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建不動產登記局耕地暫不納入
發稿時間:2014-01-27 00:00:00 來源:財新網 作者:周天
土地、住房、林地、草地等不動產(chan) 分割登記、“九龍治水”的局麵將宣告結束。財新記者獲悉,國土資源部獲批組建不動產(chan) 登記局,統計負責原分散在多個(ge) 部門的不動產(chan) 登記職責。但農(nong) 業(ye) 部負責的承包地確權尚在進行,其職責劃轉將設5年過渡期,期滿後再劃歸國土部。
近日,中央編辦公布《關(guan) 於(yu) 整合不動產(chan) 登記職責的通知》(下稱《通知》)如此明確。《通知》明確,將在國土部地籍管理司加掛“不動產(chan) 登記局”牌子,指導監督全國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海域登記等不動產(chan) 登記等。
中國社科院農(nong) 村所研究員王小映指出:不動產(chan) 統一登記並非一般的登記,首先是個(ge) 確權的過程。不動產(chan) 登記是對產(chan) 權的確認,相當於(yu) 給土地頒發了身份證,具有法律效力。實現不動產(chan) 的統一登記,目標正確,“毫無疑問”,但現階段也麵臨(lin) 不少挑戰:
首先,此次機構調整,會(hui) 涉及住建部、農(nong) 業(ye) 部、林業(ye) 局等部門,需要平衡部門利益。其次,還要修改現行法律,如《草原法》、《森林法》及不動產(chan) 登記法規等。第三,各地建立統一的登記隊伍,還需一定時間。第四,在技術上,不動產(chan) 登記的技術規程和標準亟待統一、完善。
邁向“房地合一”國土部擴權
不動產(chan) 登記職責整合後,按“人隨事走”原則,其他部門的相關(guan) 機構和人員將劃轉國土部。這意味著,國土部將相應增加行政編製,而此前由住建部負責的房屋所有權登記、農(nong) 業(ye) 部負責的承包地和草地登記的相關(guan) 機構、人員將逐漸整合進不動產(chan) 登記局。
《通知》明確,國土部會(hui) 同住建部、農(nong) 業(ye) 部、林業(ye) 局、海洋局,建立不動產(chan) 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hui) 議製度,由國土部牽頭起草不動產(chan) 統一登記的法律法規草案。2013年3月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要求,《不動產(chan) 登記條例》應在2014年6月底前出台。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確,住建部將“不再承擔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chang) 轉讓和開發利用等職責”。土地問題專(zhuan) 家王小映指出,此前國土部門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這些土地賣出後,如再次轉讓,則是由住房與(yu) 城鄉(xiang) 建設部門負責。
此次調整後,國土部門將統一管理國有土地的征用、出讓、轉讓、登記和開發利用等。這意味著國土部門對土地的管理將是“全程管理”。今後,中國將以不動產(chan) 統一登記為(wei) 基礎,形成“房地合一”的市場,為(wei) 最終實現“房隨地走”、“以地管房”奠定了基礎。
《通知》明確,職責調整後,住建部的職責主要有三項:一是“負責製定房屋交易政策、規章製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chan) 權管理等”;二是“協同國土資源部指導房屋登記”;三是“負責建設個(ge) 人住房信息係統”。這意味著,住建部將更側(ce) 重於(yu) 建築市場、技術、標準、質量、物業(ye) 等管理。
農(nong) 地承包權登記五年後劃轉
《通知》提出:“農(nong) 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chan) 統一登記予以五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nei) ,農(nong) 業(ye) 部會(hui) 同國土部等部門,負責指導農(nong) 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統一登記。這是因為(wei) ,中央此前要求的“五年內(nei) 農(nong) 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由農(nong) 業(ye) 部負責,完成尚需時日。
《通知》明確,五年後,農(nong) 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從(cong) 農(nong) 業(ye) 部改為(wei) 國土部負責。對此,中國社科院農(nong) 村所研究員王小映對財新記者表示,農(nong) 用地確權登記比較複雜,涉及麵廣,且一直由農(nong) 業(ye) 係統負責,鑒於(yu) 當前登記確權正在進行,設定過渡期應是穩妥之舉(ju) 。
此前,2013年中共“一號文件”曾提出,將在“五年內(nei) 完成農(nong) 地承包權確權登記頒證”。這意味著,未來數年,農(nong) 業(ye) 部門將繼續負責農(nong) 地承包權的確權、登記、發證等工作。該工作完成後,相關(guan) 登記機構和職責劃轉國土部。
據王小映介紹,不動產(chan) 統一登記應是全麵登記,覆蓋所有不動產(chan) ,帶有強製性。但是,對很多農(nong) 用地而言,當前多是初始登記。而農(nong) 民不一定有登記需求,也不會(hui) 去主動登記。如果推行強製登記,就需政府拿錢,而財政投入的多少也會(hui) 影響統一登記的進展。
當然,專(zhuan) 家也指出,不動產(chan) 登記完成後,登記、查詢本身可能會(hui) 產(chan) 生一定收入。比如,所有不動產(chan) 都納入統一的登記係統後,涉及不動產(chan) 的轉讓、抵押的變更登記,地方政府就可從(cong) 中收取一定費用,用於(yu) 完善統一登記製度。
不動產(chan) 主要指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chan) 登記是其物權公示手段,為(wei) 交易提供法律依據,防範交易風險,保證交易安全。《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chan)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采訪中,有專(zhuan) 家對記者指出,目前的不動產(chan) 統一登記方案依然是過渡性的。從(cong) 長遠看,隨著中國工業(ye) 化、城市化的完成,以土地供應保發展的任務不再急迫,就可以把國土部和住建部合並,成立國土建設部,同時分離國土部的耕地保護和征地審批職能,劃歸農(nong) 業(ye) 部;然後,設立獨立的國家不動產(chan) 管理局,確保不動產(chan) 的統一登記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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