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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產權保護製度的行動綱領

發稿時間:2016-11-29 13:20:53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吳敬璉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guan) 於(yu) 完善產(chan) 權保護製度依法保護產(chan) 權的意見》。這是一個(ge) 順應時代潮流、呼應社會(hui) 期盼的綱領性文件。能否認真執行和不折不扣地實現這一行動綱領,關(guan) 乎中國經濟能否成功應對當前麵臨(lin) 的挑戰和順利實現經濟發展模式的轉型。因此,它的頒布和執行應當引起社會(hui) 各界的充分關(guan) 注和全力支持。

  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yan) 格、流轉順暢的產(chan) 權製度,是市場經濟和相關(guan) 製度安排的基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從(cong) 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農(nong) 村建立家庭承包製開始,到80年代中後期放開民營經濟和90年代推進國有企業(ye) 公司製改革,逐步打破計劃經濟條件下國有經濟一統天下的僵化體(ti) 製,建設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的產(chan) 權製度。與(yu) 此同時,依法保護各種所有製經濟產(chan) 權的需要也日益突出。2003年十六屆三中全會(hui) 提出“要依法保護各類產(chan) 權”,“保障所有市場主體(ti) 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2004年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chan) 不受侵犯”寫(xie) 入憲法,再到2007年出台物權法,標誌著產(chan) 權保護製度正在逐步形成,社會(hui) 加強產(chan) 權保護的呼聲也不斷增強。

  但是也要看到,當前我國產(chan) 權保護狀況仍然存在很多值得擔憂的問題,與(yu) 建立統一開放、競爭(zheng) 有序的現代市場經濟體(ti) 係還有相當大的距離。特別是未能實現對不同所有製經濟產(chan) 權的平等保護,公權力侵害私有產(chan) 權和民營企業(ye) 資產(chan) 等現象還時有發生;公有產(chan) 權受到內(nei) 部人侵犯和公有資產(chan) 流失的情況依然在相當範圍內(nei) 存在;侵犯知識產(chan) 權、嚴(yan) 重損害技術創新積極性的行為(wei) 也易發多發。這些都損害人民大眾(zhong) 的財產(chan) 安全感,毀壞社會(hui) 信心和對未來的良性預期,消磨企業(ye) 家投資興(xing) 業(ye) 的積極性,對經濟社會(hui) 發展造成負麵效應。

  目前我國經濟存在一個(ge) 棘手的問題,是相當一部分企業(ye) 家對自己的財產(chan) 財富缺乏安全感,對企業(ye) 前途沒有穩定的預期,因而投資興(xing) 業(ye) 的意願低落。企業(ye) 家存在這種擔憂,原因是多重的,其中的關(guan) 鍵是我國產(chan) 權保護製度存在的問題亟待解決(jue) 。德國哲學家黑格爾說過,財產(chan) 權是人的自由意誌的定在。我國的古語也一語道破,“有恒產(chan) 者有恒心,無恒產(chan) 者無恒心”。財產(chan) 權是中等收入群體(ti) 對社會(hui) 信心的主要來源,保護好產(chan) 權,保障財富安全,才能讓他們(men) 安心、有恒心,才能穩定他們(men) 的預期。

  正是基於(yu) 這樣的現實和認識,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黨(dang) 中央、國務院對加強產(chan) 權保護提出了一係列新要求。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提出完善產(chan) 權保護製度,保護各種所有製經濟產(chan) 權和合法利益;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提出健全以公平為(wei) 核心原則的產(chan) 權保護製度,加強對各種所有製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產(chan) 權的保護;十八屆五中全會(hui) 提出推進產(chan) 權保護法治化,依法保護各種所有製經濟權益。這次出台的《關(guan) 於(yu) 完善產(chan) 權保護製度依法保護產(chan) 權的意見》,是十八大以來完善產(chan) 權保護製度、推進產(chan) 權保護法治化精神和要求的具體(ti) 落實,表明黨(dang) 中央、國務院依法保護各種經濟組織和公民財產(chan) 權利的莊嚴(yan) 承諾。文件堅持十八大以來強調的“問題導向”,找出出現問題的體(ti) 製機製和政策上的原因,然後提出有效管用的改革舉(ju) 措來解決(jue) 問題。《意見》提出,加強產(chan) 權保護的根本之策是全麵依法治國,進一步完善現代產(chan) 權製度,推進產(chan) 權保護法治化。強調要堅持五條原則,即堅持對不同所有製經濟實行平等保護,公有製經濟財產(chan) 權不可侵犯,非公有製財產(chan) 權同樣不可侵犯;堅持全麵保護;堅持依法保護;堅持共同參與(yu) ,做到政府誠信與(yu) 公眾(zhong) 參與(yu) 相結合;堅持標本兼治,著眼長遠,著力當下。其中不少提法具有鮮明的特色,反映了對相關(guan) 改革認識的深化。

  受製於(yu) 傳(chuan) 統體(ti) 製下把所有製分成黑白兩(liang) 類的觀念,即使在上世紀中後期開始容許私有經濟存在,但仍然把所有製分成三六九等,對不同所有製經濟的產(chan) 權也往往實行保護不同等的差別待遇,對非公有產(chan) 權的保護弱於(yu) 對公有特別是國有產(chan) 權的保護。比如,《刑法》中規定的關(guan) 於(yu) 受賄罪、職務侵占罪、貪汙罪、侵犯財產(chan) 罪、破壞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秩序罪等罪名,存在因所有製主體(ti) 身份不同而同罪異罰或異罪異罰的現象,對侵占國有企業(ye) 財產(chan) 行為(wei) 的懲罰重於(yu) 對侵占非公有製企業(ye) 財產(chan) 行為(wei) 的懲罰。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指出,公有製經濟和非公有製經濟都是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各種所有製經濟產(chan) 權和合法權益,保證各種所有製經濟同等受到法律保護。落實這個(ge) 要求,相關(guan) 立法應按照“平等保護”的基本原則調整完善。《意見》根據這個(ge) 基本原則,要求健全以企業(ye) 組織形式和出資人承擔責任方式為(wei) 主的市場主體(ti) 法律製度,統籌研究清理、廢止按照所有製不同類型製定的市場主體(ti) 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大對非公有財產(chan) 的刑法保護力度。這些都是解決(jue) 現行法律保護不平等問題的重要舉(ju) 措。它的實現,將為(wei) 我國市場交易構建市場經濟所必需的平等競爭(zheng) 環境邁出重要一步。

  另外一件需要一定政治勇氣和智慧來處理的事情,是甄別和糾正涉及產(chan) 權的錯案冤案。在改革開放的推動下,我國司法體(ti) 製改革和司法對產(chan) 權的保護都獲得了新的動力,但司法不公、不規範導致產(chan) 權受到侵害的現象仍然存在。比如,一些公檢法機關(guan) 濫用司法權力,黨(dang) 政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違反司法程序,甚至以“莫須有”的罪名,通過限製人身自由、拘押、恐嚇等方式接管民營企業(ye) 家的資產(chan) ,以明顯低於(yu) 市場公允的價(jia) 格拍賣或變賣民營企業(ye) 涉案財產(chan) 。上述行為(wei) 造成了一些侵害產(chan) 權的錯案冤案,嚴(yan) 重損害了政府和司法機關(guan) 的公信力,社會(hui) 反映強烈。《意見》提出,要堅持有錯必糾,對涉及重大財產(chan) 處置的產(chan) 權糾紛申訴案件、民營企業(ye) 和投資人違法申訴案件依法甄別,確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錯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糾正並賠償(chang) 當事人的損失。為(wei) 了維護法律尊嚴(yan) 和司法權威,經濟案件中的錯案冤案應該依法予以糾正,尤其是對社會(hui) 反響較大、存在較多疑點的案件,甄別和糾正若幹典型案例,有利於(yu) 給社會(hui) 以法治引導,喚起社會(hui) 各界對保護產(chan) 權的普遍認知,讓大眾(zhong) 感受到公平正義(yi) 。

  與(yu) 此相聯係,還有一個(ge) 妥善處理在法治不健全的情況下民營企業(ye) 經營不規範的問題。長期以來特別是在改革開放的早期階段,各類企業(ye) 特別是民營企業(ye) 在成長過程中往往存在一些“灰色”經營甚至違法行為(wei) 。一旦企業(ye) 涉案,容易新賬舊賬一起算。對此,一些民營企業(ye) 憂心忡忡,也造成一些人心思不定、投資意願不強,向外轉移財產(chan) 。《意見》提出,要嚴(yan) 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舊法之間從(cong) 舊兼從(cong) 輕等原則,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ye) 特別是民營企業(ye) 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按照這樣的方向性要求來處理既往問題,更有利於(yu) 穩定社會(hui) 預期和增強企業(ye) 家的安全感。

  《關(guan) 於(yu) 完善產(chan) 權保護製度依法保護產(chan) 權的意見》的出台,為(wei) 建設現代產(chan) 權製度、依法平等保護各類法人和自然人財產(chan) 權利提供了一個(ge) 良好的行動綱領。不過正如馬克思所說,“一步實際運動要比一打綱領更為(wei) 重要”。為(wei) 了完成這一宏大的事業(ye) ,僅(jin) 僅(jin) 有一個(ge) 好的綱領是不夠的,重要的是采取實際行動,把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在我看來,為(wei) 了把《意見》落到實處,需要動員社會(hui) 各方力量做好以下幾件事:

  第一,開展全民性的學習(xi) 運動。我國曆史上缺乏法治傳(chuan) 統。人民大眾(zhong) 特別是部分領導幹部缺乏法治觀念常常對建設法治國家形成障礙。因此,應當利用貫徹執行《意見》的機會(hui) ,在全體(ti) 人民特別是領導幹部中開展一次普法學習(xi) 和教育運動,形成尊重法律、捍衛法律、抵製一切違反法治和破壞產(chan) 權行為(wei) 的全民共識。

  第二,根據《意見》要求完善有關(guan) 的法律製度。在改革開放以前崇尚“和尚打傘(san) 、無發(法)無天”思想的影響下,我國的法律製度是極不完備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律製度逐漸完備起來。但是直到現在,與(yu) 現代法治觀念和現代產(chan) 權製度不相吻合的地方還是所在多有,亟須加以完善。有了比較完備的法律,還需要製定法律的實施細則和執法活動的種種規程。

  第三,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建設。各級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員必須守信踐諾,在產(chan) 權保護上起模範作用。保護產(chan) 權是在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條件下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重要內(nei) 容。但從(cong) 實踐來看,一些黨(dang) 政機關(guan) 在保護產(chan) 權的作用發揮上還很不夠,甚至存在由於(yu) 政府自身的不當行為(wei) 造成企業(ye) 和公民財產(chan) 權受到侵害的現象。保護產(chan) 權,政府必須帶頭做出表率。正如《意見》指出的,各級政府及有關(guan) 部門要嚴(yan) 格兌(dui) 現向社會(hui) 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yu) 社會(hui) 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yu) 投資主體(ti) 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確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要嚴(yan) 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對企業(ye) 和投資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chan) 損失依法予以補償(chang) 。在完善財產(chan) 征收征用製度方麵,著力解決(jue) 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擴大化、程序不規範、補償(chang) 不合理等問題。

  雖然所有這一切都需要付出極大的努力、克服種種困難和障礙才能做好,但我相信,隨著《意見》提出的各項改革措施的落實,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的法治建設必將迎來一個(ge) 更加光明的未來。

  (作者為(wei)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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