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協商民主的幾個問題
發稿時間:2016-09-29 10:25:22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俞可平
我國政治學界關(guan) 於(yu) 協商民主的研究和討論,是最近這些年的事情,它源於(yu) 對西方“協商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的介紹。關(guan) 於(yu) 這個(ge) 術語的翻譯,也曾經爭(zheng) 論不休,至今仍有幾種不同的譯法,如“商議民主”“審議民主”“商談民主”等。但認可度最高的是“協商民主”,並且這個(ge) 概念很快就成為(wei) 中國政治學界的熱門話題之一。這些年來,研究中西方協商民主的著作已經出版不少。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都充分肯定了協商民主是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的重要形式,並且要求完善協商民主製度和工作形式,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製度化的發展。協商民主已成為(wei) 我們(men) 中國特色民主政治的重要內(nei) 容,但是,在我看來,我們(men) 對協商民主的探索才剛剛開始。在理論上,我們(men) 還缺乏係統的理論建構;在實踐上,我們(men) 還缺乏完善的製度機製。
下麵,我想就中國特色協商民主的幾個(ge) 重要問題談一談我自己的看法。
協商民主與(yu) 中國國情2006年,我主持編譯出版了國內(nei) 首套《協商民主理論譯叢(cong) 》,該譯叢(cong) 先後推出了兩(liang) 批共9本,比較係統地譯介了西方的協商民主理論與(yu) 實踐,並在當時成了政治理論類的暢銷書(shu) ,“協商民主”這個(ge) 概念也成為(wei) 大家關(guan) 注的一個(ge) 熱點,原因是它比較切合中國的國情。
首先是協商民主本身的重要性。因為(wei) 按照民主本來的意義(yi) ,對話、磋商、討論、聽證、交流、溝通、審議、辯論、爭(zheng) 論等協商民主的各種形式,其實都是公民參與(yu) 政治生活的重要渠道以及決(jue) 策科學化民主化不可或缺的環節。協商民主是實現民主的重要方式,這一點無論在西方還是中國都有其悠久的傳(chuan) 統,並因此受到思想家與(yu) 政治家們(men) 的高度重視。
其次是選舉(ju) 民主的不足。選舉(ju) 民主或代議民主一直是近代民主的基本形式或最重要因素,但選舉(ju) 民主或代議民主從(cong) 其誕生的第一天起就存在著內(nei) 在的不足。對此,馬克思和許多西方思想家、政治家都有過坦率而無情的揭示和批評,以至丘吉爾也隻說,民主是最不壞的製度。例如,僅(jin) 選票不足以完全真實地代表民意,選票容易被金錢或利益所捆綁,不同利益集團的惡性競爭(zheng) 容易撕裂社會(hui) ,代議民主降低行政效率,西方國家政治冷漠日益嚴(yan) 重,一些發展中國家推行代議民主帶來災難,等等。
再次是我們(men) 的政治傳(chuan) 統。現實政治的發展,不能離開一個(ge) 國家的政治文化傳(chuan) 統,民主政治建設也不例外。例如,在官員的選拔方麵,我國傳(chuan) 統政治有察舉(ju) 、科舉(ju) 、薦舉(ju) ,但沒有選舉(ju) 。選舉(ju) 在中國隻有一百多年的曆史,所以在我國推行選舉(ju) 的困難特別大,百年來遇到了許多的波折。而協商卻不然,在政府的政策製定方麵,像商議、討論、對話、谘詢這些傳(chuan) 統由來已久。雖然決(jue) 策過程中的協商與(yu) 對話過去主要發生在官員之間,但在傳(chuan) 統中國,開明官員問計於(yu) 民的故事也屢見不鮮。
最後是現實政治的需要。不斷走向民主,是人類政治發展的普遍規律;建設一個(ge) 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國家,是我們(men) 的根本目標;更高地舉(ju) 起人民民主的旗幟,更加積極地推進民主政治建設,是我國政治發展的緊迫任務。政治協商製度,是我國的一種基本政治製度,也是一種極具中國特色的民主協商製度。我國現有的政治製度,為(wei) 協商民主的發展提供了豐(feng) 富的製度資源。如何最大限度地發揮這些製度資源在推進協商民主中的作用,自然應當受到理論界的高度重視。
協商民主與(yu) 選舉(ju) 民主這個(ge) 問題在中國政治學界依然存在爭(zheng) 論,甚至存在很多誤解。在政治學界有兩(liang) 個(ge) 極端。一些學者完全否定選舉(ju) 民主,認為(wei) 中國式的民主就應該是協商民主;另一些學者則相反,認為(wei) 協商民主是假民主,真正的民主就是選舉(ju) 民主,離開選舉(ju) 民主就沒有民主可言。
我始終認為(wei) ,選舉(ju) 民主和協商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兩(liang) 個(ge) 基本環節,它們(men) 是一種互補的關(guan) 係,而不是一種相互排斥的關(guan) 係。民主既是一種政治製度,也是一種政治過程,真正的民主應當體(ti) 現在政治製度的各個(ge) 方麵和政治過程的各個(ge) 環節。從(cong) 理論上說,可以從(cong) 不同的角度對民主進行分類,比如: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選舉(ju) 民主和協商民主。還有像正式文件所界定的四個(ge) 民主:民主選舉(ju) 、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決(jue) 策。但是,我們(men) 可以把民主製度簡約成四個(ge) 字,即“授權”與(yu) “限權”。授權體(ti) 現為(wei) 選舉(ju) 民主,限權則體(ti) 現為(wei) 決(jue) 策民主。協商民主其實就是決(jue) 策民主,它主要不是解決(jue) 權力的產(chan) 生問題,與(yu) 選舉(ju) 民主不處於(yu) 同一個(ge) 層麵上。
進一步說,不管我們(men) 對民主如何進行分類,有兩(liang) 個(ge) 環節最重要,它們(men) 都不可缺失。第一個(ge) 環節是民主選舉(ju) 。民主就是人民的統治,“權為(wei) 民所賦”。人民對國家的統治不是直接的,而是間接的。間接的統治則離不開代表,而代表就離不開選舉(ju) 。人們(men) 到現在為(wei) 止,還沒有找到更好的辦法來代替選舉(ju) ,解決(jue) 授權的合法性或代表性的問題。即還沒有一種比選舉(ju) 更好的形式把最能夠代表人民利益並且真正對人民負責的官員推薦出來。我們(men) 中國過去幾千年作嚐試,如科舉(ju) 、察舉(ju) 、薦舉(ju) ,事實證明都被曆史淘汰了,我們(men) 隻能吸取一些合理的成分,而不能原封不動地把過去的實踐搬下來。第二個(ge) 環節就是決(jue) 策,這裏包括了協商民主。當一個(ge) 官員被授權後,一定要有一套製度來製約他,讓他在決(jue) 策的過程當中,能夠更多地聽取民眾(zhong) 的意見。所以從(cong) 這個(ge) 角度講,我們(men) 可以看到,選舉(ju) 民主和協商民主屬於(yu) 政治過程的不同環節,不能夠相互取代。總之,選舉(ju) 民主和協商民主從(cong) 性質上來說,是相輔相成的,而不是相互衝(chong) 突的,我們(men) 不能以選舉(ju) 民主去否定協商民主,也不能以協商民主去取代選舉(ju) 民主。選舉(ju) 和協商,對中國特色的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
協商民主與(yu) 谘詢民主這是一個(ge) 新的問題,因為(wei) 在對中國協商民主的研究過程中,有一些專(zhuan) 家學者,特別是西方的一些專(zhuan) 家學者,否定中國的協商民主是真正的民主,他們(men) 認為(wei) 這不是西方的協商民主,而是一種谘詢民主。我認為(wei) ,這種看法有失公允,雖然不能否認我們(men) 協商民主的許多實踐確實帶有谘詢民主的性質,但並非是谘詢民主。那麽(me) ,什麽(me) 是谘詢民主,它和協商民主有什麽(me) 區別呢?
在我看來,谘詢民主就是決(jue) 策者主動地聽取別人對政策的意義(yi) 和建議,它與(yu) 協商民主有三個(ge) 區別。第一,主體(ti) 不同。協商民主的主體(ti) 是多元的,谘詢民主的主體(ti) 是單一的。比如,政府有一個(ge) 重要政策要與(yu) 公民協商,在協商民主的條件下,政府與(yu) 民眾(zhong) 兩(liang) 者都應當是協商主體(ti) 。但是谘詢民主的主體(ti) 隻有一個(ge) ,就是決(jue) 策者或掌權者。他是居高臨(lin) 下的,類似中國古代皇帝與(yu) 大臣的關(guan) 係。第二,主體(ti) 之間的關(guan) 係不同。在協商民主條件下,協商主體(ti) 之間的關(guan) 係應當是平等的,在谘詢民主條件下,雙方的關(guan) 係是不平等的。由此產(chan) 生第三個(ge) 區別,即議程設置權限不同。協商民主的議程實際上是法律和製度來確定的,個(ge) 人不能夠決(jue) 定;谘詢民主的議程實際上隻是由決(jue) 策者決(jue) 定的,帶有很大的隨意性。
協商民主與(yu) 中國特色隻要是民主,不管是協商民主還是選舉(ju) 民主,肯定有共同點,即共同的要素,中國的協商民主和西方的協商民主一定有很多的共同點,例如都重視對話、討論、磋商等。但二者也一定會(hui) 有很大的差異,就是中國特色。中國的協商民主顯然不同於(yu) 西方的協商民主,我們(men) 思考中國的協商民主,一定要放到整個(ge) 中國宏觀的政治發展背景中來考慮,要把協商民主當作中國特色民主的一個(ge) 組成部分。現在中國最重要的政治發展背景,就是中國特色的社會(hui) 主義(yi) 政治發展道路,其根本特點就是“三個(ge) 統一”:黨(dang) 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三者的統一。這一宏觀政治環境決(jue) 定了中國的協商民主具有以下三個(ge) 特點,它們(men) 都截然不同於(yu) 西方的協商民主。
第一,在中國,協商民主是由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因為(wei)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是整個(ge) 政治框架的前提性條件。在西方國家,協商民主是在多黨(dang) 競爭(zheng) 的政治框架中發生作用的。第二,就中國政治的目前這個(ge) 發展階段來說,協商民主顯然比競爭(zheng) 性的選舉(ju) 民主更受到執政黨(dang) 的重視,也更容易在社會(hui) 中得以推廣。而推行競爭(zheng) 性的選舉(ju) 民主,卻阻力重重。在西方國家競爭(zheng) 性的選舉(ju) 民主比協商民主更加受到重視。第三,中國協商民主的重點有兩(liang) 個(ge) :其一是黨(dang) 與(yu) 非黨(dang) 之間,即執政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與(yu) 其他民主黨(dang) 派和非黨(dang) 人士之間的協商對話;其二是在基層政治中政府與(yu) 民眾(zhong) 的協商。
協商民主與(yu) 人民政協我國的協商民主,最大的特色體(ti) 現在政治協商製度上,特別是人民政協製度。因此,在推動協商民主方麵人民政協的責任和作用特別重大。政治協商製度作為(wei) 當代中國基本製度的地位已經確立,得到了國家的憲法和中共黨(dang) 內(nei) 法規的正式確認。人民政協既是各個(ge) 黨(dang) 派共商國是、參政議政的重要場所,也是執政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發揚民主的重要方式。政治協商已經成為(wei) 中共實行科學決(jue) 策、民主決(jue) 策的重要環節,也是中共提高執政能力、轉變執政方式的重要途徑。從(cong) 中國現實的政治格局來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其實是在國家層麵上,實現選舉(ju) 民主的主要場所;而各級人民政協是在國家層麵上,實現協商民主的主要場所。從(cong) 這樣一個(ge) 政治格局或者政治框架來理解協商民主和人民政協,我認為(wei) 政協確實應當更加自覺地承擔起推動中國協商民主的責任。
首先要擴大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範圍。現在我們(men) 的政治協商,主要還是共產(chan) 黨(dang) 和各民主黨(dang) 派及各個(ge) 界別的協商,每次黨(dang) 代會(hui) 開會(hui) 之前或者開完會(hui) 以後,都要跟各個(ge) 民主黨(dang) 派進行協商,就像有的學者講的這叫黨(dang) 際民主。實際上另外一種協商,就是政府和人民群眾(zhong) 之間的協商,極其重要。我認為(wei) 人民政協應該把這後一種協商也包括進來,也就是擴大人民政協的協商範圍,在政府與(yu) 公民的協商中也應當起重要作用。
其次要進一步擴大或增加人民政協的職能。在現有的政治協商、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等職能之外,還應當增加社會(hui) 協商的職能,承擔社會(hui) 各界利益表達的責任。如果能夠從(cong) 製度上將政協正式確定為(wei) 人民群眾(zhong) 表達利益、需求和意願的正式渠道,政協對我國民主政治上的建設性作用將更加突出。
最關(guan) 鍵的就是要在國家法律製度的層麵給予政協更大的授權。事實上,我們(men) 現有的法律沒有對政協進行授權。每年的兩(liang) 會(hui) ,政協都有很多提案,在過去的十年,提案超過了十萬(wan) 件,且越來越多。中央要求有關(guan) 部門對所有政協的提案都要認真對待,但卻沒有相應的法律。人民政協從(cong) 上到下有一個(ge) 龐大的體(ti) 係,有豐(feng) 富的政治資源,但如果沒有在法律和製度上給政協係統必要的授權,那麽(me) 這種資源就可能造成極大的浪費。所以應當從(cong) 國家的製度層麵對政協給予法律的授權。這種授權既符合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同時也能更好地發揮政協在推進協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總而言之,協商民主既然已經被當作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我們(men) 就應當認真對待,努力健全相關(guan) 的製度程序,積極探索實現協商民主的有效途徑,讓協商民主真正發揮作用,讓人民群眾(zhong) 切實感受到協商民主帶來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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