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舉債或有限放開限於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發稿時間:2014-04-22 00:00:00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作者:張靜
經過兩(liang) 輪激烈爭(zheng) 論的預算法修正法草案,昨日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審議。
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三審稿對於(yu) 社會(hui) 高度關(guan) 注的“是否該放開地方政府舉(ju) 借債(zhai) 務”問題有了較大突破,其中對舉(ju) 債(zhai) 主體(ti) 、舉(ju) 債(zhai) 方式、用途和償(chang) 債(zhai) 資金、債(zhai) 務規模和管理方式等方麵都做出規定。
適當放開地方政府舉(ju) 債(zhai) 權限
此前現行預算法及修正案草案一審和二審稿,都明確“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zhai) 券”。但這一表述遭到諸多質疑,不少學者認為(wei) ,地方政府自主發債(zhai) 是客觀需要,即便預算法不放開,地方也已經如此操作。
此次三審稿提出適當放開地方政府舉(ju) 債(zhai) 權限,但同時也規定了地方政府舉(ju) 債(zhai) “禁區”。
三審稿建議明確舉(ju) 債(zhai) 主體(ti) 為(wei) “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舉(ju) 債(zhai) 方式“限於(yu) 發行地方政府債(zhai) 券”,用途“應當為(wei) 公共預算中必須的部分建設投資,並不得用於(yu) 經常性支出”,償(chang) 債(zhai) “應當有穩定的債(zhai) 務償(chang) 還資金來源”。
此外,三審稿還建議“地方政府的債(zhai) 務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hui) 批準。地方政府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ju) 借的債(zhai) 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大常委會(hui) 批準”。
三審稿並不隻對地方政府舉(ju) 債(zhai) “開前門”,同時也對地方政府行為(wei) 加以限製。草案明確“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舉(ju) 借債(zhai) 務以及為(wei) 他人債(zhai) 務提供擔保”,對違法舉(ju) 債(zhai) 或為(wei) 他人提供擔保的,將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預算法修正案一審稿原本有上述內(nei) 容,但在二審稿中被刪去,這也被一些學者認為(wei) 是“倒退”。在多項條款存在巨大爭(zheng) 議的情況下,預算法修正案自2012年6月份上會(hui) 二審後,一直擱置。
放開地方政府發債(zhai) 成共識
“是否放開地方政府發債(zhai) ”的爭(zheng) 議主要在於(yu) 擔心地方舉(ju) 債(zhai) 失控。
審計署去年底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國省市縣三級政府負有償(chang) 還責任的債(zhai) 務餘(yu) 額10.58萬(wan) 億(yi) 元,比2010年底增加3.87萬(wan) 億(yi) 元,年均增長19.97%。其中,地方政府性債(zhai) 務償(chang) 債(zhai) 資金高度依賴土地出讓收入。
但放開地方政府發債(zhai) 已形成共識,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決(jue) 定也釋放出放寬地方政府發債(zhai) 的信號,提出允許地方政府通過發債(zhai) 等多種方式拓寬城市建設融資渠道。
財政部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在多個(ge) 場合反複提及,當前中國地方政府性債(zhai) 務風險最主要在於(yu) 地方隱性負債(zhai) 部分,存在局部風險,也就是個(ge) 別地區和項目存在風險,化解地方性債(zhai) 務風險的重點就是“堵後門、開前門、消存量、嚴(yan) 監控”,要讓債(zhai) 務“陽光化”。
最近,財政部副部長劉昆在談到如何解決(jue) 城鎮化資金來源問題時也提出,財政部將重點加大地方政府債(zhai) 券支持城鎮化建設力度,依法賦予地方政府適度舉(ju) 債(zhai) 權限,通過完善現行地方政府債(zhai) 權製度等建立多元化資金保障機製。
監管層也一直在積極行動。今年“兩(liang) 會(hui) ”上,一份為(wei) 兩(liang) 會(hui) 代表委員準備的內(nei) 部資料也顯示了財政部正在探索賦予地方適度舉(ju) 債(zhai) 權限的方式,其中包括製定地方政府債(zhai) 券自發自還改革方案,推動部分地方開展改革試點,以管理好日趨擴張的地方政府債(zhai) 務和經濟建設中龐大資金需求間的矛盾。
各類評級機構也開始研究並推出地方政府信用評級的方案,以期進入市場。
此外,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此次預算法三審稿的亮點,還有預算審查將更為(wei) 細致。三審稿中建議報人大審批的預算草案應當細化,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保障功能分類,細化到類、款、項三級,按其經濟性質分類至類、款兩(liang) 級,基本支出應當編列到款,同時要求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計算方法編製,專(zhuan) 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編製。
針對轉移支付製度,三審稿建議明確轉移支付為(wei) “推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wei) 主要目標,並強調了一般性轉移支付在轉移支付中的主體(ti) 地位,限製專(zhuan) 項轉移支付的範圍,規定上級政府在安排專(zhuan) 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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