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保障性住房的行政法保護機製
發稿時間:2014-05-12 00:00:00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王亞(ya) 利
黨(dang) 的十八大提出,要“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製度,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通過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提出,要“健全符合國情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ti) 係”。這充分顯示出中央對住房保障的高度重視。近年來,黨(dang) 和政府製定了一係列政策措施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形成了包括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在內(nei) 的多層次、多形式的保障性住房供應體(ti) 係,極大改善了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水平。但與(yu) 此同時也存在諸多問題,其中,行政法保護機製的不完善尤為(wei) 突出,這導致保障性住房製度的實施成效與(yu) 預期目標之間存在較大差距,亟待作出改進。
製定住房保障條例。我國保障性住房立法滯後,僅(jin) 陸續出台了各種政策性文件及少量法規、規章,且各個(ge) 文件效力、層次混亂(luan) ,執行隨意,缺乏權威,這是保障性住房製度改革推進緩慢、運行及管理體(ti) 係混亂(luan) 、執行缺乏穩定性和連續性、政策落實不到位的根本原因。因此,製定一部統一的住房保障條例,作為(wei) 公民居住權保障的基本法,將現行的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才有利於(yu) 住房保障體(ti) 係的健康發展。筆者認為(wei) ,住房保障條例應當對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機構、住房建設各環節的法律規製、居住水平的總體(ti) 規定、準入與(yu) 退出機製、保障房的管理、違法行為(wei) 懲處等作出具體(ti) 規定。同時應當對基本住房保障是政府的責任、政府履行保障公民基本住所應遵循輔助性原則、住房保障製度應當引入市場競爭(zheng) 以及保障性住房的資金來源等作出規定。
完善配套政策法規。在出台統一的住房保障條例的同時,還應完善相關(guan) 配套法律法規。例如,應當修改城鄉(xiang) 規劃法、預算法等法律,製定公租房管理條例、住房補貼管理條例等,以形成邏輯嚴(yan) 密的住房保障法律體(ti) 係。為(wei) 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可將保障性住房的實行情況作為(wei) 考核地方黨(dang) 政官員政績的指標之一,改變以GDP為(wei) 主的考核模式。作為(wei) 一項社會(hui) 係統工程,保障性住房製度除了需要法律的保障,還需土地、金融、財政和稅收政策等方麵的扶持和引導。
健全保障性住房的準入和退出機製。準入和退出機製是保障性住房基本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住房保障利益落入一些不應獲得的社會(hui) 成員手中,主要在於(yu) 準入機製的不健全。同時由於(yu) 缺乏嚴(yan) 格的退出機製,導致推出難的問題凸顯,加劇了保障性住房供給結構失衡和供求關(guan) 係矛盾,影響了保障性住房製度的功能發揮。保障性住房的準入機製主要包括申請標準、申請程序、審查程序、分配程序。準入機製的關(guan) 鍵首先是要設計合理科學可行的申請條件和標準,適度擴大保障性住房的覆蓋率,做到應保者盡保、不應保者不保;其次應對申請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可以利用信息技術手段,解決(jue) “收入認定難”的問題。例如,上海於(yu) 2009年開通了“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係統”,與(yu) 民政、人保、稅務、公積金、房管等14個(ge) 部門間建立“電子比對專(zhuan) 線”,能夠高效查閱申請家庭的實際收入,值得其他地區借鑒。在退出機製方麵,應采取綜合治理的手段解決(jue) 當前退出難的問題。要構建個(ge) 人信息征信係統,為(wei) 住房的退出提供科學的技術支持;通過統籌規劃,調整住房供應結構,滿足中低收入群體(ti) 不同需求,確保居住者退出後有房可住;通過法律明確政府部門和保障對象之間的權利、義(yi) 務和責任,必要時可依法強製退出。
規範保障性住房製度中的信息公開機製。信息公開是保障性住房製度公平、公正的“試金石”,也是防止政策執行偏差的有效措施。盡管我國已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但由於(yu) 保障性住房製度中的信息公開無立法上的進一步規定,因此各地公開程度各不相同。保障性住房規模和投資巨大,如缺乏完善透明的信息公開機製,製度實踐可能會(hui) 背離政策的目標。筆者認為(wei) ,保障性住房的信息公開應當包括如下內(nei) 容:國家關(guan) 於(yu) 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與(yu) 法規;土地的供應情況;資金來源情況;建設情況;申請條件;申請人信息和最後獲得保障房的住戶信息以及異議處理機製。
完善保障性住房製度中的法律監督機製。保障性住房製度在實際運行中存在許多與(yu) 製度初衷背離的情形。例如,存在“住經濟適用房開豪車”等現象,也有低價(jia) 承租廉租房後高價(jia) 轉租的現象,法律監督機製的不健全是其主要因素。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分配和使用,需要嚴(yan) 格的監督機製。要加強行政監督,設立專(zhuan) 門的監管機構對保障房的建設、分配以及使用進行監督,從(cong) 立法上明確監管主體(ti) 、執法權限、法律程序及其法律責任,規範保障房的後續行政監管。要加強司法監督,允許住宅保障權利受到侵害的公民通過司法救濟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加強社會(hui) 監督,充分利用社會(hui) 監督的力量,發揮新聞媒體(ti) 的監督功能,保障公眾(zhong) 參與(yu) 監督的權利。與(yu) 此同時,逐步完善個(ge) 人信用製度,建立個(ge) 人信息核查係統,為(wei) 有效的監督提供良好的製度基礎。
構建保障性住房製度的法律責任機製。保障性住房因其低廉的價(jia) 格而成為(wei) 尋租者投機的目標,但各地對於(yu) 違規獲取保障房的懲處主要是取消申請資格、解除購房(租房合同)以及若幹年內(nei) 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等手段,處罰力度過輕,反而刺激了民眾(zhong) 的投機心理。因此,對於(yu) 不符合保障房資格以及違規轉售和出租的相對人應加大處罰力度,根據不同的情節設置不同的處罰措施,提高行為(wei) 人的違法成本。隻有當風險大於(yu) 收益時,法律的震懾效用與(yu) 製裁功能才能顯現。對於(yu) 為(wei) 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也要加大責任追究的力度,以有效抑製弄虛作假的行為(w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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