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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等四省市試點自行發債 輿論質疑其合法性

發稿時間:2011-11-01 00:00:00   來源:《中國經濟周刊》   作者:作者:記者 劉永剛

圖為(wei) 近年來地方財政赤字規模和部分城投債(zhai) 信用事件表 
圖為(wei) 近年來地方財政赤字規模和部分城投債(zhai) 信用事件表

  當人們(men) 還在討論中國的地方政府會(hui) 否因為(wei) 巨額的地方債(zhai) 務而出現危機時,嚴(yan) 厲的房地產(chan) 宏觀調控不僅(jin) 讓房地產(chan) 企業(ye) 出現資金鏈斷裂的風險,更讓習(xi) 慣於(yu) 以土地、房產(chan) 稅為(wei) 主要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感到了一種從(cong) 未有過的“生存壓力”。

  有評論指出,如果要緩和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關(guan) 係,就必須緩解地方政府目前麵臨(lin) 的“資金緊張”的困境。

  10月20日,財政部的一則消息讓地方政府看到了希望。當日,財政部發布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zhai) 試點辦法》(下稱《辦法》),《辦法》規定,上海市、浙江省、廣東(dong) 省、深圳市成為(wei) 地方政府自行發債(zhai) 試點,並指出,債(zhai) 券為(wei) 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zhai) 券,期限結構為(wei) 3年債(zhai) 券發行額和5年債(zhai) 券發行額,分別占國務院批準的發債(zhai) 規模的50%。

  為(wei) 了避免出現資不抵債(zhai) 的情況,要求試點省市建立償(chang) 債(zhai) 保障機製,並要求地方政府及時披露經濟運行和財政收支狀況等指標。

  消息一出,輿論炸鍋。

  有評論認為(wei) ,根據中國現行《預算法》規定,地方政府不得自主發債(zhai) 。此次試點是否有違法之嫌?更有學者指出,如果此《辦法》全麵推廣,是否意味著將“白條”合法化?在地方政府結構性債(zhai) 務還未理順之際,地方政府發債(zhai) 是否會(hui) 引起更深一輪的地方政府信譽危機?

  特殊時期的過渡辦法

  “這明顯是決(jue) 策層為(wei) 了解決(jue) 當下地方政府融資難的一種具有過渡性質的辦法。”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財政部專(zhuan) 家告訴《中國經濟周刊》,現在地方政府的壓力很大,中央要求的保障房建設需要資金,銀行又不能給地方融資平台貸款,地方政府債(zhai) 務問題又沒有理清楚,在這樣的情況下,為(wei) 了幫助地方政府籌得資金,中央必須有所動作。

  但上述專(zhuan) 家表示,在《預算法》調整之前,並不適宜再放開地方政府自行發債(zhai) 的口子,這樣做很容易導致各地再去尋租。

  中歐國際工商學院經濟學與(yu) 金融學教授許小年直言,地方政府發債(zhai) 是中國財政體(ti) 製的一項重大變化,未經全國人大審議、批準,立法程序上似有不妥。他認為(wei) ,地方債(zhai) 的償(chang) 還若由中央財政擔保,會(hui) 引發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借的衝(chong) 動強,還的責任弱,埋下債(zhai) 務危機的禍根。

  但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研究部副部長魏加寧看來,由於(yu) 地方政府現在沒有太多的融資渠道,使得它們(men) 長期過度依賴於(yu) 銀行信貸和土地出讓。“現在,銀行和土地要麽(me) 管不住,要是真管住了,地方政府隱性債(zhai) 務風險就會(hui) 立即顯現出來。”

  魏加寧認為(wei) ,讓有條件的地方政府自主發債(zhai) ,與(yu) 銀行貸款相比,風險可能更小一些。魏加寧認為(wei) ,發行地方債(zhai) 可能不是最優(you) 的,但是就目前而言,它要比銀行貸款方式更好。因為(wei) 它的責任主體(ti) 更明確,約束環節更多,市場反應更靈敏,風險能夠及時得到釋放。

  畢竟,在市場條件下,地方政府自主發債(zhai) ,不等於(yu) 說地方政府發的債(zhai) 就一定有人會(hui) 買(mai) ,投資者不是“傻子”,如果地方政府的工作沒有做到位,哪個(ge) 投資者會(hui) 買(mai) ?

  從(cong) “代理”到“自行”

  事實上,雖然國務院此次批複的發債(zhai) 計劃隻是在給定規模的前提下自行發債(zhai) ,而不是真正意義(yi) 上的自主發債(zhai) ,但毫無疑問是曆史性的突破。

  安邦谘詢研究員李浩認為(wei) ,鑒於(yu) 曆史原因,允許地方政府發債(zhai) 一直以來被認為(wei) 是危險的舉(ju) 動,而遲遲得不到放行。

  清朝末年,兩(liang) 廣總督岑春煊向朝廷提出,希望以“息借民款”的方式申請發債(zhai) 300萬(wan) 元以辦地方要政,但由於(yu) 種種原因未能成行。這位清末重臣或許沒有想到,他的這一舉(ju) 動從(cong) 此打破了在中國曆代皇朝中央集權的製度下地方政府不能自主發債(zhai) 的情況。

  隨後,地方債(zhai) 呈泛濫之勢,也成為(wei) 新中國成立後禁止地方發債(zhai) 的曆史根源。而在改革開放後,不少地方政府在上世紀80年代末期曾大量自主發行地方債(zhai) ,他們(men) 往往是強行攤牌給基層單位,弄得企業(ye) 怨聲載道,因此在1993年這一行為(wei) 被國務院製止。

  李浩認為(wei) ,上世紀90年代初,當時的廣東(dong) 國投以地方政府背書(shu) 而舉(ju) 債(zhai) 所造成的巨大損失,一度使得外資對中國政府的信用完全喪(sang) 失了信心。

  所以,在1995年頒布的《預算法》第28條明確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zhai) 券”。

  直到1997年亞(ya) 洲金融危機爆發和2009年金融風暴席卷全球之時,國務院才同意由中央代發地方政府債(zhai) 券並列入升級預算管理的方式幫助地方解決(jue) 融資問題。

  “這次將發債(zhai) 模式從(cong) 中央代理變為(wei) 自行發債(zhai) ,意味著決(jue) 策層在為(wei) 《預算法》的修改做準備。”上述財政部專(zhuan) 家認為(wei) ,而《預算法》相關(guan) 條文修改並通過,將為(wei) 今後地方自主發債(zhai) 做鋪墊。

  據了解,自行發債(zhai) 與(yu) 自主發債(zhai) 區別在於(yu) ,自行發債(zhai) 是指總的指標由中央分配,例如發行規模,怎麽(me) 利用,未來償(chang) 還等。而自主發債(zhai) 是指地方政府發債(zhai) 規模自主、項目自主、發債(zhai) 用途自定、償(chang) 債(zhai) 部分自負,自行發債(zhai) 是中央代發與(yu) 自主發債(zhai) 之間的一種過渡,也是一種準備。

  應成立“地方政府債(zhai) 券審核委員會(hui) ”

  事實上,在目前允許地方政府發債(zhai) 的大多數國家,都會(hui) 要求地方政府在發債(zhai) 時必須遵守除短期債(zhai) 務外,隻能用於(yu) 基礎性和公益性投資項目的“黃金規則”。

  目前的試點範圍僅(jin) 限於(yu) 省市一級政府發債(zhai) ,如果試點擴大,將要涉及允許到哪些層級的政府發債(zhai) 、地方債(zhai) 資金規模上限設定、如何審批、評估、監管、擔保、懲罰等一係列問題。

  “而這些問題目前我們(men) 並沒有一個(ge) 完備的細則。”上述財政部專(zhuan) 家認為(wei) ,地方政府發債(zhai) ,需要決(jue) 策層在“門檻”上下工夫,可以發,但門檻一定要高,一定要讓地方政府全麵、慎重地考慮發債(zhai) 帶來的利益和風險。

  李浩認為(wei) ,盡管中央給定了四省市發債(zhai) 的總體(ti) 規模,但曆史證明,隻要閘門一開,資金就會(hui) 像海綿吸水一樣無孔不入。地方使用方式可以很靈活,甚至可以像信貸額度一樣,提前預支額度,從(cong)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套取巨額資金。

  對此,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首席經濟學家許均華建議,要成立地方政府債(zhai) 券審核委員會(hui) ,作為(wei) 地方政府債(zhai) 券的發行審批機構,該機構可以掛靠在財政部下。地方政府發債(zhai) 的規模必須納入政府舉(ju) 債(zhai) 整體(ti) 規模預算和國家整體(ti) 投資規模預算之中。

  同時,要嚴(yan) 格資金運用,明確地方政府債(zhai) 券資金隻能用於(yu) 地方基礎建設和(1922.030,11.41,0.60%)發展,嚴(yan) 禁發新債(zhai) 還舊債(zhai) 。

  此外,還要明確地方黨(dang) 政一把手是地方政府債(zhai) 券的第一責任人,這種責任在債(zhai) 券存續期間,不因黨(dang) 政一把手個(ge) 人的職位變動而解除,從(cong) 而避免地方政府黨(dang) 政一把手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zhai) 券搞政績工程或挪用地方政府債(zhai) 券資金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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