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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坎轉機"是我國村民自治建設的新曙光

發稿時間:2016-09-29 10:28:42   來源:作者賜稿    作者:王占陽

  烏(wu) 坎事件的合理解決(jue) 令人欣慰、令人振奮,更讓人看到了中國憲政民主事業(ye) 的新曙光,特別是看到了村民自治建設的新曙光。

  一、烏(wu) 坎事件有其全國性的製度根源,它的合理解決(jue) 也具有全國性的普遍意義(yi)

  烏(wu) 坎事件的根源和核心實際是村民自治問題,事件獲得合理解決(jue) 的最大關(guan) 鍵也正是在於(yu) 肯定了通過村民民主選舉(ju) 產(chan) 生的“烏(wu) 坎村村民臨(lin) 時代表理事會(hui) ”的合法性,即對村民自治給予了充分的尊重和肯定。雖然這一“臨(lin) 時代表理事會(hui) ”將來肯定會(hui) 為(wei) 正式選舉(ju) 產(chan) 生的村委會(hui) 所取代,村支部將來也會(hui) 重新選舉(ju) 產(chan) 生,但是,如果沒有意外,烏(wu) 坎村的“村民當家做主”肯定就會(hui) 從(cong) 此建立起來了。

  雖然“烏(wu) 坎轉機”本身還隻是一個(ge) 個(ge) 案,但它同時更對深化村民自治改革、徹底落實和保障村民自治、普遍實現“村民當家做主”具有全國性的示範和先導意義(yi) 。

  這是因為(wei) ,烏(wu) 坎事件的爆發不僅(jin) 有其特定的具體(ti) 根源,而且更有其全國性的普遍根源。這種根源就是:村民自治在頗大的程度上沒有得到落實。在許多地方,不是村民自治,而是村民被治。在村裏真正當家做主的不是普通村民,而是村支書(shu) 或村長及其助手。這些人利用手中不受製約的權力上下勾結、官商勾結、以權謀私,嚴(yan) 重侵犯村民的切身利益,在全國範圍內(nei) 導致了大量的群體(ti) 性事件。眾(zhong) 所周知,烏(wu) 坎村事件也是因為(wei) 村支部和村委會(hui) 大肆侵犯村民利益而爆發的。

  不僅(jin) 如此,這種“村民被治”和村民利益遭到嚴(yan) 重侵犯的現象,實際還有其更深刻的製度根源。

  不難想象,如果遵循民主程序,當幾乎全村13000名村民都起來反對村支部和村委會(hui) 時,隻是通過平和的改選就足以解決(jue) 問題了,根本就不可能爆發如此嚴(yan) 重的官民對峙和警民衝(chong) 突。那麽(me) ,為(wei) 什麽(me) 這種原本屬於(yu) 村民自治範圍的事情又把地方政府牽涉進來了,形成了那麽(me) 大的風波,以至於(yu) 高層領導都不得不介入呢?這就不能不令人深思了。

  就比較直接的製度原因來說,之所以會(hui) 形成這種村幹部專(zhuan) 橫、掠奪、村民被迫奮起反抗的對抗局麵,一是因為(wei) 村內(nei) 選舉(ju) 被少數人所操縱,選舉(ju) 是假選舉(ju) ,或者是選舉(ju) 舞弊很嚴(yan) 重,致使“村民當家做主”無以實現,真正實現的隻是“村幹部當家作主”。二是因為(wei) 沒有設計和安排村級分權製衡體(ti) 製,以至於(yu) 每次或真或假的選舉(ju) 產(chan) 生的都是握有不受製約權力的村幹部,他們(men) 在兩(liang) 次換屆選舉(ju) 之間就是村級獨裁者,這就使之有可能利用自己手中的這種權力,通過侵犯、侵占、侵吞村民的利益而發財,然後再用這筆不義(yi) 之財向上賄賂地方官員,以謀得其對自己連任的暗中支持,向下對村民實行賄選,以直接實現當選和連任。由此,也就形成了一種權錢結合的低投入、高產(chan) 出、可持續的特殊利益的生產(chan) 線,以至於(yu) 相當數量的村幹部和地方官員都對此樂(le) 此不疲。

  那麽(me) ,我們(men) 再追問:為(wei) 什麽(me) 會(hui) 出現許多村級選舉(ju) 會(hui) 被少數人所操縱、以至於(yu) 許多地方都是“村幹部當家作主、村民被治”的現象呢?在這裏,除了純粹地方性的原因外,也有兩(liang) 種深層次的思想原因和體(ti) 製原因。

  一是沒有解決(jue) 好黨(dang) 的領導與(yu) 村民當家做主的關(guan) 係。在黨(dang) 政不分、以黨(dang) 代政的曆史慣性下,仍然缺乏放手發展基層民主政治、放手落實基層群眾(zhong) 自治製度的思想準備,總是不由自主地想“以黨(dang) 治民”、“以黨(dang) 控民”,想以黨(dang) 的係統直接控製社會(hui) 細胞,控製到村和居委會(hui) ,想以“加強黨(dang) 的領導”為(wei) 名通過村支部直接掌控村級權力。這就必然會(hui) 與(yu) 村民的自治權發生矛盾和衝(chong) 突,必然會(hui) 出現自上而下地幹預、操控村級選舉(ju) 、破壞村民自治的種種不良現象,必然會(hui) 使村幹部的權力越來越不受製約,從(cong) 而使村級腐敗和地方官員的腐敗問題越來越嚴(yan) 重,使村民與(yu) 嚴(yan) 重腐敗的村幹部和地方官員的矛盾越來越大,使農(nong) 村的(特別是城鄉(xiang) 結合部的)群體(ti) 性事件越來越多、越來越嚴(yan) 重,使原本屬於(yu) 村民自治範圍的問題越來越擴散為(wei) 了官民關(guan) 係、黨(dang) 群關(guan) 係、警民關(guan) 係問題,也使執政黨(dang) 和政府的形象也受到了越來越大的傷(shang) 害。這次的烏(wu) 坎村事件顯然也是這種思想慣性、體(ti) 製偏差及其普遍邏輯的具體(ti) 產(chan) 物,因而也是全國諸多同類現象中的一個(ge) 具體(ti) 案例。

  二是兩(liang) 種不受製約的權力相結合必然導致嚴(yan) 重惡果。現在的鄉(xiang) 鎮級和縣級選舉(ju) 基本上仍然是走形式,這種形式上的選舉(ju) 之後形成的權力結構又不是分權製衡的,而是高度集中的,這就使之也成為(wei) 了不受製約的權力。村級權力與(yu) 鄉(xiang) 鎮級、縣級權力緊密相聯,這就很容易出現這兩(liang) 種不受製約的權力上下勾結、相互利用、以權謀私、共同侵犯農(nong) 民利益的現象,特別是在經濟利益較多的城鄉(xiang) 結合部等涉及土地問題的地方,就更是如此。這同時也使縣級以上的不受製約的權力有可能通過縣級和鄉(xiang) 鎮級權力一直連結到村級村權力,從(cong) 而形成一個(ge) 長長的特殊利益集團的利益鏈條,而這個(ge) 利益鏈條的基礎就是自上而下的不受製約的權力體(ti) 係,這個(ge) 利益鏈條所要鯨吞的也主要是農(nong) 民的土地利益。為(wei) 什麽(me) 有些人總想以村支部剝奪農(nong) 民的自治權?恐怕以此攫取巨大的土地利益更是其中的深層原因。這就更與(yu) 黨(dang) 的性質和任務背道而馳了。至少在客觀上,剝奪農(nong) 民的自治權最有利於(yu) 特殊利益集團,這是已被無數事實所證明了的。

  這樣,通過這種或長或短的利益鏈,一方麵,上麵的腐敗官員得以通過腐敗村官從(cong) 村民手中攫取非法利益,而且經常是獲得整個(ge) 非法利益的大頭。另一方麵,腐敗村官也得到了黨(dang) 政機關(guan) 中的有關(guan) 腐敗官員的撐腰,從(cong) 而既能“順利當選”、“連選連任”,又能在大多數村民的反對和抗議中“巍然屹立”,因而也就可以持續不斷地攫取非法利益而又不遭殃。我們(men) 在烏(wu) 坎村事件中看到的實際也是這種現象。將來事件查清後,更可以具體(ti) 地證明這一點。這就進一步表明,烏(wu) 坎事件是有其全國普遍性的製度根源的,因而也是全國同類事件的一個(ge) 縮影。

  烏(wu) 坎事件的這些全國普遍性的製度根源可以歸結為(wei) 一點,這就是在一係列的思想偏差、體(ti) 製偏差和體(ti) 製漏洞下,村民自治仍然未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以至於(yu) 在許多地方都出現了“村幹部當家作主、村民被治”的鄉(xiang) 村專(zhuan) 製體(ti) 製;於(yu) 是,“兩(liang) 種不受製約的權力相結合”、共同禍害村民的事也就越來越多、越來越嚴(yan) 重了。

  由此,廣東(dong) 省委、省政府在對烏(wu) 坎村事件的合理解決(jue) 中,充分尊重和肯定村民自治,支持和幫助村民當家作主,從(cong) 而也開始調整了黨(dang) 的領導與(yu) 村民當家作主的關(guan) 係,也就不能不具有了全國性的示範意義(yi) 和先導意義(yi) 。雖然這還隻是一個(ge) 開端,但它更是一個(ge) 非常重要的良好開端。它是在危機中打開的整個(ge) 政治體(ti) 製改革的一個(ge) 至關(guan) 重要的突破口。由此發展下去,我國的政治體(ti) 製改革就將開始進入新階段。

  二、農(nong) 民民權意識的覺醒必然導致村民自治的新發展,先進地區的新發展必然預示和引領全國新潮流

  廣東(dong) 是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前沿地區。先進地區曆來都是首先出現發展中的新問題的地區,又都是首先解決(jue) 這種新問題的地區,因而也是開風氣之先和引領曆史潮流的地區。這在世界範圍是這樣,在中國也是這樣。這在解決(jue) 新問題的新方向、新思路、新方法方麵是這樣,在從(cong) 根本上解決(jue) 新問題的製度建設方麵也是這樣。這也使烏(wu) 坎事件的合理解決(jue) 具有了全國性的示範意義(yi) 。

  烏(wu) 坎事件的出現和合理解決(jue) 無疑有其較先進地區的特殊根源,這就是農(nong) 民民權意識的較早覺醒和相對較高的維權能力。

  我特別注意到了有關(guan) 報道中的下述事實:

  從(cong) 1970年至今年,烏(wu) 坎村黨(dang) 支部書(shu) 記薛昌已經連任此職長達41年之久。他是烏(wu) 坎村的“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獨裁者。他在講到村裏的土地問題時就曾公開說過:“我想給誰就給誰,想不給你就別想拿到”。最近幾年來,在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他竟將村裏的幾千畝(mu) (一說上萬(wan) 畝(mu) )土地陸續販賣出去,賣地所得達7億(yi) 多元,而給村民的補助款隻有550元,其餘(yu) 全被當地官員和村幹部所私吞。薛昌和十幾位村幹部都蓋起了被村民稱為(wei) “別墅”的二層樓。他也成為(wei) 了一些市府官員的“財神爺”和座上賓。

  但在過去的四十年裏,烏(wu) 坎村民似乎也形成了對於(yu) 這位長命書(shu) 記的路徑依賴。四十歲左右的村民從(cong) 懂事起就知道“薛昌是村支書(shu) ”。村民們(men) 對這位長命書(shu) 記的貪贓枉法多是默認和容忍。雖然他們(men) 從(cong) 未見過選票的樣子,但村裏卻總會(hui) 貼出告示,宣告薛昌又成功連任村支書(shu) 了,其間的舞弊可想而知。今年他又“做票”造假,聲稱自己以85%的得票率當選人大代表。多年來,村民對此的反應多是“井水不犯河水”,“你做你的官,我賺我的錢”。這就默認和縱容了薛昌等村幹部的專(zhuan) 橫與(yu) 貪腐。

  這正是:有什麽(me) 樣的人民,就會(hui) 有什麽(me) 樣的官員。有什麽(me) 樣的村民,就會(hui) 有什麽(me) 樣的村幹部。但當人民的民主意識、權利意識覺醒後,一切都會(hui) 發生根本的改變。

  近幾年來,村民們(men) 越來越意識到村幹部們(men) 正在對村裏的土地玩“監守自盜”的把戲,越來越感覺必須起來去維護自己的權利。

  直到今年,村民們(men) 才從(cong) 外出打工返鄉(xiang) 的鄉(xiang) 親(qin) 口中、從(cong) 網絡上有關(guan) 民主選舉(ju) 的報道中了解到,原來憲法和法律已經確認了自己選舉(ju) 權和被選舉(ju) 權。進而,他們(men) 又在較為(wei) 先進的大環境中,繼續學習(xi) 和加深了對於(yu) 民主的理解。

  由此,“查清村委換屆選舉(ju) 情況”就成為(wei) 了村民們(men) 的一項主要訴求。

  由此,在集會(hui) 遊行中就出現了“還我人權”、“反對獨裁”、“開放選舉(ju) ”等橫幅。

  由此,就出現了富有理性和政治智慧的井然有序的維權抗爭(zheng) 。隻是在被激怒的情況下才出現了一些可以理解的不理性行為(wei) 。

  由此,才又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民主選舉(ju) 產(chan) 生了“烏(wu) 坎村村民臨(lin) 時代表理事會(hui) ”,從(cong) 而真正開始實現了烏(wu) 坎村的“村民當家做主”。

  由此,整個(ge) 烏(wu) 坎事件才得到了一個(ge) 賴以獲得具有全國普遍意義(yi) 的合理解決(jue) 的基本前提條件。

  這就表明,至少在很大的程度上,這種較高水平的基層民主的發展正是較先進地區首先出現的新事物。

  雖然現在在較後進地區也都有程度不同的村民自治,但其經濟社會(hui) 根基顯然不如烏(wu) 坎村所在的廣東(dong) 地區深厚,它所達到的水平也都不如烏(wu) 坎村。

  烏(wu) 坎村的這種民主發展更多地體(ti) 現了經濟社會(hui) 發展必然導致基層政治生活民主化的曆史趨勢,而廣東(dong) 省委、省政府對於(yu) 烏(wu) 坎事件的合理解決(jue) 也順應了這種曆史大潮,合乎了人心所向,實現了重大突破。由此,這種先進地區的官民結合的新變革也就不能不成為(wei) 了我國村民自治建設和整個(ge) 基層民主建設的新曙光。

  三、“烏(wu) 坎轉機”在我國憲政民主建設中的主要意義(yi)

  概括地說,這種意義(yi) 至少有三條。

  一是它再次啟示我們(men) ,正如小崗村實行的承包製是當時解決(jue) 農(nong) 村問題的關(guan) 鍵環節一樣,烏(wu) 坎村實行的“村民當家做主”的基層民主也是解決(jue) 現階段農(nong) 村問題的關(guan) 鍵環節。

  誠然,麵對群體(ti) 性事件,不再以“對手思維”去解決(jue) ,而是以“認真解決(jue) 好群眾(zhong) 利益問題”的誠懇態度去解決(jue) ,這已是一個(ge) 很大的進步了,確實是非常之好,非常令人欣慰,而且也有全國性的重要示範意義(yi) 。但是,既然不合理的製度安排是導致矛盾積累和激化的主要根源,那就更應從(cong) 體(ti) 製改革和製度建設著手解決(jue) 問題。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群體(ti) 性事件,而不是總是不得不去充當疲於(yu) 奔命的救火隊。

  所以,在廣東(dong) 省合理解決(jue) 烏(wu) 坎事件的各種新型舉(ju) 措中,最根本、最有長遠意義(yi) 和普遍意義(yi) 的舉(ju) 措,就是打破了“必須以村支部為(wei) 中心”的事實上的禁忌,充分地尊重和肯定了村民自治。這在實質上已是一項重大的製度創新。這種製度創新的實質也正是徹底實現和保障村民自治,即毫無保留地尊重、支持和保障“村民當家做主”。

  “村民當家做主”就是“人民當家作主”在農(nong) 村的具體(ti) 形式,就是農(nong) 村的社會(hui) 主義(yi) 政治製度。這種社會(hui) 主義(yi) 政治製度無疑應在全國範圍內(nei) 徹底推廣。唯有如此,曾經向農(nong) 民承諾的“社會(hui) 主義(yi) 天堂”才能切實降落到人間,當年農(nong) 民群眾(zhong) 為(wei) 中國革命付出的巨大犧牲才能得到應有的報償(chang) ,無數為(wei) 解放人民而流血犧牲的革命先烈才能在地下安眠,執政黨(dang) 的政治信譽和政治合法性也才能夠得以恢複和重建。也唯有如此,我們(men) 才能在農(nong) 村真正有效地構建起和諧社會(hui) ,才能大幅度地減少農(nong) 村地區的群體(ti) 性事件,也才能使黨(dang) 政機關(guan) 恢複其本來應有的秩序與(yu) 安寧。

  二是它啟示我們(men) ,落實村民自治的關(guan) 鍵在於(yu) 解決(jue) 好黨(dang) 的領導與(yu) 村民自治的關(guan) 係問題,即解決(jue) 好農(nong) 村地區的黨(dang) 的領導與(yu) 人民當家作主的關(guan) 係問題。

  在這個(ge) 問題上,鄧小平同誌說得好:“我們(men) 的生產(chan) 隊為(wei) 什麽(me) 不搞民主?隊長不合格就淘汰,社員應該有權利,現在有些幹部權力大得很,包辦選舉(ju) ,幾個(ge) 人說了算。所以現在農(nong) 村有霸,出霸王。”(《鄧小平年譜》,第379頁)

  他更指出:共產(chan) 黨(dang) “是人民群眾(zhong) 在特定的曆史時期為(wei) 完成特定的曆史任務的一種工具。”“確認這個(ge) 關(guan) 於(yu) 黨(dang) 的觀念,就是確認黨(dang) 沒有超乎人民群眾(zhong) 之上的權力,就是確認黨(dang) 沒有向人民群眾(zhong) 實行恩賜、包辦、強迫命令的權力,就是確認黨(dang) 沒有在人民群眾(zhong) 頭上稱王稱霸的權力。”(《鄧小平文選》第1卷第217-218頁)

  他還明確指出:“黨(dang) 的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領導人民當家作主。整個(ge) 國家是這樣,各級黨(dang) 的組織也是這樣。”(《鄧小平年譜》第685頁)

  鄧小平所說的“黨(dang) 政分開”實際還包括了“黨(dang) 與(yu) 群眾(zhong) 團體(ti) 等等之間分權”這個(ge) 重要內(nei) 容。他說:過去“很少強調必要的分權和自主權”。“過去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分過幾次權,但每次都沒有涉及到黨(dang) 同……群眾(zhong) 團體(ti) 等等之間如何劃分職權範圍的問題。”他反對“權力過分集中”,主張把那些各級領導機關(guan) “不該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放在下麵,放在……社會(hui) 單位,讓他們(men) 真正按民主集中製自行處理”,這樣就能使這些事情“可以很好辦”。(《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329、287頁)

  實際上,鄧小平理論的這些內(nei) 容已經為(wei) 解決(jue) 黨(dang) 的領導與(yu) 村民自治的關(guan) 係問題提供了基本指南,這就是:

  (1)農(nong) 村應該實行民主選舉(ju) ,實現村民當家作主,杜絕村霸現象。

  (2)農(nong) 村應該實行村民自治,自行解決(jue) 問題,而不是黨(dang) 去包辦代替,更不是黨(dang) 在農(nong) 民頭上強迫命令、稱王稱霸。

  (3)黨(dang) 的農(nong) 村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領導村民當家作主。

  (4)“黨(dang) 委如何領導?應該隻管大事,不能管小事。”(《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177頁)“黨(dang) 的領導要體(ti) 現在製定和實現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上。”(《鄧小平年譜》第685頁)

  這就是說,黨(dang) 對農(nong) 村的領導主要應是上級黨(dang) 委的政治性、宏觀性的領導,而不是以村支部剝奪農(nong) 民的自治權,更不是村支部在農(nong) 民頭上強迫命令、稱王稱霸。村支部不是一級黨(dang) 委,所以沒有“隻管大事”的職責和權力。村裏的大事隻應由村委會(hui) 來負責,而不是村支部包辦代替,這才是黨(dang) 政分開。村支部無權“製定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隻應在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下發揮某些“實現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的作用,而在這種前提下,它的這種作用實際就是搞好村級黨(dang) 建、支持村民自治、發揮黨(dang) 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雖然那時尚未實行村民自治,但這些重要指導思想實際己經先期提出了。

  實際上,這也正是從(cong) 革命黨(dang) 轉變為(wei) 執政黨(dang) 的基本思路。革命時期,支部建在村上,支部是村裏的權力中心,確實是革命的需要。但執政之後,整個(ge) 思路就必須轉變了。執政黨(dang) 就是執掌行政權的政黨(dang) 。村權力不是一級政府權力,而是農(nong) 民的自治權。這就使執政黨(dang) 不應通過事實上剝奪農(nong) 民的自治權而直接執掌村權力,而應是支持農(nong) 民充分享有自治權,即支持村民當家做主,即使是在村支部與(yu) 村委會(hui) 的關(guan) 係很和諧、甚至在人員上也基本重合時,也要以村委會(hui) 作為(wei) 村裏的權力中心。黨(dang) 對農(nong) 村的領導要主要應當“體(ti) 現在製定和實現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現在還應當體(ti) 現在領導製定有關(guan) 法律上,其次才是體(ti) 現在農(nong) 村黨(dang) 員的先鋒模範作用上。村黨(dang) 支部的中心工作應當是抓好黨(dang) 的自身建設,以使村裏的黨(dang) 員能夠發揮先鋒模範作用,而不再是象戰爭(zheng) 年代那樣是村裏的權力中心,即村支部不再是村裏的決(jue) 策中心。

  改革前國企是“黨(dang) 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製”,改革後則就是廠長負責製了。國企尚且如此,小小的村莊何以就不能如此呢?所以在“黨(dang) 政分開”的思路中本來就包含了以“民選村委會(hui) 負責製”取代“村支部負責製”這項重要內(nei) 容。村民自治法

  徹底實現和保障“村民當家做主”,這是送給農(nong) 民的大禮,也是農(nong) 民的天賦人權,農(nong) 民將會(hui) 因此獲得重大利益和根本利益,再加上新農(nong) 村建設等等,農(nong) 民必然會(hui) 普遍擁護共產(chan) 黨(dang) 。

  反之,以事實上的“以村支部為(wei) 中心”否定法律上的“以民選村委會(hui) 為(wei) 中心”,或者是以村支部、村委會(hui) 兩(liang) 個(ge) 中心相互扯皮的混亂(luan) 體(ti) 製削弱村委會(hui) 的中心地位,即想方設法以“村黨(dang) 權”否定“村民權”,以“加強黨(dang) 的領導”為(wei) 名否定“村民當家做主”,從(cong) 而處處與(yu) 農(nong) 民作對,不斷侵犯農(nong) 民利益,則就隻能使農(nong) 民與(yu) 共產(chan) 黨(dang) 漸行漸遠、離心離德,直至導致所有人都不願看到的悲劇,而這種過程同時也就是黨(dang) 的領導執政能力不斷受到削弱和下降的過程。所以鄧小平早就指出:不能搞“黨(dang) 去包辦一切、幹預一切”,“幹預太多,搞不好倒會(hui) 削弱黨(dang) 的領導。”(《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142頁,《鄧小平年譜》第1126頁)

  那麽(me) ,如果一些地方的農(nong) 村黨(dang) 員不能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又該怎麽(me) 辦呢?實際上,這跟國企裏的一些黨(dang) 員不能發揮先鋒模範作用一樣,是無關(guan) 大局的。農(nong) 民心目中的“黨(dang) ”實際主要是“北京”,而不是身邊的“熟人黨(dang) 員”。隻要“北京”切切實實地給了農(nong) 民以政策性、製度性、公共福利性的大利益,農(nong) 民就會(hui) 說共產(chan) 黨(dang) 好,就會(hui) 跟共產(chan) 黨(dang) 走,也就不可能出“陳勝吳廣”。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某些農(nong) 村黨(dang) 員表現不佳,黨(dang) 也可通過對於(yu) 農(nong) 村的原則性、宏觀性、製度性的領導,確保實現黨(dang) 對農(nong) 村的全國性領導。不僅(jin) 如此,隻要是充分地實現了“村民當家做主”,農(nong) 村黨(dang) 員就不再可能享有不受製約的村權力了,也不再會(hui) 被這種權力所腐蝕了,這對農(nong) 村黨(dang) 建將會(hui) 大有好處,對於(yu) 改善黨(dang) 的整體(ti) 形象也將大有好處。

  由此,我們(men) 也就可以判明,雖然在烏(wu) 坎事件中,已經腐敗的村支部及其控製的村委會(hui) 徹底解體(ti) 了,村民民主選舉(ju) 產(chan) 生的“村民臨(lin) 時代表理事會(hui) ”隨之成為(wei) 了唯一的權力中心,但廣東(dong) 省委、省政府仍然肯定了它的合法性,並正在與(yu) 之合作解決(jue) 問題,這並不是否定了黨(dang) 對農(nong) 村的領導,而是揚棄了過去在黨(dang) 的領導與(yu) 村民自治的關(guan) 係問題上自相矛盾、進退失據的模糊思路,不再將村支部不是村權力中心視為(wei) 否定黨(dang) 的領導了,從(cong) 而從(cong) 根本上肯定和支持了村民當家做主,即以麵對人民要求、麵對現實的改革精神,很好地踐行了“黨(dang) 的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領導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指導思想,從(cong) 而一舉(ju) 扭轉了緊張危局,並開辟了基層民主改革的新航路。

  當然,這並不是說以後就不要村支部了。村裏有那麽(me) 多黨(dang) 員,自然要有支部。隻是村裏的權力結構從(cong) 此調整和明確了,村支部與(yu) 村委會(hui) 的關(guan) 係改革了,村民自治的中心地位開始確立了,黨(dang) 的領導與(yu) 與(yu) 村民自治的關(guan) 係也隨之改革了。

  從(cong) 微觀上看,村支部不再是村權力中心了,但從(cong) 宏觀上看,黨(dang) 的領導卻大大增強了,全國都為(wei) 之振奮!這就正如鄧小平所言:黨(dang) 政分開不是削弱黨(dang) 的領導,而是改善黨(dang) 的領導;隻有改善黨(dang) 的領導,才能加強黨(dang) 的領導。我們(men) 應當從(cong) 這樣的高度看問題,而不是把黨(dang) 的領導蛻變為(wei) 控製人民的維穩工具,不是以此使黨(dang) 和人民對立起來,也不是仍然固守“革命黨(dang) ”的舊思維。這才是走向光明的正確道路。

  當然,這種徹底落實村民自治的新改革目前還隻是剛剛開始,與(yu) 之配套的村民自治權的分權製衡體(ti) 製也仍有待於(yu) 繼續創新(有些地方已有這種創新)。這種新改革的發展、完善和推廣還需要一個(ge) 相當長的發展過程。

  在這種過程中,我們(men) 也還需要通過修訂《村民委員會(hui) 組織法》或製定《村民自治法》來進一步地確立、發展和保障村民自治,特別是不能再自相矛盾地規定村支部“領導村民委員會(hui) 行使職權”了,同時應在法律上把村民代表會(hui) 議作為(wei) 製約村委會(hui) 的獨立機構的普遍製度固定下來,並使村代會(hui) 與(yu) 村委會(hui) 的任期錯開,還應明文規定禁止任何程度不同地侵犯和削弱農(nong) 民自治權、政俯包辦代替和把村委會(hui) 變成一級政府的錯誤做法(如村財鄉(xiang) 管、村幹部工資製、村幹部提拔為(wei) 鄉(xiang) 幹部、大學生“村官”、下派幹部等等),以從(cong) 各個(ge) 角度使之真正成為(wei) 一部徹底實現和保障村民自治的完備良法。

  與(yu) 此同時,我們(men) 還應根據前述鄧小平關(guan) 於(yu) 黨(dang) 政分開、村民自治的重要論述,根據依法執政、依法治國的根本原則,根據憲法第111條關(guan) 於(yu) “村民委員會(hui) 是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hui) 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ju) ”的規定,根據《村民委員會(hui) 組織法》關(guan) 於(yu) “村民委員會(hui) 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的規定,重新修訂《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農(nong) 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不再在作出與(yu) 所有這些原則和規定都相矛盾的諸如村支部是“農(nong) 村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領導和推進村級民主選舉(ju) ”,“領導村民委員會(hui)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討論決(jue) 定本村經濟建設和社會(hui) 發展中的重要問題”等規定,與(yu) 明確取消“黨(dang) 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製”一樣,也明確取消“村支部領導下的村委會(hui) 體(ti) 製”,並參照體(ti) 現了黨(dang) 政分開原則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全民所有製工業(ye) 企業(ye) 基層組織工作條例》(1986年)中關(guan) 於(yu) “企業(ye) 黨(dang) 委應當積極支持廠長行使經營管理決(jue) 策和統一指揮生產(chan) 活動的職權”,“保證廠長負責製的實施,推動和促進生產(chan) 經營和各項任務的完成”的規定,也對村支部的相當於(yu) 企業(ye) 黨(dang) 委、機關(guan) 黨(dang) 委的地位和職責做出明確的規定,即以黨(dang) 內(nei) 製度進一步地支持、確立和保障村民自治。而從(cong) 宏觀上來看,這才是真正的領導和支持村民自治。

  毋庸置疑,雖然未來的道路仍將有種種艱難險阻,但隻要沿著這種“黨(dang) 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yu) 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改革之路堅定不移地走下去,那就一定能夠迎來光明的未來。否則,如果改革進程又中斷了,那就隻能使各級黨(dang) 政機關(guan) 最後統統變成救火隊,以至於(yu) 最後的燎原大火誰都撲不滅。

  三是烏(wu) 坎事件啟示我們(men) ,保障村民自治急需一個(ge) 隔離帶,這就是經過了民主改革的縣鄉(xiang) 級政權,特別是縣級政權。有了這個(ge) 隔離帶,相對弱勢的村民自治就不再會(hui) 受到的不受製約的強勢政權的嚴(yan) 重侵害、扭曲和破壞了,從(cong) 村民自治到縣級民主政治的整個(ge) 基層民主體(ti) 係也就建立起來,大半個(ge) 中國就會(hui) 開始進入民主和諧的新時代,中國的基礎也就會(hui) 隨之穩固了。而且我相信,如果比較順利的話,再有10年左右的時間,我國即可通過積極、穩妥、有力的政治改革,而較快地實現這一偉(wei) 大的曆史飛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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