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試點”要法製化
發稿時間:2011-07-03 00:00:00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作者:黨(dang) 國英
目前各類改革試點的確存在不少問題。一是一些不需要的試點也去試;二是有的試點工作安排的時間過長;三是有的試點鋪的麵太大;四是有時試點的隨意性比較強
在社會(hui) 經濟領域所進行的改革,很多情形下是衝(chong) 破既有製度束縛的過程。有的改革還和既有法律形成直接衝(chong) 突。當出現了這種情形,可能引起法律糾紛,給法院裁決(jue) 帶來麻煩,也造成利益關(guan) 係的紊亂(luan) 。在更多的情形下,我們(men) 的改革會(hui) 進行一些“試點”,這也有可能和既有法律發生衝(chong) 突。
搞改革,當然難免與(yu) 既定法律發生衝(chong) 突,並需要對一些不合時宜的法律作出修訂,甚至需要廢除一些法律。但在法律還沒有修訂或廢除之時,政府職能部門安排的改革試點難免影響到法律的嚴(yan) 肅性。如果試點工作不做規範,有時候也會(hui) 影響到政令通暢,降低國家行政效率。能不能有一種製度安排,既能給改革試點開綠燈,又不妨礙法律的嚴(yan) 肅性?筆者以為(wei) 這個(ge) 問題很值得考慮。
目前各類改革試點的確存在不少問題。一是一些不需要的試點也去試;二是有的試點工作安排的時間過長;三是有的試點鋪的麵太大;四是有時試點的隨意性比較強。例如,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hui) 決(jue) 定要實行土地承包權的長久不變,到現在也沒有修改相應法律,隻在個(ge) 別地方安排了試點。這個(ge) 改革很急迫,人大常委會(hui) 可先修訂法律,由各地自己出台細則去貫徹新的法律。各地隻需要經過短期試點就可以出台實施細則。再如,省直管縣的相關(guan) 試點工作也有很長時間了,該有個(ge) 結果了。還有,重慶和成都的城鄉(xiang) 統籌改革試點時間也不短了,有的做法比較成熟,也應該向全國推開了。
改革試點工作如果能實行法製化、規範化,有可能更好地推進改革。筆者以為(wei) 要注意以下幾個(ge) 方麵:
對於(yu) 與(yu) 既有法律有衝(chong) 突的改革試點,有關(guan) 部門可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授權。授權以後,試點地區的試點方案可替代相關(guan) 法律條文,具有法律效力。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可建立相關(guan) 機構(如改革委員會(hui) ),專(zhuan) 門審查試點方案、跟蹤試點過程、擬議法律的修訂辦法。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可賦予其下設委員會(hui) 以授予權,令其統籌試點工作。
試點工作應該有期限。一項改革試點,不能無限期進行,最後不了了之。試點最長不應超過3年。重大的改革試點可分項進行,盡量避免攪和在一起相互掣肘。改革試點結束以後,應該形成總結報告,明確試點內(nei) 容是否可作為(wei) 立法或法律修訂的依據,或作為(wei) 政府工作條例。這一點很重要。我們(men) 的試點工作的期限太不確定,先試就有利益,以致其他地方拚命想擠進試點範圍,造成試點失控。
有的改革可以不搞試點。有些方麵的改革在事先可做一些調查研究;對實施方案可做多方麵論證。方案基本成熟以後就可頒布實施,不必試點。例如,前些年搞擴大鄉(xiang) 鎮自主權試點,到現在也沒有形成全國實施的方案。依筆者看,這項改革就不必搞試點。
試點工作要有程序。一些試點工作相關(guan) 部門應全程跟蹤,並做階段性評估。涉及中央和地方權益劃分的試點項目,分工與(yu) 責任應明確。試點的主管部門也應明確,不能幾個(ge) 部門扯皮推諉。
試點的範圍應明確。沒有被列為(wei) 試點地區的地方,應按既有法規辦事,不得隨意出台政策與(yu) 既有法規相抵觸。隻要試點工作有個(ge) 時間安排,非試點地區對改革有個(ge) 盼頭,也不大可能自作主張搞試點。
試點應合理確定各級政府權限,特別是中央和省級政府之間的權限。與(yu) 國家法規相抵觸的改革試點應由中央直接安排;與(yu) 地方法規相抵觸的改革試點可由地方安排。
按以上原則來安排改革試點,看起來會(hui) 使改革速度放慢,其實不然。這樣做可以減少改革摩擦,明確改革責任,防止試點工作的疲遝,減少地方的機會(hui) 主義(yi) 行為(wei) ,從(cong) 而更有利於(yu) 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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