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發群體性事件的最大陷阱
發稿時間:2016-09-29 10:08:40 來源:人民論壇雜誌 作者:於(yu) 建嶸
當前,社會(hui) 上存在著一種針對政府部門及政府官員的懷疑和不滿情緒。這種社會(hui) 情緒的蔓延消解了民眾(zhong) 的政治信任,催生了群體(ti) 性事件的頻繁發生。
民眾(zhong) 政治不信任的兩(liang) 大表現
通過對近年來幾次規模較大的群體(ti) 性事件分析之後可知,民眾(zhong) 的政治不信任主要有以下兩(liang) 方麵的表現:一是對政府相關(guan) 部門製定的政策決(jue) 定、發布的通知公告、出具的鑒定結論等本來應該是具有權威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文件表示懷疑,甚至對這些文件的公正性和客觀性表現出強烈的不滿。比如,發生在2008年的甕安事件就是一個(ge) 典型案例。據相關(guan) 媒體(ti) 報道,2008年6月22日,貴州省甕安縣初中學生、17歲的李樹芬被發現死於(yu) 河中。當晚,甕安縣公安局法醫對死者進行了屍檢,並做出“死者係自己跳河溺水身亡”的鑒定結論,死者家屬對這個(ge) 鑒定結果不滿。隨後的幾天關(guan) 於(yu) 李樹芬真正死因的謠言滿天飛,最終導致一起普通的少女溺水死亡事故演變成上萬(wan) 人聚集、數百名不法分子打、砸、搶、燒黨(dang) 政機關(guan) 的暴力事件。除了貴州甕安事件外,2006年發生在浙江的瑞安事件以及2009年發生在湖北的石首事件也都是由於(yu) 民眾(zhong) 對公安機關(guan) 做出的死亡鑒定表示懷疑和不滿引發的群體(ti) 性事件。
二是對政府工作人員的過激言論、施政行為(wei) 等表示懷疑和不滿。比如,2004年發生在重慶市萬(wan) 州區的群體(ti) 性事件,起因就是一個(ge) 婦女與(yu) 一個(ge) 搬運工發生了爭(zheng) 執,隨後此婦女的丈夫自稱是公務員上前一起毆打搬運工,並揚言“出了什麽(me) 事花錢就可以擺平”。這個(ge) “公務員”的言辭和舉(ju) 動引發了群眾(zhong) 的公憤,造成大量群眾(zhong) 聚集圍觀,最後發生砸燒警車、衝(chong) 擊區政府大樓、搶走電腦、損毀財物的暴力泄憤事件。再比如,2008年發生在雲(yun) 南省普洱市孟連縣的“孟連事件”。這起事件的起因是由於(yu) 膠農(nong) 認為(wei) 其土地權益受到了侵害,在要求政府和侵權公司處置未果的情況下,膠農(nong) 奮起維權,地方政府則動用警力鎮壓。為(wei) 表示對地方政府施政行為(wei) ——隨意出動警力鎮壓農(nong) 民維權行動的不滿,500多名膠農(nong) 手持長刀、鐵棍、鋤頭等工具與(yu) 警察發生了衝(chong) 突的暴力事件。可見,政府的不當處置有時候不但不能化解矛盾和衝(chong) 突,反而可能會(hui) 使矛盾激化,衝(chong) 突升級。
政治不信任為(wei) 何會(hui) 誘發群體(ti) 性事件
其一,“全能”政府的強大慣性與(yu) 民眾(zhong) 的心理預期之間存在差距,降低了民眾(zhong) 的政治信任度,從(cong) 而為(wei) 群體(ti) 性事件的頻發提供了土壤。雖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行政體(ti) 製改革取得了不小的成績,也提出了諸如創建有限政府、責任政府、服務型政府的改革計劃,並開展了相關(guan) 的改革實踐活動,但計劃經濟時代政府職能幾乎無所不包的“全能”政府模式依然具有強大的曆史慣性,再加上我國的改革本來就是一條由政府主導的規劃性社會(hui) 變革之路,所以使得民眾(zhong) 對政府在教育、醫療、養(yang) 老、住房、就業(ye) 、社會(hui) 治安等眾(zhong) 多領域的作為(wei) 仍充滿了太多的期待。換句話說,雖然隨著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的建立,我國政府已經逐漸將一些計劃經濟時代原屬政府職能範圍的事務推向了市場,但很多民眾(zhong) 並不習(xi) 慣“有事找市場,不再找市長”,而且在當前中國主流的意識形態宣傳(chuan) 中,政府是為(wei) 人民服務的機構,民眾(zhong) 有什麽(me) 事情當然還是先想到找政府解決(jue) 。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就必須仍然扮演著計劃經濟時代那種“全能”政府的角色,於(yu) 是也就得不得不承擔著很多超出自身能力範圍的職能。比如,在調研中,我發現有時候並不是政府不想解決(jue) 上訪民眾(zhong) 反映的問題,而是很多問題並不是政府能夠解決(jue) 的。這種狀況造成的最終後果就是政府因不能滿足民眾(zhong) 的太多期望而使自己的權威和公信力受損。如果這種情況進一步蔓延擴散,就有可能成為(wei) 群體(ti) 性事件醞釀發生的土壤和溫床。
其二,在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門,也確實存在著權力濫用、官員腐敗等問題,這些問題若再不能得到有效、及時的糾正和解決(jue) ,勢必影響民眾(zhong) 的政治信任水平,從(cong) 而成為(wei) 群體(ti) 性事件發生的催化劑。這是因為(wei) 民眾(zhong) 對政府的信任,即政治信任是一種重要的社會(hui) 整合機製。一方麵,它是統治者獲得合法性認同的基礎性條件,發揮著促進政治發展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說,作為(wei) 公共權力機構的政府隻有為(wei) 民眾(zhong) 提供秩序、安全、社會(hui) 保障等公共產(chan) 品,才能獲得民眾(zhong) 的認同和信任,而且政府隻有在此基礎上獲得的合法性才是真正的合法性,各種政治製度才能良性運轉。另一方麵,政治信任作為(wei) 一種特殊的信任關(guan) 係,又是促進社會(hui) 秩序生成,維護社會(hui) 和諧穩定的重要力量。有社會(hui) 學家指出,信任具有維護社會(hui) 秩序的一般功能,並且為(wei) 不斷相互作用的行動者和體(ti) 製提供認識的和道德的期望圖式。可以說,良好的政治信任水平不但有利於(yu) 整合宏觀的社會(hui) 秩序,而且有利於(yu) 促進個(ge) 體(ti) 社會(hui) 成員之間信任關(guan) 係的建立。而個(ge) 體(ti) 社會(hui) 成員之間的相互信任可以通過政治社會(hui) 化達成政治上的合作行為(wei) ,從(cong) 而使他們(men) 最終能產(chan) 生一種對政治共同體(ti) 的認同感。在當前我國利益格局和價(jia) 值觀念日益多元化的時代大背景下,一些政府官員不能堅守為(wei) 官之道,為(wei) 了個(ge) 人的一己私利不惜損害國家或其他人的利益,甚至有個(ge) 別官員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大搞權錢交易、貪贓枉法、貪汙腐化。官員的這些不當行為(wei) 不僅(jin) 可能會(hui) 使自己受到道德法律的譴責與(yu) 懲罰,更會(hui) 影響政府的公信力,使民眾(zhong) 對政府的信任感急劇下降。這種不信任感長期累積就可能形成一種針對政府部門及政府官員的“抽象憤怒”,近年來多起針對政府的群體(ti) 性事件就是這種“抽象憤怒”的集中爆發。
其三,我國權力集中的政治體(ti) 製使得民眾(zhong) 對不同層級政府的政治信任表現出層級遞減的特征,即中央政府獲得的政治信任最高,省、市、縣、鄉(xiang) 不同層級地方政府獲得的政治信任依次減少。也就是說,縣鄉(xiang) 兩(liang) 級直接麵對民眾(zhong) 的地方政府本來應該是解決(jue) 民眾(zhong) 問題的主要機構,而民眾(zhong) 對他們(men) 的政治信任度卻非常低;而省市政府及中央政府則是通過下級官員來間接管理民眾(zhong) ,他們(men) 很多時候不能直接解決(jue) 民眾(zhong) 反映的問題,而是通過層層轉批督促縣鄉(xiang) 政府解決(jue) ,而他們(men) 卻獲得較高的政治信任度,尤其是中央政府更是常被民眾(zhong) 奉為(wei) “好人”、“親(qin) 人”和“恩人”。再加上中央的強力宣傳(chuan) ,使得民眾(zhong) 對中央政府解決(jue) 自己問題的意願和能力深信不疑。人們(men) 常說一句話,“中央政策是好的,到下麵就走樣了,是歪嘴和尚念錯了經”。於(yu) 是,很多人越級上訪,不惜代價(jia) 到北京去。結果,中央不得不麵對一浪高過一浪的信訪洪流。無奈之下,中央隻好通過向地方政府層層施壓的方式嚴(yan) 格控製進京上訪,並采取“一票否決(jue) ”等嚴(yan) 厲措施要求地方官員將矛盾和問題化解在地方,化解在基層。地方官員為(wei) 了自己的政治前途很可能采取一些非常手段控製民眾(zhong) 上訪反映問題,這樣不但不利於(yu) 矛盾和問題的解決(jue) ,反而會(hui) 激化矛盾,引發針對地方政府的大規模群體(ti) 性事件。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可以說,當前我國權力高度集中的政治體(ti) 製是群體(ti) 性事件頻發的體(ti) 製性根源。
可以說,如果民眾(zhong) 對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有充分的信任,一些群體(ti) 性事件是不難化解甚至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要減少群體(ti) 性事件的發生,應該努力提高民眾(zhong) 的政治信任水平。這就需要進行一係列改革,包括深化行政體(ti) 製改革,消除全能政府的“路徑依賴”影響,深入推進服務型政府創建活動;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政府部門及政府官員的監督,約束公權力濫用和官員的不當施政行為(wei) ;最後還要進行政治體(ti) 製改革,改變權力高度集中的政治體(ti) 製。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重建民眾(zhong) 政治信任的過程中,一定要樹立法律的權威地位,各種改革措施的製定和實施也要在法律框架內(nei) 進行。
(作者為(wei) 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農(nong) 村所社會(hui) 問題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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