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債存量處置細則出台 明年1月上報債務餘額
發稿時間:2014-10-23 00:00:00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作者:金微
地方政府傳(chuan) 統的融資平台和融資模式即將結束,取而代之的將是更加規範的省級地方債(zhai) 券。
日前,財政部已下發相關(guan) 文件到各省級財政部門,記者獲得的這份名為(wei) 《地方政府性存量債(zhai) 務清理處置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規定:截至2014年底的存量債(zhai) 務餘(yu) 額應在2015年1月5日前上報;將存量債(zhai) 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統籌財政資金優(you) 先償(chang) 還到期債(zhai) 務;2016年起隻能通過省級政府發行地方政府債(zhai) 券方式舉(ju) 借政府債(zhai) 務。
有業(ye) 內(nei) 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10月2日,國務院下發地方債(zhai) 管理的綱領性文件《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強地方政府性債(zhai) 務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辦法》可以看作是《意見》的細則,目的是做好地方政府性債(zhai) 務存量甄別工作,妥善處理存量債(zhai) 務,化解債(zhai) 務風險。
建立償(chang) 債(zhai) 準備金
《辦法》所指存量債(zhai) 務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償(chang) 完畢的地方政府性債(zhai) 務,具體(ti) 到政府性債(zhai) 務餘(yu) 額、舉(ju) 債(zhai) 來源、資金用途、償(chang) 債(zhai) 來源、償(chang) 債(zhai) 計劃及逾期情況等。債(zhai) 務清理由政府統一領導、工作小組組織協調。
去年,審計署對地方債(zhai) 進行了全國範圍的審計,審計報告顯示,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負有直接償(chang) 還責任的債(zhai) 務為(wei) 10.88萬(wan) 億(yi) 元,負有擔保責任的債(zhai) 務2.66萬(wan) 億(yi) 元,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zhai) 務4.34萬(wan) 億(yi) 元。
財政部測算,如果將後兩(liang) 類債(zhai) 務按近年來政府實際代償(chang) 比例折算,地方政府負有償(chang) 還責任的債(zhai) 務約有12萬(wan) 億(yi) 元,其中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舉(ju) 借的政府負有償(chang) 還責任的債(zhai) 務超過4萬(wan) 億(yi) 元。
這次《辦法》對三類債(zhai) 務規定了不同的清理辦法,對存量債(zhai) 務償(chang) 還計劃,則要求地方政府和債(zhai) 務單位滾動編製政府存量債(zhai) 務處置計劃,明確償(chang) 債(zhai) 資金來源,合理確定分年度的債(zhai) 務償(chang) 還化解目標,並納入考核範圍。
為(wei) 此,《辦法》確立了處置債(zhai) 務的“預算管理、預算統籌、債(zhai) 券置換”等方式。在預算管理方麵,地方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債(zhai) 務單位要將政府存量債(zhai) 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其中,一般債(zhai) 務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專(zhuan) 項債(zhai) 務納入基金預算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政府債(zhai) 務餘(yu) 額的一定比例建立償(chang) 債(zhai) 準備金。《辦法》還提到各級政府應統籌安排各類財政性資金,加大對到期政府債(zhai) 務償(chang) 債(zhai) 資金安排力度。
《辦法》對化解地方債(zhai) 給出了具體(ti) 操作方式,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說。“將化解地方債(zhai) 納入到預算管理符合預算法精神和預算改革的決(jue) 定。”
劃定融資平台轉型方向
對於(yu) 地方融資平台,此前國務院出台的《意見》明確提出,剝離融資平台公司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zhai) 務。
此次《辦法》進一步明確融資平台的處理辦法,要求“逐步剝離”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資功能,厘清政府與(yu) 市場邊界。這意味著傳(chuan) 統的融資平台和城投債(zhai) 將告別曆史舞台。
不過,《辦法》設置了過渡時間窗口,在這期間,部分在建項目的融資方式仍然可以按照原來的融資渠道進行融資,也就是說仍然可以發行城投債(zhai) ,但這段時間內(nei) 的城投債(zhai) 審批會(hui) 從(cong) 嚴(yan) 處理。
文件稱,“為(wei) 確保改革平穩過渡,2015年12月31日前,對符合條件的在建項目後續融資,政府債(zhai) 券資金不能滿足的,允許地方政府按照原渠道融資,推進項目建設。2015年12月31日之後隻能通過省級政府發行地方政府債(zhai) 券方式舉(ju) 借政府債(zhai) 務。”
《辦法》明確,對2015年1月1日新《預算法》實施前可以合法舉(ju) 借政府債(zhai) 務的保障性住房、公路、水利、土地儲(chu) 備等領域的在建項目後續融資,政府債(zhai) 券資金不能滿足的,允許由企事業(ye) 單位通過銀行貸款、企業(ye) 債(zhai) 、中期票據等方式舉(ju) 借政府債(zhai) 務,並納入預算管理和債(zhai) 務限額管理。
也就是說,2015年城投公司發行的債(zhai) 券隻有用於(yu) 保障房、公路、水利等幾個(ge) 領域內(nei) 的在建項目,可以被稱作城投債(zhai) ,享有政府信用,其他類債(zhai) 券將等同於(yu) 企業(ye) 債(zhai) 券。
《辦法》還劃定了融資平台的轉型方向:融資平台公司承擔的政府融資職能,對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ye) 發展,由地方政府發行一般債(zhai) 券融資;對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ye) 發展,主要由地方政府發行專(zhuan) 項債(zhai) 券融資或采取政府與(yu) 社會(hui) 資本合作(PPP)模式支持。
中誠信國際政府與(yu) 公共融資評級部分析師關(guan) 飛認為(wei) ,融資平台在業(ye) 務上將分類整合並與(yu) 地方國有企業(ye) 改革相銜接。
“剝離公益性的業(ye) 務,整合經營性業(ye) 務,按照地方國企改革的思路,將部分成熟度比較高,接近地方一般國企,具有較好經營性資產(chan) 和業(ye) 務的平台,轉變為(wei) 地方國企序列,將那些完全能依靠政府財政獲得經營現金流的平台,分類整合,或退出或改製為(wei) PPP類型的企業(ye) 。”關(guan) 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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