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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的首都:國家象征與國家整合
—— 在第二屆“首都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表彰會上的發言

發稿時間:2016-12-21 16:45:18   來源:中國憲政網   作者:張翔

  一

  首先,感謝北京市法學會(hui) ,感謝此次評選活動的各位評委給我這麽(me) 高的榮譽。作為(wei) 一個(ge) 後學晚輩,我要特別感謝各位領導和前輩對我工作的肯定和褒獎,也要感謝一直以來關(guan) 心和幫助我的人。

  我們(men) 這個(ge) 分論壇的主題是“法治首善與(yu) 首善法治”。拿到這個(ge) 作文命題,我首先想到的是我與(yu) 首都之間的關(guan) 聯。我現在是北京市民,而且,因為(wei) 我是到北京上大學後才辦的身份證,我的身份證號碼甚至是110108開頭的。可以說,我已經完完全全可以冒充是個(ge) 北京人了。可是,我還是忘不了1994年9月10日,在坐了53個(ge) 小時的火車終於(yu) 到達北京時,那種疲憊而興(xing) 奮的感覺。那天到北京的時候已經是夜裏11點了,但華燈照耀下的北京站還是讓我深感震撼,我的內(nei) 心在不停地說:“我到北京了,我居然到北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

  22年之後的今天,我要感謝這個(ge) 偉(wei) 大的首都容納了我,給了我們(men) 這些最平凡的外地孩子求學、工作和追求夢想的機會(hui) 。而且,首都的法學會(hui) 還因為(wei) 我那一點點微不足道的工作,給了我一個(ge) “首都傑出青年法學家”的頭銜。首都待我何厚,我當何以報之?

  作為(wei) 法律人,我們(men) 所能做的,就是為(wei) 首都的法治建設貢獻一點力量。我是做憲法的,我想還是回到我的專(zhuan) 業(ye) ,談談“北京與(yu) 憲法”。

  二

  “北京”是唯一出現在我國憲法中的城市的名字。我國憲法的最後一條,也就是第1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是北京”。這一條並非是描述一個(ge) 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在北京”,而是一個(ge) 憲法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應該是北京”。這樣一個(ge) 簡單的規範,其實蘊含了很多法律問題。

  首先,關(guan) 於(yu) 首都是北京的規定,是規定在憲法第4章“國旗、國歌、國徽、首都”中,這一章規定的是國家象征,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ge) 國家外在的代表和標誌。國家象征“代表了一個(ge) 國家的主權、獨立和尊嚴(yan) ,反映了一個(ge) 國家的曆史傳(chuan) 統、民族精神,甚至國體(ti) 和政體(ti) 等。還有,它有利於(yu) 增強國民的民族自豪感和愛國主義(yi) 感情。”也就是說,當我們(men) 想到中國這個(ge) 國家,她的外在形象不僅(jin) 是五星紅旗、義(yi) 勇軍(jun) 進行曲,也包括北京這個(ge) 城市。當我們(men) 給這個(ge) 國家一些具象的標識的時候,可是國旗、國歌,也可以是我們(men) 所看到的或者所想象的北京。

  這裏涉及首都作為(wei) 國家象征的重要功能:標誌國家的統一和整合。一個(ge) 國家的整合需要很多因素:共同的文化情感、共同的曆史記憶、相同的語言文字,等等。甚至我們(men) 不斷延伸到國家各個(ge) 角落的高鐵,也在承擔著國家整合的功能。而首都在國家整合中也承擔著重要的功能。首都,凝聚了國民整體(ti) 對於(yu) 國家的想象和情感。“條條大路通羅馬”,當然是在說一個(ge) 目標的實現有很多條道路,但也不妨理解為(wei) :這個(ge) 帝國的每一條道路都在指向帝國的首都。西德跟東(dong) 德結束分裂走向統一之時,盡管有諸多不便,聯邦德國政府還是立刻決(jue) 定從(cong) 波恩還都柏林。因為(wei) 那裏才是主導德國統一的普魯士的政治中心,也就是人民心中的政治中心。中國也有類似的曆史記憶。在中國人民艱難戰勝日本帝國主義(yi) 之後,1946年5月5日,國民政府在南京長江路國民大會(hui) 堂舉(ju) 行了“首都各界慶祝國民政府還都典禮”。為(wei) 什麽(me) 要這樣做,都是因為(wei) ,首都是一個(ge) 國家國民的愛國熱情、公民理性和國家認同之寄托所在,是一個(ge) 國家得以整合為(wei) 一個(ge) 國家的重要元素,是國家存續的標誌。每個(ge) 中國人,哪怕終生未踏足北京,都會(hui) 唱“我愛北京天安門”。某種意義(yi) 上,矗立在北京中軸線上的那個(ge) 城樓,也是國家整合的因素,甚至於(yu) ,在這條中軸線兩(liang) 邊的很多新建築,比如鳥巢、水立方,也在強化著首都的國家整合功能。倫(lun) 敦的西敏寺、巴黎的凱旋門、柏林的勃蘭(lan) 登堡門都是類似的體(ti) 現國家統合的首都建築。

  三

  在我們(men) 理解了北京作為(wei) 首都的國家象征與(yu) 國家整合功能之後,我們(men) 再來看憲法第138條的規定,思考一些爭(zheng) 議性的法律問題:

  1.我們(men) 可以遷都嗎?

  北京遭遇了現代都市病,北京也有些不堪重負。有些人建議,我們(men) 遷都吧。而北京人似乎也有這樣主張的,我在一個(ge) 論壇看到過外地人跟北京人吵架,外地人說北京占了首都多少好處,有北京人回應說:“求求你們(men) 把首都拿走吧,把北京還給我們(men) 吧”。這些都是些鬥嘴吵鬧,但卻不能不引起我們(men) 思考。遷都可以嗎?從(cong) 科學角度當然可以探討,但是從(cong) 憲法規範的角度,這卻是沒有討論餘(yu) 地的。憲法第138條規範的內(nei) 涵就是:中國的首都應該是北京,而不可以是任何別的地方。

  2.如果首都不在北京了,首都在哪兒(er) ?

  北京未來的規劃發展,傳(chuan) 言甚多。我看到一種聳動視聽的說法,大概是說說四環以內(nei) 變成中央行政區,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不再由北京市管轄。如果四環以內(nei) 不再被北京管轄,那麽(me) 四環以內(nei) 還是不是北京,如果不是北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還是不是北京?盡管這隻是個(ge) 毫無權威性的傳(chuan) 言,但卻讓我們(men) 意識到,考慮到首都的憲法地位,對首都發展建設的很多設想,都需要在憲法層麵做嚴(yan) 肅的法律思考。

  3.為(wei) 什麽(me) 我們(men) 的首都這麽(me) 大?

  我們(men) 的判斷是:不能遷都,首都必須在北京,但是問題依然存在。北京這麽(me) 大,這麽(me) 堵、空氣又經常不好,怎麽(me) 辦?這裏還是有從(cong) 憲法學上思考的可能性。北京這麽(me) 大,跟憲法有關(guan) 係嗎?我想是有的。我們(men) 可以做一個(ge) 橫向的比較,會(hui) 發現,有些國家的首都很大,而有些國家的首都不大,而一個(ge) 相關(guan) 聯的因素是,這個(ge) 國家是單一製國家還是聯邦製國家。我們(men) 會(hui) 發現,聯邦製國家的首都往往不會(hui) 太大,比如柏林(當然,也還是德國最大的城市,但是比其他城市不會(hui) 大太多,不是超級都市)、華盛頓,而單一製國家的首都往往會(hui) 很大,比如巴黎、首爾、東(dong) 京。而一個(ge) 國家采用何種國家結構形式,會(hui) 影響到這個(ge) 國家是多元中心的,還是一個(ge) 或者少數中心的。(這種影響也可能是反過來的)當然,我這裏並不是說,我們(men) 為(wei) 了解決(jue) 北京的大城市病問題應該搞聯邦製。我們(men) 的憲法已經確立我國單一製的國家結構形式,我們(men) 對北京“超級都市化”的思考,不能逾越憲法給定的規範邊界。但是,這提示我們(men) 注意:權力、資源的集中是造成超大城市的原因,而解決(jue) 之道也蘊含在這個(ge) 判斷中。北京提出“疏解非首都功能”,也正是基於(yu) 這樣的判斷。也就是說,北京要堅持和強化“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國際交往中心、科技創新中心”的首都核心功能,而其他的功能則要疏解。我們(men) 也看到了很多相關(guan) 的做法,其中也包括我所就職的人民大學據說要在通州建新校區。

  4.什麽(me) 是首都,什麽(me) 是首都功能?

  首都,一般被定義(yi) 為(wei) 一個(ge) 國家的的最高政權機關(guan) 的所在城市或者中央政府所在的城市。首都之所以是政治中心,根源也在於(yu) 此。最高權力在哪裏,哪裏就是首都,這也是人類久遠的傳(chuan) 統。我們(men) 知道,人類曆史上的很多遊牧民族建立的國家是所謂“行國”,也就是“行走的國家”,與(yu) “居國”對應。《資治通鑒·漢武帝元狩元年》:“烏(wu) 孫、康居、奄蔡、大月氏,皆行國,隨畜牧,與(yu) 匈奴同俗。”胡三省注:“隨畜牧逐水草而居,無城郭常處,故曰行國”。可以說,可汗在哪裏,君王在哪裏,哪裏就是政治中心,就是首都。而對於(yu) “居國”而言,則意味著最高權力在哪裏,哪裏就是首都。因此,作為(wei) 首都而言,其核心的功能就是容納這些最高權力的機構,並為(wei) 其運作提供服務。

  那麽(me) ,最高國家權力機構都包括哪些。按說,最高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的機構都應該在首都。(這裏參考了王鍇學友的觀點)但在不少國家,卻並非這樣。綜合各國情況,存在立法首都、行政首都、司法首都分離的情況,也存在中央政府的一些部門不在首都的情況。存在多個(ge) 首都的情況時,一般認為(wei) 行政首都是首都。這是不是可以給我們(men) 一些思路,考慮把某些國家機關(guan) 遷出北京。比如,我國憲法規定法院和檢察院獨立行使職權,具有比其他國家機關(guan) 更高的獨立性,是否可以考慮把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遷出北京。這當然是需要政治決(jue) 斷的事情,但是在憲法規範的層麵,是有解釋空間的。

  與(yu) 首都的政治功能直接相關(guan) 的是文化功能和國際交流功能。作為(wei) 國家象征,首都應該在文化上具有代表性和多樣性。在一個(ge) 國家的首都,應該有來自全國各地的文化,能夠體(ti) 現國家文化的多元性。首都的博物館、音樂(le) 廳應該是一國各個(ge) 不同區域的文化展示和交流的地方,首都的建築也要體(ti) 現這一點。比如,人民大會(hui) 堂裏有來自各地的藝術品,有“西藏廳”“香港廳”等各地方的代表廳,都是在文化上體(ti) 現首都的整合功能。甚至不開玩笑地講,在北京能夠吃到全國各地的美食,讓遊子們(men) 聊解鄉(xiang) 愁,也是首都的文化功能。

  四

  作為(wei) 體(ti) 現國家整合的首都,承擔著首都的政治、文化功能的北京,必然是包容的,是多元的。我們(men) 每天都會(hui) 看到“北京精神”:愛國、創新、包容、厚德。北京作為(wei) 愛國情感投射載體(ti) ,“愛國”自不必說。“創新”是需要包容的,“和實生物,同則不繼”,和諧、融合才能產(chan) 生、發展萬(wan) 物。如果都是一樣的,簡單重複的,不可能生發萬(wan) 物。厚德方能載物,沒有多元包容,不可能產(chan) 生創造力。可以說,“北京精神”充滿了對國民的柔情,充滿了包容。因此,北京不應該是封閉的,必須讓所有的人民都有機會(hui) 來到北京,去看天安門,看故宮、鳥巢、水立方,去感受國家。如果他們(men) 留下,也應該包容,這是整合國家這個(ge) 大目標的要求。如果某些人民特別難進入北京,如何期待他認同國家。古代王朝營造都城,重要目的之一是讓遠來者感受、讚歎,傾(qing) 心向化。包容的北京,是國家之福。

  北京有很多外來者,從(cong) 事各種職業(ye) ,其中不乏販夫走卒、引車賣漿者流。對於(yu) 這些人應該怎麽(me) 看待,東(dong) 晉宰相謝安有言:“若不容此輩,何以為(wei) 帝都?”

  當我們(men) 要包容地對待這些人的時候,很多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問題就出現了,平等的就業(ye) 權、受教育權、社會(hui) 保障權、婚姻家庭保護、非本地戶籍人員的選舉(ju) 被選舉(ju) 權,等等。這些問題高度複雜,也需要我們(men) 法律人以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維去處理。

  以上是我關(guan) 於(yu) “北京與(yu) 憲法”這個(ge) 題目的一些不成熟的、片段的思考,不對的地方,請大家批評。

  作者簡介:張翔,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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