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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貧困群眾共享資源開發“紅利”
—— 聚焦《貧困地區水電礦產資源開發資產收益扶貧改革試點方案》

發稿時間:2016-10-19 09:29:08   作者: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18日電(記者 陳煒偉(wei) 安蓓)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貧困地區水電礦產(chan) 資源開發資產(chan) 收益扶貧改革試點方案》。方案明確,在貧困地區選擇一批水電、礦產(chan) 資源開發項目,用3年左右時間組織開展改革試點,探索建立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特別是建檔立卡貧困戶精準受益的資產(chan) 收益扶貧長效機製。

 
  這項改革將為(wei) 貧困群眾(zhong) 帶來哪些“紅利”?國家發展改革委18日舉(ju) 行新聞通氣會(hui) 介紹了方案的主要內(nei) 容和亮點。
 
  喚醒土地資源構建長效機製
 
  貧困地區大多水電礦產(chan) 資源富集,資源開發項目較多,但受現有資源開發收益分配機製影響,資源開發對當地經濟社會(hui) 發展特別是貧困人口脫貧的帶動作用有限。
 
  “不少地方反映,企業(ye) 在資源開發過程中征占用了土地、搬走了居民、帶走了利潤,可當地政府和原住居民卻難以分享到資源開發收益,守著金山討飯吃。”國家發改委副巡視員楊槧說,為(wei) 此,這次改革試點主要以水電、礦產(chan) 資源開發項目占用集體(ti) 土地的經濟補償(chang) 為(wei) 切入點,將土地補償(chang) 費折股量化,設立集體(ti) 股權,並按股權比例逐年分配項目收益。
 
  在入股資產(chan) 的界定上,方案明確,入股資產(chan) 應限於(yu) 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chang) 費。
 
  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副處長劉暢介紹,入股資產(chan) 應為(wei) 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國有土地不在範圍內(nei) 。同時,考慮到建設用地一般都有比較明確的補償(chang) 對象,也不在入股範圍內(nei) 。此外,征收集體(ti) 土地的補償(chang) 包括土地補償(chang) 費、安置補償(chang) 費和青苗補償(chang) 費三個(ge) 部分,隻有土地補償(chang) 費納入範圍。
 
  楊槧說,新補償(chang) 方式與(yu) 現行補償(chang) 方式最大的不同就是引入了資產(chan) 收益的長效機製,激活土地資源,讓原住居民特別是貧困人口能夠獲得長期穩定的收益,使資源開發項目與(yu) 貧困人口增收實現有機結合。
 
  精準扶貧惠及建檔立卡貧困戶
 
  “如何讓占用集體(ti) 土地補償(chang) 收益直接惠及原住居民特別是建檔立卡貧困戶,是此次改革試點工作的重點和難點。為(wei) 此,方案建立了流向清晰的全過程收益傳(chuan) 導機製。”楊槧介紹。
 
  在入股主體(ti) 和受益主體(ti) 方麵,方案明確,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為(wei) 股權持有者,其成員為(wei) 集體(ti) 股權受益主體(ti) ,建檔立卡貧困戶為(wei) 優(you) 先受益對象。在集體(ti) 股權設置上,方案明確,集體(ti) 股權持有者不參與(yu) 試點項目的經營管理和決(jue) 策,但享有對剩餘(yu) 財產(chan) 的優(you) 先分配權。在收益保障上,方案明確要探索建立集體(ti) 股權收益保障製度。
 
  此外,結合我國貧困人口區域分布特點,方案將試點範圍確定為(wei) 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並優(you) 先選擇革命老區和民族地區貧困縣。方案還要求,在製定試點項目收益分配方案時,應明確建檔立卡貧困戶享有優(you) 先分配權益,並保證其收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被截留、挪用、扣減。
 
  楊槧說,方案以精準扶貧為(wei) 主線,無論是機製設計還是政策安排,都體(ti) 現出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特殊考慮和傾(qing) 斜照顧,確保改革紅利精準滴灌到每一個(ge) 貧困人口身上。
 
  精選項目加強政策支持保障
 
  “在試點項目收益保持基本穩定的前提下,新方案的資產(chan) 收益水平高於(yu) 一次性補償(chang) 。但受市場需求變化和企業(ye) 經營水平的影響,收益也存在不確定性。”楊槧說。
 
  因此,項目的選擇至關(guan) 重要。方案明確,在全國範圍內(nei) 選擇不超過20個(ge) 占用農(nong) 村集體(ti) 土地的水電或礦產(chan) 資源開發項目開展試點。其中,水電開發應選擇建設周期較短、經濟性較好、征地麵積和移民人數適量的項目;礦產(chan) 資源開發應選擇以露天開采方式為(wei) 主、預期盈利能力較強的項目。
 
  同時,方案提出了多項保障措施。例如,在安排水電、礦產(chan) 資源開發領域項目中央補助等資金時,對符合條件的試點項目予以優(you) 先支持。試點過程中,利用財政投入形成的相關(guan) 資產(chan) ,應折股量化到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並在收益分配時對建檔立卡貧困戶予以傾(qing) 斜支持,幫助其進一步分享資源開發收益。
 
  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處長劉明陽介紹,水電項目發展收益總體(ti) 比較平穩,針對一些區域的棄水問題,此次方案明確,對水電開發試點項目,優(you) 先保障其所發電量全額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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