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治理是“用”而非“體”
發稿時間:2016-09-29 10:25:37 來源:浙江日報 作者:俞可平 江於(yu) 夫 杜博/采
11月15日,中共中央編譯局副局長俞可平教授應邀來杭出席浙江省社會(hui) 科學界第二屆學術年會(hui) 開幕式,並作了題為(wei) 《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幾個(ge) 重要問題》的學術報告。會(hui) 後,記者就如何深入學習(xi) 貫徹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hui) 精神,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問題對他作了專(zhuan) 題采訪。
法治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關(guan) 鍵環節
記者: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明確指出,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們(men) 如何深刻理解這一重要論斷?
俞可平:現在,全國上下都在學習(xi) 貫徹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精神。《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的總目標。這個(ge) 總目標的確立,一方麵明確了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根本方向,使各項工作有了總的抓手,另一方麵又與(yu) 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確立的全麵深化改革的總目標相銜接,從(cong) 而朝著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確立的“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總目標邁出了關(guan) 鍵性的一步。
在我看來,要真正領會(hui) 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精神,不能就依法治國談依法治國,而應把依法治國放到整個(ge)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事業(ye) 的總體(ti) 布局當中,尤其是與(yu) 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全麵深化改革的部署結合起來。這兩(liang) 次全會(hui) 之間有著內(nei) 在的聯係,三中全會(hui) 確立了全麵深化改革總目標,四中全會(hui) 提出了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後者實際上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一個(ge) 關(guan) 鍵環節,是最重要的一步。
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簡單地說就是國家治理現代化。國家治理現代化是個(ge) 總命題,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體(ti) 現了製度建構的兩(liang) 個(ge) 核心內(nei) 容,即製度設計和製度執行。在此之前,我們(men) 很多領導幹部很少關(guan) 注治理現代化概念,其實在政治學界國家治理現代化一直是這些年的熱門話題。我們(men) 現在遇到的很多問題,大都跟國家治理現代化相關(guan) ,比如說現在老百姓最頭疼的是環境汙染,首先是空氣(霧霾)、水汙染、土壤汙染,還有教育、醫療、治安,等等。這些問題就是治理的問題。如果把所有的治理問題上升為(wei) 體(ti) 製的問題,就會(hui) 給我們(men) 自己造成很大的被動。治理,更多的是工具理性,不是價(jia) 值理性;用傳(chuan) 統的術語來講,是“用”而不是“體(ti) ”。
國家治理現代化必然要求“法治”。法治既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要素,也是國家治理現代化不可或缺的要素。沒有現代的法治體(ti) 係,就沒有現代的國家治理體(ti) 係;沒有法治,就沒有國家治理的現代化。公共權力如果不遵守既定的法律規範,公民權利與(yu) 公共權力之間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界線,就不可能建立現代的國家治理體(ti) 係。在國家治理中,樹立憲法和法律的至上權威,這是法治最根本的含義(yi) 。因此,可以說,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根本途徑和基本保障。
把握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內(nei) 涵和意義(yi)
記者:把對四中全會(hui) 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精神,放到三中全會(hui) 關(guan) 於(yu) 全麵深化改革的總目標中去理解,就涉及如何理解“治理”及“國家治理現代化”這些新概念的內(nei) 涵,我們(men) 應當怎麽(me) 看?
俞可平:“治理”原來是一個(ge) 社會(hui) 學的術語,自從(cong) 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將“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wei) 全麵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後,它便成為(wei) 中國政治的熱門話語。對其含義(yi) 的種種不同解讀,甚至各種爭(zheng) 議也隨之產(chan) 生。有人認為(wei) 它是西方的政治概念,有人則認為(wei) 它在我國古代就早已有之。其實,治理就其字麵意義(yi) 而言,就是“治國理政”,作為(wei) 人類的一種基本政治活動,它存在於(yu) 古今中外的每一個(ge) 國家和每一種文明之中。然而,作為(wei) 政治學的一個(ge) 重要新概念,它則是當代的產(chan) 物。治理不同於(yu) 統治,它指的是政府組織和民間組織在一個(ge) 既定範圍內(nei) 運用公共權威管理社會(hui) 政治事務,維護社會(hui) 公共秩序,滿足公眾(zhong) 需要。治理的理想目標是善治,即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管理活動和管理過程。善治意味著官民對社會(hui) 事務的合作共治,是國家與(yu) 社會(hui) 關(guan) 係的最佳狀態。
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把“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wei) 全麵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重大的理念創新。“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或者簡稱為(wei) “國家治理現代化”,這一新的概念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創造,絕不是對西方治理理論的照抄照搬。實際上,在英文文獻中至今還沒有與(yu) “國家治理現代化”相對應的概念。國家治理現代化這一全麵深化改革的總目標,不僅(jin) 立足於(yu)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的現實,也完全符合人類政治發展的普遍趨勢。
記者: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提出,全麵推進依法治國是一個(ge) 係統工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那麽(me) ,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具體(ti) 目標和要求是什麽(me) ?
俞可平:簡而言之,現代國家治理體(ti) 係就是規範社會(hui) 權力運行和維護公共秩序的一係列製度和程序,包括規範行政行為(wei) 、市場行為(wei) 和社會(hui) 行為(wei) 的一係列製度和程序。國家治理體(ti) 係是一個(ge) 製度體(ti) 係,包括國家的行政體(ti) 係、經濟體(ti) 係和社會(hui) 體(ti) 係。國家治理涉及到三個(ge) 基本問題:由誰治理、如何治理、治理得怎樣。相應地,國家治理包括三大要素:治理主體(ti) 、治理機製和治理技術。這三個(ge) 要素,無論哪一個(ge) 都會(hui) 直接影響國家治理的質量。因此,要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提高國家治理水平,改善國家治理質量,既要提高治理主體(ti) 的素質,也要健全國家治理的製度機製,還要優(you) 化國家治理的技術和工具。
國家治理現代化有五個(ge) 主要標準:一是製度化,即公共權力運行的製度化和規範化。二是民主化,即公共治理和製度安排都必須保障主權在民和人民當家作主。三是法治,即憲法和法律成為(wei) 公共治理的最高權威。四是效率,即國家治理體(ti) 係應當有效維護社會(hui) 穩定和社會(hui) 秩序。五是協調,現代國家治理體(ti) 係是一個(ge) 有機的製度係統。
關(guan) 於(yu) 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的關(guan) 係,簡單地說,國家治理體(ti) 係和能力是一個(ge) 有機的整體(ti) ,前者是國家的製度體(ti) 係,後者是製度的執行能力。有了良好的國家治理體(ti) 係,才能夠提高國家的治理能力。反之,隻有提高國家治理能力,才能發揮國家治理體(ti) 係的作用。
記者:為(wei) 什麽(me) 要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
俞可平: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首先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和政治發展的必然要求。經過35年改革開放,我國的現代化建設到了一個(ge) 新的發展階段,我們(men) 麵臨(lin) 的任務和改革的重點都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社會(hui) 經濟的現代化日益催逼國家治理的現代化。例如,公平正義(yi) 是社會(hui) 主義(yi) 的首要價(jia) 值,沒有公平正義(yi) 社會(hui) 主義(yi) 就無從(cong) 談起。而在公平正義(yi) 方麵,我們(men) 麵臨(lin) 的挑戰非常之大。實現社會(hui) 的公平正義(yi) ,光靠發展經濟是遠遠不夠的,重要的是製度設計和製度保障。二是對改革開放35年來我國現代化建設成功經驗的總結。改革開放的過程,是我國經濟、政治和社會(hui) 全麵進步的過程。我們(men) 不僅(jin) 取得了舉(ju) 世矚目的經濟成就,也取得了無可否認的社會(hui) 政治進步。在政治進步方麵,我們(men) 的成就集中體(ti) 現在國家治理方麵。三是對我們(men) 在現代化進程新的發展階段所麵臨(lin) 的各種嚴(yan) 峻挑戰的主動回應,也是全麵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國家治理現代化是我國第五個(ge) 現代化
記者:您在演講中說,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實質上是政治現代化,對此我們(men) 如何準確理解?
俞可平:國家治理體(ti) 係的現代化也是政治現代化的重要內(nei) 容。三中全會(hui) 提出國家治理現代化就是把政治現代化提上了議事日程。為(wei) 什麽(me) 這麽(me) 說?因為(wei) 按照中央領導的權威解釋,所謂的國家治理體(ti) 係就是國家製度體(ti) 係。按照馬克思主義(yi) 經典作家的基本觀點,國家製度屬於(yu) 政治上層建築。由此不難理解,國家治理體(ti) 係的現代化就是政治現代化。
進一步說,國家治理現代化,是對馬克思主義(yi) 國家理論的重要創新,表明了我們(men) 黨(dang) 執政理念的與(yu) 時俱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也體(ti) 現了黨(dang) 執政方式的重大變化,堅持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科學執政,不僅(jin) 是我們(men) 黨(dang) 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也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本方略。國家治理的現代化,首先是製度的現代化,這就要求我們(men) 全麵推進社會(hui) 政治體(ti) 製改革,建立和完善民主的、科學的現代國家治理體(ti) 係。
記者:上世紀中葉,我們(men) 黨(dang) 就提出了實現四個(ge) 現代化的奮鬥目標,現在又加上一個(ge) 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否可以說這是我國的第五個(ge) 現代化?
俞可平:國家治理現代化,其實就是繼工業(ye) 、農(nong) 業(ye) 、科技和國防“四個(ge) 現代化”之後的第五個(ge) 現代化。當然,這個(ge) 現代化的難度更大,因為(wei) 政治事關(guan) 重大利益的權威性分配,政治改革涉及到社會(hui) 利益格局的調整。另一方麵,政治的進步和現代化,也是最深刻的社會(hui) 進步。因為(wei) 它以製度的形式,將人類文明的成果加以固定下來。政治現代化既是經濟現代化的必然結果,也是社會(hui) 政治進步的必然要求。從(cong) 世界現代化的曆史經驗來看,不斷地從(cong) 以“官員的權力本位”為(wei) 表征的傳(chuan) 統政治,走向以“公民的權利本位”為(wei) 表征的現代政治,是社會(hui) 現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內(nei) 容。
從(cong) 統治走向治理,是人類政治發展的普遍趨勢。“多一些治理,少一些統治”,這個(ge) 口號最先確實是從(cong) 西方國家提出來的。但是不能因此把它簡單說成西方的東(dong) 西,現代國家治理中有很多東(dong) 西是人類文明的共同成果。我們(men) 不能因為(wei) 發達國家率先進行了“少一些統治,多一些治理”的政治變革,並且對治理問題率先進行了研究,發展起了各種治理學說,就認定這隻是西方的理論或實踐。一種理論或實踐,隻要反映了人類社會(hui) 的共同規律,無論最初在哪個(ge) 國家或哪個(ge) 地區出現,它們(men) 都最終會(hui) 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發生作用。今天我們(men) 已經須臾不可離開的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現代化、工業(ye) 化、全球化等等,莫不如此。
隨著人類政治的進步,必然是統治的成分越來越少,治理的成分越來越多。其實列寧就說過,一個(ge) 國家的管理有兩(liang) 種方式,一種叫同意的方式,一種是暴力的方式。社會(hui) 越進步,政治中同意的成分便越來越多,暴力的成分則越來越少。
統治和治理有實質性的區別。統治是一個(ge) 價(jia) 值性的概念,主要維護階級的利益;治理則是一個(ge) 工具性的概念,主要維護社會(hui) 的公共利益。兩(liang) 者主要有五個(ge) 方麵的區別:一是權威主體(ti) 不同,統治的主體(ti) 是單一的,即國家公共權力機關(guan) ,治理的主體(ti) 是多元的;二是權威的性質不同,統治是強製性的,治理則是以同意和自願為(wei) 主的;三是權威來源不同,統治的權威源於(yu) 國家的法律,治理除了國家法律以外大量的是來自於(yu) 社會(hui) 的各種契約,如社會(hui) 組織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四是權力運行向度不同,統治的權威是自上而下的、命令型的,治理除了自上而下的以外更多的是橫向的,大家相互協商;五是作用範圍不同,治理的範圍大於(yu) 統治的範圍。
切實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
記者:如何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提高國家治理的能力?
俞可平:從(cong) 大的方麵說,主要應做到以下六點:第一,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努力衝(chong) 破不合時宜的舊觀念的束縛。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必須有利於(yu) 兩(liang) 個(ge) “百年目標”的實現,有利於(yu) 中華民族的偉(wei) 大複興(xing) ,有利於(yu) 黨(dang) 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三者的有機統一。第二,既要繼承發揚我國傳(chuan) 統治國理政的曆史經驗,也要學習(xi) 借鑒國外政府治理和社會(hui) 治理的有益經驗。第三,加強頂層設計,從(cong) 戰略上謀劃國家治理體(ti) 係的現代化。第四,總結地方治理改革創新經驗,及時將地方治理創新的好做法、好經驗上升為(wei) 國家製度。浙江有很多很好的改革創新經驗,應當及時總結推廣。第五,堅決(jue) 破除阻礙社會(hui) 進步的體(ti) 製機製,建立和完善與(yu)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要求相適應的現代國家治理體(ti) 製。第六,破除官本位觀念,消除官本主義(yi) 流毒。
記者:您是國內(nei) 最早提出“善治”概念的學者之一,這次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提出了“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重要論斷,應當如何理解?
俞可平:“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決(jue) 定》的這一論斷,切中了國家治理的要害。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本依托,就是現代的國家法治體(ti) 係。與(yu) 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要求相適應,現代的國家法治體(ti) 係必須具備以下四個(ge) 要素。其一,法律是人民意誌的集中體(ti) 現,其根本功能是保障人民的主體(ti) 地位。國家的法律體(ti) 係必須最大限度地體(ti) 現和反映民意,這是現代國家法治體(ti) 係的合法性基礎。其二,國家必須擁有完備的法律體(ti) 係,各類組織、各個(ge) 群體(ti) 和全體(ti) 公民的經濟行為(wei) 、政治行為(wei) 和社會(hui) 行為(wei) 均有基本的法律規範可遵循。特別是公共權力必須有法律的授權,法無授權不可為(wei) 。其三,國家的法律體(ti) 係不僅(jin) 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還必須具有合理性和科學性。換言之,國家的法律必須是良法,而非惡法,能夠反映社會(hui) 的客觀需要,體(ti) 現公平正義(yi) 的根本原則,有效保障公民的正當權益。其四,憲法和法律是公共治理的最高權威。任何組織和個(ge) 人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權威。這也是法治的本質意義(yi) ,是法治區別於(yu) 人治的實質所在。
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一種理想狀態,就是實現國家和社會(hui) 的善治,即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活動和治理過程。任何公共治理都有四種可能的效果。其一是利益相關(guan) 方都從(cong) 中獲益,而沒有任何損失,即全贏的局麵,或所謂的“帕累托最優(you) ”。其二是多數利益相關(guan) 者獲益,而少數人的利益受損,即多贏少輸的局麵。其三是少數相關(guan) 者獲益而多數人的利益受損,即多輸少贏的局麵。其四是相關(guan) 者的利益均不同程度受損,即全輸的局麵。善治就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最優(you) 治理,它有許多要素,包括公正、參與(yu) 、穩定、責任、回應、廉潔等。其中法治就是善治不可或缺的要素,離開法治,善治的其他所有要素就會(hui) 失去其應有的積極意義(yi) 。
總之,隻有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才能發展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隻有沿著民主法治的道路,才能真正實現國家治理的現代化,而國家治理的現代化進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社會(hui) 現代化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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