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約土地新規發布控製特大城市新增建設用地規模
發稿時間:2014-06-20 00:00:00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高偉(wei)
19日,國土資源部召開新聞發布會(hui) ,正式發布《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土部表示,為(wei) 防止地方在經濟發展中急功近利,片麵追求土地收益,增強規劃科學性和剛性管控,需對用地規模整體(ti) 調控,實現“控總量、擠存量、提質量”。
國土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在介紹《規定》起草背景時表示,近年來,我國土地資源粗放利用的現狀還沒有根本轉變。單位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地耗不僅(jin) 高於(yu) 發達國家而且高於(yu) 一些新興(xing) 經濟體(ti) 國家,一些地方城鎮建設用地規模擴張過快,城鎮建成區人口密度大幅下降,脫離了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
據統計,目前我國城鎮低效用地占到40%以上,農(nong) 村空閑住宅達到10%至15%。處於(yu) 低效利用狀態的城鎮工礦建設用地約5000平方公裏,占全國城市建成區的11%。
因此,《規定》首先明確通過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確定建設用地的規模、布局、結構和時序安排,對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製。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和分區管製規定不得突破。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規劃、計劃、用地標準、市場引導等手段,有效控製特大城市新增建設用地規模,適度增加集約用地程度高、發展潛力大的地區和中小城市、縣城建設用地供給,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其次,《規定》健全了用地標準,並建立起更為(wei) 嚴(yan) 格的用地約束製度。明確了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用地標準控製製度。國土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製定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控製指標、工業(ye) 項目建設用地控製指標、房地產(chan) 開發用地宗地規模和容積率等建設項目用地控製標準。
此外,在“優(you) 化用地布局,盤活存量空間”方麵,《規定》禁止在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和城鄉(xiang) 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之外設立各類城市新區、開發區和工業(ye) 園區。鼓勵線性基礎設施並線規劃和建設,促進集約布局和節約用地。
在“完善市場配置,促進用地提效”方麵,《規定》擴大了土地有償(chang) 使用範圍。首先,除軍(jun) 事、社會(hui) 保障性住房和特殊性質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外,國家機關(guan) 辦公,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產(chan) 業(ye) )等經營性用地,將實行有償(chang) 使用。其次,通過地價(jia) 引導土地資源有效利用。要求各類有償(chang) 使用的土地供應不得低於(yu) 國家規定的用地最低價(jia) 標準。禁止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後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jia)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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