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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有分權製衡才能消除“村霸”

發稿時間:2016-09-29 10:29:05   來源:《環球時報》2014年4月10日    作者:王占陽

  從(cong) 政治角度看,解決(jue) 農(nong) 村問題的根本出路,就在於(yu) 落實憲法村民民主自治條款的基本精神。而要落實這種基本精神,那就必須在村民民主選舉(ju) 的基礎上實行分權製衡。
 
  首先,隻有通過真正的民主選舉(ju) 才能消除村霸現象。村民自治至少有兩(liang) 個(ge) 要義(yi) 。一是村民自治的主體(ti) 是村民,自治的實質是村民當家做主。所以,它不能是村幹部、少數農(nong) 村黨(dang) 員或是縣鄉(xiang) 幹部通過村幹部當家做主,否則它就不是村民自治了。二是村民自治隻有通過民主才能實現,即不被少數人操控的真正的民主選舉(ju) 。
 
  鄧小平早在1978年明確指出:“我們(men) 的生產(chan) 隊為(wei) 什麽(me) 不搞民主?隊長不合格就淘汰,社員應該有權利,現在有些幹部權力大得很,包辦選舉(ju) ,幾個(ge) 人說了算。所以現在農(nong) 村有霸,出霸王。”這就是鄧小平主導製定的八二憲法村民自治條款的最重要的憲法精神。隻有實行真正的民主選舉(ju) ,才可能消除村霸現象,實現村民當家做主。
 
  實行村民民主自治是憲法的明文規定。當前農(nong) 村出現的一係列嚴(yan) 重問題,不是貫徹憲法村民自治條款所導致的,反而是它未得到應有的落實以至於(yu) 出現了嚴(yan) 重倒退。
 
  其次,隻有通過分權製衡才能保障和恢複真正的民主選舉(ju) 。八二憲法頒布後,村民民主自治曾有蓬勃發展,但後來卻出現了越來越多、越來越嚴(yan) 重的鄉(xiang) 鎮幹部、村霸、宗族勢力等等操縱選舉(ju) 和賄選的問題,進而又導致了其他如涉及土地征用等一係列的嚴(yan) 重問題,這又是為(wei) 什麽(me) 呢?
 
  有人說,這表明中國人不適於(yu) 搞民主,特別是農(nong) 民不適於(yu) 搞民主。但實際上,這是由民主發展不充分、某些環節還缺乏民主所導致的。“民主”實際是由一係列製約權力的製度安排所構成的。在這個(ge) 製度鏈條中,民主的首要環節無疑是民主選舉(ju) ,第二個(ge) 環節就是分權製衡。
 
  人類政治經驗表明,民主選舉(ju) 之後還須分權製衡,才能把權力進一步地關(guan) 進籠子裏。否則,當選者的權力就會(hui) 高度集中,成為(wei) 任期內(nei) 的獨裁者,進而導致大量專(zhuan) 製、腐敗現象的出現。在最近的烏(wu) 克蘭(lan) 事件中,就有這種製度性的導火索。
 
  在我國的村民自治中也存在著這種問題。當初設計村民民主自治製度時,對於(yu) 民主選舉(ju) 後的分權製衡缺乏相應的製度安排。比如,按照現行規定,雖有村委會(hui) 和村民會(hui) 議兩(liang) 個(ge) 機構,但又規定村民會(hui) 議由村委會(hui) 召集,不是村民會(hui) 議可定期自行召集。這就使村委會(hui) 想召集村民會(hui) 議就召集,不想召集就不召集。村民會(hui) 議也就難以履行職能、發揮作用、製約村委會(hui) ,村委會(hui) 特別是村主任的權力高度集中、缺乏製約。
 
  由於(yu) 缺乏分權製衡,在農(nong) 村,尤其是在一些經濟利益較多的地方,每隔三年選舉(ju) 產(chan) 生的無疑就是“土皇帝”。他們(men) 先用賄選等方法獲得權力,再用這種不受製約的權力獲得更大的非法利益……如此循環往複,一方麵,少數村幹部越來越富裕和專(zhuan) 橫,幹群關(guan) 係越來越緊張;另一方麵,選舉(ju) 也越來越劣質化了,以至於(yu) 成為(wei) 了徹頭徹尾的假民主。
 
  因此,保障農(nong) 村的民主選舉(ju) 、民主自治的一項根本之策,就是在農(nong) 村實行村委會(hui) 和村民會(hui) 議“兩(liang) 權分立”的分權製衡。隻有把當選村幹部的權力關(guan) 進製度的籠子裏,使之不能和不敢以權謀私,才能製止賄選、操縱選舉(ju) 的動機,也才能普遍地構建起清正廉潔的農(nong) 村政治。這就是我國當前迫切需要的一項重要改革。▲(作者是中央社會(hui) 主義(yi) 學院政治學教授)
 
  (原題:《村民自治急需分權製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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