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溫州金融試驗區為金融改革探路
發稿時間:2012-04-09 00:00:00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作者:李震
3月28日,國務院召開會(hui) 議,決(jue) 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並決(jue) 定了十二項主要配套任務。此舉(ju) 意味著金融領域放寬了民間資本的準入,這對探索金融改革向縱深化發展具有重要價(jia) 值。
一直以來,金融壟斷問題是社會(hui) 各界關(guan) 注的焦點。尤其是近兩(liang) 年來,我國經濟發展中出現了資本“脫實向虛”的現象以及備受詬病的銀行“暴利”,這些棘手問題的根源都與(yu) 金融壟斷息息相關(guan) 。黨(dang) 中央國務院敏銳地洞察到,唯有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打破金融壟斷,構建合理的金融市場競爭(zheng) 機製,才能確保我國社會(hui) 長治久安。
4月1日至3日,溫家寶總理在廣西和福建調研時指出,“民營資本進入金融領域就是要打破壟斷”,“中央已統一思想打破銀行壟斷”。
事實上,金融反壟斷已是後危機時代不可逆轉的國際潮流。傳(chuan) 統認為(wei) ,金融業(ye) 必須與(yu) 反壟斷隔離,主要是因為(wei) 對金融業(ye) 實施反壟斷規製,就會(hui) 導致金融機構破產(chan) ,係統性金融風險將緊隨其後。然而,在反思此輪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機後,國際社會(hui) 對於(yu) 構建宏觀審慎監管、破除“大而不倒”的金融壟斷已取得了共識。2008年以來,美國、歐盟、英國、加拿大、瑞士和日本等國的執法部門,聯合調查作為(wei) 全球400萬(wan) 億(yi) 美元金融產(chan) 品基準利率的倫(lun) 敦銀行間同業(ye) 拆借利率壟斷案件。美國當局對該國多家金融機構共謀壟斷市政債(zhai) 開出了近8億(yi) 美元的罰單,對18名金融機構高管提起刑事指控。歐盟在采取擔保、注資等措施救助金融市場、維護金融穩定的同時,嚴(yan) 格實施金融反壟斷審查,避免短期的市場救助會(hui) 扭曲長期的市場競爭(zheng) 。2011年7月,巴塞爾銀行委員會(hui) 和金融穩定理事會(hui) 先後公布的兩(liang) 份製度改革征求意見稿強調,對係統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應落足於(yu) 規模、關(guan) 聯性、替代性和複雜性,而這四方麵均是金融反壟斷製度體(ti) 係的構成要素。
在我國,金融反壟斷一直是一個(ge) 非常敏感的話題。業(ye) 界始終堅稱,現在的金融市場競爭(zheng) 已今非昔比,日益白熱化,根本就不存在金融壟斷。而民眾(zhong) 則普遍認為(wei) ,金融壟斷是不爭(zheng) 的事實,是收入差距不斷拉大的重要根源,必須整治。在國際社會(hui) 正經曆著金融反壟斷大潮之下,客觀、理性地梳理金融壟斷的應有內(nei) 涵乃是我國下一步金融改革的突破口。
從(cong) 種類上看,金融壟斷主要分為(wei) 金融結構壟斷和金融行為(wei) 壟斷兩(liang) 類。金融結構壟斷主要是從(cong) 金融市場參與(yu) 者的數量來衡量。根據產(chan) 業(ye) 組織原理,如果某金融領域隻存在一家金融機構,那麽(me) 該領域就是完全壟斷;如果某金融領域隻有兩(liang) 家或者少數金融機構,那麽(me) 該領域就是寡頭壟斷,如標準普爾、穆迪和惠譽等三家機構共同壟斷了國際信用評級產(chan) 業(ye) 。與(yu) 金融結構壟斷相比,金融行為(wei) 壟斷是從(cong) 金融市場參與(yu) 者實施的行為(wei) 來評判。如果市場參與(yu) 者實施行為(wei) 的目的在於(yu) 排斥金融市場競爭(zheng) ,那麽(me) 此類行為(wei) 就被視為(wei) 金融壟斷行為(wei) 。最典型的金融壟斷行為(wei) 就是共謀劃分市場以及濫用市場優(you) 勢地位。
誠然,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未來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jue) 於(yu) 金融業(ye) 的強盛。而我國金融業(ye) 起步較晚,與(yu) 美歐等發達經濟體(ti) 相比仍然存在差距,要確保中國金融做強做大,就需積極培育、引導並有序規範金融競爭(zheng) ,建立強大穩健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此過程中,應淡化對金融結構壟斷的規製,轉而從(cong) 多方麵采取有效措施有力扶持對國家經濟安全具有意義(yi) 的金融機構,增強其競爭(zheng) 力,推動它們(men) 為(wei) 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服務。當然,為(wei) 確保金融係統的運行安全,需建立宏觀審慎管理、存款保險製度和國家金融安全戰略防禦體(ti) 係。
與(yu) 此同時,對於(yu) 金融壟斷行為(wei) 應強化監管,切實保障投資者和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眾(zhong) 所周知,競爭(zheng) 能促進創新,而創新是社會(hui) 持續發展的源泉。實施金融壟斷行為(wei) 會(hui) 扼殺金融市場的創新力,結果是金融產(chan) 品和服務的價(jia) 格居高、質量低下、種類稀少,最終導致社會(hui) 福祉的整體(ti) 性損失。實踐中,實體(ti) 經濟未能在急需發展資金時得到金融機構的支持,而民間資本又難以進入金融領域,這種現象某種程度上表明了金融機構嫌貧愛富、濫用優(you) 勢地位。此外,在金融市場中潛藏著侵害投資者和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wei) ,掠奪信貸、強製定價(jia) 、捆綁搭售、內(nei) 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等,同樣都與(yu) 金融壟斷行為(wei) 密不可分。
總體(ti) 而言,在構建既符合國際慣例又切合我國實際的金融反壟斷製度體(ti) 係時,應具體(ti) 區分金融結構及金融行為(wei) 。對於(yu) 前者,需放鬆規製、有效引導,以增強其規模效應;對於(yu) 後者,應加強監管、嚴(yan) 格製約,以避免其侵蝕社會(hui) 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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