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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

發稿時間:2016-11-22 10:30:23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周 強

  黨(dang) 的十八屆六中全會(hui) 通過的《關(guan) 於(yu) 新形勢下黨(dang) 內(nei) 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以下簡稱《準則》)明確提出:“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增強法治意識、弘揚法治精神,自覺按法定權限、規則、程序辦事,決(jue) 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決(jue) 不能違規幹預司法。”這是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在統籌推進“五位一體(ti) ”總體(ti) 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中對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全體(ti) 黨(dang) 員領導幹部提出的明確要求,我們(men) 要深入學習(xi) 領會(hui) ,認真貫徹落實,確保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這一重大原則在實踐中得到一體(ti) 遵循。

  一、深刻認識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原則的重大意義(yi)

  在我國,黨(dang) 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是有機統一的,隻有在黨(dang) 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厲行法治,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hui) 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進。因此,必須堅持黨(dang) 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把黨(dang) 領導人民製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dang) 堅持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統一起來。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既是我們(men) 黨(dang) 在社會(hui) 主義(yi) 建設時期管黨(dang) 治黨(dang) 的一條基本經驗,也是我們(men) 黨(dang) 在領導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建設過程中確立的一項重大原則。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們(men) 黨(dang) 重視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把遵守憲法和法律作為(wei) 黨(dang) 員應盡的義(yi) 務。但是後來,黨(dang) 在指導思想上發生“左”的錯誤,輕視法製、有法不依的現象日益嚴(yan) 重。特別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內(nei) 亂(luan) 使法製遭到嚴(yan) 重破壞,付出了沉重代價(jia) 。粉碎“四人幫”以後,我國法製建設得以恢複和發展,黨(dang) 要守法的問題也被提上了黨(dang) 的議事日程。1981年6月27日,黨(dang) 的十一屆六中全會(hui) 通過的《關(guan) 於(yu) 建國以來黨(dang) 的若幹曆史問題的決(jue) 議》首次明確“黨(dang) 的各級組織同其他社會(hui) 組織一樣,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nei) 活動”。1982年9月6日,黨(dang) 的十二大通過的黨(dang) 章正式寫(xie) 入“黨(dang) 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nei) 活動”。這一重大原則的確立,豐(feng) 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yi) 政黨(dang) 學說和科學社會(hui) 主義(yi) 理論,在我們(men) 黨(dang) 與(yu) 國家政治生活中具有裏程碑式的重大意義(yi) ,在科學社會(hui) 主義(yi) 和中國曆史上均屬首次。

  黨(dang) 的十一屆三中全會(hui) 以來,黨(dang) 和國家更加重視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法製建設。黨(dang) 的十五大正式把依法治國確定為(wei) 黨(dang) 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作出《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是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綱領性文件,開啟了全麵依法治國的新征程。在新形勢下,黨(dang) 的十八屆六中全會(hui) 重申“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體(ti) 現了黨(dang) 中央帶頭厲行法治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的堅強決(jue) 心,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yi) 和時代意義(yi) 。

  (一)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是黨(dang) 的性質、宗旨和執政地位的內(nei) 在要求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的領導核心,是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全心全意為(wei) 人民服務,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宗旨。黨(dang) 領導人民製定的憲法和法律是人民共同意誌和根本利益的集中體(ti) 現,是人民權益的保障。作為(wei) 執政黨(dang) ,要真正代表人民根本利益,就必須堅持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自覺遵守體(ti) 現人民意誌和人民權利的憲法和法律。如果黨(dang) 組織和領導幹部不受法律約束,甚至淩駕於(yu) 憲法和法律之上,就違背了人民的意誌,背離了黨(dang) 的性質和宗旨。因此,各級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幹部要從(cong) 堅持黨(dang) 的性質和宗旨的高度,深刻認識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的重要性,切實增強法治觀念,嚴(yan) 格依法辦事,自覺接受人民的監督和法律的約束。

  (二)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是全麵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

  全麵依法治國,是我們(men) 黨(dang) 從(cong) 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出發,為(wei) 更好地治國理政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是事關(guan) 我們(men) 黨(dang) 執政興(xing) 國的一個(ge) 全局性問題。全麵依法治國,要求在全社會(hui) 牢固樹立憲法法律權威,弘揚憲法精神,任何組織和個(ge) 人都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特別是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這是由法律的根本屬性決(jue) 定的。正如馬克思指出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範”,作為(wei) 國家意誌的法,普遍的規範性是它的根本屬性。隻有全體(ti) 人民普遍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法治國家建設才能水到渠成。而要培養(yang) 全民法治意識,領導幹部的作用非常重要。黨(dang) 員領導幹部是否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人民群眾(zhong) 看在眼裏、記在心上、效法在行動中。全體(ti) 黨(dang) 員和領導幹部必須自覺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範,影響和帶動人民群眾(zhong) 依法辦事,以實際行動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精神,樹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

  (三)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是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的應有之義(yi)

  辦好中國的事情,關(guan) 鍵在黨(dang) ,關(guan) 鍵在黨(dang) 要管黨(dang) 、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創新發展馬克思主義(yi) 黨(dang) 建學說,把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納入“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集中整飭黨(dang) 風,嚴(yan) 厲懲治腐敗,淨化黨(dang) 內(nei) 政治生態,黨(dang) 的建設開創新局麵,黨(dang) 內(nei) 政治生活呈現新氣象。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必須從(cong) 黨(dang) 內(nei) 政治生活管起、嚴(yan) 起,《準則》體(ti) 現了對黨(dang) 內(nei) 政治生活這一優(you) 良傳(chuan) 統和政治優(you) 勢的繼承與(yu) 發揚,體(ti) 現了對黨(dang) 的建設成功經驗和深刻教訓的係統總結。“文化大革命”期間,一些領導幹部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做法嚴(yan) 重危害了黨(dang) 的事業(ye) ,嚴(yan) 重破壞了黨(dang) 的肌體(ti) 。曆史的教訓告訴我們(men) ,執政黨(dang) 如果不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nei) 活動,不僅(jin) 會(hui) 造成國家動亂(luan) 和人民受難,而且會(hui) 嚴(yan) 重危害黨(dang) 的領導和形象,甚至會(hui) 亡黨(dang) 亡國。新形勢下加強和規範黨(dang) 內(nei) 政治生活,必須加強對權力運行的製約和監督,確保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始終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形成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濫權必追責的製度安排,堅決(jue) 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將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與(yu) 依規治黨(dang) 、依法治國有機結合起來。

  (四)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是加強黨(dang) 的領導的現實需要

  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必須堅持黨(dang) 的領導,黨(dang) 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在我國,憲法和法律是黨(dang) 的主張和人民意願的統一體(ti) 現,黨(dang) 領導人民製定憲法法律,黨(dang) 領導人民實施憲法法律,黨(dang) 自身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也是堅持黨(dang) 的領導的應有之義(yi) 。全黨(dang) 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這是我們(men) 黨(dang) 的高度自覺,也是堅持黨(dang) 的領導的具體(ti) 體(ti) 現。新形勢下,加強黨(dang) 的領導,必須確保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一體(ti) 遵行體(ti) 現黨(dang) 的意誌的憲法法律,切實增強“四個(ge) 意識”特別是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更加緊密地團結在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周圍,更加堅定地維護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權威,更加自覺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確保在黨(dang) 內(nei) 保持正確方向,形成強大合力,確保黨(dang) 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同時,加強黨(dang) 的領導,必須加強黨(dang) 的執政能力建設,不斷提高黨(dang) 領導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能力,這就要求提高黨(dang) 員幹部依法辦事的能力,恪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的原則,自覺在法治軌道上想問題、作決(jue) 策、辦事情,善於(yu) 運用法治思維、法律手段依法處理事務,不斷提升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二、準確理解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原則的基本要求

  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是《準則》對黨(dang) 章中“黨(dang) 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nei) 活動”原則的進一步明確和重申,要求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遵守這一原則,遵守憲法和法律,依法行使公權力,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hui) 一體(ti) 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yan) 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一)增強法治意識、弘揚法治精神

  法治意識是公民在法治社會(hui) 中所必需的法律素養(yang) 和價(jia) 值觀念,法治精神是法治的思想內(nei) 核,是法治實踐必須奉行的基本原則。遵循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的原則,黨(dang) 員領導幹部必須不斷增強法治意識,弘揚法治精神。一是尊崇法治、敬畏法律。黨(dang) 員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觀念,對各種危害法治、破壞法治、踐踏法治的行為(wei) 要挺身而出、堅決(jue) 鬥爭(zheng) 。二是了解法律、掌握法律。要係統學習(xi)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理論,學習(xi) 與(yu) 所擔負的工作密切相關(guan) 的法律法規,心中高懸法律明鏡,手中緊握法律戒尺,知曉為(wei) 官做事的尺度。三是遵紀守法、捍衛法治。要牢記法紀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遵守法律、執行法律,努力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jue) 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

  (二)自覺按法定權限、規則、程序辦事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守法律、重程序,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要把對法治的尊崇、對法律的敬畏轉化成思維方式和行為(wei) 方式,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規則和程序行使權力。一是權由法定,法無授權不可為(wei) 。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必須有法律授權,必須有法律依據,必須受法律約束,不能濫用或超越職權,沒有法律依據的事情不能做。領導幹部要樹立“職權法定”的觀念,弄明白法律規定怎麽(me) 用權,什麽(me) 事能幹、什麽(me) 事不能幹,決(jue) 不能隨心所欲,為(wei) 所欲為(wei) 。二是敢於(yu) 擔當,法定職責必須為(wei) 。權責是統一的,法律賦予的權力同時也是職責,必須積極履行,不得推諉,更不能放棄。領導幹部要切實增強履職積極性、主動性,這既是黨(dang) 性要求,也是法律要求,未按規定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領導幹部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三是尊重規則,嚴(yan) 格按程序辦事。規則和程序都是為(wei) 確保依法行使權力而預先設定的,不能為(wei) 了追求決(jue) 策效率、工作便利而搞變通、走捷徑,更不能為(wei) 了一己私利而置規則和程序於(yu) 不顧。隻有恪守法定程序,自覺維護法律和規則的嚴(yan) 肅性,才能讓人民群眾(zhong) 看得見、感受到公平正義(yi) ,才能實現全心全意為(wei) 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

  (三)決(jue) 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和徇私枉法,都是講人治不講法治、搞權大於(yu) 法的典型表現。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都必須服從(cong) 和遵守憲法法律,決(jue) 不能把黨(dang) 的領導作為(wei) 個(ge) 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擋箭牌,決(jue) 不允許將個(ge) 人意誌淩駕於(yu) 法律之上、將個(ge) 人利益置於(yu) 國家利益之上。一是堅持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的基本屬性。任何組織和個(ge) 人都必須維護國家法製統一、尊嚴(yan) 和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不得享有特權。二是健全依法決(jue) 策機製。為(wei) 避免“一言堂”、“以言代法”等現象,要把公眾(zhong) 參與(yu) 、專(zhuan) 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等確定為(wei) 重大決(jue) 策法定程序,確保決(jue) 策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三是健全依法用權機製。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在法治軌道上行使會(hui) 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則會(hui) 禍國殃民。要把權力關(guan) 進製度的籠子裏,建立權力清單,實行權責對應,依法設定權力、規範權力、製約權力、監督權力。要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範化,完善黨(dang) 務公開、政務公開、司法公開和各領域辦事公開製度,讓暗箱操作沒有空間,以公開促進依法用權。

  (四)決(jue) 不能違規幹預司法

  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必須尊重司法權威,杜絕違規幹預司法,確保審判機關(guan) 、檢察機關(guan) 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一是正確處理好黨(dang) 的領導與(yu) 司法機關(guan)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關(guan) 係。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司法活動具有特殊的性質和規律,司法權是對案件事實和法律的判斷權和裁決(jue) 權”。這是我們(men) 黨(dang) 自成立以來首次對司法權的性質作出明確定位。司法權作為(wei) 一種判斷權,要求權力行使主體(ti) 必須親(qin) 曆案件審理過程,了解和掌握案件事實,進而依法作出判決(jue) 。黨(dang) 對司法機關(guan) 的領導,是黨(dang) 作為(wei) 一個(ge) 整體(ti) 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決(jue) 不能以黨(dang) 委決(jue) 定改變、代替司法裁判,更不能包辦、代替司法機關(guan) 對具體(ti) 案件作出處理。二是認真落實防止領導幹部幹預過問司法活動的製度規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ti) 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央政法委製定了《司法機關(guan) 內(nei) 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兩(liang) 個(ge) 規定”為(wei) 領導幹部幹預司法劃出了“紅線”,建立了防止幹預司法的“防火牆”和“隔離帶”,各級黨(dang) 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認真落實,保障司法機關(guan) 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三是堅決(jue) 支持和保護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2016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各級黨(dang) 組織和領導幹部都要遵照執行,建立健全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製,為(wei) 司法人員依法履職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支持司法人員敢於(yu) 擔當、不徇私情、忠於(yu) 法律、公正司法,切實維護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的最後一道防線。

  三、把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原則落到實處

  黨(dang) 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nei) 活動原則確立30多年來,在全黨(dang) 範圍內(nei) 得到了普遍認同,大多數黨(dang) 組織和領導幹部都能按照黨(dang) 章的要求,堅持依法辦事,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範。但實踐中也有一些黨(dang) 組織和個(ge) 別黨(dang) 員幹部包括黨(dang) 的高級領導幹部,對這一原則重視不夠、理解不透、落實不到位,極少數人甚至淩駕於(yu) 憲法法律之上違法犯罪,危害甚大,教訓深刻。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深刻認識《準則》重申這一原則的重要意義(yi) ,采取有力舉(ju) 措,確保這一原則落到實處。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要認認真真、原原本本地學習(xi) 黨(dang) 的十八屆六中全會(hui) 文件,深入學習(xi) 《準則》關(guan) 於(yu) 這一原則的具體(ti) 要求,努力吃透精神,領會(hui) 實質,把握靈魂,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dang) 中央重大決(jue) 策部署上來。要提高思想認識、增強法治觀念,深刻認識到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就是維護黨(dang) 和人民共同意誌的權威,捍衛憲法法律尊嚴(yan) 就是捍衛黨(dang) 和人民共同意誌的尊嚴(yan) ,保證憲法法律實施就是保證黨(dang) 和人民共同意誌的實現。要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觀念,作決(jue) 策、辦事情時多想一想是否合法、合規,多想一想法律依據、法定程序、法律責任,自覺當全麵依法治國的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

  (二)狠抓責任落實。要加強對黨(dang) 員領導幹部的法治宣傳(chuan) 教育。堅持把領導幹部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作為(wei) 樹立法治意識的關(guan) 鍵,把憲法和基本法律列入黨(dang) 委(黨(dang) 組)中心組學習(xi) 內(nei) 容,列為(wei) 黨(dang) 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hui) 主義(yi) 學院必修課。要強化主體(ti) 責任。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明確要求,黨(dang) 政主要負責人要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這是推進法治建設的重要組織保證。各級黨(dang) 組織要對落實“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原則進行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籌協調。要抓好督察落實和責任追究。黨(dang) 紀國法決(jue) 不能成為(wei) “橡皮泥”、“稻草人”,對於(yu) 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違法用權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要堅決(jue) 依法處理,形成全黨(dang) 上下抓落實的局麵,堅決(jue) 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yan) 、違法不究行為(wei) 。

  (三)抓好重點環節和“關(guan) 鍵少數”。要加強黨(dang) 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善於(yu) 使黨(dang) 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wei) 國家意誌,從(cong) 製度、法律上保證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要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推動各級政府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創新執法體(ti) 製,完善執法程序,依法履行政府職能,健全依法決(jue) 策機製,加快建設法治政府。要加強和改進黨(dang) 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支持審判機關(guan) 和檢察機關(guan) 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提高司法隊伍素質,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要抓好“關(guan) 鍵少數”。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領導幹部對法治建設既可以起到關(guan) 鍵推動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壞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決(jue) 定著“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原則的落實效果。因此,必須抓好領導幹部這個(ge) “關(guan) 鍵少數”,使各級領導幹部帶頭遵守憲法法律,帶頭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做到法律麵前不為(wei) 私心所擾、不為(wei) 人情所困、不為(wei) 關(guan) 係所累、不為(wei) 利益所惑。

  (四)強化法治保障。要加強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度建設,織密製度籠子,注重黨(dang) 內(nei) 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運用黨(dang) 內(nei) 法規把黨(dang) 要管黨(dang) 、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落到實處,促使黨(dang) 員幹部帶頭遵守憲法法律。要按照黨(dang) 內(nei) 法規的要求規範權力運行機製,對於(yu) 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決(jue) 定》提出的重大決(jue) 策終身責任追究製度及責任倒查機製等要求,抓緊建立健全配套機製,發揮製度整體(ti) 功能。要構建嚴(yan) 密的法治監督體(ti) 係,增強監督工作實效。嚴(yan) 格執行《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內(nei) 監督條例》,以嚴(yan) 格的黨(dang) 內(nei) 監督保持黨(dang) 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依法及時糾正違法行為(wei) 特別是黨(dang) 員幹部的違法行為(wei) ,確保憲法法律得到貫徹落實。加強社會(hui) 輿論監督,完善信訪投訴製度,發揮傳(chuan) 統媒體(ti) 和新媒體(ti) 作用,形成輿論監督合力。要堅持嚴(yan) 格公正司法,把厲行法治作為(wei) 治本之策,把權力運行的規矩立起來、講起來、守起來,誰把法律當兒(er) 戲,誰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懲罰,決(jue) 不留“暗門”,決(jue) 不開“天窗”,通過公正高效辦理各類案件,堅決(jue) 維護憲法法律的嚴(yan) 肅性和權威性,確保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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