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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鬆綁存貸比加碼微刺激 最多釋放8000億資金

發稿時間:2014-07-01 00:00:00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作者:李玉敏

 

  本報記者 李玉敏 北京報道
 
  6月30日,銀監會宣布調整商業銀行存貸比計算口徑。自2014年7月1日起,支農再貸款、支小再貸款所對應的貸款和“三農”專項金融債所對應的涉農貸款等6項,將不計入貸存比(貸款)計算的分子,而銀行對企業或個人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存單(CD)等兩項計入分母(存款)。
 
  我國1995年頒行的《商業銀行法》規定,貸款餘額與存款餘額的比例(即存貸比)不得超過75%。分析人士認為,銀監會此番對存貸比“分子做減法,分母做加法”,有利於緩解銀行的存貸比達標壓力,也有助於銀行把更多的信貸資源投入實體經濟,尤其是“三農”和小微企業領域。
 
  [視頻] 銀監會調整存貸比計算口徑
  華夏銀行(600015,股吧)發展研究部研究員楊馳分析,此次調整存貸比計算口徑。有助於降低銀行利用同業業務等逃避存貸比和信貸規模限製、進行監管套利的衝動,引導資金從表外逐步回流表內。
 
  理論最多釋放8000億元
 
  實際上,存貸比計算公式的分子中,扣減支農再貸款、小微企業貸款專項金融債、“三農”專項金融債對應貸款,以及村鎮銀行使用主發起行存放資金發放的農戶和小微企業貸款等三項,近年已經實施。
 
  此次再扣除的三項包括:商業銀行發行的剩餘期限不少於一年,且債權人無權要求銀行提前償付的其他各類債券所對應的貸款;支小再貸款所對應的小微企業貸款;銀行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轉貸資金發放的貸款。銀監會認為,上述貸款具有明確穩定的資金來源,無需相應的存款資金進行匹配。
 
  按照楊馳的統計,截至2014年5月末,商業銀行發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債券總額12531億元,基本上均無提前償付條款,扣除其中近5000億元的小微專項金融債,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債券約為7500億元。2014年,人民銀行下發的支小再貸款額度為500億元。我國商業銀行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轉貸資金發放的貸款,近年來穩定在30億美元左右。
 
  “據此估算,此次調整存貸比計算口徑,理論上商業銀行釋放流動性最多可超過8000億元。但考慮到各行貸款規模和資本充足率的限製,實際釋放資金將低於理論數值。”楊馳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說。
 
  銀監會相關人士也表示,要測算此次調整完存貸比對銀行信貸的影響,還應考慮幾個因素。首先,現在存貸比不是抑製放貸,造成融資難、融資貴的主要因素。截至2014年3月底,商業銀行存貸比為65.9%,較年初下降0.18個百分點,與75%的上限尚有9個百分點的空間。一部分銀行已接近上限,但是也有很多中小銀行還不到50%。
 
  此外,還要考慮每家銀行有不同的發展戰略、風險偏好和信貸政策。從外部政策上看,銀行還受到存款準備金率等其他政策的製約。
 
  同業存款未納入分母
 
  銀監會相關人士表示,“存貸比”在管控流動性風險、控製信貸過快增長和維護銀行體係穩定方麵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也存在覆蓋麵不夠,風險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慮銀行各類資金來源和運用在期限和穩定性方麵的差異,難以全麵反映銀行流動性風險等問題。
 
  鑒於此,銀監會著手研究調整“存貸比”計算方式。此前的2006年,分子中扣除農信社的支農貸款;2011年,商業銀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也從存貸比分子中扣除;2011年,實行月度日均的存貸比考核;2012年,分子中扣除村鎮銀行使用主發起行存放資金發放的農戶和小微企業貸款。
 
  分母方麵,在現有計算口徑基礎上增加了兩項:一是銀行對企業、個人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存單;二是外資法人銀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淨額。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銀監會並沒有將同業存款納入存貸比分母。楊馳認為,這與金融機構之間可能通過資金來往、實現虛增同業存款規模、導致存款重複計算有一定關係。在當前治理規範同業業務的大背景下,預計同業存款短期內很難納入考慮範圍。
 
  銀監會上述人士也表示,未將同業存款納入存貸比分母,主要基於避免監管套利的考慮。同業存款主要來源於銀行同業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目前監管部門正加強同業業務的監管,如果把銀行同業存款計入存貸比分母,可能會影響“127號文”的效果。
 
  同樣,如果把非銀行同業存款納入存貸比分母,則有些非銀行金融機構很可能會成為銀行存款的通道。比如,一家銀行存貸比壓力比較大,就可能把資金拆借給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銀機構再存回來,從而完成監管套利。
 
  為了規避監管,銀行之間的設計可能會更複雜。比如,A銀行將資金拆借給B非銀行金融機構,B機構再把資金存給C銀行,那麽C銀行的存貸比就可以降低;同時C銀行再把資金拆借給B機構,B再存回A銀行。
 
  “存貸比”調整新路徑
 
  銀監會同時透露,此次計算方式的調整是短期的做法,中長期銀監會還會繼續推動,積極參與《商業銀行法》修訂。
 
  國內銀行業高管黃金老也曾撰文呼籲改進存貸比上限監管。他認為,“正如我們不能把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再貸款利率、公開市場操作量事先確定一樣,更不能把這個值寫進法律。所以,需要從《商業銀行法》等法規剔除具體的存貸比上限監管數值。”
 
  巴塞爾協議III提出了流動性覆蓋率(LCR)和淨穩定資金比例(NSFR)兩個新指標,來監管商業銀行流動性。黃金老也認為,這兩個新指標應用前景也不樂觀,且不說銀行和監管部門執行起來十分費力(高度依賴於IT),主要問題在於它仍是一個跨越銀行資產和負債兩方的比率,此動彼也動。
 
  今年2月《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辦法》提出了新的指標“淨穩定資金比率”,這一指標是可用的穩定資金/業務所需的穩定資金,標準是大於100%。
 
  監管部門相關人士表示,“淨穩定資金比率是一個更全麵的資金來源指標,在資金來源方麵,除了存款還考慮了債券和資本金,資金運用方麵除了考慮貸款之外,還考慮投資等其他的方麵。它更全麵,也具有更高的風險敏感度,因為具有不同的風險權重這樣一個係數。”
 
  因此,未來的可能情況是淨穩定資金比率和存貸比這兩個指標並行;還有一種可能是,淨穩定資金比率作為監管指標,存貸比作為監測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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