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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法修改後縣鄉人大換屆選舉工作麵臨的新問題

發稿時間:2011-07-29 00:00:00   來源:選舉(ju) 與(yu) 治理   作者:作者:鄭家林

  去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了選舉(ju) 法修正案,對選舉(ju) 法進行了全麵修改,增加了一些新的內(nei) 容,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完善。如何貫徹落實好新選舉(ju) 法,初步尋找、探索出按新選舉(ju) 法做好地方人大換屆選舉(ju) 工作的辦法和措施,特別是落實關(guan) 於(yu) 城鄉(xiang) 按相同比例選舉(ju) 代表、選舉(ju) 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和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yu) 選民見麵等新的規定,這是我們(men) 縣鄉(xiang) 人大工作者應該及早思考和研究的問題。下麵就選舉(ju) 法修改後縣鄉(xiang) 人大換屆選舉(ju) 工作麵臨(lin) 的新情況、新問題和解決(jue) 辦法,談談個(ge) 人的一些看法:

  一、關(guan) 於(yu) 城鄉(xiang) 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ju) 人大代表和選區劃分問題。

  根據新選舉(ju) 法關(guan) 於(yu) 代表名額“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xiang) 人口數相同的原則”進行分配的規定,城鎮居民的代表名額相對減少,代表名額的變化必然帶來選區劃分的調整。選區的劃分和代表名額的分配是縣鄉(xiang) 換屆選舉(ju) 中遇到的一個(ge) 新問題。

  我們(men) 在劃分選區時,較過去的作法要作新的調整:結合區鄉(xiang) 人大同時換屆,采取大選區套小選區的方法,把劃分選區與(yu) 代表資源的分布有機結合起來,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大體(ti) 相等和便於(yu) 選民參加選舉(ju) 活動、便於(yu) 選民了解和監督代表、便於(yu) 代表聯係選民的原則,按居住狀況或者按生產(chan) 單位、事業(ye) 單位、工作單位劃分選區;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二名至三名代表劃分。

  具體(ti) 工作中,第一,要把各村各單位人口基數調查清楚,這是劃劃分選區的前提條件;第二、要根據每1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合理劃分選區,但每1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不可能絕對相等;第三,按照選區大小和代表構成確定選區代表名額。選舉(ju) 鄉(xiang) 鎮代表時,把鎮直單位兩(liang) 個(ge) 選區調整為(wei) 為(wei) 一個(ge) 選區;選舉(ju) 區代表時,把鎮直單位劃分到農(nong) 村選區參加選舉(ju) 。

  二、關(guan) 於(yu) 選舉(ju) 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的問題。

  新選舉(ju) 法規定:“選舉(ju) 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為(wei) 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ju) 委員會(hui) 的職務”,我們(men) 過去並沒有這樣做,原來的鄉(xiang) 鎮選舉(ju) 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是區人大常委會(hui) 行文任命的,雖然絕大部分成員後來成為(wei) 代表候選人人選,但自始至終沒有變動。如太平溪鎮2006年換屆選舉(ju) 時選舉(ju) 委員會(hui) 成員7人,有6人是鎮代表候選人並被選為(wei) 鎮代表,選舉(ju) 工作也一直是這些同誌在領導和主抓。

  現在的選舉(ju) 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究竟由哪些對象來組成?“進”後再“辭去”怎麽(me) 操作?在組織選舉(ju) 的過程中怎樣進行調整,選舉(ju) 委員會(hui) 人員調整後怎樣保持選舉(ju) 工作的連續性?這些都是我們(men) 麵臨(lin) 的新問題。

  我們(men) 在實際工作中可以從(cong) 以下幾個(ge) 方麵去考慮:

  1、成立選舉(ju) 委員會(hui) 成員時,應由黨(dang) 委領導、領導崗位上退下來的老同誌和相關(guan) 部門領導組成,盡量不安排可能選舉(ju) 為(wei) 人大代表的領導進選舉(ju) 委員會(hui) ,這樣可以減少選舉(ju) 委員會(hui) 成員被提名為(wei) 代表候選人時再辭去選舉(ju) 委員會(hui) 成員要好;

  2、選舉(ju) 委員會(hui) 成員被提名為(wei) 正式代表候選人後再辭去選舉(ju) 委員會(hui) 的職務,區人大常委會(hui) 應及時調整鄉(xiang) 鎮選舉(ju) 委員會(hui) 成員,選舉(ju) 委員會(hui) 成員被確定為(wei) 正式代表候選人後再退出選舉(ju) 委員會(hui) 對換屆選舉(ju) 後期的工作影響不大。

  三、關(guan) 於(yu) 代表候選人與(yu) 選民見麵的問題。

  新選舉(ju) 法規定:“選舉(ju) 委員會(hui) 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yu) 選民見麵,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從(cong) 可以變為(wei) 應當,實際是包含著必須的意思。如何組織代表候選人與(yu) 選民見麵?代表候選人如何向選民介紹自己的情況和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過去這方麵的工作做得不多,一般情況下是黨(dang) 政幹部候選人被黨(dang) 委提名後,黨(dang) 委向選區提交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組織候選人到選區與(yu) 部分代表見麵,選舉(ju) 委員會(hui) 沒有組織其他代表候選人與(yu) 選民見麵。

  在今後的選舉(ju) 工作中我們(men) 應從(cong) 以下方麵去做工作:

  1、代表候選人應該向選舉(ju) 委員會(hui) 提供本人簡曆及其它基本情況,選舉(ju) 委員會(hui) 應對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進行審查;

  2、選舉(ju) 委員會(hui) 和鄉(xiang) 鎮人大主席團應當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3、應選民要求,選舉(ju) 委員會(hui) 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yu) 選民見麵,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並回答選民的問題。

  四、關(guan) 於(yu) 流動票箱選舉(ju) 問題。

  新選舉(ju) 法規定:“選舉(ju) 委員會(hui) 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ju) 。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ju) 大會(hui) ,進行選舉(ju) ;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並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這裏和我們(men) 過去的作法矛盾不大,我區西部山區符合“居住分散並且交通不便”的條件,建議還是以流動票箱為(wei) 主,平原地區要堅持召開選舉(ju) 大會(hui) 選舉(ju) 。

  但是我們(men) 在組織流動票箱投票時要堅持做到以下幾點:

  1、要確定流動投票的對象,並登記造冊(ce) ;

  2、選民投票必須在簽名簿上簽名;

  3、流動票箱必須有2人以上的選舉(ju) 工作人員負責;

  4、認真分發選票,發出和收回選票要由參加流動投票工作人員簽字、蓋章。

  五、關(guan) 於(yu) 選民登記問題。

  選民登記關(guan) 係到選民的民主權利,要努力做到不錯登、漏登和重登。選舉(ju) 法規定選民資格一次登記、長期有效,鑒於(yu) 現在的情況變化很大,重新登記對選民情況變化太大的地方則是更好的選擇,也有利於(yu) 保障所有選民的民主權利,並不違背選舉(ju) 法精神。在登記過程中,既可以是選民登記,也可以是登記選民,但原則應該是全麵、客觀、準確。

  1、按選區組織登記,經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

  2、每一選民隻能在一個(ge) 選區進行登記。住滿1年以上的外地選民願意參加區、鎮人大代表選舉(ju) 的,持戶口所在地的選舉(ju) 委員會(hui) 或者鄉(xiang) (鎮)以上單位選民資格證明後,可以在居住地的選區進行登記;

  3、必須符合登記條件:

  ①年齡條件,即法定年齡:在選舉(ju) 日達到18周歲的人員;

  ②屬地條件,一般以戶口所在地為(wei) 準(包括農(nong) 業(ye) 戶口和非農(nong) 業(ye) 戶口);

  ③政治權利條件,即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④行為(wei) 能力條件,精神病人、癡、呆、傻等不能依法正常行使選舉(ju) 權和被選舉(ju) 權的人員不能登記為(wei) 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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