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經營權抵押試點進深水區
發稿時間:2014-09-02 00:00:00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林遠 蔡穎 周勉 白田田
《經濟參考報》記者從(cong) 接近監管層人士處獲悉,農(nong) 地經營權可抵押的先決(jue) 條件——確權頒證和法律法規修訂等重要工作有望在兩(liang) 年內(nei) 完成。麵對即將被土地流轉激活的巨大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紛紛加速布局。
據了解,目前包括農(nong) 業(ye) 銀行、中國郵政儲(chu) 蓄銀行以及多家地方商業(ye) 銀行在內(nei) 的眾(zhong) 多金融機構,正在各地積極拓展農(nong) 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ye) 務,其中農(nong) 業(ye) 銀行日前首次針對該項業(ye) 務出台了全行性管理辦法。
專(zhuan) 家表示,金融機構應注意管控風險,要建立土地經營權再流轉的配套機製,解決(jue) 抵押物變現的問題;還應該和巨災保險結合起來,當農(nong) 民無力償(chang) 還貸款時,政府或保險機構能夠給予補貼或補償(chang) 。
今年以來,信貸資金定向支持“小微”“三農(nong) ”的政策信號愈發明確,但受經濟下行周期的影響,商業(ye) 銀行資產(chan) 質量下降壓力也較為(wei) 突出。《經濟參考報》記者從(cong) 多地了解到,“三農(nong) ”貸款正在退出互保、聯保的模式,取而代之的是銀行傾(qing) 向於(yu) 在抵押方式上創新。按照中央農(nong) 村工作會(hui) 議和一號文件的部署,農(nong) 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正是目前金融機構的一個(ge) 重要選項。
記者采訪發現,現在農(nong) 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活躍的地區,包括浙江、江蘇、安徽等地,由當地農(nong) 信社涉足,形成一套自有模式。另外,今年以來,包括北京、四川、湖南等地也陸續有金融機構啟動該項業(ye) 務,牽頭機構包括中國郵政儲(chu) 蓄銀行及各地城商行等。與(yu) 此同時,國有大行也開始瞄準這項業(ye) 務,工行、建行甚至國家開發銀行都在這一領域有試點的打算,日前農(nong) 行率先出台了《農(nong) 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成為(wei) 第一家在總行層麵上推行該類貸款的大型商業(ye) 銀行。
“除了政策導向外,主要是市場的確有需求。對於(yu) 國有大行而言,尤其是農(nong) 業(ye) 產(chan) 業(ye) 化的龍頭企業(ye) ,有很多抵押物不足,但信貸資金需求量大,農(nong) 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可以作為(wei) 有效的融資補充。”農(nong) 行三農(nong) 政策與(yu) 業(ye) 務創新部副總經理王縣力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透露,“原來總行選了11個(ge) 省、18個(ge) 地縣進行試點,現在《辦法》推行後,每個(ge) 省分行可以自己上報方案,總行審批,我們(men) 覺得條件具備了就可以開展這項貸款。”
風險管控方麵,在目前各地農(nong) 信社牽頭的試點中,通常的做法是成立村級擔保合作社,在村級農(nong) 戶和金融機構之間搭建一個(ge) 流轉平台,由該合作社向農(nong) 信社出具“三權”抵押貸款承諾書(shu) ,還有的農(nong) 信社如果對個(ge) 體(ti) 農(nong) 戶進行農(nong) 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則需要有第三方擔保人做擔保。另外,在四川等一些地方的土地經營抵押貸款的探索中,往往由政府出資設立風險基金或者設立有政府背景的擔保公司,以降低商業(ye) 銀行風險並吸引其入場。
對於(yu) 農(nong) 行而言,開展農(nong) 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則有更高的門檻,相對也更為(wei) 謹慎。在區域選擇上,農(nong) 行要求試點地區已完成農(nong) 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並且建有農(nong) 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以及縣級(含)以上政府出台了相關(guan) 的政策製度。“我們(men) 與(yu) 試點地區的政府、司法機關(guan) 一起有工作小組,很多技術層麵上的事情需要和當地充分溝通,達成共識。另外,在客戶選擇上,我們(men) 傾(qing) 向於(yu) 選擇新型農(nong) 業(ye) 經營主體(ti) ,專(zhuan) 業(ye) 大戶、家庭農(nong) 場、合作社和龍頭企業(ye) 。”王縣力說。
在放貸額度上,王縣力稱:“沒有最低額度限製,自然人單戶貸款額度最高為(wei) 1000萬(wan) 元,但企業(ye) 無最高額度限製。家庭農(nong) 場我們(men) 也劃分為(wei) 企業(ye) 。在授信方麵,首先,我們(men) 根據客戶需要,一般不超過該客戶1年經營需求的50%的額度;其次根據抵押情況,即農(nong) 地的評估價(jia) 值,每個(ge) 地方有不同的比例,最低占評估價(jia) 值20%,最高占60%的額度進行授信。”
業(ye) 內(nei) 分析人士指出,實際上要推進這項工作,涉及一係列法律法規都有待清理,加之確權頒證還未全麵完成,短期內(nei) 這種信貸模式還不太可能全國推廣,隻能是試點。
另據一位主管這項業(ye) 務的銀行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對於(yu) 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還有兩(liang) 項潛在風險需要設法應對:一是當出現自然災害導致減產(chan) 農(nong) 戶無法還貸的情形,相關(guan) 銀行沒有應對機製;二是當出現農(nong) 戶無法償(chang) 還貸款,金融機構需要再流轉土地用於(yu) 抵債(zhai) 時,針對該行為(wei) 可能出現的相關(guan) 糾紛,相關(guan) 銀行也還沒有應對機製。雖然上述兩(liang) 種風險目前並未大麵積出現,但在長期實踐中,金融機構需要考慮如何處理,不然會(hui) 造成機構和農(nong) 戶“雙輸”的局麵。此外,對於(yu) 土地價(jia) 值評估,越來越多的銀行或農(nong) 信社都傾(qing) 向於(yu) 內(nei) 部評估,但這在一定程度上又增加了管理成本。因此,農(nong) 地承包經營權的製度設計以及貸款擔保主體(ti) 、評估機構資質都亟待規範。
中國社科院農(nong) 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認為(wei)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既要解決(jue) 農(nong) 民貸款難,又要很好管控金融風險。一方麵,要建立土地經營權再流轉的配套機製,解決(jue) 抵押物變現的問題;另一方麵,對於(yu) 超出單個(ge) 農(nong) 戶承受能力的自然災害等係統性風險,應該和巨災保險結合起來,當農(nong) 民無力償(chang) 還貸款時,政府或保險機構能夠給予補貼和補償(ch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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