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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改革三十年:擴大企業自主權試點

發稿時間:2011-07-03 00:00:00   來源:中國工業(ye) 新聞網  

  粉碎“四人幫”以後,鄧小平關(guan) 於(yu) 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一係列重要論述,打開了長期禁錮人們(men) 頭腦的思想禁區。人們(men) 開始用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的觀點,對經濟體(ti) 製的一些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重新思考,經濟體(ti) 製改革的問題也被重新提上了議事日程。

  1978年10月,經國務院批準,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選擇了不同行業(ye) 具有代表性的重慶鋼鐵公司、成都無縫鋼管廠、寧江機床廠、四川化工廠、新都縣氮肥廠和南充絲(si) 綢廠6家地方國營工業(ye) 企業(ye) 率先進行了“擴大企業(ye) 自主權”試點。改革的主要內(nei) 容,是逐戶核定企業(ye) 的利潤指標,規定當年的增產(chan) 增收目標,允許在年終完成計劃以後提留少量利潤,作為(wei) 企業(ye) 的基金,並允許給職工發放少量獎金。雖然隻是微不足道的小小權利,卻在當年第四季度計劃的超額完成中收到了預想不到的效果,並顯示出巨大的潛力。四川省的“擴大企業(ye) 自主權”試點,成為(wei) 國有企業(ye) 改革乃至城市經濟體(ti) 製改革起步的標誌。

  1979年1月31日,中共四川省委發出《關(guan) 於(yu) 地方工業(ye) 擴大企業(ye) 權力,加快生產(chan) 建設步伐的試點意見》,把試點的工業(ye) 企業(ye) 由6戶擴大到100戶,同時在40戶國營商業(ye) 企業(ye) 中也進行了擴大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試點。

  四川省擴權試點的主要做法是:在計劃管理上,允許企業(ye) 在國家計劃之外,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自行製定補充計劃,對於(yu) 國家計劃中不適合市場需要的品種規格也可以修改。在物資管理上,除少數關(guan) 係國計民生的產(chan) 品、短線產(chan) 品和炸藥等危險產(chan) 品仍由國家統購統配外,大部分生產(chan) 資料可以進入市場,企業(ye) 與(yu) 企業(ye) 之間可以不經過物資部門直接訂立供貨合同,也可以在市場上采購來滿足自己的需要,企業(ye) 也可以自銷一部分產(chan) 品。在國家與(yu) 企業(ye) 的利潤分配上,在保證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企業(ye) 可以根據自己經營的好壞分享一定的利潤,並可用於(yu) 企業(ye) 的挖潛、革新改造、集體(ti) 福利和職工的獎金。在勞動人事管理上,企業(ye) 有權選擇中層幹部,招工擇優(you) 錄取和辭退職工。

  1979年4月5日,中共中央召開工作會(hui) 議。為(wei) 了在全國範圍內(nei) 搞好國營企業(ye) 改革試點,明確提出要擴大企業(ye) 自主權,把企業(ye) 經營好壞同職工的物質利益掛起鉤來,要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明確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權限。根據中央工作會(hui) 議確定的方針,當年4月13~20日,原國家經委召集京津滬三市的首都鋼鐵公司、北京清河毛紡廠、天津自行車廠、上海柴油機廠、上海汽輪機廠等8戶企業(ye) 和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在北京召開座談會(hui) ,討論企業(ye) 管理體(ti) 製改革問題。5月25日,原國家經委、財政部等6部委聯合發出通知,確定在8戶企業(ye) 中進行擴大經營管理自主權的改革試點。《通知》要求,通過改革,要著重解決(jue) 11個(ge) 問題:主管部門要在今年內(nei) 對企業(ye) 實行“五定”(即定生產(chan) 方向、生產(chan) 規模、燃料動力、原材料來源和協作關(guan) 係);企業(ye) 的人財物、產(chan) 供銷,由企業(ye) 主管部門綜合平衡,統一安排;主管單位安排生產(chan) 建設計劃時,對所需要的物質條件必須保證;試行企業(ye) 利潤留成;從(cong) 1979年起,企業(ye) 計提的折舊基金,70%留給企業(ye) ;新產(chan) 品試製費用按一定比例,在企業(ye) 利潤中留用;企業(ye) 有權申請產(chan) 品出口,參與(yu) 外貿談判,並取得外匯留成;企業(ye) 在招工計劃內(nei) 擇優(you) 錄取職工;職工提出合理化建議,有經濟效益者,企業(ye) 可予以獎勵,職工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企業(ye) 可予以處分直至開除;經營管理好的企業(ye) ,在調整工資時,職工的升級麵可以略高於(yu) 平均水平;在定員、定額內(nei) ,企業(ye) 有權決(jue) 定機構設置,並任免中層以下幹部。

  為(wei) 了規範迅速推開的擴大企業(ye) 自主權試點,1979年7月13日,國務院頒發了有名的第一個(ge) “擴權十條”,即《關(guan) 於(yu) 擴大國營工業(ye) 企業(ye) 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幹規定》。同時頒發的,還有《關(guan) 於(yu) 國營企業(ye) 利潤留成的規定》、《關(guan) 於(yu) 開征國營企業(ye) 固定資產(chan) 稅的暫行規定》、《關(guan) 於(yu) 提高國營工業(ye) 企業(ye) 固定資產(chan) 折舊率和改進折舊費使用辦法的暫行規定》、《關(guan) 於(yu) 國營工業(ye) 企業(ye) 實行流動資金全額信貸的暫行規定》等5個(ge) 文件。這5個(ge) 文件是改革開放以來關(guan) 於(yu) 企業(ye) 改革的第一批文件,對各地的企業(ye) 改革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擴大企業(ye) 自主權的改革措施,給企業(ye) 帶來前所未有的活力。到1979年底,四川省84戶試點工業(ye) 企業(ye) 比1978年工業(ye) 總產(chan) 值增長14.7%,利潤增長33%,上繳利潤增長24.2%。四川的經驗,對全國工業(ye) 企業(ye) 產(chan) 生了極大的震動。繼四川之後,雲(yun) 南、北京等地也相繼對所屬的地方國營工業(ye) 企業(ye) 進行了擴大企業(ye) 自主權的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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