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體製改革的“三強三弱”
發稿時間:2016-11-23 11:30:47 來源:澎湃新聞 作者:李永忠
李永忠:製度反腐專(zhuan) 家、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原副院長
中國三十多年改革開放,政治體(ti) 製改革滯後於(yu) 經濟體(ti) 製改革,乃是不爭(zheng) 的事實。最早,想用行政體(ti) 製改革代替政治體(ti) 製改革。行政體(ti) 製改革受阻後,又以行政機構改革代替行政體(ti) 製改革,但先後六次行政機構改革都無功而返。
但誰能料想,在具有裏程碑意義(yi) 的六中全會(hui) 正式確定“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之後十天,中央便確定在北京市、浙江省、山西省開展監察體(ti) 製改革試點。我研究製度反腐三十多年,也未能想到中央能以如此廣度、強度、力度來高調推進這一前所未有的“重大政治改革”。
為(wei) 此,我結合多年研究,特就設立監察委員會(hui) 方案,提出“三強三弱”的思路。
一是強幹弱枝。十八大以前,一直存在“政令不出中南海”之弊。這是因為(wei) ,多年來,中央推行集體(ti) 領導,常委分權,而地方各級黨(dang) 委卻反其道而行之,從(cong) 鄉(xiang) 鎮黨(dang) 委書(shu) 記到縣委、市委、省委書(shu) 記都在不斷集權。由此,造成中央權威水位不斷下降,而地方權威水位不斷上升。這一降一升的水位高差,不僅(jin) 政令不出中南海,個(ge) 別地方甚至出現倒灌中南海。
新一屆黨(dang) 中央敏銳地認識到問題的嚴(yan) 重性,開始下大力扭轉前些年枝強幹弱、尾大不掉的被動局麵。多年來受雙重領導體(ti) 製的製約,紀檢監察機關(guan) 同樣存在枝強幹弱的情況。由於(yu) 紀檢監察體(ti) 製不能有實質性改革,於(yu) 是被動選擇了擴大外延的做法。地方各級紀委增加編製、增設機構都側(ce) 重於(yu) 支線而非主線,都偏向於(yu) 強枝而非強幹。這種不能審時度勢的做法,形成了幹弱枝強的局麵。
要盡快扭轉這一被動局麵,真正實現強幹弱枝。首先,試點省的監察委員會(hui) 要通過弱枝即減少分散在省級各部門、各單位的專(zhuan) 職監察幹部來強幹,即充實和加強省監察委員會(hui) 的力量。其次,要通過弱枝即減少或取消鄉(xiang) 鎮紀委、市級、縣級機關(guan) 、企事業(ye) 單位紀委(紀檢組)的機構、人員來強幹,即充實和加強市、縣監察委員會(hui) 的力量。毛澤東(dong) “分兵以發動群眾(zhong) ,集中以應對強敵”的做法,值得我們(men) 借鑒。同時還能既集中兵力,又精兵簡政。
二是強法弱紀。1993年紀委與(yu) 監察部門合署辦公,由於(yu) 監察的地位低,僅(jin) 僅(jin) 是政府的一個(ge) 部門,合署後隻好走上擴大外延的做法,既讓紀委越來越偏離黨(dang) 內(nei) 監督專(zhuan) 門機關(guan) 的定位,也拖累了紀委;另外,黨(dang) 代會(hui) 選舉(ju) 產(chan) 生的地位,還使紀委越來越難於(yu) 把紀律挺在前麵,去抓早抓小,使紀委的關(guan) 口不斷後移並後撤。通過合署後紀委與(yu) 監察的合理分工,紀委執紀要強,執法要弱。監察執法要強,執紀要弱。監察委員會(hui) 主管查處官員違法犯罪,減少並弱化執紀的事,違紀的問題主要歸紀委管。
這樣,既體(ti) 現紀委作為(wei) 黨(dang) 內(nei) 監督的專(zhuan) 責機關(guan) ,紀在法前,抓早抓小,把紀律挺在前麵的職責,又能夠加強監察機關(guan) 查辦違法犯罪案件的力量,增加執法的手段。對違法犯罪問題,監察委員會(hui) 采用反貪的偵(zhen) 查手段、強製手段、審計的查賬手段等,就順理成章了。如此,既能明確職能,合理分工,又能取長補短,優(you) 勢互補。
三是強前弱後。首先,一線的辦案人員要增加。十八大以來,之所以取得明顯的反腐成效,一個(ge) 重要原因,就是各級紀委保證了三分之二的力量在辦案一線。今後的監察委員會(hui) 也要這樣,增強一線辦案人員的力量,盡量減少和弱化二線及後方兵力的配置。其次,要重視和加強信息情報的及時搜集匯總整理。前期情報信息工作做得好,辦案的力量才能得到最佳發揮。從(cong) 而讓監督前置,辦案緊隨,形成反腐的利劍。
還可借鑒香港廉署等機構配置、職能設置、力量分配的成功經驗。香港廉政公署80%的兵力就在執行處,負責一線辦案;在情報搜集上也非常重視,比如和媒體(ti) 的關(guan) 係非常密切。一旦媒體(ti) 發現了什麽(me) 問題,它們(men) 很快就可以掌握,跟進去分析有沒有違法、犯罪情形,怎麽(me) 去調查應對等。
三個(ge) 試點省市的監察體(ti) 製改革之後,如何“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麵覆蓋”?我以為(wei) 全覆蓋有上中下三策可選擇:上策是監察工作全覆蓋;中策是監察機構全覆蓋;下策是監察人員全覆蓋。
上策,也就是最好的模式,叫監察工作的全覆蓋。就是通過積極主動的監察工作,把所有的監察對象覆蓋住。是工作上門、監督上門,而不是機構設門、人員住門。香港廉署用的就是這種模式,他們(men) 是辦案力量的全覆蓋。
中策,二流模式,是機構全覆蓋。比如在每個(ge) 部門、每個(ge) 單位都設一個(ge) 監察機構,這樣,監察幹部之間的交流比較方便,職級待遇等具體(ti) 問題也好解決(jue) 。但是,“廉價(jia) 政府”通常是“廉潔政府”的一個(ge) 基本要因,機構覆蓋需要很多的人力、物力、財力,有違“廉潔政府”的初心。
下策,最差的模式,則是人員的全覆蓋。向各個(ge) 部門和單位派駐監察人員,但這種做法有違毛澤東(dong) “分兵以發動群眾(zhong) ,集中以應付強敵”的原則。在腐敗問題嚴(yan) 重的情況下,將人員分散派駐,難以形成拳頭,而且效率很低。過去我們(men) 有很多分散駐在各單位的專(zhuan) 職紀檢監察人員,但能真正發揮作用者寥寥,因此必須把人員整合起來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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