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宏觀

文章

煤炭清費改稅將引發各地稅率博弈:政企還要討價還價

發稿時間:2014-10-13 00:00:00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作者:趙春燕 金微

       資源稅從(cong) 價(jia) 計征的核心考量是鼓勵資源合理利用,同時增加稅收收入。現在,煤炭資源稅從(cong) 價(jia) 計征稅率區間終於(yu) 劃定。10月11日,財政部發布《關(guan) 於(yu) 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資源稅稅率幅度為(wei) 2%~10%。

  從(cong) 2011年資源稅改迄今已3年,在煤炭價(jia) 格節節走低、煤企舉(ju) 步維艱之際,煤炭資源稅的改革將給行業(ye) 、企業(ye) 帶來哪些變化?在調結構的總目標下,稅費結構的調整又將起到怎樣的作用?可以預見的是,隨著煤炭資源稅改革的落實,其他礦產(chan) 資源稅的改革序幕也將進一步拉開。

  資源稅改革正向縱深加速推進。繼石油、天然氣之後,煤炭資源稅改革終於(yu) 啟動。

  10月11日,財政部網站發布消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資源稅稅率幅度為(wei) 2%~10%,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稅率由5%提至6%。

  財政部發文要求全麵清理涉煤費用基金。其中提到的幾項基金煤炭價(jia) 格調節基金、可持續發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礦產(chan) 品生態補償(chang) 費(青海省)、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自12月1日起停止征收。

  有財稅專(zhuan) 家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此次“清費”與(yu) “立稅”並舉(ju) 的行動,意在為(wei) 資源稅改革鋪路,也利於(yu) 財稅體(ti) 製改革的突破。隨著煤炭資源稅改革的落實,其他礦產(chan) 資源稅的改革序幕也將進一步拉開。

  煤炭資源稅改革是突破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12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nei) 實施煤炭資源稅從(cong) 價(jia) 計征改革,同時清理相關(guan) 收費基金。

  此前的9月29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會(hui) 議提出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推進清費立稅、減輕企業(ye) 負擔,這是深化財稅體(ti) 製改革的重要內(nei) 容和既定任務。

  根據兩(liang) 部門的《通知》,12月1日起,煤炭資源稅由目前的從(cong) 量定額計征改為(wei) 從(cong) 價(jia) 定率計征,稅率幅度為(wei) 2%~10%,具體(ti) 適用稅率由省級財稅部門提出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擬定。

  我國資源稅開征於(yu) 1984年,多年來煤炭資源稅實行從(cong) 量定額計征,計稅依據缺乏收入彈性,調節機製不靈活,且存在費重稅輕、稅費結構不合理、重複征收等問題。

  “按照清費立稅、減輕煤炭企業(ye) 稅費負擔的原則,對煤炭資源稅費進行改革,有利於(yu) 理順資源稅費關(guan) 係,規範財稅秩序,堵住地方亂(luan) 收費的口子;有利於(yu) 完善資源產(chan) 品價(jia) 格形成機製,促進資源合理開采利用,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財政部、國稅總局相關(guan) 部門官員說。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白景明表示,此次公布的煤炭資源稅改革方案,充分照顧了不同地區不同企業(ye) 的具體(ti) 情況,特別是對於(yu) 煤炭運輸等費用都進行了相應扣減,能夠照顧煤炭企業(ye) 的實際情況。而洗選煤被納入征稅範圍,並規定了一定折算率,有利於(yu) 鼓勵煤炭企業(ye) 對原煤進行深加工,促進煤炭節能環保利用。

  部分地區煤企支出或增加

  針對業(ye) 內(nei) 關(guan) 心的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問題,《通知》提到,具體(ti) 適用稅率由省級財稅部門來定,並會(hui) 依據企業(ye) 承受能力等因素。

  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能源經濟係主任鄭新業(ye) 昨日(10月12日)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預計各個(ge) 省份擬定煤炭資源稅率會(hui) 出現“就低不就高”的情況,具體(ti) 可能會(hui) 和煤炭基金的減免幅度“差不多打平”。

  針對煤炭企業(ye) 負擔會(hui) 否增加的問題,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煤炭經濟研究院煤炭上市公司研究中心主任邢雷則表示,“預計煤炭資源稅從(cong) 價(jia) 計征執行後,行業(ye) 的整體(ti) 稅負很可能增高。”

  雖然作為(wei) 地方稅的煤炭資源稅稅率最終要由各省份來定,但是2%~10%的可選稅率範圍,已經給出了各地可能會(hui) 有8%左右的稅率差。

  山西智誠達能源谘詢公司總經理馬俊華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稅率由各省級政府來定,預計政府和企業(ye) 之間會(hui) 有一個(ge) “討價(jia) 還價(jia) ”的過程。

  邢雷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因為(wei) 各個(ge) 省份對煤炭資源的依賴程度不同,估計不依賴煤炭資源的省份如四川、重慶等,稅率可能會(hui) 很低,而在寧夏、內(nei) 蒙、新疆這些煤炭資源主要是由央企或者外省的煤炭企業(ye) 來開采的省份,煤炭資源稅稅率應該不會(hui) 低。不過,煤炭大省山西省的國有煤企占比較高,且當前煤企普遍經營較困難,預計稅率不會(hui) 高,預計山西省的稅率應該在3%左右。

  “綜合來看,煤炭資源稅改是財稅體(ti) 製改革性質多一些,主要目的是清費立稅、推進稅收法製化工作。即新增加的稅負和過去企業(ye) 承擔的各種費的水平應該大體(ti) 相當,煤炭企業(ye) 的總體(ti) 負擔並沒有大的增加。”鄭新業(ye) 表示。

  目前因最終各省稅率還未揭曉,對於(yu) 煤企負擔是增還是減的問題依舊是關(guan) 注焦點。邢雷表示,預計各省份會(hui) 根據減掉的涉煤費用和基金進行一下測算,“總體(ti) 稅負相比此前負擔低一點。”“我個(ge) 人估計具體(ti) 實施的稅率不會(hui) 太高。”

  不過,邢雷向記者表示,煤炭行業(ye) 整體(ti) 稅負肯定會(hui) 增加,“因為(wei) 在清費立稅的過程中,不管是減掉的價(jia) 格調節基金還是可持續發展基金,這些費用基金並非所有省份都有,對於(yu) 沒有的省份,減不減費和基金對煤企而言沒有什麽(me) 變化,但是單純的煤炭資源稅改為(wei) 從(cong) 價(jia) 計征之後,稅是會(hui) 增加的。”

  來自安迅思的一組數據顯示,華東(dong) 地區某國有煤企目前按照從(cong) 量計征上繳的煤炭資源稅為(wei) 1~2元/噸,若按照從(cong) 價(jia) 計征,假設稅率隻有1%,按照目前煤價(jia) 約480元/噸,那麽(me) 要上繳的稅將達到4.8元/噸。

  安迅思煤炭行業(ye) 分析師鄧舜則認為(wei) ,不同於(yu) 山西、陝西等地涉煤稅費存有大幅可清理的空間,華東(dong) 地區的煤炭市場幾乎是自由流動的,涉煤稅費較少,因此改為(wei) 從(cong) 價(jia) 計征之後增多的部分,用稅費清理下降部分抵消的空間已不大。而目前財政部給出的煤炭資源稅稅率適用範圍最低是2%。

  叫停地方設立煤炭政府性基金

  就煤炭基金的清理問題,馬俊華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幾項基金停止征收將進一步為(wei) 山西煤企減負,預計動力煤可因此減少18元的噸煤費用,焦煤減少28元。

  煤炭資源稅改從(cong) 12月1日即開始推行,由此涉煤費用及基金的清理成為(wei) 焦點。

  對此,財政部特意下發《關(guan) 於(yu) 全麵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收費基金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其中提到,“按照國務院關(guan) 於(yu) 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要求,決(jue) 定全麵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的收費基金。”

  據悉,煤炭價(jia) 格調節基金是價(jia) 格調節基金的一個(ge) 組成部分,為(wei) 地方性政府基金,目前我國河南、山西、貴州、陝西、安徽、重慶等多個(ge) 省份都有設立。不過,2012年以來的煤炭減負、清費浪潮中,山西河南等地價(jia) 格調節基金已經大幅下降。

  河南省一位煤企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河南省的價(jia) 格調節基金已於(yu) 2012年左右停止征收。格林大華期貨煤炭行業(ye) 分析師張朋程也告訴記者,山西省目前的煤炭價(jia) 格調節基金隻在1元/噸左右。

  不過,山西省存在的可持續發展基金為(wei) 幾項基金中的大頭。馬俊華透露,山西省的可持續發展基金,目前是動力煤14元/噸,焦煤20元/噸左右,而煤炭礦產(chan) 資源補償(chang) 費率為(wei) 銷售收入的1%。據此,總體(ti) 預計幾項收費、基金的停止征收可再為(wei) 山西省動力煤減少費用18元/噸,焦煤減少28元/噸。

  “新疆的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收費標準與(yu) 山西省(可持續發展基金)差不多相似。”馬俊華同時告訴記者。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按照財政部的規定,上述收費及基金的停收應該是自12月1日起,在上述收費及基金停收的同時,差不多煤炭資源稅開始從(cong) 價(jia) 計征,基金停收是否真能為(wei) 煤企帶來利好還要看資源稅稅率最終如何確定。

  此外,針對以後的涉煤費用基金征收管理問題,財政部對此或有“廢除”之意,其在發文中明確提到,“今後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設立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的行政事業(ye) 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