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薪酬改革設計人士:限薪僅占一小部分內容
發稿時間:2014-08-27 00:00:00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作者:郭晉暉
一邊領著百萬(wan) 年薪,一邊享受著高級別的行政待遇,部分央企負責人這種“左手錢、右手權”的日子有望在新一輪央企薪酬改革中被打破。
《財經》雜誌一則關(guan) 於(yu) “央企、國有金融企業(ye) 主要負責人的薪酬將削減到現有薪酬的30%左右,削減後不能超過年薪60萬(wan) 元”的消息引發輿論極大關(guan) 注。
一位參與(yu) 新一輪央企薪酬改革方案設計的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對部分央企負責人限薪隻是此次央企薪酬改革方案的一小部分內(nei) 容,限薪的對象主要是國有公益、壟斷以及行政任命類的央企負責人,對於(yu) 央企競爭(zheng) 性行業(ye) 職業(ye) 經理人仍然要隨行就市,實行市場化的薪酬。
限薪不會(hui) 一刀切
本報記者獲悉,8月18日中央全麵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四次會(hui) 議審議的《中央管理企業(ye) 主要負責人薪酬製度改革方案》(下稱《方案》)包括“完善製度、調整結構、加強監管、調節水平、規範待遇”五方麵內(nei) 容。
“方案從(cong) 沒有提出要一刀切,不是所有人的薪酬都會(hui) 往下砍,也不可能都降到30%。如果央企負責人是沒有官員身份的職業(ye) 經理人,則不會(hui) 受到這個(ge) 政策影響,市場是什麽(me) 價(jia) 格就應該給他們(men) 什麽(me) 價(jia) 格。”上述人士說。
此次央企主要負責人薪酬改革方案與(yu) 去年初公布的《關(guan) 於(yu) 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幹意見》(下稱《若幹意見》)方向一致,也可以看作是前述文件的配套改革方案之一。
《若幹意見》提出,建立與(yu) 企業(ye) 領導人分類管理相適應、選任方式相匹配的企業(ye) 高管人員差異化薪酬分配製度,綜合考慮當期業(ye) 績和持續發展,建立健全根據經營管理績效、風險和責任確定薪酬的製度。
從(cong) 本報記者目前了解到的信息看,差異化薪酬分配製度主要體(ti) 現為(wei) ,根據不同類型的央企以及不同身份的央企負責人來製定薪酬政策。
與(yu) 國有公益、壟斷以及行政任命相關(guan) 的央企負責人的薪酬,可能會(hui) 成為(wei) 改革的對象,而央企競爭(zheng) 性行業(ye) 職業(ye) 經理人所受影響不大。
國資委原副主任邵寧曾經指出,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將使國企向兩(liang) 個(ge) 方向集中,未來會(hui) 逐漸形成兩(liang) 種不同類型國企:公益型國企和競爭(zheng) 型國企。
公益型國企具備四個(ge) 特征,產(chan) 品關(guan) 係到國民經濟發展基本條件;在經營中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壟斷或寡頭競爭(zheng) ;定價(jia) 機製由政府控製,該類企業(ye) 自身沒有定價(jia) 權;以及企業(ye) 社會(hui) 效益高於(yu) 經濟效益,應經常承受政策性的虧(kui) 損。
公益型國企在央企層麵包括石油石化、電網、通信服務等領域的企業(ye) ,而在地方包括供水、供氣、公共交通等領域的企業(ye) 。
《若幹意見》還特別強調,對行政任命的國有企業(ye) 高管人員薪酬水平實行限高,推廣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製度。
上述人士說,差異化薪酬分配製度是這次央企主要負責人薪酬改革的方向之一。“改革的目的是要改那些不合理的收入,而不是削減合理薪酬,最終建立一種新的機製。”
據本報記者此前的報道,《方案》的主體(ti) 被明確為(wei) “中央管理企業(ye) ”。這說明,此次薪酬待遇製度改革的範圍不僅(jin) 僅(jin) 包括了國資委監管的113家央企,還擴展到各部委管轄的20餘(yu) 家金融企業(ye) 以及中央部門(單位)管理的100多家非金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ye) 集團型企業(ye) 。
央企高管身份界定
這並非中央第一次提出要對央企高管限薪。
2009年,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等六部門聯合出台《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中央企業(ye) 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
文件規定,企業(ye) 高管薪酬分為(wei) 三部分: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收益。企業(ye) 高管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績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後兌(dui) 現的原則,根據年度經營業(ye) 績考核結果,由企業(ye) 一次性提取、分期兌(dui) 現;對於(yu) 中長期激勵收益則采取更為(wei) 謹慎的態度,僅(jin) 僅(jin) 做了“可審慎探索”的原則性規定。
上一輪央企高管限薪起到了一定的效果。雖然限薪令沒有提出一個(ge) 量化的薪酬指標,但由於(yu) 規定國企高管基本年薪與(yu) 上年度中央企業(ye) 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聯係”,績效年薪根據年度經營業(ye) 績考核結果確定,以更為(wei) 變通的方式規定了高管薪酬的上限。
國企尤其是一些壟斷企業(ye) 不僅(jin) 其主要負責人的薪酬被規範,下屬企業(ye) 以及員工的薪酬也得到限製。
一位南方電網的員工向本報記者回憶,當年他們(men) 的年終獎都發了,後來總公司通知他們(men) 發多了,在第二年的工資中又做了扣除。
然而,上一輪改革在央企負責人的身份定位上並沒有突破。
一位薪酬領域的專(zhuan) 家也對本報記者表示,央企負責人薪酬改革涉及到所有國企領導者的身份問題,如果是市場的人就按照市場價(jia) 格走,如果屬於(yu) 國家雇員,代表政府出資人的身份,就要按照行政序列走。
“現在的情況是,這部分人身份界定混淆,行政化身份拿著市場化工資,兩(liang) 頭的好處都占了。有些人在央企拿著高薪幹幾年,又可回到體(ti) 製內(nei) 再當官員,這種‘兩(liang) 頭轉’的情況引發了很多問題。”他說。
從(cong) 本報記者了解的情況看,新一輪改革已提出以身份對央企主要負責人的薪酬進行分類調控。
從(cong) 當前央企負責人的薪酬水平看,市場化和行政化的負責人在薪酬待遇上已經存在差距。
據本報此前報道,央企負責人由於(yu) 是中管幹部或者是國資委管理的幹部,其薪酬在政府調控下會(hui) 低於(yu) 非中管和國資委管理幹部的薪酬,也會(hui) 低於(yu) 上市公司董事會(hui) 決(jue) 定的高管薪酬。
然而,央企負責人往往有著一些市場化聘用高管所不具備的職務待遇,作為(wei) 薪酬的補充。8月18日的會(hui) 議上同時還審議了《關(guan) 於(yu) 合理確定並嚴(yan) 格規範中央企業(ye) 負責人履職待遇、業(ye) 務支出的意見》,以規範央企負責人職務消費的行為(wei) 。
邵寧最近也公開表示,國有企業(ye) 目前薪酬製度確實不順,根子在於(yu) 待遇半市場化之後沒有跟進人員管理的市場化,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jue) 定性作用,應該盡快啟動國企領導人員的市場化改革,建立職業(ye) 經理人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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