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地流轉麵積已達四分之一
發稿時間:2014-01-14 00:00:00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林遠
《經濟參考報》記者從(cong) 農(nong) 業(ye) 部獲悉,截至2013年11月底,農(nong) 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麵積達到26%左右,全國農(nong) 村承包50畝(mu) 土地以上的大戶達到287萬(wan) 家,家庭農(nong) 場的平均麵積達到200畝(mu) 左右。
有分析認為(wei) ,我國農(nong) 村土地改革開始向縱深推進。2014年,農(nong) 村土地製度改革有望在穩定家庭承包關(guan) 係的基礎上,推進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離的機製,推動農(nong) 地資源有效配置和適度規模經營的發展。
農(nong) 業(ye) 部農(nong) 村經濟體(ti) 製與(yu) 經營管理司司長張紅宇說,深化農(nong) 村土地製度改革要堅持農(nong) 村的基本經營製度,包含三大方麵:一是堅持農(nong) 村土地集體(ti) 所有製;二是堅持家庭經營為(wei) 基礎、為(wei) 主體(ti) ;三是堅持土地承包關(guan) 係長久不變。在堅持土地基本製度的基礎上推進土地經營權流轉,將是接下來的工作重心之一。
中國人民大學農(nong) 業(ye) 與(yu) 農(nong) 村發展學院副院長鄭風田(微博)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提出“構建新型農(nong) 業(ye) 經營體(ti) 係,賦予農(nong) 民更多財產(chan) 性權利”,其核心就是“三權分離”:尊重原有的集體(ti) 所有權,劃斷農(nong) 民的承包權,在此基礎上保護務農(nong) 者的經營權。
“改革開放至今,承包權和經營權大部分時間是合二為(wei) 一的。現在看來,將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將成為(wei) 土地改革的一項重大突破。這意味著農(nong) 民可以把自己的承包地轉讓經營,如果需要了還可以拿回來。過去農(nong) 民不敢隨便把地讓給別人種,但現在明確了承包權和經營權之後,這樣的擔憂就少了很多。”鄭風田說。
張紅宇表示,農(nong) 地產(chan) 權是一個(ge) 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多項權利在內(nei) 的權利束。各項權利如何設置及在不同主體(ti) 間分配,對農(nong) 地製度的公平與(yu) 效率具有重大影響。而構建“三權分離”的農(nong) 地製度,最為(wei) 重大的意義(yi) 就是使農(nong) 地的經營權相對獨立,為(wei) 其在更大範圍內(nei) 優(you) 化流動配置和發揮作用拓展了巨大空間,也為(wei) 形成多元化的農(nong) 地經營模式創造了必要條件。
鄭風田認為(wei) ,此前在安徽省開展的土地信托試點就是多元化農(nong) 地經營模式的重要案例。
安徽土地信托試點,就是在不改變農(nong) 村土地農(nong) 業(ye) 用途以及堅持集體(ti) 所有權和土地承包權穩定不變的前提下,農(nong) 村土地承包人基於(yu) 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承包的土地的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nei) 信托給受托人,由其利用專(zhuan) 業(ye) 規劃經營管理或使用,通過資本化運作,土地收益歸受益人所有。
日前,德國拜耳集團下屬拜耳作物科學(中國)有限公司正式確認將把管理服務及產(chan) 品投入到安徽,成為(wei) 首例外資介入中國土地流轉的項目。
鄭風田表示,正是因為(wei) 對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定位非常明確,農(nong) 民才能放心地把土地經營和管理委托給信托公司。也隻有在這樣的前提下,信托公司才有機會(hui) 引進外資,形成全新的多元化的土地經營主體(ti) 。
張紅宇說,多元化經營主體(ti) 也是解決(jue) 我國糧食安全問題的一把“利刃”。我國2.6億(yi) 農(nong) 戶中,60%至80%屬於(yu) 自給生存型,而平常人們(men) 所吃的商品糧依靠的是20%至40%的經營主體(ti) 。為(wei) 改變現狀,提高商品化農(nong) 產(chan) 品的供給率,土地製度改革是先決(jue) 條件。
構建“三權分離”的農(nong) 地製度,還有望為(wei) 解鎖農(nong) 地抵押困局創造最為(wei) 關(guan) 鍵的製度基礎。
張紅宇表示,承包權和經營權兩(liang) 權分離之後,原承包者擁有長期穩定的承包權,能夠穩定獲得承包權的財產(chan) 收益,並以此為(wei) 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經營者則可以自身持有的、相對獨立化的經營權為(wei) 客體(ti) 來設定抵押。經營權抵押給金融機構或其他債(zhai) 權人,並不影響承包農(nong) 戶和集體(ti) 的土地承包關(guan) 係。經營者到期不能償(chang) 還抵押債(zhai) 務,金融機構或其他債(zhai) 權人也不能取得承包方的地位,隻能是以土地經營獲得的農(nong) 產(chan) 品收入或地租收入優(you) 先受償(chang) 。承包權與(yu) 經營權的分離,能夠有效解決(jue) 製約土地抵押的效率與(yu) 公平不可兼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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