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將試點城市管理改革新體製 撤銷街道是趨勢
發稿時間:2011-09-19 00:00:00 來源:新快報

■外國居民在某區街道辦管理處進行登記工作。周巍/攝(資料圖片)
■新快報記者 劉正旭 實習(xi) 生 梁海媚 通訊員 張其明
“重大決(jue) 策,必須履行論證、聽證程序。”昨日,記者從(cong) 廣東(dong) 省編辦答複政協委員李誌紅提案中獲悉,廣東(dong) 省將大力向社會(hui) 簡政放權,加快社會(hui) 服務和管理改革,將在部分地級以上市進行城市基層管理改革扁平化試點,撤銷街道,實行“市-區-社區”“二級政府、三級管理”,或撤銷區,實行“市-街道-社區”“一級政府、三級管理”的新體(ti) 製。
官員應為(wei) 社會(hui) 服務者
今年“兩(liang) 會(hui) ”期間,省政協委員李誌紅提交了《加快推進社會(hui) 管理體(ti) 製機製改革》的提案,其分析指出,廣東(dong) 省社會(hui) 正在麵臨(lin) 快速轉型,必然引起社會(hui) 力量、利益格局的大變動,不可避免地導致舊的社會(hui) 管理體(ti) 製低效甚至失效。
“政府職能界定不清晰,政府角色定位不科學,在社會(hui) 管理的觀念和實踐中,部分政府官員把自身定位為(wei) 社會(hui) 管理的管製者而非服務者,習(xi) 慣於(yu) 使用強製方式解決(jue) 社會(hui) 問題,而不善於(yu) 運用法治、柔性手段處理社會(hui) 矛盾。”提案指出,社會(hui) 管理體(ti) 製不順,“強政府,弱社會(hui) ”,社會(hui) 管理運行機製不完善,管理手段單一落後等仍存在。
提案建議,社會(hui) 體(ti) 製改革過程中,要充分吸納社會(hui) 或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實現從(cong) “關(guan) 門改革”向“開門改革”轉變,從(cong) “被動改革”向“主動改革”轉變,從(cong) “摸石頭過河”的探索型改革向可控可預見型改革轉變。
建議向社會(hui) 簡政放權
“大力向社會(hui) 簡政放權。”省編辦在提案答複中表示,將進一步建立健全統一規範、公正透明的政府購買(mai) 社會(hui) 服務製度,重點在就業(ye) 、教育、衛生、住房保障、外來人口服務、行業(ye) 協會(hui) 、谘詢經紀、鑒證評估、公證仲裁等類別社會(hui) 組織及群團組織率先開展。在救助、慈善、福利、教育、養(yang) 老、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等領域大力推行專(zhuan) 業(ye) 社工服務。通過政府購買(mai) 公共服務、委托實施公共管理項目、開放更多公共資源和領域等辦法加大對各類社會(hui) 組織的支持。
答複中還提出,將選擇部分地級以上市城區開展城市基層管理扁平化改革試點,減少管理層級,撤銷街道,實行“市-區-社區”“二級政府、三級管理”新體(ti) 製;或撤銷區,實行“市-街道-社區”“一級政府、三級管理”新體(ti) 製。選擇部分縣(市、區)開展城區基層管理扁平化改革試點,探索在縣城區試行“縣-社區”管理新模式。將宏觀和協調監管職能上移到市、縣直部門,將部分社會(hui) 管理和公共服務等微觀職能下移到街道(鄉(xiang) 、鎮)或社區,相應優(you) 化組織結構和人力資源配置。
重大決(jue) 策必須聽證
“推進決(jue) 策民主化,涉及環境、住房、社保、規劃、交通收費、行政征收補償(chang) 等領域的重大決(jue) 策,必須履行論證、聽證程序。”答複中表示,各級政府和有關(guan) 部門要組建吸納社會(hui) 代表廣泛參與(yu) 的決(jue) 策谘詢委員會(hui) 。探索建立政府間重大決(jue) 策縱向聯席會(hui) 議製度,或下級政府代表列席政府常務會(hui) 議製度。
同時,製定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討論和決(jue) 定經濟社會(hui) 重大事項目錄,健全政治協商製度規程。加強和規範媒體(ti) 監督,建立公職人員聯動監督跟蹤查處機製。堅持深入推進各級領導幹部基層大接訪活動,進一步拓寬和暢通信訪渠道,努力構建方便、快捷、高效的“網上信訪大廳”。
觀點
撤銷街道辦是必然趨勢
專(zhuan) 家稱政府層級越多,落實到社區的資源越有限
新快報訊此前,據市民政局相關(guan) 負責人介紹,目前廣州全市有131個(ge) 街道辦事處,涉及1500個(ge) 社區居委會(hui) 。各街道辦的人員數量不等。
中山大學行政管理學係教授陳天祥接受新快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有必要撤銷街道辦。“街道辦的法律地位很是尷尬,隻是地市級政府的派生機構,原本就不應該設置,而今提撤銷街道辦,則是全國的必然趨勢。”他表示,目前很多城市設有三級政府、四級管理,外加居委會(hui) ,資源浪費甚是嚴(yan) 重。他說,政府層級設置越多,能夠落實到社區的資源就越有限,“就連區政府也應該撤銷,這才符合城市管理規律。”
陳天祥表示,撤銷街道辦,是解決(jue) 資源浪費、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良策,可以使得資源下沉到基層群眾(zhong) 去,真正發揮社區自治、居民自治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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