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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修正案大調整:偷稅漏稅擬追溯20年

發稿時間:2014-09-23 00:00:00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作者:周瀟梟

   稅收征管法修訂稿近期做出了較大調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此次調整在原來基礎上新增47條,修改67條,總計十一章141條。

  而此次大調整主要新增和修改以下四方麵內(nei) 容:針對個(ge) 人所得稅、房地產(chan) 稅等稅製改革的特點,建立對自然人的稅收管理體(ti) 係;完善納稅人的權利體(ti) 係,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健全稅收征管基本程序,規範稅收執法行為(wei) ;健全爭(zheng) 議解決(jue) 機製,補充爭(zheng) 議解決(jue) 的處理方式。

  參與(yu) 征集意見的財稅法專(zhuan) 家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稅收征管法修正案仍在不斷修訂過程中,目前尚在稅務係統內(nei) 部征集意見,文本內(nei) 容還有變數。

  建立直接對個(ge) 人征稅體(ti) 係

  據21世紀經濟報道了解,今年7月份,修正案曾下到各省稅務係統,廣泛征求意見。今年8月份,國家稅務總局召開專(zhuan) 家座談會(hui) ,聽取專(zhuan) 家學者的意見。據與(yu) 會(hui) 專(zhuan) 家介紹,這次修訂稿調整內(nei) 容較多。

  新修訂稿的一大亮點在於(yu) 建立對自然人的稅收管理體(ti) 係。國家稅務總局總會(hui) 計師範堅表示,現行征管法的主要對象是企業(ye) 、法人和單位,對自然人基本不涉及。因此,加強對自然人的稅收征管,發揮稅收在創新社會(hui) 製度、促進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中的重要作用,迫切需要加大稅收征管法修訂的力度,加快稅收征管法的修訂進程。

  現行稅收征管法,無論是稅務登記環節的規定,還是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稅務機關(guan) 可采取強製執行措施的,其適用範圍均為(wei) “從(cong) 事生產(chan) 、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yi) 務人”,自然個(ge) 人不在其列。

  為(wei) 了適應個(ge) 稅、房地產(chan) 稅等稅製改革,目前修正案對涉稅信息做出明確規定。涉稅信息掌握不全,一直是稅務機關(guan) 非常頭痛的事情。

  曾有基層稅務官員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他部門應向稅務機關(guan) 提供涉稅信息,實際操作中,需要一個(ge) 一個(ge) 部門去協調,其他部門並沒有這個(ge) 義(yi) 務,協調起來並不容易。

  參與(yu) 意見征集的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熊偉(wei) 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第三方機構,包括政府部門、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稅務機關(guan) 提供涉稅信息,這是國際上通行的慣例。但另一方麵,稅務機關(guan) 對相關(guan) 信息進行保密的規定,有必要進一步做實。尤其是未來會(hui) 更多針對個(ge) 人直接征稅,涉及到個(ge) 人所得、財稅等稅收信息,都需要進行保密。

  偷稅漏稅追溯年限或延長至20年

  目前的修正案還有其他亮點。如減輕納稅人負擔方麵,對於(yu) 偷稅、抗稅、騙稅等,其法律追訴年限有望限定在20年。

  現行稅收征管法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yi) 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guan) 在三年內(nei) 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但“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guan) 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製”,即偷、抗、騙稅的,其法律追征期沒有任何限製。

  參與(yu) 意見征集的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修正案有所調整,有些偷逃漏稅的,法律追訴年限為(wei) 20年,有些仍然是可以無限極追溯下去。“這些限製未來還可能進一步細化,有些追溯年限可以是15年,有些可以是20年”。

  另外,“申報確認”為(wei) 修正案中新加入的一道稅收征管流程。熊偉(wei) 表示,這跟目前稅收征管流程中的“納稅評估”比較類似。但“申報確認”是納稅人“納稅申報”後一個(ge) 正常的程序,即當納稅人遞交相關(guan) 材料後,稅務機關(guan) 需要告知納稅人,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等。

  另外,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在爭(zheng) 議解決(jue) 機製上麵,目前修正案允許納稅人可以在不交稅款的前提下,提起行政複議;若對行政複議不服者,要向法院提前訴訟,仍然需要先繳納稅款。這被業(ye) 內(nei) 專(zhuan) 家評論為(wei) ,完善爭(zheng) 議解決(jue) 機製,隻是前進了“小半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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