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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製度改革勢在必行

發稿時間:2014-04-16 00:00:0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徐達

       供職於(yu) 北京某大型國企的小張,今年初購買(mai) 了一套二手房,在辦理國管公積金貸款業(ye) 務時,先是貸款放不出來,被建議貼息貸款,又被告知由於(yu) 貸款計算方式變化,無奈之下他隻得選擇純商業(ye) 貸款購房。而近日,廣州、福州等城市的公積金貸款政策也進一步收緊,申請貸款要求更加從(cong) 嚴(yan) 。業(ye) 內(nei) 人士表示,“這些問題的出現,說明住房公積金製度遇到了發展瓶頸問題”,改革勢在必行。目前,有哪些基本趨向呢?

  拓寬使用範圍

  目前,很大比例的民營企業(ye) 職工未能享受到住房公積金。由於(yu) 使用範圍的限製,不少繳存者也難以真正受益

  住建部內(nei) 部統計顯示,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主要集中在黨(dang) 政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和國有企業(ye) ,在非公有製企業(ye) 中,很大比例的民營企業(ye) 職工未能覆蓋,公積金的潛在受益人群體(ti) 隻是城市就業(ye) 人口的一小部分。

  關(guan) 於(yu) 擴麵的具體(ti) 舉(ju) 措,目前多地政府已頻頻出招,將聘用人員、勞務派遣人員、長期臨(lin) 時工納入住房公積金製度,照顧到“夾心層”利益。有關(guan) 專(zhuan) 家表示,要建立完善中小城鎮繳存機製,加大對非公企業(ye) 、農(nong) 村進城務工人員、個(ge) 體(ti) 工商戶、自由職業(ye) 者等人群的擴麵力度;針對流動性人口較多的地區,允許個(ge) 人自願繳存和部分繳存,降低繳存門檻,根據繳存人群和單位性質的不同,調整繳存基數和比例。

  使用範圍的限製也影響了公積金作用的發揮,造成繳存者難以真正受益。有人認為(wei) ,作為(wei) 私產(chan) 的住房公積金,通過製度強製性把本應為(wei) 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變成了不可自由支配收入,並在限製居民選擇自由的同時,未能構建出完善的信息披露製度和所有人製衡機製,割裂了住房公積金的所有權與(yu) 自由支配權,導致公積金的產(chan) 權被虛置。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hui) 副會(hui) 長朱征夫建議,將住房公積金納入法定工資發放範圍,使職工可以自由使用這部分收入,而非強製性用於(yu) 居住。可考慮從(cong) 立法層麵將住房公積金強製性納入工資範圍,按月發放。

  推進市場化運營

  無論從(cong) 激發並保持公積金固有活力,還是從(cong) 資金保值增值出發,實行市場化運營是大勢所趨

  近年來,住房公積金規模不斷擴大,投資管理製度改革已具備了非常有利的條件。經過10多年的發展,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餘(yu) 額穩步增長,據統計,2011年底達到2.1萬(wan) 億(yi) 元,在保證各地正常支取和貸款的前提下,全國可用於(yu) 投資運營的公積金規模達1萬(wan) 億(yi) 元以上。隨著各地的住房公積金資金規模增大,資金流動性風險也日益突出,如何有效控製風險成為(wei) 日益緊迫的問題。

  中央國家機關(guan)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耿傑中認為(wei) ,在相同經濟社會(hui) 條件下,凡是活力強的資金的孳息、“增殖”能力通常會(hui) 超出社會(hui) 平均投資報酬率——至少超過CPI的增長速度。耿傑中撰文認為(wei) ,“據報道,2011年江蘇某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率為(wei) 1.6%、2012年山東(dong) 某市為(wei) 2.36%,兩(liang) 者均名列當年該省第一,而同期CPI分別為(wei) 5.4%、2.6%,兩(liang) 相比較,即可看出住房公積金年年貶值。因而,無論從(cong) 激發並保持公積金固有活力,還是從(cong) 資金保值增值出發,實行市場化運營是大勢所趨。”深圳證券交易所理事長陳東(dong) 征建議,應借鑒全國社保基金和企業(ye) 年金的成功經驗,加快推動修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推進住房公積金市場化、專(zhuan) 業(ye) 化、多元化運營,實現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

  麵對公積金提取和貸款迅猛增長帶來的流動性風險增大,專(zhuan) 家建議,可從(cong) 注重住房公積金資產(chan) 負債(zhai) 的合理匹配、建立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管理體(ti) 係等方麵著力,將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於(yu) 業(ye) 務發展中,常抓不懈。

  設住房金融機構

  健全住房金融體(ti) 係,防範金融風險,住房公積金應盡快納入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軌道規範發展

  近年來,建立住房金融機構的呼聲不斷,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明確提出,要組建住房政策性金融機構。

  對於(yu) 成立住房金融機構的具體(ti) 措施,國家開發銀行湖南省分行行長王學東(dong) 建議,“可以依托財政部出資,各地住房公積金中心的人員、業(ye) 務、資產(chan) 、負債(zhai) 整體(ti) 劃轉成為(wei) 國家住房保障銀行在各地的分支機構。在法律層麵上,適時出台國家住房保障銀行條例,明確銀行的職能定位、資金來源、業(ye) 務範圍、扶持政策及監管機製,為(wei) 其可持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然而,對於(yu) 公積金管理中心轉為(wei) 金融機構的路徑,各方麵的看法並不一致。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場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就表示,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為(wei) 住房保障銀行,機構的屬性就發生變化,與(yu) 此對應的監管機構也就會(hui) 發生改變,比如可能會(hui) 由此前的住建部轉為(wei) 銀監會(hui) 或者央行,實際上是把住房公積金的權限從(cong) 地方上調,這變相動了地方的蛋糕,從(cong) 監管層到資金池也都將麵臨(lin) 巨大的調整。

  正如東(dong) 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劉麗(li) 巍所言,“新形勢下,我國住房公積金製度改革也麵臨(lin) 著重要的發展機遇,為(wei) 了解決(jue) 廣大中等和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問題,健全住房金融體(ti) 係,防範金融風險,住房公積金應盡快納入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軌道規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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