究竟是為(wei) 了解決(jue) 現實糾紛還是為(wei) 了製定規則體(ti) 係?在當代中國,這一問題的答案還是前者。
四、討論:前路,我們(men) 該怎麽(me) 辦?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進入了由傳(chuan) 統向現代急速變革的社會(hui) 轉型期。從(cong) 法律社會(hui) 學視角出發,這裏的“轉型”是在秩序建構和規則平衡方麵所欲實現的以“治”為(wei) 核心的轉型。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話語逆襲”作為(wei) 一種內(nei) 含“悖論”的客觀現象提醒著我們(men) :定義(yi) “悖論”的理論預設正是我們(men) 自19世紀現代化進程以來所標榜的“規範式的西方中心主義(yi) ”,而儒家傳(chuan) 統、社會(hui) 主義(yi) 傳(chuan) 統、西方法治傳(chuan) 統的同時存在又使得這種“規範式的西方中心主義(yi) ”愈發凸顯。因此,對中國現代法治建設的思考就要求我們(men) 重新回答一個(ge) 基本問題:我們(men) 究竟是要建設“西方式的法治社會(hui) ”還是要建設“中國式的法治社會(hui) ”?
本文認為(wei) ,中國的現代法治建設既是一個(ge) 過程性概念,更是一個(ge) 重建文化自信的實踐曆程。從(cong) 根本上講,“轉型期”本來就是一個(ge) 多元權威的“磨合期”,也是一個(ge) “不破不立”的“調整期”。我們(men) 所欲實現的不一定非得是“西方式的法治社會(hui) ”,但必須是符合中國實際的“規範社會(hui) ”。這就要求我們(men) 必須突破固有的“知識隱喻”,在國家現代化建設的轉型背景下賦予“話語逆襲”存在的正當性,回歸到“正確處理傳(chuan) 統與(yu) 現代之間的關(guan) 係”上來。
為(wei) 了準確回應這一問題,我們(men) 還是需要對基本理論進行曆時性的闡釋和辨析。
在中國的傳(chuan) 統社會(hui) 中,“情理法”被賦予了一種整體(ti) 主義(yi) 的理解視角:“理”即“天理”、“天下之理”,“天下”是古代中國最大的政治分析單位,“天理”也就蘊藏著普世性的人際準則,因此,這裏的“理”有近似於(yu) 西方自然法的意味;“情”乃是“人情”、“世道之情”,意指特定區域內(nei) 的生活共同體(ti) 在日常往來、營生操持、事力協作中生發出的默契與(yu) 會(hui) 心,人情始於(yu) 天性,這便使“天理”與(yu) “人情”聯係起來;[9]“法”即“國法”、“帝國法係”,這種貌似帶有封閉性意味的“法”實則擁有強大的包容性,因為(wei) 這裏的“國”並非現代意義(yi) 上的、以“屬地化界”確定的政治管轄範圍,而是以文化認同為(wei) 基礎的“帝國天下”,雖有“王者不知化外之民”的說法,但“外化與(yu) 族內(nei) ”的差異性是文化主義(yi) 的,它更強調通過文明教化使外化之民融入中華帝國的文化輻射圈中來,這便是儒家所倡導的禮樂(le) 文明。[10]正是這種宏觀意義(yi) 上的“禮樂(le) 文明”將普世性的“天理”與(yu) 地方性的“人情”融貫起來,從(cong) 而形成了中國古代特有的“天理”、“國法”、“人情”秉承“三位一體(ti) ”共通精神的“禮法格局”。也正是在這個(ge) 意義(yi) 上,黃宗智才將傳(chuan) 統中國法律製度的官方表達與(yu) 民間實踐的矛盾統一定義(yi) 為(wei) “實用道德主義(yi) ”[11]。
在當代中國,“情理法”依舊存在,但“內(nei) 涵”與(yu) “關(guan) 係”卻發生了重大變化。“情”即“道德話語”,它仍舊保留了生活共同體(ti) 內(nei) 部的默契和會(hui) 心,“關(guan) 係恒長”、“情境觀照”、“處置全息”的思維仍舊發揮著作用;“法”即“法律話語”,之前寄托於(yu) “天下”的“帝國法係”首先經曆了作用範圍的凝練,現代國家更加強調“邊界屬地”與(yu) “主權統一”意義(yi) 上的“國家法”,其次“帝國法係”被嚴(yan) 重“西化”,“程序正義(yi) ”與(yu) “形式理性”形成了法律對行為(wei) 秩序的剛性規製,但也逐漸失去了禮法傳(chuan) 統對心靈秩序的柔性撫慰;“理”即“政治話語”,在經曆了建立政權、鞏固政權的“革命洗禮”之後,內(nei) 含普世性人際標準的“天理”逐漸被化約為(wei)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建設與(yu) 現代國家政權建設的“合法性”指標與(yu) 策略,因此,在建國後乃至改革開放以來的漫長時間裏,中國的“理”就具體(ti) 化為(wei) 政治領導人的領袖精神、革命意識以及黨(dang) 和國家在政策文件中頒布的行動指令。這裏,必需明確的一點是,在建國後到改革開放前這一段曆史時期裏,“革命意義(yi) ”下的“情理法”仍舊享有共通的精神內(nei) 涵,法律被“泛道德化”、道德又被“泛政治化”就表明了魅力型權威的“統製性功能”。但是,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通過大規模移植西方立法開展現代法治建設以來,當代中國的“情理法”就表現為(wei) “道德話語”、“政治話語”、“法律話語”在“顯性分化”基礎上的“隱性衝(chong) 突”,這種“隱性衝(chong) 突”是三種話語缺乏共通精神的現實表現,也是“政治話語”、“法律話語”在不斷拆分、吸納“道德話語”的基礎上產(chan) 生的雙向衝(chong) 突,有學者針對這種現象將包括現代法治建設在內(nei) 的中國現代化進程的曆史糾結定義(yi) 為(wei) “魅力型權威”與(yu) “法理型權威”兩(liang) 種合法性觀念之間的矛盾和衝(chong) 突。[12]
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講,本文所言的“話語逆襲”又可以從(cong) 兩(liang) 個(ge) 層麵進行理解:一方麵,“話語逆襲”是“政治話語”、“道德話語”在法律實踐中“逆襲”至“法律話語”之上進行定紛止爭(zheng) ,這是“法律實用主義(yi) ”在國家與(yu) 社會(hui) 之間發生共鳴的現實表現;另一方麵,如果我們(men) 將中國的現代法治建設放置於(yu) 國家現代化轉型背景之下,“話語逆襲”就提醒我們(men) 要在“守經”與(yu) “權變”之間進行路徑選擇。因為(wei) ,法律社會(hui) 學共享的一個(ge) 問題意識就是如何讓書(shu) 本中的法律“行動起來”?但是,動靜之間的“銜接”是我們(men) 不得不正麵關(guan) 注的難點:一方麵要求變法、要求改革,改變之前發揮穩定作用的規則體(ti) 係,一方麵要人們(men) 在變動社會(hui) 中識別新的規則並遵循之。具體(ti) 地講,中國的現代法治建設要求我們(men) 不斷打破慣例和常規,破除“政治話語”(魅力型權威)、“道德話語”(傳(chuan) 統型權威)的曆史桎梏,將法律話語(法理型權威)樹立為(wei) 新的權威標準、發揮新的曆史功能;然而,中國近代社會(hui) 的發展曆程又決(jue) 定了兩(liang) 種“傳(chuan) 統型話語”、尤其是“政治話語”在當代中國的曆史作用,並且在短時間內(nei) 又不可能實現“激變式轉型”。因此,延續“兩(liang) 種傳(chuan) 統型話語”、尤其是“政治話語”就是“守經”,它代表了“左”,破除成例、全力撐托“法律話語”就是“權變”,它代表了“右”。“左”與(yu) “右”的曆史抉擇才是真正困擾我國現代法治建設的實踐難題。麵對這種現狀,也許我們(men) 可以做出這樣的小結:
作為(wei) 後發展型國家,中國現代化道路的坎坷就決(jue) 定了它不僅(jin) 需要“移植”內(nei) 含法理型權威的法律話語來實現糾紛解決(jue) 與(yu) 秩序建構的製度化、常規化,也需要發揮內(nei) 含魅力型權威的政治話語在提供國家建設動力上的革命精神,更需要尊重內(nei) 含傳(chuan) 統型權威的道德話語在倫(lun) 理保障方麵的“模糊哲學”。因此,要實現規範意義(yi) 上的“法治社會(hui) ”,我們(men) 可以容許“多元”,但不能允許“破壞秩序底線”的“多元”,我們(men) 可以容留“逆襲”,但不能允許“缺乏共同體(ti) 精神”的“逆襲”,我們(men) 可以賦予法律話語的“現代性意義(yi) ”,但不能忽視盲目操作可能帶來的“現代性後果”。因此,在正確認識話語權威“多元一體(ti) ”的基礎上,試圖尋找一條“超越左與(yu) 右”⑦的道路,這就是當前國家治理模式轉型背景下思考現代法治建設的題中之義(yi) ,也是本文“話語逆襲”帶給我們(men) 考驗智慧的前瞻性討論。
注釋:
①本文所使用的“話語”采用與(yu) 福柯使用“話語”一詞時相同的理解,“話語”是指植根於(yu) 特定的社會(hui) 製度、承載了特定社會(hui) 文化、內(nei) 含一定行動一致性的係統概念。因此,“話語”既是一種反映性的社會(hui) 表達,也是一種建構性的社會(hui) 力量。參見Michel Foucault. Power/knowledge: Selected Interviews and Other Writings, New York: Pantheon.1980;梅麗(li) :《訴訟的話語——生活在美國社會(hui) 底層人的法律意識》,郭星華等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②在這一時期,糾紛的發生以及解決(jue) 的標準已經完全政治化了。“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清楚地預示了“調解”內(nei) 涵的擴大,從(cong) 而涵蓋了更具高壓手段的“調處”。參見黃宗智:《過去與(yu) 現在:中國民事法律實踐的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③參見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hui) 與(yu) 文化:民法的表達與(yu) 實踐》,上海:上海書(shu) 店出版社,2001年版。
④韋伯關(guan) 於(yu) 三種權威類型及其特征和相互關(guan) 係的論述,參見《韋伯作品集II》,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297—306頁;《韋伯作品集III》,第261—278頁。
⑤關(guan) 於(yu) “纏訟”、“涉訴信訪”的研究,參見陳柏峰:《纏訟、信訪與(yu) 新中國法律傳(chuan) 統——法律轉型時期的纏訟問題》,《中外法學》,2004年第2期。
⑥針對“普法型的民本法治”與(yu) “壟斷型的專(zhuan) 職法治”這兩(liang) 種法治發展的方向,參見淩斌:《法治的中國道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
⑦本文使用“超越左與(yu) 右”直接取源於(yu) 安東(dong) 尼·吉登斯的提法。在學界,關(guan) 於(yu) “左”與(yu) “右”、“左派”與(yu) “右派”、“左翼”與(yu) “右翼”等概念的區分始終存在爭(zheng) 議,甚至這種區分的本身就是帶有政治風險的。文章使用這一概念首先是要擺脫“傳(chuan) 統”意義(yi) 上“左”(爭(zheng) 取公平的福利國家)與(yu) “右”(獲取開放的自由市場)二分教條的羈絆,其次,從(cong) “形而下”的意義(yi) 上講,“左”與(yu) “右”的實定內(nei) 容一直在變,但從(cong) “形而上”的意義(yi) 上講,本文要著重表達一種建設性的批判態度:中國既有的法律秩序是一種需要不斷接受革新與(yu) 批判的、開放的狀態,如果將當下中國視作曆史數軸的“原點”,那麽(me) ,所謂“左”就是指向“既有的過去”,所謂“右”則指向“所欲的將來”,問題在於(yu) ,“道德話語”、“政治話語”、“法律話語”在當代中國所表現出的“競合關(guan) 係”並不足以使“既有的過去”與(yu) “所欲的將來”呈現一種自然而然的統合連續,正是在這個(ge) 意義(yi) 上,所謂“超越左與(yu) 右”就是試圖尋找到“第三條道路”——一條能夠將現代法治精神融入到中國的曆史、文化、政治屬性中的良性發展道路。參見安東(dong) 尼·吉登斯:《超越左與(yu) 右——激進政治的未來》,李慧斌、楊雪冬譯,北京: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安東(dong) 尼·吉登斯:《第三條道路》,良友興(xing) 譯,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強世功:《法製與(yu) 治理:國家轉型中的法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林端:《儒家倫(lun) 理與(yu) 法律文化:社會(hui) 學觀點的探索》,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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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任昊,華東(dong) 政法大學社會(hui) 發展學院師資博士後、華東(dong) 政法大學社會(hui) 管理綜合治理研究院研究人員。(上海 200042)
基金項目: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麵上資助項目“轉型中國公立醫院醫患糾紛及其治理機製研究”(2016M59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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