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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解讀《貧困地區水電礦產資源開發資產收益扶貧改革試點方案》六大亮點

發稿時間:2016-10-20 10:23:42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貧困地區水電礦產(chan) 資源開發資產(chan) 收益扶貧改革試點方案》(簡稱《方案》),要求在貧困地區選擇一批水電、礦產(chan) 資源開發項目開展試點,通過創新集體(ti) 土地補償(chang) 方式,讓貧困群眾(zhong) 有機會(hui) 共享資源開發“紅利”,走出一條資源開發與(yu) 脫貧攻堅有機結合的新路子。

 
  改革的受益對象是誰?怎麽(me) 受益?收益怎麽(me) 分配?如何調動各方參與(yu) 改革試點的積極性?如何防控可能出現的風險?國家發展改革委地區司日前舉(ju) 行新聞通氣會(hui) ,介紹了《方案》主要內(nei) 容和六大亮點。
 
  亮點之一:精準扶貧,讓建檔立卡貧困戶優(you) 先受益
 
  扶貧開發貴在精準、重在精準、成敗之舉(ju) 在於(yu) 精準。為(wei) 貫徹落實中央關(guan) 於(yu) 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方案》以精準扶貧為(wei) 主線,將其貫穿於(yu) 試點工作的各主要環節,無論是機製設計還是政策安排,都體(ti) 現出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特殊考慮和傾(qing) 斜照顧,確保改革紅利精準滴灌到每一個(ge) 貧困人口身上。比如,結合我國貧困人口區域分布特點,《方案》將試點範圍確定為(wei) 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並優(you) 先考慮革命老區和民族地區的貧困縣;同時明確要求,試點項目征地及影響範圍內(nei) 的原住居民,應包括一定比例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從(cong) 源頭上確保貧困人口能參與(yu) 到改革試點中來;《方案》還要求,在製定試點項目收益分配方案時,應明確建檔立卡貧困戶享有優(you) 先分配權益,並保證其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被截留、挪用、扣減。利用各級財政資金投入形成的相關(guan) 資產(chan) ,折股量化到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後,應在收益分配時對建檔立卡貧困戶予以傾(qing) 斜支持等。
 
  亮點之二:盤活土地,用資產(chan) 收益喚醒沉睡的扶貧資源
 
  貧困地區大多水電礦產(chan) 資源富集,資源開發項目較多,但受現有資源開發收益分配機製影響,資源開發對當地經濟社會(hui) 發展特別是貧困人口脫貧的帶動作用十分有限。不少地方反映,企業(ye) 在資源開發過程中征占用了土地、搬走了居民、帶走了利潤,可當地政府和原住居民卻難以分享到資源開發收益,守著金山討飯吃。有的開發項目破壞了青山綠水,而把生態恢複的負擔留給當地。為(wei) 此,這次改革試點主要以水電、礦產(chan) 資源開發項目占用集體(ti) 土地的經濟補償(chang) 為(wei) 切入點,將土地補償(chang) 費折股量化,設立集體(ti) 股權,並按股權比例逐年分配項目收益。這種方式就激活了沉睡的土地資源,通過資源、資金、農(nong) 民向資產(chan) 、股金、股東(dong) 的轉變,讓原住居民特別是貧困人口能夠獲得長期穩定的收益,使資源開發項目與(yu) 貧困人口增收實現有機結合。
 
  亮點之三:入股分紅,打通資源開發收益傳(chuan) 導渠道
 
  如何讓占用集體(ti) 土地補償(chang) 收益直接惠及原住居民特別是建檔立卡貧困戶,是此次改革試點工作的重點和難點。為(wei) 此,《方案》建立了流向清晰的全過程收益傳(chuan) 導機製。在入股資產(chan) 選擇上,《方案》將其限定為(wei) 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chang) 費,由此形成的集體(ti) 股權參與(yu) 項目收益分紅。在集體(ti) 股權設置上,《方案》按照農(nong) 村集體(ti) 產(chan) 權改革方向,明確了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是集體(ti) 股權的持有者,其成員是集體(ti) 股權的受益主體(ti) ;集體(ti) 股權持有者不參與(yu) 試點項目的經營管理和決(jue) 策,但享有對剩餘(yu) 財產(chan) 的優(you) 先分配權。在收益分配上,《方案》要求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在自行製定收益分配方案時,應明確建檔立卡貧困戶對集體(ti) 股權收益享有優(you) 先分配權益,享受特殊的傾(qing) 斜和支持。在收益保障上,《方案》明確要探索建立集體(ti) 股權保障收益製度,確保原住居民在項目全生命周期均能獲得一定水平的收益。
 
  亮點之四:群眾(zhong) 自願,充分保障知情權、選擇權和參與(yu) 權
 
  群眾(zhong) 是改革試點的參與(yu) 主體(ti) 和受益主體(ti) 。尊重群眾(zhong) 意願、保障群眾(zhong) 權益,是調動群眾(zhong) 參與(yu) 試點改革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重要前提。《方案》特別強調,要充分尊重貧困地區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意願,保障其知情權、選擇權和參與(yu) 權。在選擇權方麵,《方案》未對土地補償(chang) 方式作強製性規定,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既可以選擇集體(ti) 股權分紅的方式,也可以選擇其他現行的補償(chang) 方式。此外,在入股比例上,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可以按照自願的原則,既可以選擇土地補償(chang) 費全額入股,也可以選擇部分入股。在知情權方麵,《方案》明確規定集體(ti) 股權持有者享有項目運行管理的知情權等股東(dong) 基本權利,要求集體(ti) 股權收益分配方案,須經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認可,並納入村務公開範疇,接受成員監督等。
 
  亮點之五:放權讓利,調動資源開發企業(ye) 參與(yu) 改革積極性
 
  改革必然觸及對現有利益格局的調整,隻有讓更多人受益,改革才有生命力。在水電、礦產(chan) 資源改革中,如何調動企業(ye) 參與(yu) 試點的積極性,直接影響到改革試點的成效。《方案》在理順企業(ye) 與(yu) 原住居民之間的利益關(guan) 係、力求實現互利共贏等方麵進行了積極探索。比如,在政策支持方麵,《方案》要求,在安排水電、礦產(chan) 資源開發領域項目中央補助資金時,對符合條件的試點項目予以優(you) 先支持。在項目運行保障方麵,《方案》為(wei) 試點企業(ye) 提供了簡化項目前期工作程序、優(you) 先保障試點水電項目的電量全額上網、延長礦區臨(lin) 時用地使用年限、降低試點礦業(ye) 企業(ye) 用地成本等一係列優(you) 惠政策。這些政策,可以為(wei) 試點企業(ye) 降低融資成本和征地難度、加快項目立項和建設進度、減少項目社會(hui) 風險等,創造有利的經營環境。在組織保障方麵,《方案》突出了政府在試點工作中的穩定器作用。按照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wei) 基礎、項目法人參與(yu) 的管理體(ti) 製,政府在股權劃分、股權管理、分配製度製定等方麵要給予指導、協調和監督,確保實現企業(ye) 和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之間、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與(yu) 農(nong) 戶個(ge) 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亮點之六:封閉運行,防範改革試點中的各類風險
 
  試點工作政策性強、影響麵廣、不確定因素多,需要未雨綢繆,建立風險防控機製,切實保障試點工作順利推進。《方案》在深入剖析試點工作主要風險因素基礎上,建立了全過程的風險防控和規避製度。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麵,《方案》要求做好環境影響評價(jia) 和跟蹤,避免因開展試點工作而破壞生態環境,突出了保護生態環境的剛性約束。在補償(chang) 和安置方式上,《方案》要求充分尊重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自主選擇權利,在源頭上降低了試點工作的風險。在項目運行方式上,《方案》要求采取封閉運行,避免因土地補償(chang) 標準不一、盲目攀比等因素引起的社會(hui) 風險。在集體(ti) 股權收益保障上,《方案》設置了集體(ti) 股權保障收益製度,即自農(nong) 戶交出土地使用權後,不論項目盈利與(yu) 否,企業(ye) 都要向集體(ti) 經濟組織支付一定的紅利,以切實維護原住居民特別是貧困人口的基本利益。在組織保障方麵,《方案》強化了政府在試點工作中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風險防控等作用,建立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利益申訴機製,保證利益協調渠道暢通有效,及時化解各類矛盾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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