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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體係,何處破題?

發稿時間:2014-09-04 00:00:00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楊亮

     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指出,完善稅收製度,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製度。專(zhuan) 家指出,合理的收入劃分、稅基配置是健全財力與(yu) 事權相匹配、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製度保證。為(wei) 此,要進一步完善分稅製改革,構建起財力與(yu) 事權相匹配的分稅分級財政體(ti) 製。要逐步完善地方稅體(ti) 係,通過房產(chan) 稅、資源稅、消費稅等稅製改革,逐漸提高地方政府財政自給能力。

  本期嘉賓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院長高培勇

  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

  國家稅務總局原副局長許善達

  主持人

  光明日報記者楊亮

  困局:財權上移而事權下移

  有人這樣形容目前的稅製,“上麵千根線,基層一根針”——上麵出政策,下麵對口執行,任務最終都壓到基層政府,形成“財權層層上收,事權層層下移”的局麵,“中央點菜,基層埋單”。

  記者:從(cong) 1994年“分稅製”改革迄今,我國為(wei) 何一直停留於(yu) 有地方稅但無地方稅體(ti) 係的狀態?

  高培勇:這裏有多方麵的原因。其一,1994年實施的財稅改革主要解決(jue) 的是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以及中央財力不足的問題,故而地方稅體(ti) 係構建暫未納入改革視野。其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與(yu) 財權、支出責任與(yu) 財力之間的關(guan) 係始終未能明晰界定,故而地方稅體(ti) 係構建問題一再被拖延、擱置。此外,還有一個(ge) 更為(wei) 關(guan) 鍵的原因:在由18個(ge) 稅種所構成的現行稅製體(ti) 係中,沒有或缺乏專(zhuan) 屬於(yu) 地方主體(ti) 稅種的稅種。

  記者:針對近年出現的新情況,稅改中出現了什麽(me) 問題?

  賈康:一個(ge) 突出問題是基層財政困難。實際上,1994—2000年間,地方收入增幅達89%。但是在此過程中,出現了財權重心上移而事權重心下移的現象。因為(wei) 省、市是地方四個(ge) 層級的高端,有上收財權的空間。與(yu) 此同時,事權重心卻越壓越低。1994年改革時沒有說清楚的事權,都以一票否決(jue) 的方式迫使基層承擔各種責任,比如社會(hui) 治安、公共事業(ye) 發展、“普九”等,很多時候上級明確要求下級“必須達標”,出了問題政績免談。財力不夠怎麽(me) 辦?地方不得不東(dong) 挪西借,甚至借高利貸。最近幾年,通過搞“三獎一補”調動地方積極性,同時也由於(yu) 綜合國力繼續上升,轉移支付力度提高。2002年以後,企業(ye) 所得稅和個(ge) 人所得稅共享,中央新增收入統統轉作對欠發達地區的轉移支付等等,這方麵的矛盾已經有所緩解,但未根本解決(jue) 。

  重構:新體(ti) 係何處入手

  2013年8月1日開始,“營改增”在原來“1+6”基礎上繼續擴圍,“十二五”期間,營業(ye) 稅將實現全部納入增值稅框架的目標。作為(wei) 地方稅收主要來源的營業(ye) 稅一旦被取消,意味著地方政府的財政將麵臨(lin) 巨大缺口。彌補財政缺口,構建新的地方稅體(ti) 係勢在必行。

  記者:當下,何種稅種可充作地方主體(ti) 稅種?構建地方稅體(ti) 係從(cong) 何處破題?

  許善達:“營改增”後要穩定地方財源,不能完全依賴中央財政,而是需要建立一些獨立的稅種增強地方財政自主能力。在消費稅征收環節上,建議把消費稅從(cong) 生產(chan) 環節征收改為(wei) 從(cong) 消費環節征收,如此將遏製地方為(wei) 擴大稅源而盲目投資的行為(wei) 。將轉移後的消費稅劃歸地方稅的主體(ti) 稅種,有助於(yu) 解決(jue) 地方稅主體(ti) 稅種問題。

  賈康:目前中國地方稅存在的問題,既包括“營改增”可能導致的地方政府自有稅收收入大幅下降、地方主體(ti) 稅種缺失,也存在共享稅收入劃分不科學、不合理,以及懸而未決(jue) 的對地方如何下放稅權問題。下一步財稅改革中,地方稅體(ti) 係的稅基選擇,既要考慮收入充足,更要考慮稅種屬性,兼顧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以及受益性原則。綜合考慮各方因素,地方稅稅基最好的選擇是三稅基的組合搭配,即財產(chan) 稅稅基全部作為(wei) 地方稅稅基,商品服務類作為(wei) 一部分(以改革後的消費稅和資源稅為(wei) 主),再加上部分所得稅。

  探路:“分稅製”走向何處

  研究表明,自1994年分稅製改革以來,中央財政收入占比逐步上升到50%左右,地方財政支出占比持續攀升到80%。地方財政收支矛盾日益突出,過於(yu) 依賴中央對地方的財政轉移支付。

  記者:20年過去,有人稱分稅製重啟了“中央集權時代”,您怎麽(me) 看?結合新一輪財稅體(ti) 製改革,如何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yu) 事權相匹配的機製?

  賈康:分稅製造成中央集權的判斷不成立。分稅製改革實現了行政性分權到經濟性分權,而當前地方隱性負債(zhai) 、土地財政問題以及仍未完全解決(jue) 的基層財政困難等問題,其產(chan) 生的根源不是分稅製,而恰恰是由於(yu) 中國省以下財政體(ti) 製至今遲遲不能真正進入分稅製狀態造成的,實際上是五花八門、複雜易變、討價(jia) 還價(jia) 色彩濃厚的分成製與(yu) 包幹製。

  所以,應重新界定政府職責範圍,調整中央與(yu) 地方事權劃分。建議按照政府事務的經濟屬性劃分政府間支出責任,由粗到細形成中央、省、市縣三級事權明細單,並動態優(you) 化。同時,通過省直管縣、鄉(xiang) 財縣管和鄉(xiang) 鎮綜合配套改革,將五個(ge) 政府層級扁平化到三個(ge) 層級。以中央政府負責兜底,中央和省兩(liang) 級自上而下轉移支付支持,使各級政府體(ti) 係承擔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

  許善達:從(cong) 改革的方向來看,我們(men) 絕不能退回到稅製改革前,1994年改革方向是對的。目前,要防止分配中的不平衡,這其中也包括地方與(yu) 地方之間的分配不平衡。對地方政府而言,更重要的是要“財力”與(yu) “事權”相匹配,這是完善財政體(ti) 製的目標。

  稅製改革大事記

  2006年1月1日,廢止《農(nong) 業(ye) 稅條例》,在中國延續兩(liang) 千多年的農(nong) 業(ye) 稅正式成為(wei) 曆史。

  2008年1月1日,《企業(ye) 所得稅法》施行,將內(nei) 外資企業(ye) 的所得稅率統一為(wei) 25%。

  2009年起,增值稅轉型改革實施,消除了生產(chan) 型增值稅製存在的重複征稅因素,降低企業(ye) 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

  2009年,成品油稅費改革實施。在不提高現行成品油價(jia) 格的前提下,將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相應提高;同時取消原來在成品油價(jia) 外征收的公路養(yang) 路費等6項收費,並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

  2011年9月1日起,將個(ge) 人所得稅減除費用標準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並將最低的一檔稅率由5%調為(wei) 3%。

  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區和行業(ye) 開展深化增值稅製度改革試點,逐步將目前征收營業(ye) 稅的行業(ye) 改為(wei) 征收增值稅。(楊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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