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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三方協商機製的“廣州模式”

發稿時間:2013-03-28 00:00:00   來源:人民論壇(總第397期)   作者:作者:陳 成 李文沛

  【摘要】近年來,隨著各級三方會(hui) 議工作的推進,三方機製在全國範圍內(nei) 基本建立。文章概述了三方協商機製的現狀,闡明“廣州模式”的具體(ti) 內(nei) 容與(yu) 特點。通過分析歸納各項立法規範,總結出該模式在調停機製、預防機製、文件的報送公布等方麵的創新之處,並結合該模式的立法經驗與(yu) 協商模式,提出了推進三方機製建設等方麵的建議。

  【關(guan) 鍵詞】三方協商 廣州模式 集體(ti) 勞動爭(zheng) 議

  三方協商製度的“廣州模式”概述

  近年來,隨著各級三方會(hui) 議工作的推進,三方機製在全國範圍內(nei) 基本建立。據統計,截至2004年10月底,全國除西藏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的420個(ge) 地(市、區)已建立三方機製的有368個(ge) ,建製率為(wei) 87.6%,比2004年底增加了7.2%,其中企聯參與(yu) 的占71.7%。①但是,在其遍地開花的背後,三方協商機製處理集體(ti) 勞動爭(zheng) 議的實效卻難以發揮。究其原因,在於(yu) 《勞動法》、《集體(ti) 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僅(jin) 僅(jin) 確立了三方協商機製的基本框架,在實際運行以及三方角色等方麵未作細化說明。而2012年1月1日施行的《廣州市勞動關(guan) 係三方協商規定》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確立了三方協商的具體(ti) 模式:由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總工會(hui) 和企業(ye) 代表組成的,研究、協調勞動關(guan) 係,化解集體(ti) 勞動爭(zheng) 議的社會(hui) 組織。由於(yu) 三方會(hui) 議的經費由政府承擔並負責籌備、召集、主持等工作,其常設機構設於(yu) 勞動行政部門,所以具有濃厚的官方權威色彩。同時,三方會(hui) 議組織的社會(hui) 性、民主性有利於(yu) 靈活、有效地預防和化解集體(ti) 勞動爭(zheng) 議。

  《廣州市勞動關(guan) 係三方協商規定》的立法分析

  根據《三方協商促進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公約》的定性標準,《廣州市勞動關(guan) 係三方協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的三方協商機製屬於(yu) 廣義(yi) 上的三方機製,其在立法案例上具有極高的創新性。同時,由於(yu) 該規定較為(wei) 前沿地明確了三方協商機製的運行程序、製度設置等內(nei) 容,因此,有必要對其文本進行較為(wei) 詳細的理論分析。

  《規定》明確了集體(ti) 勞動爭(zheng) 議的調停機製。調停製度是指由第三方通過與(yu) 爭(zheng) 議雙方分別召開或者聯合舉(ju) 行會(hui) 議等方式,理清問題,找到共同基礎,從(cong) 而對集體(ti) 爭(zheng) 議處理提供協助的製度。而《規定》則從(cong) 三方協商機製的調停範圍、管轄、程序、調停員設置等方麵建立了較為(wei) 完整的調停機製。在調停範圍方麵,《規定》涵蓋了“因集體(ti) 協商、簽訂集體(ti) 合同發生以及出現集體(ti) 性事件的集體(ti) 爭(zheng) 議”,即利益爭(zheng) 議,這填補了當前利益爭(zheng) 議處理的空白。關(guan) 於(yu) 調停管轄,《規定》亦明確了屬地原則,由勞資雙方代表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三方協商會(hui) 議辦公室受理。在調停員設置方麵,《規定》通過設定派出、選任、培訓、處理等製度來保證調停機製的順利運行。

  《規定》強調三方協商會(hui) 議對集體(ti) 勞動爭(zheng) 議的預防機製。集體(ti) 爭(zheng) 議的預防機製是指通過事先明確雙方權利、協調各方利益、訂立合理的標準等方式來促進勞資關(guan) 係的和諧發展,從(cong) 而防止集體(ti) 爭(zheng) 議發生的集體(ti) 爭(zheng) 議處理機製。三方協商會(hui) 議作為(wei) 勞動關(guan) 係三方平等交流的平台,其對集體(ti) 爭(zheng) 議的預防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規定》指出,三方協商會(hui) 議應對全局性的勞動關(guan) 係重大問題進行協商並對具有重大影響的集體(ti) 勞動爭(zheng) 議進行調查研究。在工資協商方麵,明確規定了三方協商會(hui) 議推進工資集體(ti) 協商,建立和完善合理工資形成機製、工資正常調整機製和工資支付保障機製,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製定區域或者行業(ye) 內(nei) 企業(ye) 工資指導線的建議等職責。此外,三方協商會(hui) 議無論是在會(hui) 議組成、召開還是在議題上都具有極高的民主性,保證了勞資雙方充分參與(yu) 、自由表達意見,事前減少了集體(ti) 勞動爭(zheng) 議的發生。

  通過報送、公布方式確立協商結果的約束力。三方協商會(hui) 議調停機製更多的是起到谘詢、顧問的功能,以求勞資雙方通過合法、冷靜的形式來解決(jue) 集體(ti) 爭(zheng) 議,其會(hui) 議文件、調停協議書(shu) 往往不具備法律強製力。但通過報送、公布方式等規則的設定,運用組織自治力來強製成員服從(cong) 自治規範,追究違規成員的責任,這將形成一種類似軟法的約束力。並且,這種約束力是一種社會(hui) 強製力而非國家強製力。②

  根據《規定》第十三條,三方協商會(hui) 議的會(hui) 議文書(shu) 將印發同級工會(hui) 、企業(ye) 代表組織和用人單位,並報送同級人民政府,通報給相關(guan) 行政管理部門。第二十五條也規定了調停活動結束後,調停報告應向三方協商會(hui) 議辦公室提交。實際上,對會(hui) 議文書(shu) 、調停報告的報送、提交,使得會(hui) 議文書(shu) 在工會(hui) 、企業(ye) 代表組織以及政府內(nei) 部起到了類似公示的作用,形成一種引導與(yu) 約束。這些主體(ti) 作出行為(wei) 時,將盡量考慮到會(hui) 議文件的約定內(nei) 容。第十四條也對其有所體(ti) 現,勞動行政部門、工會(hui) 和企業(ye) 代表組織將會(hui) 議文書(shu) 作為(wei) 各自工作的重要指導與(yu) 參考,並將其實施情況定期予以通報。這將使得會(hui) 議文件在勞資雙方間起到軟性的、隱性的約束作用,形成一種類似約定的效力。而這種軟性的約束力由於(yu) 具有執行上的靈活性和針對性,往往比傳(chuan) 統法律文件的硬性強製力更為(wei) 有效。

  “廣州模式”對集體(ti) 勞動爭(zheng) 議處理的法製化的啟發

  三方協商機製是解決(jue) 集體(ti) 爭(zheng) 議的有效方案。麵對著我國集體(ti) 爭(zheng) 議處理的複雜形勢,無論是通過企業(ye) 內(nei) 部的協商,還是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處都很難達到“統籌兼顧、協調發展”的目標。因此,筆者認為(wei) ,三方協商機製這一“公私混合”處理方式,更為(wei) 符合我國本土的特點。

  實質上,三方協商機製為(wei) 勞動關(guan) 係三方構建了一個(ge) 平等、民主、公開的平台,使得各方利益以和平、透明的方式得以調和,是化解當前集體(ti) 爭(zheng) 議的過渡性方案。一方麵,三方協商由於(yu) 政府的參與(yu) ,實際上對勞資雙方起到了督促作用,一定程度上減弱了基層工會(hui) 組織對用人單位的依附性,有利於(yu) 勞資雙方平等、有效地進行集體(ti) 協商。同時,三方協商的民主性、公開性從(cong) 製度上保證了相對弱勢的工會(hui) 組織敢於(yu) 維護勞動者一方的權益,也避免了政府恣意的產(chan) 生。在調停製度方麵,由於(yu) 其組織功能的專(zhuan) 一性、人員的專(zhuan) 業(ye) 性,能更具針對性地緩和、解決(jue) 集體(ti) 爭(zheng) 議,而靈活互動的調停方式也有利於(yu) 及時化解集體(ti) 爭(zheng) 議。另外,由於(yu) 三方協商機製的政府色彩以及社會(hui) 組織的屬性,使得勞動關(guan) 係三方基於(yu) 政府的權威與(yu) 社會(hui) 影響等因素,遵守、履行會(hui) 議文件、調停協議書(shu) ,為(wei) 處理結果的現實提供了保障。

  明確政府主動介入集體(ti) 勞動爭(zheng) 議的情形。界定政府主動介入的界限關(guan) 鍵在於(yu) 從(cong) 立法上確定勞動行政部門主動介入集體(ti) 勞動爭(zheng) 議的情形。《廣州市勞動關(guan) 係三方協商規定》明確了三方會(hui) 議主動調停的情形即“用人單位發生勞動者集體(ti) 停工、怠工事件”,這突破了政府隻有在勞資雙方提出申請時才可介入的界限,改變政府在集體(ti) 爭(zheng) 議惡化時難以介入的窘境,在立法上具有開創性的意義(yi) 。

  縱覽國外的立法經驗,也不乏與(yu) 其相關(guan) 的立法例。如《德國基本法》中關(guan) 於(yu) 有公益受到侵害時政府主動介入的規定,《美國國家勞動關(guan) 係法》規定在緊急情況下,總統任命調查委員會(hui) 主動介入的應急機製,日本《勞動關(guan) 係調整法》亦明確集體(ti) 勞動爭(zheng) 議在對公眾(zhong) 或第三人存在損害的可能時國家應主動協助。另外,英國勞動爭(zheng) 議谘詢調解仲裁委員會(hui) (ACAS)機製亦有如信息收集、事前調查、主動調處等“預處理”製度。

  強化工會(hui) 組織的作用是解決(jue) 集體(ti) 勞動爭(zheng) 議的根本之道。近年來,“共同約定行動”、“彩虹計劃”雖取得了顯著的成果,但反觀基層工會(hui) 的現狀,我國工會(hui) 的發展仍不容樂(le) 觀。工會(hui) 在集體(ti) 爭(zheng) 議中角色、定位、作用等方麵並不明確,其獨立性、民主性屢遭質疑,難以取得工人的信任。③正如“兩(liang) 個(ge) 普遍”④中提到,工會(hui) 是集體(ti) 協商的基礎,隻有工會(hui) 與(yu) 企業(ye) 能夠獨立、平等的協商談判,集體(ti) 爭(zheng) 議才有真正解決(jue) 的可能。因此,加強工會(hui) 的作用首當其衝(chong) 的任務是加強勞動者對工會(hui) 的信任,使工會(hui) 成為(wei) 集體(ti) 爭(zheng) 議處理中獨立的主體(ti) 。具體(ti) 而言,可從(cong) 工會(hui) 內(nei) 部組織與(yu) 外部監督兩(liang) 方麵進行完善。在內(nei) 部方麵,工會(hui) 在經濟上應擺脫由企業(ye) 的控製,將轉向會(hui) 費和政府補貼為(wei) 主要來源。如“以稅代征”即將工會(hui) 的經費從(cong) 企業(ye) 繳納的稅費中扣除以改善“要錢難”的現象等做法,都值得我們(men) 關(guan) 注。另一方麵,基層工會(hui) 人員編製應從(cong) 兼職製逐步向職業(ye) 化與(yu) 聘任製發展。在外部監督方麵,應加強工會(hui) 的民主性,保證勞動者能通過工會(hui) 享有足夠的知情權與(yu) 監督權。工會(hui) 主席應由職工選舉(ju) 產(chan) 生。同時,立法方麵應增加工會(hui) 參與(yu) 集體(ti) 爭(zheng) 議處理的義(yi) 務與(yu) 責任的規定,通過硬性的法律約束促使工會(hui) 更為(wei) 積極地履行職責,實質上是以國家法律認可的方式,明確其職能與(yu) 定位。

  【作者分別為(wei)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中國勞動關(guan) 係學院法學係副教授;本文係中國勞動關(guan) 係學院2013年院級科研項目“我國政府在集體(ti) 勞動爭(zheng) 議處理中法律責任問題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參見2006年國家協調勞動關(guan) 係三方會(hui) 議第九次會(hui) 議中國家協調勞動關(guan) 係三方會(hui) 議副主席陳蘭(lan) 通的講話。

  ②羅豪才,宋功德:《軟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喚軟法之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

  ③常成:“工會(hui) 在集體(ti) 勞動爭(zheng) 議中的角色和作用—來自本田談判的啟示”,《中國工人》,2011年第6期。

  ④參見王兆國在2010年7月召開的中華全國總工會(hui) 十五屆四次執委會(hui) 議上的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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