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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政社分離改革與社會組織管理創新分析

發稿時間:2011-07-10 00:00:00   來源:中國政府創新網   作者:作者:王 棟

  重慶市的社會(hui) 性社會(hui) 團體(ti) 的設立和籌備同全國其它各地一樣,由黨(dang) 政機關(guan) 負責啟動;設立時的活動經費主要來自於(yu) 黨(dang) 政機關(guan) ;社團的主要領導是黨(dang) 政機關(guan) 的領導兼任或者是由黨(dang) 政機關(guan) 直接任命;社會(hui) 團體(ti) 的後續運作經費也主要來自政府撥款。這些因素導致這些社會(hui) 團體(ti) 的行政色彩濃厚,在人員編製、級別、人員構成和流動、管理方式、社團與(yu) 成員之間的關(guan) 係等方麵,都仿製於(yu) 政府機關(guan) 。“政社不分”是長期以來困擾和阻礙重慶市社會(hui) 團體(ti) 發展的桎梏,其弊端早就為(wei) 業(ye) 內(nei) 人士所熟知。一方麵,政府對社會(hui) 團體(ti) 介入和幹涉過多,使得社會(hui) 團體(ti) 更像政府機關(guan) 的一個(ge) 部門或者附庸,喪(sang) 失了社會(hui) 團體(ti) 的獨立性。另一方麵,社會(hui) 團體(ti) 對政府的依賴性很強,缺乏自我建設和自我發展的能力。政社分離日益成為(wei) 大家的共識,並最終上升為(wei) 政府改革目標。

  重慶市委、市府辦公廳聯合發布了《關(guan) 於(yu) 加強和改進社會(hui) 團體(ti) 管理工作的意見》,2007年4月21日,重慶市民政局、會(hui) 同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和市財政局4部門聯合下發了《黨(dang) 政機關(guan) 與(yu) 社會(hui) 團體(ti) 政社分離改革的實施方案》,要求在專(zhuan) 業(ye) 性、聯合性、學術性社團中實施黨(dang) 政機關(guan) 與(yu) 社團在人員、資產(chan) 、辦公場所、利益、業(ye) 務五個(ge) 方麵的政社分離改革工作。整個(ge) 政社分離工作按照工作準備、社團自查、業(ye) 務主管單位和相關(guan) 部門審查、登記管理機關(guan) 審核、檢查驗收5個(ge) 步驟進行。分離改革涉及重慶市除行業(ye) 協會(hui) 之外的622個(ge) 學術性、專(zhuan) 業(ye) 性、聯合性社團和88個(ge) 業(ye) 務主管機關(guan) 。分離工作在2007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實現了黨(dang) 政機關(guan) 與(yu) 社會(hui) 團體(ti) 的一次性脫鉤,一是在人員方麵,退出在社團中擔任領導職務的縣處級及以上領導幹部1543名,其中,省部級領導10名、地廳級領導283名、縣處級領導1250名。二是在資產(chan) 方麵,清理出社團占用的國有資產(chan) 847.33萬(wan) 元,其中,收回資產(chan) 561.47萬(wan) 元,經業(ye) 務主管單位和財政部門批準由社團繼續管理和使用的285.86萬(wan) 元;清理出被黨(dang) 政機關(guan) 占用並已收回社團自有資產(chan) 16.5萬(wan) 元。三是在辦公場所方麵,對涉及的142個(ge) 社團實行了辦公場所與(yu) 黨(dang) 政機關(guan) 分離。四是在帳戶帳務方麵,對涉及的231個(ge) 社團實行了分離,其中,帳戶分離124個(ge) 、帳務分離107個(ge) 。五是在業(ye) 務職能方麵,對2655個(ge) 社團中清理出的17個(ge) 社團的行政管理職能實行了分離。

  但是,“政社分離”改革所帶來的的問題也比較突出。在這次改革中,始終存在另一種相反的聲音,那就是相當一部分社團希望有關(guan) 部門加強業(ye) 務上的指導。黨(dang) 政機關(guan) 把脫鉤當成了第一要務,而沒有更多地考慮社團的發展訴求。特別是在改革後,由於(yu) 社團本身及外界局限性因素的影響,其發展麵臨(lin) 著重大的挑戰。因此,如何解決(jue) 改革後出現的問題,是當前麵臨(lin) 的重要任務:

  (一)從(cong) 社團自身角度建設出發,加強社團硬件和軟實力兩(liang) 個(ge) 方麵建設

  1.加強社團硬件建設,解決(jue) 社團的經費、人員和設施短缺問題。

  (1)解決(jue) 社團經費短缺問題

  首先,政府應對在民政部門注冊(ce) 登記的社會(hui) 團體(ti) 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一是加快製定社會(hui) 團體(ti) 稅收減免等配套政策,增強社會(hui) 團體(ti) 活力;二是提供財政項目支助。這方麵外國的經驗值得借鑒,國際上大多數發達的國家對社會(hui) 團體(ti) 都不同程度地在稅收政策上予以傾(qing) 斜,但要求所有免稅的收入必須用於(yu) 與(yu) 章程所規定的宗旨相符的事業(ye) ,不能在會(hui) 員中分配。4三是政府應製定和出台對社團在收費、培訓等方麵享有的優(you) 惠政策,這是解決(jue) 製約發展的“瓶頸”難題。四是,政府應積極出台有利於(yu) 社團發展的保障政策,在社會(hui) 保險、養(yang) 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方麵給予從(cong) 事社團工作的專(zhuan) 職人員相應待遇,製定鼓勵大學生、研究生、社會(hui) 各界有識之士到社團工作的具體(ti) 措施。

  其次,政府有關(guan) 部門應當盡快製定《社會(hui) 團體(ti) 財務管理辦法》,建立完善的社會(hui) 團體(ti) 財務管理製度,以保證社會(hui) 團體(ti) 的經濟活動順利進行。並且,要重新製定社會(hui) 團體(ti) 的會(hui) 費收費標準。會(hui) 費應是社會(hui) 團體(ti) 經費來源的主要渠道,但現行的會(hui) 費標準已經不能適應社會(hui) 團體(ti) 客觀實際發展的需要,目前社會(hui) 團體(ti) 會(hui) 費標準是:單位會(hui) 員不論大小、效益好壞都按統一標準收取會(hui) 費,缺乏靈活的收費機製;事業(ye) 單位和個(ge) 人會(hui) 費標準偏低;對違反規定收取會(hui) 費的行為(wei) 沒有相應的處罰辦法。因此,政府有關(guan) 部門應對現行社會(hui) 團體(ti) 會(hui) 費標準進行重新製定,以增強社會(hui) 團體(ti) 活力。

  再次,完善社團激勵製度。政府在財政項目的支助方式上,不是簡單的撥款,而是采取項目招標。社會(hui) 團體(ti) 每年要精心選擇項目,作出翔實的項目報告。項目內(nei) 容符合政府的意願,方能得到批準。項目確定後,政府要與(yu) 社會(hui) 團體(ti) 簽訂項目合作協議,並隨時進行監控管理。項目結束後,社會(hui) 團體(ti) 要進行總結,政府驗收評估。5同時,通過政府和社團自身的共同努力,在社團專(zhuan) 職工作人員的勞動人事管理製度、人事檔案管理製度、收入分配和考核獎懲製度等規定要盡快製定落實。

  (2)解決(jue) 專(zhuan) 職、專(zhuan) 業(ye) 人員短缺問題。將社團工作專(zhuan) 業(ye) 化和職業(ye) 化。一方麵,社會(hui) 要培養(yang) 社團工作的專(zhuan) 業(ye) 人才,以充實社團工作人員隊伍,提高社團工作的專(zhuan) 業(ye) 化水平;另一方麵,明確社團工作人員的晉升通道和退出機製。建議仿照政府公務員的職務序列和一般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的職稱序列,建立可以與(yu) 上述兩(liang) 個(ge) 序列對等交流的社團職務和職稱序列。這樣,既可以解決(jue) 相當部分有一定專(zhuan) 業(ye) 素養(yang) 的年輕人的就業(ye) 問題,又能更大限度地提高社團工作的專(zhuan) 業(ye) 化與(yu) 規範化程度。最後,政府製定相關(guan) 政策,確保社團專(zhuan) 職工作人員的待遇和社會(hui) 保障,並健全社團工作人員激勵機製,從(cong) 根本上改變社團長期從(cong) 業(ye) 人員資源缺乏的狀況。

  2.加強社團軟實力建設,完善社團內(nei) 在機製

  首先,要尋求適合社會(hui) 團體(ti) 性質和特點的治理結構。社會(hui) 團體(ti) 的治理結構涉及到對其權力機關(guan) (指社員大會(hui) 或者社員代表大會(hui) )、執行管理機關(guan) (指理事會(hui) )和監察機關(guan) (有些社團設有監事會(hui) )的設立以及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對這些機關(guan) 進行權利、義(yi) 務和責任的界定和合法性審查,使其內(nei) 部能夠達到一種互相製約平衡機製。實現《社會(hui) 團體(ti) 登記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社會(hui) 團體(ti) “民主的組織管理製度、執行機構的產(chan) 生程序、負責人的條件和產(chan) 生、罷免的程序”“召開成員大會(hui) (或者代表大會(hui) ),通過章程產(chan) 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這就意味著社會(hui) 團體(ti) 的人事任命權不應該由黨(dang) 政機關(guan) 包攬,而應該依照章程和社團總會(hui) 決(jue) 議來確定。良好的治理結構可以使社會(hui) 團體(ti) 的成員意誌順暢地上升為(wei) 社團意誌,使社會(hui) 團體(ti) 的負責人真正對社會(hui) 團體(ti) 的全體(ti) 成員和社會(hui) 團體(ti) 的整體(ti) 利益負責。其次,在管理體(ti) 製上,從(cong) 製度上明確社團在社會(hui) 事務方麵的職能和權限,行政部門負責宏觀決(jue) 策和部分監督職能,決(jue) 策論證和微觀服務職能可以逐步交給有資質的社團;再次,在運行機製上,一是構建以會(hui) 員為(wei) 核心的權力體(ti) 製,健全權力、決(jue) 策、執行和監督製度,完善激勵、懲罰機製和決(jue) 策失誤追究製度,並根據社團特色和專(zhuan) 長建立有利於(yu) 發展的拓展性機構。二是構建網絡平台。可以由行政部門或學會(hui) 牽頭,構建網絡平台,打造信息網絡和電子社務建設,實現開放、便捷和高效的服務及管理;最後,在自律機製上,不斷加強規章製度建設,建立健全以章程為(wei) 核心內(nei) 容的民主選舉(ju) 、民主決(jue) 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達到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目的。

  (二)從(cong) 政府及社會(hui) 推動角度出發,加強社團法律機製和監督機製建設,加大轉變政府職能力度

  1.完善相關(guan) 法律機製。通過法律的手段來明確社會(hui) 團體(ti) 的屬性、地位宗旨、組織形式、管理體(ti) 製、經費來源、財產(chan) 關(guan) 係、內(nei) 部製度、人員保障、登記管理、權利義(yi) 務及其與(yu) 社會(hui) 成員、其他社會(hui) 組織、政府的關(guan) 係等。政府部門應盡快把培育和規範管理教育社團的法規建設提上日程,形成與(yu) 國家的方針政策相配套,行之有效的社團管理體(ti) 係。目前,重慶市在法製建設方麵還是空白。

  2.完善管理監督製度,建立信息公開和評估製度。承擔了政府職能、接受政府采購和享受稅收優(you) 惠的社會(hui) 團體(ti) ,應當向社會(hui) 公開信息,包括年度工作報告、政府支持資金的使用情況、公益項目實施情況等。同時推行社團評估製度,通過評估甄別社團的優(you) 劣情況,作為(wei) 公眾(zhong) 捐贈和政府支持的重要參考依據。具體(ti) 做法:一是要求社團建立誠信承諾製度,打造品牌、口碑和形象;二是推行信息披露製度,促使社團自覺接受社會(hui) 監督;三是建立專(zhuan) 業(ye) 化的評價(jia) 體(ti) 係和開展民間評估;四是政府管理、行業(ye) 自律、社會(hui) 監督多管齊下;五是加強社會(hui) 輿論和新聞媒體(ti) 的監督作用。尤其使社團建立起嚴(yan) 格、統一的財務管理製度和財務監督製度,讓其活動的開展、財務收支、人員使用情況和每筆捐贈的獲得和使用流向都趨於(yu) 透明化,這就為(wei) 它們(men) 生存、發展、建立信譽與(yu) 贏得社會(hui) 支持獲得了成功的重要因素。

  3.加大配套行政體(ti) 製改革,轉變行政職能。政府各部門要逐步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自主解決(jue) 、市場機製能夠自行調節、社會(hui) 組織通過自律能夠解決(jue) 的事項轉移出去,並明確要求將各項職能通過授權、委托及其他適當方式依法轉移給社會(hui) 團體(ti) 。政府各部門還要對各自承擔的職能進行全麵梳理和分解,並結合政府機構改革,明確轉移事項。具體(ti) 可將社會(hui) 事務、微觀經濟調節職能以及專(zhuan) 業(ye) 服務職能歸還、轉移或委托給具有相應能力的社會(hui) 團體(ti) 承擔。建立以項目為(wei) 導向的政府購買(mai) 服務機製,政府各職能部門將購買(mai) 社會(hui) 組織公共服務的資金,列入部門年度預算,實行對委托方和承接方的雙向評估,在實施中,可具體(ti) 規定社會(hui) 組織承接政府公共服務項目的條件,並規定相關(guan) 組織作為(wei) 政府購買(mai) 社會(hui) 團體(ti) 公共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在承接項目前組織有關(guan) 專(zhuan) 家對社會(hui) 團體(ti) 的資質、能力、信譽、業(ye) 績等進行評估,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進行全程跟蹤和監督,在項目完成後進行績效評估和資金使用狀況的審計。

  下一步還應結合深入的事業(ye) 單位改革,打破這種政府和準政府組織一統天下、部門職能資源在內(nei) 部循環的封閉局麵,真正實現政社相對分離,給予社會(hui) 團體(ti) 的參與(yu) 空間。

  (三)從(cong) 政府和社會(hui) 團體(ti) 雙方互動角度來說,政府與(yu) 社會(hui) 團體(ti) 應建立合作機製

  要建立規範的政府與(yu) 社會(hui) 團體(ti) 的合作機製。在這個(ge) 合作過程中,政府管規劃,管合約,管標準,管招標,管評估,管質量,管買(mai) 單。而各類社會(hui) 團體(ti) 主要是以其相應資質爭(zheng) 取公共項目和政府的資助,提供社會(hui) 管理和公共服務。大量實踐證明,這種政社分工、合約服務的機製的確能夠節約成本,提升質量,便於(yu) 管理,容易問責。這個(ge) 創新需要做的工作:首先是要通過法規或者規章的形式,對政府與(yu) 社會(hui) 團體(ti) 合作做出規範性要求;第二是要指定具體(ti) 部門梳理公共服務項目的性質,同時對社會(hui) 團體(ti) 的種類和資質能力進行評估和歸類;第三是根據項目和社會(hui) 團體(ti) 的視情況製定可行性年度購買(mai) 計劃,並將年度購買(mai) 計劃與(yu) 財政預算掛鉤;第四是由相關(guan) 部門製定服務項目的執行標準並確定評估程序與(yu) 驗收激勵辦法;第五是由政府機構根據國家“招投標法”選擇公共項目的具體(ti) 承擔者並進行合約管理;第六是由合約管理部門組織進行評估與(yu) 驗收,確保服務項目的質量。

  為(wei) 實現政府與(yu) 社會(hui) 團體(ti) 的及時溝通、良性互動,可設政府與(yu) 社會(hui) 團體(ti) 合作的新型工作平台如設立市民中心、社團服務中心和街道社會(hui) 團體(ti) 聯合會(hui) 等。有關(guan) 職能部門和社會(hui) 團體(ti) 積極利用工作平台開展各種征詢意見和服務活動。另以社團服務中心為(wei) 載體(ti) ,承接區、街道兩(liang) 級政府轉移的職能,為(wei) 基層社會(hui) 組織服務,對社區群眾(zhong) 團體(ti) 實行備案管理,對誌願者提供管理和服務。這一合作模式為(wei) 社會(hui) 團體(ti) 可提供惠及百姓的服務平台、整合資源的合作平台、購買(mai) 服務的承載平台,緩解社區管理成本較高、效率較低以及社區服務難以滿足群眾(zhong) 需求的問題。還可在區、街道兩(liang) 級成立社會(hui) 團體(ti) 聯合會(hui) ,建立政社合作平台。每個(ge) 聯合會(hui) 都設黨(dang) 支部,將支部建在社會(hui) 團體(ti) 上。街道內(nei) 的社會(hui) 團體(ti) 都是社會(hui) 團體(ti) 聯合會(hui) 的會(hui) 員,基層的社情民意通過社會(hui) 組織傳(chuan) 遞給政府,政府的方針政策通過社會(hui) 團體(ti) 傳(chuan) 達到基層群眾(zhong) ,很好地發揮社會(hui) 組織的橋梁紐帶作用。新型政社合作平台的建立為(wei) 促進政府與(yu) 社會(hui) 團體(ti) 合作、交流,充分發揮社會(hui) 團體(ti) 的服務功能,創新公共服務和社會(hui) 管理模式創造了更為(wei) 便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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