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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時代公眾參與的困境與破解路徑

發稿時間:2016-09-29 10:08:48   來源:上海大學學報社會(hui) 科學版2013年4期    作者:於(yu) 建嶸

  【內(nei) 容提要】 自媒體(ti) 時代的社會(hui) 動員方式,使群體(ti) 性事件具有更廣泛的社會(hui) 參與(yu) 度。但自媒體(ti) 的傳(chuan) 播特征又使這種參與(yu) 具有獨特的困境,主要表現在:抽象憤怒與(yu) 集體(ti) 狂歡、民粹主義(yi) 下的“無社會(hui) 組織”後果、話語和行為(wei) 的無理性破壞等。要重塑公民有序化的政治參與(yu) ,政府不僅(jin) 需要執政智慧,更需要與(yu) 社會(hui) 發展相適應的新的治理思維。建立健全製度化的維權機製,暢通公民的利益表達與(yu) 利益保障機製,提高弱勢群體(ti) 在利益綜合以及政策製定中的博弈能力,是破解自媒體(ti) 時代公眾(zhong) 參與(yu) 困境的必由之路。
 
  【關(guan) 鍵 詞】自媒體(ti) 時代/公眾(zhong) 參與(yu) /環境維權/抽象憤怒/權利意識 
 
  當前,中國社會(hui) 已進入自媒體(ti) 時代。自媒體(ti) 是以個(ge) 人傳(chuan) 播為(wei) 主的媒介方式,每個(ge) 人都是信息傳(chuan) 播源,網民通過微博、論壇、貼吧、博客等現代網絡傳(chuan) 播方式,從(cong) 不同層麵來記述與(yu) 評判社會(hui) 事件,並開始關(guan) 注與(yu) 自己並無直接利益關(guan) 係的事情。這促使網民的行為(wei) 具有更多的公共性,為(wei) 自媒體(ti) 時代的公眾(zhong) 參與(yu) 提供了更多途徑。但是,自媒體(ti) 時代的意見表達,也可能由於(yu) 缺乏法律與(yu) 社會(hui) 道德規範,演變為(wei) 個(ge) 人發泄怨憤的社會(hui) 衝(chong) 突。這種衝(chong) 突因網絡動員的交互性與(yu) 傳(chuan) 播的快速性而變得更具破壞性。這一點在目前中國的群體(ti) 性事件中有較為(wei) 明顯的表現。①
 
  本文試圖通過對近年來中國群體(ti) 性事件與(yu) 自媒體(ti) 之間的相互關(guan) 聯性進行分析,來解釋自媒體(ti) 時代所具有的社會(hui) 動員方式是如何影響公眾(zhong) 參與(yu) 及其獨特的困境,並試圖尋找破解這種參與(yu) 困境的基本對策。
 
  一、預防型維權與(yu) 網絡動員
 
  近幾年來,有關(guan) 大型化工企業(ye) 、采礦及大型電站建設、垃圾焚燒等領域的環境問題引發的群體(ti) 性事件在迅速增加。據統計,自1996年以來,環境群體(ti) 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2012年中國環境重大事件增長120%。[1]這其中,2012年發生的四川什邡事件、江蘇啟東(dong) 事件、浙江寧波事件均產(chan) 生過巨大的社會(hui) 影響。通過對這些事件的調查,我們(men) 可以發現如下幾個(ge) 特征:
 
  其一,從(cong) “事後救濟型維權”向“預防型維權”發展。2005年,浙江東(dong) 陽受到汙染侵害的民眾(zhong) 多次群體(ti) 上訪,並最終造成了激烈的衝(chong) 突,是學界公認具有影響力的第一起環境群體(ti) 性事件。②從(cong) 行動爆發的時間和維護權利的性質來看,屬於(yu) “事後救濟型維權”,即環境汙染已經發生,並對特定的人群產(chan) 生了危害,是公眾(zhong) 權益已受侵害後的維權。而自2007年廈門PX事件延續至今的許多事件,如2012年發生的四川什邡事件、江蘇啟東(dong) 事件、浙江寧波事件,則是因“可能發生的風險”而引發的群體(ti) 性事件。這些事件,均發生在立項或施工階段,項目是否有危害,並沒有得到確切的證實,且傳(chuan) 言不一定有科學依據。某些項目還具有符號意義(yi) ,如從(cong) 廈門PX事件,到大連再到寧波等地都因此項目引發了群體(ti) 性事件,而參與(yu) 的民眾(zhong) 並不一定知道、有的甚至不想去知道PX是什麽(me) ,有什麽(me) 危害。維權民眾(zhong) 抱著對自己沒有好處,卻有可能有害處的心理,來預防對自己可能的利益損害。為(wei) 此,一些學者將這種衝(chong) 突稱為(wei) “鄰避”衝(chong) 突,即因一些帶有汙染性的設施如變電站、垃圾掩埋場、醫院、發電廠等設施而引發的維權衝(chong) 突。[2]公眾(zhong) 不希望這些“鄰避”設施建在自家附近。
 
  其二,許多事件背後均有較複雜的利益關(guan) 係,而環保成為(wei) 各種利益訴求共同運用的具有當然正當性的話語。如江蘇啟東(dong) 事件,就有普通民眾(zhong) 、活動的組織者、房地產(chan) 商、本地公務人員、外地交流來的主政官員以及上級政府與(yu) 下級政府等等之間的利益衝(chong) 突。[3]許多遭到反對的建設項目實質上都牽涉官員的個(ge) 人政績、征地拆遷、漁業(ye) 受損、房地產(chan) 項目、小化工企業(ye) 等諸多複雜利益。在諸多利益中,當地居民的利益往往被忽視。政府為(wei) 了刺激GDP增長,不惜引進一些可能具有潛在汙染性的項目。但是,“鄰避性設施大多兼有公共財產(chan) 和外部性的特征。通常這些設施所產(chan) 生的經濟效益是為(wei) 全體(ti) 社會(hui) 所共享,然其設施產(chan) 生的外部效果(如汙染、房地產(chan) 值下跌等)卻要由設施當地居民所承擔。基於(yu) 鄰避性設施的‘有福同享、有難自己當’特性,使得被選定設置鄰避性設施之社區避之唯恐不及”。[4]這是居民產(chan) 生“不要建在我家後院”(Not In My Back Yard)情緒的基礎。而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men) 對和自身密切相關(guan) 的居住環境的要求越來越高,居民擔心建設項目對自己的身體(ti) 健康、環境質量和資產(chan) 價(jia) 值帶來負麵影響,往往強烈反對具有潛在汙染性質的設施對自身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甚至會(hui) 引發高度情緒化的對抗行為(wei) 。為(wei) 此,環境問題因其與(yu) 每個(ge) 人的利益緊密關(guan) 聯,容易成為(wei) 一個(ge) 公共話題而引起廣泛的關(guan) 注,這種關(guan) 注因公眾(zhong) 自身的焦慮和不安全感而不斷被強化。
 
  其三,網絡時代的社會(hui) 動員方式,使事件具有更廣泛的社會(hui) 參與(yu) 度。環境問題具有一定的地域性,而網絡時代的意見領袖可以通過自媒體(ti) ,很容易將其變成地域性的社會(hui) 公共話題。一般來說,議題最初源於(yu) 網站的地域性貼吧或論壇。近年來,個(ge) 人微博也對信息的廣泛和迅速傳(chuan) 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後會(hui) 以網友聚會(hui) 的方式從(cong) 網絡走到現實生活中。在民意互動過程中,一些地方名人也參與(yu) 其中,並在事件過程中起到關(guan) 鍵性的作用。如某一排汙引發的群體(ti) 事件,具有本土身份的原法院副院長和政協副主席就是核心人物。但正是由於(yu) 網絡社會(hui) 動員的主體(ti) 往往不是國家、執政黨(dang) ,動員不具有強製性,要轉變為(wei) 現實行動,取決(jue) 於(yu) 能否吸引其他社會(hui) 成員的加入,這些成員能否從(cong) 中獲得社會(hui) 利益、經濟利益和情感利益等。而且當獲得的利益大於(yu) 行動的成本時,虛擬動員成為(wei) 現實的可能性才較大。[5]而且,在“以人數賭安全”的隱秘規則支配下,參與(yu) 者越多,分攤到個(ge) 人頭上的風險似乎就越小,這為(wei) 潛在利益相關(guan) 者的參與(yu) 提供了心理保障。
 
  其四,環境群體(ti) 事件抗爭(zheng) 的主要對象是侵權的企業(ye) 和政府,事件的結果往往造成多輸局麵。在各種利益的糾葛中,事件會(hui) 轉化為(wei) 民眾(zhong) 對地方政府的抗爭(zheng) ,事件的發展過程容易偏離最初的議題。在各種對社會(hui) 不滿情緒的作用下,經常發生較激烈的對抗,常伴有圍堵黨(dang) 政機關(guan) 、阻塞交通、圍堵河壩乃至於(yu) 打砸搶燒行為(wei) ,最後均以政府妥協而告終。如什邡宏達鉬銅礦屬於(yu) 四川災後重建國家支持的項目,根據設計及環評,並不會(hui) 對當地造成環境問題,而且會(hui) 對當地經濟產(chan) 生重大影響。事件發生的一個(ge) 重要原因在於(yu) ,網絡政治動員是一種新的政治提取能力,體(ti) 製外成員更善於(yu) 通過它獲得同政府和傳(chuan) 統權威抗爭(zheng) 的力量。互聯網增強了個(ge) 體(ti) 從(cong) 底層重建社交性結構並構築集體(ti) 認同的能力,原子式個(ge) 體(ti) 以更快的速度和更有效的方式開展社會(hui) 協作,形成了“有效”鉗製或顛覆當權者的相對優(you) 勢。[6]但民眾(zhong) 在與(yu) 政府博弈過程中出現的非理性狂躁情緒,容易導致其事實上的違法犯罪行為(wei) ,這也為(wei) 政府使用強製權力維護秩序提供了憑據。在此過程中,雙方都不是贏家,因為(wei) 無論是政府的權威與(yu) 合法性,還是公眾(zhong) 自身的利益保障機製,都受到了破壞,並使傳(chuan) 統社會(hui) 一直存在的官民之間緊張與(yu) 僵化的關(guan) 係得到某種程度的固化。
 
  二、抽象憤怒與(yu) 集體(ti) 狂歡
 
  網絡動員下的民眾(zhong) 環境抗爭(zheng) 是一把雙刃劍,它在拓展公眾(zhong) 的參與(yu) 渠道並對地方政府施加壓力的同時,也蘊含著群氓的集體(ti) 狂歡,打砸搶燒公私財物,甚至針對被抗爭(zheng) 者的殘酷傷(shang) 害等消極方麵。2012年因反日遊行示威引發的社會(hui) 騷亂(luan) ,就展現了非理性狂躁所具有的嚴(yan) 重破壞性。2012年9月15日,隨著中日釣魚島爭(zheng) 端的演化升級,許多城市發生了大規模的“反日示威遊行”,抗議日本的購島等侵犯我國主權和領土的行為(wei) 。然而,在遊行示威過程中,一些城市如長沙、西安、青島等地出現打砸日本車、打傷(shang) 日係車車主甚至焚燒大型商店等違法行為(wei) 。在這一事件中,以網民為(wei) 代表的民眾(zhong) 群情激奮,民意難平,體(ti) 現出一種抽象憤怒和集體(ti) 狂歡意識。
 
  其一,網絡共振與(yu) 抽象憤怒。在自媒體(ti) 時代,特別是微博誕生之後,由於(yu) 信息發布的平民化、個(ge) 性化、交互強、傳(chuan) 播快等特點,人們(men) 可以相對容易地表達自己的情感與(yu) 觀點。這種觀點經過網絡傳(chuan) 播極易引起輿論響應與(yu) 集體(ti) 共鳴,從(cong) 而使一個(ge) 微小的事件演化為(wei) 一個(ge) 社會(hui) 焦點話題。隨著事件的發展,它甚至會(hui) 產(chan) 生連直接利益相關(guan) 者都無法掌控的破壞性力量。不難看出,無論是環境抗爭(zheng) 還是反日遊行,這些事件背後,都隱藏著民眾(zhong) 無名的怒火。這不是一種“具體(ti) ”的氣憤及怨怒,不是特定之人對特定之事的怒氣衝(chong) 天,更不同於(yu) 釘子戶因自身權益受損、自認人格尊嚴(yan) 受到侵犯時的憤怒,而是如石首事件、甕安事件那樣,是不特定之人對特定之事的集體(ti) 性的義(yi) 憤填膺;或者是特定之人對不特定之事產(chan) 生的憤怒,比如某位網民對層出不窮的爆炸性事件的憤憤不平,某位進城務工人員對受到經常性歧視的積怒宿怨。當然,這兩(liang) 者也存在重合之處。簡而言之,就是不特定之人因不特定之事引發的普遍和長期的憤怒,因為(wei) 存在這樣一個(ge) 共同、本質的特征,可將其稱之為(wei) “抽象憤怒”,以與(yu) 一人一事的憤怒相區別。
 
  一般來說,抽象憤怒產(chan) 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點:(1)因為(wei) 在房產(chan) 、教育、環保、社保、城鄉(xiang) 分割等民生問題上,政策性的二次分配失衡使地方民眾(zhong) 利益受到一定的損害,但對生活還未有顛覆性、決(jue) 定性的影響。這種憤怒範圍廣且持續時間長,但強度不高。(2)民眾(zhong) 對公平正義(yi) 的理解和價(jia) 值判斷,與(yu) 其在政策、法律及其實施中的體(ti) 現出現偏差。革命先烈殺稅警鬧革命代表正義(yi) 並受到頌揚,殺警察的楊佳卻是違犯法律的罪犯。這其中的價(jia) 值評判,因意識形態的差異而受到一些網絡憤青們(men) 的質疑也是經常的事情。(3)民眾(zhong) 日益發現自己與(yu) 某些不公平事件中的受害者處於(yu) 同樣的境地,每個(ge) 人都可能是潛在的受害者,噩夢是否成真隻是一個(ge) 運氣和概率的問題。失去安全感帶來了物傷(shang) 其類式的憤怒。(4)因為(wei) 總能找到比自己付出更少、得到更多的群體(ti) 和個(ge) 人,原因則是見不得光的背景關(guan) 係或潛規則等,這種相對剝奪感廣泛存在於(yu) 社會(hui) 各階層,包括利益和公正兩(liang) 方麵。因此,民眾(zhong) 極易將仇恨、憤怒情緒由發泄於(yu) 特定的對象轉向不特定的對象,屬於(yu) “仇恨轉嫁”。[7]這種“仇恨”,是社會(hui) 矛盾長期鬱積而導致的集中爆發與(yu) 外化,往往具有巨大的破壞性。
 
  其二,民粹主義(yi) 下的“無社會(hui) 組織”後果。互聯網引發的公共事件無法擺脫共意性社會(hui) 運動推動社會(hui) 變遷的有限性。參與(yu) 互聯網公共事件的多是分散的社會(hui) 個(ge) 體(ti) 成員,其價(jia) 值觀、通訊能力存在多重分歧的可能性,並且他們(men) 對政治權力的影響力非常薄弱,並不具備對特定事件持製度化處理方式的能力。當代中國互聯網公共事件往往是“個(ge) 案型”事件,無法成為(wei) 推動製度變遷和社會(hui) 變遷的力量。[8]從(cong) 現在掌握的一些情況來看,“9·15”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是底層民眾(zhong) 對社會(hui) 強烈不滿情緒的極端宣泄,而釣魚島事件使得這類宣泄披上了愛國主義(yi) 的外衣。由於(yu) 這些民眾(zhong) 自發的遊行示威行動,都是一些無社會(hui) 組織的街頭行動,不能約束不法分子的打砸搶燒行為(wei) ,最終演變成為(wei) 局部的社會(hui) 騷亂(luan) ,破壞了社會(hui) 秩序,並造成了極壞的社會(hui) 影響。這起事件表明,當一個(ge) 社會(hui) 存在普遍不滿的人群時,需要特別警惕民粹主義(yi) 者歪曲利用人們(men) 的愛國熱情。
 
  其三,話語和行為(wei) 的非理性破壞。社會(hui) 運動理論認為(wei) :決(jue) 定一個(ge) 國家媒體(ti) 和公共輿論基本行為(wei) 的根本因素是這一國家中國家和社會(hui) 的關(guan) 係。[9]267-272在現實環境下,可以預見,抽象憤怒會(hui) 在相當長的時間內(nei) 存在,它的表現也可以分為(wei) 爆發、表達和隱忍三類。借網絡民意得以表達的抽象憤怒是顯性化的,黨(dang) 和政府既可以從(cong) 中了解民怨,也能體(ti) 會(hui) 到輿論監督的好處。但是,網絡生存中的角色虛擬化,使網民的言論和責任是不對等的,表達和發泄容易走向偏激和非理性的方向。[10]而政府擔心其超過一定的“度”而失去控製,往往會(hui) 從(cong) 社會(hui) 管治的角度加強監管,這又常被理解為(wei) 剝奪言論自由,仿佛火上澆油,帶來了惡性循環。更多的抽象憤怒則是隱性的,好像冰山沉沒在水下的那部分,巨大而又難以捉摸。隱忍才是最可怕的憤怒。因為(wei) 無從(cong) 表達就不再表達,這就將問題積累下來,最後可能將對具體(ti) 事件、體(ti) 製等的怨氣,轉變為(wei) 對國家根本社會(hui) 製度的不滿。這可怕的地火無影無形,但也許就是曆史上某些國家政權迅速崩潰的原因之所在。
 
  三、權利意識與(yu) 參與(yu) 秩序
 
  群體(ti) 性事件是觀察中國社會(hui) 的重要窗口。[11]在其中,我們(men) 既可以看到國家與(yu) 社會(hui) 的博弈,又可以看到民眾(zhong) 與(yu) 政府的互動。但這種互動,由於(yu) 網絡時代自媒體(ti) 的廣泛運用呈現出了許多新的特征。這一點,在前述對2012年環境事件和社會(hui) 騷亂(luan) 事件的分析中已經有了較為(wei) 充分的說明。
 
  需要指出的是,網絡時代民眾(zhong) 通過群體(ti) 性事件進行社會(hui) 參與(yu) ,在某種意義(yi) 上,實際上是中國底層民眾(zhong) 參與(yu) 政治的一種方式。或者說,這種自媒體(ti) 時代的公眾(zhong) 參與(yu) 實際上構成了底層政治的一種重要形式。如果說,精英政治與(yu) 國家政權相聯係,通過有組織力量的國家政治而經常表現為(wei) 製度或秩序,表現為(wei) 強製性的手段,並試圖塑造自身的合法性並使之意識形態化,那麽(me) ,底層政治則更多的是底層民眾(zhong) 的自發行為(wei) ,其行為(wei) 方式也許是隱性、自發而零散的。這正如斯科特所說:“它們(men) 幾乎不需要協調和計劃,它們(men) 通常表現為(wei) 一種個(ge) 體(ti) 的自助形式,避免直接地、象征性地與(yu) 官方或精英製定的規範相對抗。”[12]同時,底層政治是反應性或應對性的,它是對現實生活中的困苦或不滿尋找解釋的方式和解決(jue) 的路徑。在這種意義(yi) 上,現代社會(hui) 應該容許有底層政治的存在空間。可以說,“精英與(yu) 大眾(zhong) 之間政治參與(yu) 的差異是民主的一個(ge) 主要悖論。從(cong) 理論、法律上說,政治是對民主政體(ti) 中所有人開放的。但在實踐中,一些人參與(yu) 得比另一些人更多。由於(yu) 有著良好教育和經濟境況的人(教育程度越高,獲得的職位就越高)更多地參與(yu) 政治,他們(men) 即處於(yu) 更有利的位置來獲取自己的利益”。[13]事實上,無論是2012年發生的環境群體(ti) 性事件中民眾(zhong) 維權意識的覺醒,還是反日示威活動中民眾(zhong) 愛國情緒的高漲,抑或政府采取各種方式使得較大群體(ti) 性事件有所減少的努力,都能看到民眾(zhong) 參與(yu) 的力量。參與(yu) 不僅(jin) 使他們(men) 獲得一係列程序和方法,更是讓他們(men) 擺脫逆來順受的“臣民”地位和意識,獲得公民權利和意識的重要渠道。這也許正是民眾(zhong) 抗爭(zheng) 及群體(ti) 性事件中最值得讚許和稱道的積極方麵。
 
  權利意識是人類自身發展與(yu) 現代國家成長的基礎。它的核心要義(yi) 是維護人與(yu) 生俱來的生存權、自由權與(yu) 發展權,尤其是尋求一種有效的製度框架來規範政府公共權力的運作,以規避權力的專(zhuan) 橫與(yu) 強製。當前,公眾(zhong) 針對環境問題的“預防型維權”就體(ti) 現出其思維中“權利意識”的強化,即通過自身利益的維護來避免無法預期的傷(shang) 害。這種抵製“鄰避”設施的行為(wei) 體(ti) 現出其行為(wei) 的自利性,而不是自私性。因為(wei) “自私行為(wei) 往往會(hui) 通過損害別人的利益而達到自己的目的,而自利行為(wei) 則是在給定約束條件下做出的謀求自身目標函數最大化的決(jue) 策行為(wei) ”。[14]更準確地說,這是一種意圖非常清晰(即規避汙染設施)的權利意識,這對公眾(zhong) 維護自身的生存權與(yu) 發展權來講,是合理而正義(yi) 的。但是,“在中國,權利往往被理解為(wei) 是由國家認可的、旨在增進國家統一和繁榮的手段,而非由自然賦予的旨在對抗國家幹預的保護機製。在此情景下,民眾(zhong) 對行使自身權利的訴求很可能是對國家權力的強化而不是挑戰”。[15]中國人的權利觀念與(yu) 英美式的權利觀念存在極大的差別。在英美傳(chuan) 統裏,權利是指自然權利,是由上帝賦予的而不是國家賦予的。在中國盛行的以“權利”語言構建起來的“道義(yi) 經濟式”的抗議,往往要求撤換不受歡迎的低級官員。這些抗議者極少質疑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或者它的意識形態的統治權威。因此,中國人在行使權利時,奉行一種“規則意識”,他們(men) 針對的並不是當前基本的政治製度,更多時候在意識形態層麵是與(yu) 官方高度一致的,即遵循一種“隻反貪官,不反皇帝”的傳(chuan) 統政治模式(現代則演化為(wei) “隻反貪官,不反中央”)。因此,公眾(zhong) 的維權抗爭(zheng) 實際上給了這個(ge) 體(ti) 係一些機會(hui) ,使它可以不斷地審查和糾正自己在現實中的偏差和錯誤,這反而有益於(yu) 國家的政治穩定。
 
  這就要求我們(men) 在對待當前的群體(ti) 性事件時,要以一種更開放的心態來理解民眾(zhong) 的維權行為(wei) 甚至憤怒。事實上,雖然中國已經從(cong) 改革開放之前的全能主義(yi) 體(ti) 製逐漸走出來,但國家對社會(hui) 的管控仍然習(xi) 慣於(yu) 采取政治性或行政性的自上而下單向度的方式,這在一定程度上已經不適應以自由競爭(zheng) 為(wei) 基礎的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從(cong) 總體(ti) 來講,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處置社會(hui) 衝(chong) 突方麵的水平十分有限,有許多完全可以化解的事情由於(yu) 處置不當而產(chan) 生了嚴(yan) 重後果。這些不當主要表現在,事情剛發生時不重視,往往錯過最佳處理時機,表現出“體(ti) 製性遲鈍”,即陷入“起因很偶然——涉事政府反應遲鈍——網民參與(yu) 、事態升級爆發——基層無法控製——震驚高層——迅速處置——事態平息”的怪圈,從(cong) 而使“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集中暴露出應急能力的薄弱。事情發生後,地方政府認為(wei) 首先要做的就是封鎖消息,因為(wei) 在他們(men) 看來,隻有封鎖消息才不會(hui) 造成所謂的政治和社會(hui) 影響。但事實上,現在已沒有辦法封鎖消息。民眾(zhong) 會(hui) 通過短信、互聯網向全世界發布。因此,國家提出要創新社會(hui) 管理方式,其目的就是要增強社會(hui) 自治的力量。從(cong) 理論上來說,建立一種“強國家—強社會(hui) ”的模式是我們(men) 努力的目標和方向,但現實的情況是,我們(men) 的國家依然很強大,而社會(hui) 卻依然很弱小。
 
  可見,要突破自媒體(ti) 時代公民參與(yu) 的困境,平息“抽象憤怒”,需要多方麵的努力。這不僅(jin) 需要以承認“抽象憤怒”具有一定的現實性為(wei) 前提,將注意力集中於(yu) 如何在源頭上減少並引導至理性的宣泄渠道上來,更需要對現行的政府管治理念進行變革。具體(ti) 而言,有如下幾個(ge) 方麵需要加強。
 
  一是增強社會(hui) 自治的力量,既培養(yang) “社會(hui) ”相對於(yu) “國家”的壯大的自我組織,同時也是在培養(yang) 它的自律能力,保證公民和政府能夠在理性和法律的軌道上實現互動。缺乏自我組織的社會(hui) 是脆弱的,其結構是紊亂(luan) 的,而當公民以一個(ge) 個(ge) 攜帶情緒的社會(hui) 原子和政府互動時,也將陷於(yu) 混亂(luan) 而無序的狀態。因為(wei) 當個(ge) 體(ti) 的力量無法對抗強大的國家機器時,公眾(zhong) 就會(hui) 從(cong) 政治生活中完全消失,最終遠離政治生活。由於(yu) 他們(men) 無法參與(yu) 公共事務,彼此孤立,他們(men) 就會(hui) 變得越來越狹隘和自私自利,公益品德完全被窒息。而缺乏公眾(zhong) 參與(yu) 的政府行為(wei) ,是缺乏合法性基礎的。因此,社會(hui) 秩序的穩定,其實是以公眾(zhong) 的廣泛有序參與(yu) 和社會(hui) 能夠自我組織為(wei) 基礎的。
 
  二是通過調整社會(hui) 的利益結構,改善已呈畸形的社會(hui) 結構。一般而言,人們(men) 在進行社會(hui) 行動時有一個(ge) 特點,那就是有利益的訴求。但不公平的、構成了剝奪的利益結構,讓人們(men) 在進行社會(hui) 行動時,可能已不僅(jin) 僅(jin) 是有利益訴求,或根本不是為(wei) 了利益訴求,而是為(wei) 了發泄。當利益訴求有一個(ge) 合理的預期時,人們(men) 會(hui) 懂得理性地約束自己,但如果利益訴求沒有預期,或者就是為(wei) 了發泄,則隻會(hui) 導致社會(hui) 行動過激化。破解這一困境,不是消除人們(men) 的社會(hui) 行動,而是通過調整利益結構,為(wei) 人們(men) 理性的社會(hui) 行動提供社會(hui) 和心理的背景。
 
  三是為(wei) 人們(men) 的政治和社會(hui) 參與(yu) 提供製度性的渠道。事實證明,人們(men) 有多大可能進行實際的政治參與(yu) ,就有多大可能減少破壞性的社會(hui) 行動。[9]112-115社會(hui) 行動中的參與(yu) 往往是政治參與(yu) 中製度渠道堵塞的結果。而在社會(hui) 行動中,人們(men) 的參與(yu) 不應該被視為(wei) 是對既定秩序的挑戰,而應被視為(wei) 是一種表達,這一表達應在憲法、法律的框架內(nei) 給予認可。如果公眾(zhong) 有了參與(yu) 的欲望而缺乏參與(yu) 的渠道,那麽(me) ,就會(hui) 導致非製度化的力量在體(ti) 製外集結,形成反體(ti) 製的力量。隻有政治和社會(hui) 參與(yu) 越開放,公民才能在參與(yu) 中獲得一係列的程序、經驗和方法,減少當下的社會(hui) 衝(chong) 突所產(chan) 生的風險。建構一個(ge) 由在意識上、權利上都具有公民特征的人所組成的社會(hui) ,是當下的緊迫命題。
 
  四、結論
 
  在社會(hui) 利益衝(chong) 突頻發期,麵對自媒體(ti) 時代的公民參與(yu) ,政府不僅(jin) 需要執政智慧,更需要與(yu) 社會(hui) 發展相吻合的新的執政思維。尤其是在當下的中國,民眾(zhong) 的權利意識正隨著權利話語的凸顯以及維權事件的頻繁發生而逐漸覺醒。政府隻有在此關(guan) 鍵時刻抓住機會(hui) ,建立健全製度化的維權機製,暢通公民的利益表達渠道,提高底層勞動者尤其是弱勢群體(ti) 在利益綜合以及政策製定中的博弈能力,才有可能實現真正的和諧穩定。因為(wei) ,隻有建立製度化的、完善的利益訴求機製,才能更好地維權,從(cong) 而才能更有效地維穩。當政府轉變執政思維,成為(wei) 負責任的透明政府,同時引導民眾(zhong) 學會(hui) 理性地表達訴求,政府與(yu) 民眾(zhong) 之間才能建立起良性的互動機製。這需要政府打破“與(yu) 民爭(zheng) 利”的行為(wei) 模式,真正成為(wei) 公共利益的執行者,社會(hui) 糾紛的公正仲裁者,尤其是改變執政中的暴力思維,以一種平等的、公正的、真實的、負責任的態度麵對自身的問題,才能“教會(hui) ”民眾(zhong) 理性地思考問題,而民眾(zhong) 才能寬容政府本身無法克服的缺陷與(yu) 不足,真正轉變幾千年來的“仇官”情緒。唯有如此,困擾中國的結構性問題才能得到真正破解。
 
  注釋:
 
  ①2012年,中國發生了一係列的社會(hui) 衝(chong) 突事件。從(cong) 總體(ti) 上來說,群體(ti) 衝(chong) 突事件在數量上有所減少。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由於(yu) 2012年是中國政治權力換屆移交變動較為(wei) 重要的一年,從(cong) 中央到地方都加大了管控力度,並采取一係列措施預防和化解群體(ti) 性事件。不過,這也不能排除個(ge) 別地方在麵對上級的“維穩”考核壓力時,采取強力打壓、“欺、瞞、捂”等非法方式,使得群體(ti) 性事件隻是統計數字上有所減少。但就目前公開的信息來看,在自媒體(ti) 時代,某些事件在規模和影響上要遠遠超過往年。這其中規模和影響最大的主要是因環境問題引發的群體(ti) 事件和因反日遊行示威引發的社會(hui) 騷亂(luan) 。
 
  ②見魏汝久:《浙江東(dong) 陽事件辯護案》,載2005年全國律協環境與(yu) 資源法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的年會(hui) 論文集,第73-79頁。未公開出版。
 
  【參考文獻】
 
  [1]王姝.監獄法等7部法律修改18處 環境群體(ti) 事件年均遞增29%[C].新京報,2012-10-27(A05).
 
  [2]何豔玲.“中國式”鄰避衝(chong) 突:基於(yu) 事件的分析[J].開放時代,2009, (12): 102-114.
 
  [3]朱海忠.政治機會(hui) 結構與(yu) 農(nong) 民環境抗爭(zheng) [J].中國農(nong) 業(ye) 大學學報(社會(hui) 科學版),2013, (1): 1-10.
 
  [4]蔡宗秀.鄰避情結之衝(chong) 突協商[J].亞(ya) 太經濟管理評論,2004, (1): 67-84.
 
  [5]俞鴻.網絡動員:如何從(cong) 虛擬到現實?[J].東(dong) 南傳(chuan) 播,2010, (1): 74-75.
 
  [6]婁成武,劉力銳.論網絡政治動員:一種非對稱態勢[J].政治學研究,2010, (2): 74-86.
 
  [7]王文華.群體(ti) 性暴力事件與(yu) 仇恨犯罪:刑法與(yu) 刑事政策的回應[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1, (4): 100-106.
 
  [8]高恩新.互聯網公共事件的議題建構與(yu) 共意動員[J].公共管理學報,2009, (4): 96-104.
 
  [9]趙鼎新.社會(hui) 與(yu) 政治運動講義(yi) [M].北京: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
 
  [10]史達.互聯網政治生態係統構成及其互動機製研究[J].政治學研究,2010, (3): 76-84.
 
  [11]於(yu) 建嶸.當前我國群體(ti) 性事件的主要類型及其基本特征[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9, (6): 114-120.
 
  [12][美]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M].南京:譯林出版社,2007: 35.
 
  [13][美]邁克爾·羅斯金,等.政治科學[M].北京:華夏出版社,2001: 138.
 
  [14]楊小凱,張永生.新興(xing) 古典經濟學與(yu) 超邊際分析[M].北京: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 34.
 
  [15]於(yu) 建嶸.中國的政治傳(chuan) 統與(yu) 發展——於(yu) 建嶸對話裴宜理[J].南風窗,2008, (20): 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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