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蜂擁PPP:平台貸後的新融資神器
發稿時間:2014-04-29 00:00:00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作者:段柳
地方債(zhai) 務壓頂之下,PPP(公共私營合作製)日漸成為(wei) 官方的時髦詞。
國務院上周推出80個(ge) 示範項目,麵向社會(hui) 公開招標,鼓勵和吸引社會(hui) 資本以合資、獨資、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yu) 建設營運。PPP就被視為(wei) 其中重要的合作方式。
目前財政部正在推廣的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是一種狹義(yi) 的PPP,是政府與(yu) 社會(hui) 資本為(wei) 提供公共產(chan) 品或服務而建立的“全過程”合作關(guan) 係。
在此之前,地方對PPP已經躍躍欲試:各地接連不斷開展PPP培訓班,探索籌備PPP中心,尋找智囊機構研究試點項目等。
作為(wei) 財政部力推的政府與(yu) 社會(hui) 資本為(wei) 提供公共產(chan) 品或服務建立全程合作關(guan) 係的模式,PPP被視為(wei) 化解地方債(zhai) 務風險、為(wei) 新一輪城鎮化籌資的重要手段,
但地方對PPP的熱捧,也引發了學界的擔憂。
多位財稅領域專(zhuan) 家呼籲,地方政府切忌一哄而上,如像此前那樣,把投融資平台用到“極致”,不僅(jin) 無助緩解地方債(zhai) 務風險,還可能帶來新一輪危機。還有學者提出,PPP不僅(jin) 是融資工具,更是一種新的管理方式,對政府的管理能力也提出了新的挑戰。
地方“蠢蠢欲動”
當前中央多個(ge) 部門反複提出政府購買(mai) 服務,並主推PPP,似乎為(wei) 地方找到了紓解地方債(zhai) 務風險和城鎮化資金難題的良方。
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由於(yu) BT(建設-移交)融資模式的弊端盡顯,很多地方都出現商業(ye) 銀行大批削減甚至不再批準BT項目資金,地方急缺建設資金,並對PPP的推廣有極大積極性。
去年11月,財政部已選定哈爾濱市與(yu) 洛陽市為(wei) 亞(ya) 洲開發銀行PPP項目全國首批試點城市,亞(ya) 洲開發銀行將通過技術援助和優(you) 惠貸款支持試點城市。
今年4月初的消息顯示,哈爾濱市預計將於(yu) 今年年底正式與(yu) 通過招標確定的社會(hui) 資本合作夥(huo) 伴簽訂PPP協議;今年2月的公開信息顯示,洛陽市的市政路橋和汙水處理打包項目已初步選定為(wei) 貸款支持項目。
今年以來,PPP在地方上的推廣更加火熱,已有非試點省份找到智囊機構,希望能在當地研究一些PPP項目。有財政學者表示,幾乎每天都能接到地方財政係統官員的電話,要求給予相關(guan) 指導或前往開辦培訓。
地方對PPP的熱情,引發一些財政學者的擔憂,包括“一定要防止一哄而上”,以及“一定要吸取地方債(zhai) 的教訓”。
學者們(men) 擔心,PPP現在被提到一個(ge) 前所未有的高度,有點感覺“饑不擇食”,就像當年的地方債(zhai) 一樣,被地方認為(wei) 是萬(wan) 能的,能化解地方債(zhai) 務風險又能提高城鎮化率,一切都能用PPP來解決(jue) 。
“因為(wei) 地方現在融資,靠投融資平台和土地出讓已經難以為(wei) 繼,他們(men) 看到了新的希望,有了救命稻草,得趕緊抓住。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後,开云kaiyun官方的熱情空前高漲,改革熱點立刻轉向PPP。”有學者說。
對於(yu) PPP緣何突然火熱,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胡象明將背後動因歸結為(wei) :政績衝(chong) 動和外部壓力。“一是政府官員有政績衝(chong) 動,另一方麵是受到了對高速公路、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發展有需求的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壓力,但政府又缺乏資金,所以需要‘借錢’。”
不僅(jin) 在學界,同樣主推此項工作的財政部也有類似看法,監管層在布置PPP工作時,也明確表示要防止地方“一哄而上”。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財政部的試點不會(hui) 很快完成,還需要積累經驗,有待情況梳理好後才會(hui) 推廣運用。
警惕誇大融資功能
隨著城鎮化的繼續推進,未來需要的資金規模更為(wei) 龐大,如財政部副部長王保安此前表示,城鎮化所需資金約42萬(wan) 億(yi) 元;但從(cong) 財政收支情況來看,近兩(liang) 年全國公共財政收入保持在11萬(wan) 億(yi) ~12萬(wan) 億(yi) ,同時政府剛性支出仍在增加,收入與(yu) 支出已經相當。公開資料顯示,一些地方償(chang) 債(zhai) 對土地出讓收入的依賴度較高。
在此形勢下,PPP正被視作破解土地財政困局的籌資“神器”。但也有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呼籲,不要過分誇大PPP的“融資”功能,否則可能“物極必反”。
在近期中財-鵬元地方財政投融資研究所主辦的“地方財政投融資與(yu) 公私合作學術研討會(hui) ”上,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潔等多位學者均表示,PPP不僅(jin) 僅(jin) 是“融資”手段,更是一種管理手段,如果簡單希望化解地方債(zhai) 務風險而盲目追求融資效果,可能會(hui) 難以實現預期效果。
“融資是內(nei) 容之一,(PPP)更是一種管理模式,如果隻說融資,恐怕解決(jue) 不了現在想解決(jue) 的問題。”孫潔說。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崔軍(jun) 也認為(wei) ,PPP更多是一種管理手段,不否認它有融資功能,但如果過分誇大融資功能,像現在的融資平台公司一樣用到“極致”,“可能會(hui) 帶來新的危機,或者會(hui) 走不下去”。
在較早開始研究PPP的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和孫潔合作的文章中,對PPP管理模式和融資模式的區別有一段論述。他們(men) 認為(wei) ,融資隻是PPP的目的之一,並不是全部,政府和公共部門除了利用民營部門的資本以外,大多都還利用了民營部門的生產(chan) 與(yu) 管理技術;其次,融資更多是考慮將自己的風險最小化。而PPP管理模式中,更多是考慮雙方風險而將整體(ti) 風險最小化;最後,與(yu) 風險控製相對應,融資者考慮的是自己收益最大化,而PPP管理模式又加入了社會(hui) 綜合效益最大化的導向,作為(wei) PPP管理模式中的合作雙方,又是受到不允許過分追求局部利益的製約的,因為(wei) 這一模式涉及更多的公眾(zhong) 利益。
“在PPP管理框架下,政府為(wei) 了吸引民間資本進入,減少民營部門的經營風險,會(hui) 確保其經營具有一定的收益水平,但又不應收益過高,如果收益過高,政府方麵也會(hui) 作出相應控製。”上述文章稱。
或將建立各級PPP中心
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在地方政府對PPP熱情高漲的背景下,現在已有省級政府在探討成立PPP中心、PPP管理中心等機構。另據媒體(ti) 報道,財政部也正在醞釀成立PPP中心。江蘇省已被財政部確定為(wei) 建設省級PPP試點中心的省份之一,湖南、浙江等省份仍在爭(zheng) 取PPP模式在當地率先試點。
財政部官方網站日前刊登了一則署名為(wei) 清潔發展機製基金的文章。下屬於(yu) 財政部的中國清潔發展機製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三年多來,一直在探索通過PPP動員社會(hui) 資金參與(yu) 節能減排項目。
文章稱,國際經驗表明,PPP中心是成功推廣應用PPP的重要支持機構,承擔著政策谘詢、技術支持、能力建設、促進或直接投資等重要職能。凡是PPP市場較成熟的國家,都建立了國家PPP中心甚至地方PPP中心。作為(wei) PPP專(zhuan) 門管理機構,PPP中心利用自身專(zhuan) 業(ye) 人員和大量外圍專(zhuan) 家,可以為(wei) 政府提供專(zhuan) 業(ye) 技術支持,有效解決(jue) 政府在PPP管理上的機製性失效問題,在成功推行PPP中發揮著至關(guan) 重要的作用。
事實上,國家層麵的PPP中心設置主要有兩(liang) 種方式,一種設立於(yu) 財政部,如英國、澳大利亞(ya) 維多利亞(ya) 州、南非等,另一種獨立於(yu) 政府部門之外,如德國、韓國。
“國外成功運行的PPP中心大多設於(yu) 財政部,這樣有利於(yu) 將PPP與(yu) 其他財政支出、政府債(zhai) 務等統籌管理。”上述文章稱。
地方層麵是否設立PPP中心,則在很大程度取決(jue) 於(yu) 本國的經濟規模與(yu) 結構,以及投資決(jue) 策權的下放程度。在英國、澳大利亞(ya) 、巴西、德國、印度、墨西哥等許多國家,除設立國家PPP中心外,均設立了地方PPP中心。
盡管政府意願在PPP推廣中起到了關(guan) 鍵作用,但有學者建議,要提防地方對於(yu) 醞釀PPP中心熱情過度,將此視為(wei) 一個(ge) “謀官”之處,決(jue) 策也需要更加透明公開,防止地方主政官員“一言堂”,拍腦袋做決(jue) 定。
“合同管理”對政府提出新挑戰
PPP不隻是融資手段,長達20~30年的合同期以及複雜的管理過程,對政府的管理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管理合同是核心。”在上述研討會(hui) 上,多位財政學者反複提出這一觀點。
在定價(jia) 管理方麵,國內(nei) 外均存在並不成功的案例。如美國1992年以合同外包的形式成立了美國濃縮鈾公司,要求公司致力於(yu) 核電技術升級並在50年特許經營期滿後,交回聯邦政府。該公司利用特許經營權於(yu) 1999年成功上市,上市後私人部門覺得賺錢很成功,就停止了核電技術升級,2000年關(guan) 閉了兩(liang) 家生產(chan) 濃縮鈾設備的廠商。最新數據顯示,這家公司由於(yu) 遲遲未能開發低成本高效率的新技術,已經喪(sang) 失了競爭(zheng) 力,麵臨(lin) 破產(chan) 清算。
有分析對此認為(wei) ,公用事業(ye) 改革應該在堅持公益性的前提下引入民營資本,用法規來監督,最終達到效率和公平的最優(you) 。不能因政府有財政壓力,就把公有事業(ye) 作為(wei) 一個(ge) 盈利行業(ye) 賣掉,令其簡單成為(wei) 公司牟利的手段。
財政部財科所研究員孟翠蓮則認為(wei) ,財政部未來要推的PPP應該采取彈性定價(jia) ,會(hui) 讓私營部門盈利,但不會(hui) 是暴利。孟翠蓮建議建立一種動態調整的定價(jia) 或政府補貼機製,形成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同時還要有績效評價(jia) 機製,根據企業(ye) 的經營狀況調整投資回報率,從(cong) 而對社會(hui) 資本產(chan) 生吸引力。
此外,為(wei) 了吸引資金,地方政府往往承諾“兜底”,以至於(yu) 後期產(chan) 生高昂成本。有學者建議說,要防止惡性競爭(zheng) ,因為(wei) 在這個(ge) 過程中需要引入大量資金,肯定會(hui) 產(chan) 生一定競爭(zheng) ,省際之間、地區之間不能為(wei) 了吸引資金讓渡過多的利益。
建議立法先行
去年年底公布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立法規劃”,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e) 特許經營法”列為(wei) 二類立法項目,即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
國家發改委的信息顯示,發改委法規司早已著手研究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e) 特許經營立法工作,將按照在2014年上報國務院,2015年完成國務院審查並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審議,本屆人大任期內(nei) 出台的目標安排工作進程。
孟翠蓮表示,推廣PPP應當立法先行,“可以學習(xi) 房產(chan) 稅先立法後征稅,我們(men) 目前正在探討的《特許經營法》肯定會(hui) 有助於(yu) 降低交易成本等,為(wei) PPP提供製度性的土壤,而不是當作一個(ge) 政府找錢的工具。”
她還認為(wei) ,PPP是長期的戰略合作關(guan) 係,這需要公私雙方都有契約精神,長期來看會(hui) 有大量資金進入,應當用法律來規範雙方的責任義(yi) 務分擔等。“目前正要起草的《特許經營法》會(hui) 麵臨(lin) 很大的難題,要克服法律上麵的很多空白,以及法律之間‘打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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