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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服務“製度空白”亟待糾正

發稿時間:2014-06-19 00:00:00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方問禹

     2014年2月份,天津出台《關(guan) 於(yu) 政府向社會(hui) 力量購買(mai) 服務管理辦法》,對政府購買(mai) 服務主體(ti) 資格、購買(mai) 內(nei) 容、資金安排等進行了界定,切實推動了各級機關(guan) 部門按需購買(mai) 公共服務。但也有部門反映,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該文件對公共服務評價(jia) 和購買(mai) 程序監督的要求仍顯“籠統”,仍需進一步建立政府購買(mai) 服務的績效評價(jia) 機製。

  政府購買(mai) 服務“製度空白”現象突出

  記者調研發現,盡管政府購買(mai) 服務已經在不少地方有所實踐,但目前在各級機關(guan) 部門的全麵開展中,仍是“新鮮事物”,“製度空白”的現象尤為(wei) 突出。

  國家行政學院馬慶鈺教授說,國內(nei) 惟一規範政府購買(mai) 公共服務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該法律雖有政府購買(mai) 公共服務的相關(guan) 規定,但建立在政府職能轉化基礎上的公共服務與(yu) 專(zhuan) 業(ye) 社會(hui) 服務並未被考慮進去。

  武漢市財政局辦公室副主任劉軍(jun) 認為(wei) ,盡管從(cong) 中央到地方都提及政府購買(mai) 服務,但目前尚沒有一個(ge) 專(zhuan) 門的政策性、製度性的指導性規範文件,來界定什麽(me) 樣的服務應納入政府購買(mai) 範圍。

  製度滯後給政府購買(mai) 服務帶來的阻力,表現在多個(ge) 方麵,比如哪些服務可以向社會(hui) 力量購買(mai) 、購買(mai) 資金來源如何確立、購買(mai) 流程如何規範、如何有效監督等。

  對於(yu) 這些問題,天津市政府轉發天津市財政局出台的《關(guan) 於(yu) 政府向社會(hui) 力量購買(mai) 服務管理辦法》,邁出了完善政府購買(mai) 服務製度的關(guan) 鍵步伐。

  在服務內(nei) 容方麵,天津明確了六個(ge) 方麵的事項可通過政府購買(mai) 服務的方式,逐步交由社會(hui) 力量承擔,包括教育、就業(ye) 、養(yang) 老等基本公共服務事項,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社會(hui) 矯正等社會(hui) 管理服務事項,行業(ye) 職業(ye) 資格認定、處理行業(ye) 投訴等行業(ye) 管理與(yu) 協調事項,資產(chan) 評估、檢驗檢疫等技術服務事項,公車租賃、會(hui) 議服務等政府消耗性服務事項,以及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

  在資金來源方麵,天津明確政府購買(mai) 服務資金應在年度預算中統籌考慮,購買(mai) 主體(ti) 的部門預算應體(ti) 現本部門購買(mai) 服務對應的資金規模和資金來源,所需支出主要通過盤活存量財政資金予以安排,既包括專(zhuan) 項資金也包括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經費。

  在職能分工方麵,天津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hui) 參與(yu) 、共同監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民政、工商以及行業(ye) 主管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製。

  服務評價(jia) 程序監督仍顯“籠統”

  記者調研了解到,天津市出台的政府購買(mai) 服務指導文件,為(wei) 該市各級政府機關(guan) 購買(mai) 公共服務指明了方向,相關(guan) 工作進展迅速。

  盡管製度完善為(wei) 政府購買(mai) 服務掃清了部分障礙,給社會(hui) 力量發展帶來了機遇,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另一些製度設計滯後帶來的風險也更加凸顯。

  比如在公共服務的定價(jia) 方麵,天津要求“購買(mai) 主體(ti) 在編製年度部門預算時,科學測算購買(mai) 服務成本,明確購買(mai) 服務的數量、價(jia) 格、可行性報告、目標和評價(jia) 標準等,編報政府購買(mai) 服務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後確定。”

  有專(zhuan) 家認為(wei) ,這樣的表述過於(yu) “原則性”,並未對公共服務的評價(jia) 和定價(jia) 標準提出實質性的指導和約束。尤其是在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慈善救濟等公共服務領域,由於(yu) 此前並無市場化的價(jia) 格形成機製,沒有現成的價(jia) 格標準可以借鑒。

  此外,在購買(mai) 流程監督方麵,天津要求“財政部門應督促購買(mai) 主體(ti) 加強對承接主體(ti) 提供服務的全過程進行跟蹤監管,重點圍繞購買(mai) 服務合同目標,有序開展執行監控。”

  對此,專(zhuan) 家認為(wei) ,由財政部門督促購買(mai) 主體(ti) 對購買(mai) 過程進行跟蹤監管,即購買(mai) 主體(ti) “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這樣的製度安排,在有些情況下難以起到監督作用:即購買(mai) 主體(ti) 與(yu) 承接主體(ti) 間,存在利益交織,繼而攜手剝離了對政府購買(mai) 行為(wei) 的監督。

  這種擔憂並非多餘(yu)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創新與(yu) 社會(hui) 責任研究中心主任鄧國勝說,“在我的調研中,有很多人反映,容易出現政府部門工作人員自己或讓自己的親(qin) 友成立機構,自己購買(mai) 自己的服務。這種情況下,購買(mai) 主體(ti) 的監督職能,實際上就是自己監督自己,起不到實質作用。”

  宜建立政府購買(mai) 服務績效評價(jia) 機製

  對於(yu) 上述情況,業(ye) 內(nei) 專(zhuan) 家建議,進一步建立全方位的政府購買(mai) 服務績效評價(jia) 機製,指導公共服務評價(jia) ,也讓後續流程監督有據可依。

  一是將受眾(zhong) 對公共服務的評價(jia) 作為(wei) 定價(jia) 的重要參考。多位專(zhuan) 家學者認為(wei) ,公眾(zhong) 是公共服務的直接受益對象,其對服務質量有著直觀感受,必須從(cong) 製度設計上為(wei) 公眾(zhong) 參與(yu) 服務監督創造條件。對於(yu) 已購買(mai) 的服務,要以公眾(zhong) 意見作為(wei) 評價(jia) 服務質量好壞、對服務進行定價(jia) 的重要依據。

  鄧國勝認為(wei) ,為(wei) 最大限度的發揮消費者評判的效果,可根據評價(jia) 結果建立服務提供主體(ti) 誠信狀況數據庫。將提供服務的履約情況作為(wei) 此後政府購買(mai) 服務的參考,逐步建立激勵約束機製。

  二是建立對社會(hui) 組織、機構的評級淘汰機製。廣州市民政局局長莊悅群建議,科學設定社工機構服務等級,建立社工機構層級管理、等級評定和淘汰退出機製,將社工機構服務經驗、服務成績、自律能力與(yu) 機構評級、可承接項目規模掛鉤,對優(you) 秀機構給予招投標加分等政策獎勵,對連續評估不合格和違規的機構做降級甚至淘汰處理,逐步形成社工機構優(you) 勝劣汰的良性市場化運作模式。

  三是引進第三方參與(yu) 考評。除購買(mai) 主體(ti) 、服務對象外,第三方機構也是提供公正績效評價(jia) 的重要力量。一些受訪官員、專(zhuan) 家學者認為(wei) ,第三方機構可參與(yu) 從(cong) 政府購買(mai) 公共服務內(nei) 容選擇、價(jia) 格製定、效果評估到提升供給主體(ti) 能力等全程。

  鄧國勝舉(ju) 例說,英國是購買(mai) 公共服務做得最成功的國家之一,在其成熟績效評價(jia) 體(ti) 係中,獨立的第三方評估機構扮演著重要角色。隨著加強政府購買(mai) 公共服務的推開,構建政府購買(mai) 服務的評估、培訓機製,擴充第三方評估機構數量和社工專(zhuan) 家團隊,加大本土評估專(zhuan) 家培育力度已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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