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社會救助治理亟須社會力量參與
發稿時間:2016-11-30 13:50:46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苑仲達
社會(hui) 救助是我國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中保民生、促公平、救急難的一項基礎性和托底性製度安排,近年來成效顯著。但伴隨著改革逐漸步入深水區,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社會(hui) 救助不足等深層次問題日趨顯現,不僅(jin) 製約了社會(hui) 救助事業(ye) 的長足發展,也妨礙了社會(hui) 救助治理的創新步伐。
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社會(hui) 救助的製度契機
我國自古就有互助共濟的優(you) 良傳(chuan) 統。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社會(hui) 救助,正是新時期對這一傳(chuan) 統風尚的繼承和發揚。
2013年11月,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將“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確定為(wei) 全麵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推動了社會(hui) 救助從(cong) 傳(chuan) 統“管理”向現代“治理”的轉型。社會(hui) 救助治理是政府部門、社會(hui) 組織、企業(ye) 和個(ge) 人等依據相關(guan) 法律和政策規定,針對依靠自身努力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公民,協調不同利益並采取聯合行動,為(wei) 其提供物質幫助或服務,以滿足公共需求、實現公共利益或維護公共秩序的一係列管理活動的過程和狀態。它的主要特點為(wei) 主體(ti) 多元性、內(nei) 容係統性、方式參與(yu) 性和目的公共性,而其核心要義(yi) 是多元主體(ti) 對社會(hui) 救助事務的合作共治。
2014年2月,《社會(hui) 救助暫行辦法》首次提出“國家鼓勵、支持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社會(hui) 救助”。同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進一步要求建立健全社會(hui) 組織參與(yu) 救助困難群眾(zhong) 的機製和製度化渠道。2015年3月,十八屆五中全會(hui) 強調要“統籌救助體(ti) 係,強化政策銜接,推進製度整合,確保困難群眾(zhong) 基本生活”。鑒於(yu) 此,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成為(wei) 構建我國新型社會(hui) 救助製度體(ti) 係的重要契機。
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匱乏的突出表現
然而,當前我國社會(hui) 救助中的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尚處於(yu) 初級階段,且無法適應社會(hui) 救助從(cong) “管理”向“治理”升級的現實需求。主要表現在:
社會(hui) 力量的治理主體(ti) 地位不彰。在“政府—社會(hui) ”關(guan) 係上,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社會(hui) 救助呈現出“強政府—弱社會(hui) ”的總體(ti) 格局。從(cong) 治理結構來看,較為(wei) 弱勢的社會(hui) 力量與(yu) 政府部門之間難以形成高效運作的網絡架構與(yu) 互動模式;從(cong) 治理功能來看,社會(hui) 力量的自主治理與(yu) 社會(hui) 網絡的協同治理功能也無法充分發揮。
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的內(nei) 容十分有限。目前,我國的社會(hui) 救助項目形塑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yang) 、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ye) 救助、臨(lin) 時救助外加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的“8+1”型救助製度體(ti) 係。在救助內(nei) 容上,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同政府救助之間所構成的是“嵌入式”發展模式,即社會(hui) 力量僅(jin) 有限地嵌入於(yu) 上述8項政府救助項目之中,並且隻起到拾遺補闕的作用。這既不利於(yu) 促進社會(hui) 救助內(nei) 容的多樣化,也不利於(yu) 提高社會(hui) 救助的質量和水平。
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的方式不夠靈活。社會(hui) 救助方式表現出重款物救助、輕服務救助,重“生存型”救助、輕“發展型”救助的特點。社會(hui) 力量具有領域廣泛、專(zhuan) 業(ye) 性強、方式靈活等優(you) 勢,但是目前參與(yu) 社會(hui) 救助治理的方式還很單調。
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缺乏法治保障。已出台的法律位階偏低,在救助工作中的法律效力明顯不足,相應的地方性立法也不健全。出於(yu) 製度落實不到位、管理操作不規範、監督檢查不及時等原因,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社會(hui) 救助的效率低下、資源浪費甚至治理失效的情況時有發生。
創新社會(hui) 救助治理的主要途徑
當前,亟須通過加強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推進社會(hui) 救助治理創新。
激發各種社會(hui) 力量的活力。要積極培育和發展各類社會(hui) 公益慈善組織,提高其對社會(hui) 救助事務的承接能力。要大力動員和支持各類企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等參與(yu) 社會(hui) 救助,倡導其全麵履行社會(hui) 責任,並保障其依法享受相應的財政補貼、稅收優(you) 惠等。要切實厘清城鄉(xiang)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hui) 的功能定位,將社會(hui) 救助治理工作的重心落實到基層。要加強社會(hui) 救助工作人員和誌願者的能力建設,加快構築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社會(hui) 救助的社會(hui) 網絡。
豐(feng) 富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的救助內(nei) 容。首先,社會(hui) 力量應當繼續堅持做好對既定社會(hui) 救助項目的有益補充,力求將其在“嵌入式”發展模式中的效用最大化。其次,社會(hui) 力量應當充分發揮特長,不斷拓展服務救助的內(nei) 涵和範圍,從(cong) 而在社會(hui) 救助工作中實現相對獨立意義(yi) 上的“脫嵌”。最後,社會(hui) 力量應當通過政府購買(mai) 服務、項目合作等途徑,將其多樣化、個(ge) 性化的救助內(nei) 容“再嵌入”到社會(hui) 救助體(ti) 係當中。
改進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的治理方式。為(wei) 了緩解當前款物救助與(yu) 服務救助、“生存型”救助與(yu) “發展型”救助之間的不平衡,社會(hui) 力量亟須更多更好地為(wei) 救助對象提供社會(hui) 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專(zhuan) 業(ye) 服務。同時,可以采取慈善捐贈、設立專(zhuan) 項基金、開展對口援助、提供誌願服務等方式,促進社會(hui) 救助治理的精細化發展。另外,社會(hui) 力量還應將“參與(yu) 式”的個(ge) 案、小組、社區等工作方法引入社會(hui) 救助工作,以促進各治理主體(ti) 之間的平等協商、互惠合作、成果共享。
加強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的法治建設。一方麵,要貫徹落實《社會(hui) 救助暫行辦法》中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的相關(guan) 規定,不斷加快社會(hui) 救助法和地方性法規的立法進程。另一方麵,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社會(hui) 救助治理工作,引導和鼓勵社會(hui) 力量依法參與(yu) ,明確救助職責、規範救助程序、完善體(ti) 製機製、加強社會(hui) 監督、擴大普法宣傳(chuan) 、加大執法力度,以提升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社會(hui) 救助的法治化水平。
(作者單位:北京師範大學中國社會(hui) 管理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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