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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的法律困境及其破解

發稿時間:2014-01-24 00:00:00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林雪梅

   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失房失地後如何安排就業(ye) 成為(wei) 失地農(nong) 民的主要利益訴求之一,而建立健全失地農(nong) 民職業(ye) 技能培訓體(ti) 係則是政府應承擔的責任。圖為(wei) 西安市未央區總工會(hui) 2012年失地農(nong) 民工烘焙培訓班開學典禮現場。資料圖片

  我國城鎮化進程的迅猛發展,在為(wei) 經濟社會(hui) 發展提供動力的同時,也帶來一係列社會(hui) 問題。城中村,這種既非農(nong) 村也非城市的社區形式,是問題的集中反映。在一定程度上,城中村是城鄉(xiang) 二元結構下農(nong) 村被動城鎮化的產(chan) 物。城中村與(yu) 傳(chuan) 統農(nong) 村的區別主要在於(yu) 職業(ye) 屬性非農(nong) 化、戶籍性質混雜化和經濟水平複合化;與(yu) 城市社區的區別則在於(yu) 城中村失地農(nong) 民職業(ye) 性質不穩定、城中村社區管理的村落化。

  城中村改造所涉法律問題主要圍繞政府、房地產(chan) 開發商和村民三方主體(ti) 展開。村民的主要利益訴求是:原有的土地、住房能否得到合理補償(chang) ,失房失地後如何安排就業(ye) 、養(yang) 老等。房地產(chan) 開發商的主要利益訴求是:該類拆遷涉及利益複雜、變數多,過高的交易成本會(hui) 使其在投資改造中的預期收益難以保障。政府的主要利益訴求是:盡力避免財政壓力,保證市場、社會(hui) 穩定。這三類相互衝(chong) 突的利益訴求主要受下列製度化要素的影響:其一,土地資源的非商品性與(yu) 非市場化征用。我國憲法第10條所規定的差別化土地所有權、土地產(chan) 權的變更形式,導致了城市擴容土地所有權的非市場化征用,使得城中村失地農(nong) 民的合理收益被限製乃至低價(jia) 剝奪。其二,產(chan) 權關(guan) 係模糊的村集體(ti) 經濟。城郊農(nong) 村社區集體(ti) 經濟的突出特征是產(chan) 權關(guan) 係不明晰,廣大村民雖擁有所有權,但該收益的具體(ti) 支配和使用則被壟斷於(yu) 少數村幹部手中,導致所有權與(yu) 使用權、知情權脫節。其三,封閉的村(居)建設與(yu) 城鄉(xiang) 分割的管理模式。城市社區由街道辦事處管理,管理的一切費用由政府財政承擔,前者具有統一規劃、開放式流動格局,統一建設與(yu) 管理;而村社區則由村民委員會(hui) 管理,管理的一切費用由村集體(ti) 承擔,以村為(wei) 單位,視人口、財力而采取不同程度的封閉建設,管理上往往各自為(wei) 政。

  在上述要素的影響下,城中村改造必然麵臨(lin) 以下法律困境:一方麵,城市擴張與(yu) 土地征用使城中村的原住民逐步喪(sang) 失其最重要的生存資源——土地;另一方麵,“農(nong) 轉非”戶籍身份的改變並沒有給其帶來相應的社會(hui) 保障,而“產(chan) 權不清”則使得本屬於(yu) 村民的集體(ti) 資產(chan) 形同虛設,農(nong) 民融入城市的個(ge) 體(ti) 選擇舉(ju) 步維艱。基於(yu) 此,城中村的原住民不得不既固守土地(宅基地),又要求重新分配集體(ti) 資產(chan) ,以實現其自力救濟。“固守土地(宅基地)”阻礙了城市近郊集體(ti) 土地的集約化經營,製約了第二、三產(chan) 業(ye) 的發展。“要求重新分配集體(ti) 資產(chan) ”則往往以上訪的形式出現,導致了嚴(yan) 重的幹群矛盾,增加了城郊地區社會(hui) 不穩定因素。

  在多元利益博弈下的城中村改造進程中,隻有各方主體(ti) 皆於(yu) 利益協調和平衡中讓渡部分利益,方能實現共贏。為(wei) 實現多方利益訴求的平衡,可從(cong) 以下三個(ge) 方麵入手:

  將可持續發展作為(wei) 城中村改造遵循的基本原則。城中村的改造,必須延續城中村原有的良性社會(hui) 功能,並根據不同的群體(ti) 需求設計不同的城中村改造規劃方案,在保障城中村失地農(nong) 民權益的同時,重視城中村租客群體(ti) 的需求。要將城中村改造工程和保障住房建設工程等相結合,以城中村改造為(wei) 契機,努力滿足未列入現行保障計劃範圍內(nei) 租客群體(ti) 的住房需求,降低其租房開支的增長幅度。要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nei) ,在滿足城中村失地農(nong) 民居住的基礎上,盡量保證失地農(nong) 民“食租”收益的最大化和可持續,為(wei) 城中村失地農(nong) 民提供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

  以完善社會(hui) 保障製度作為(wei) 城中村改造的核心要義(yi) 。要消除各種就業(ye) 歧視。城中村失地農(nong) 民的“農(nong) 轉非”,其關(guan) 鍵不僅(jin) 在於(yu) 轉戶口,也在於(yu) 相關(guan) 社會(hui) 保障、醫療、教育等製度的配套改革,要做到城中村失地農(nong) 民與(yu) 城市居民一視同仁。政府要拓寬就業(ye) 服務渠道,設立為(wei) 城中村失地農(nong) 民提供就業(ye) 服務的中介機構,建立健全以職業(ye) 技術教育為(wei) 主的、多層次的城中村失地農(nong) 民職業(ye) 技能培訓體(ti) 係,鼓勵占用城中村土地的單位為(wei) 失地農(nong) 民提供合適的就業(ye) 崗位。對自謀職業(ye) 的城中村失地農(nong) 民,應參照城鎮失業(ye) 人員再就業(ye) 政策給予稅收等優(you) 惠,對吸納城中村失地農(nong) 民達到一定數量的企業(ye) 給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對城中村失地農(nong) 民興(xing) 辦企業(ye) 給予必要的政策傾(qing) 斜。可以將城中村失地農(nong) 民土地補償(chang) 費折算成股份投入到用地單位,以參與(yu) 經營獲取收益的方式維係城中村失地農(nong) 民的永續權益。為(wei) 保障城中村失地農(nong) 民的生產(chan) 、生活,在征收土地的同時依規劃預留部分土地或開發後部分不動產(chan) 給被征地農(nong) 民集體(ti) 經濟組織,用於(yu) 發展第二、三產(chan) 業(ye) 。

  以新型土地信托製度作為(wei) 城中村改造的發展方向。可推出具有共同基金性質的城中村改造土地信托,將村集體(ti) 土地設為(wei) 信托財產(chan) 。通過設立新型土地信托,將城中村改造帶來的即時補償(chang) 轉換為(wei) 長期信托收益,為(wei) 城中村失地農(nong) 民提供相對長遠的收益保障。首先設計土地信托方案。在清理城中村集體(ti) 所有土地、設立村土地信托理事會(hui) 的基礎上,成立土地信托投資公司作為(wei) 受托人,接受集體(ti) 土地作為(wei) 信托財產(chan) ,利用信托公司的融資功能,向市場發售信托計劃,籌集資金改造城中村。土地信托投資公司以信托資產(chan) 相關(guan) 收入支付信托計劃持有者本金及其他合法收益。而後設計土地信托融資方案。城中村居民享有信托土地的全部受益權。在土地信托期間,城中村在其受益權中設立部分優(you) 先受益權,並委托信托公司以向投資人發行受益權證的形式,將該部分優(you) 先受益權出售給投資人,投資人優(you) 先於(yu) 城中村對信托財產(chan) 享有這部分權益。在優(you) 先受益權人取得全部本金和收益之前,城中村隻能收取少部分的固定年金收益。如此,以土地資產(chan) 的未來預期收入作為(wei) 信用基礎去化解相關(guan) 投資風險,而為(wei) 城中村改造籌得更多優(you) 質資本。

  (作者單位:西南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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