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農用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交易成本
發稿時間:2014-01-02 00:00:00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李 強 段豫川
農(nong) 地適度規模經營是我國農(nong) 業(ye) 發展的必由之路,這是人口遷移的客觀規律所決(jue) 定的。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zhuan) 業(ye) 大戶、家庭農(nong) 場、農(nong) 民合作社、農(nong) 業(ye) 企業(ye) 流轉,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的決(jue) 策,正是因應了這一客觀經濟規律。從(cong) 農(nong) 地零碎化、小塊化經營到集中連片的適度規模經營轉變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關(guan) 係著我國的糧食安全、農(nong) 村穩定等重大政治問題,而這一轉變的效率又取決(jue) 於(yu) 農(nong) 地流轉的效率。近十年來,特別是黨(dang) 的十七屆三中全會(hui) 以來,農(nong) 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在各地相繼推進,但至今沒有出現農(nong) 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市場繁榮景象。在遠郊地區常出現撂荒或免費將承包地交給鄉(xiang) 鄰親(qin) 友耕種的情形,其原因就在於(yu) 農(nong) 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交易成本過高。
農(nong) 地流轉交易成本高的危害及表現
農(nong) 地流轉的交易成本是農(nong) 戶參與(yu) 農(nong) 地流轉市場的重要影響因素。農(nong) 戶是否參與(yu) 農(nong) 地流轉市場是基於(yu) 自身利益來衡量的,農(nong) 地流轉的交易成本是交易利益的損失,當交易成本高於(yu) 交易利益時,農(nong) 戶就會(hui) 拒絕參加農(nong) 地流轉市場。而人均耕地少,農(nong) 地流轉交易收益很容易低於(yu) 交易成本。隨著農(nong) 業(ye) 人口持續向城市、向非農(nong) 產(chan) 業(ye) 轉移,種植業(ye) 收入占農(nong) 戶家庭收入的比重越來越低,相應地,農(nong) 戶拋荒的機會(hui) 成本也越來越低。在此情況下,農(nong) 戶如果不能方便地流轉農(nong) 地,就很容易選擇拋荒。當前,農(nong) 地流轉的交易成本高,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麵:
農(nong) 地供求雙方搜尋彼此信息的成本高。農(nong) 村勞動力轉移存在區域不平衡性,要轉入一定規模的農(nong) 地,常常需要跨出鄉(xiang) 鎮,甚至超越縣市。農(nong) 地需求方對農(nong) 地耕作便利程度、土地肥沃程度等信息重視,但在農(nong) 地權證上沒有相關(guan) 信息,往往需要實地勘測收集。
農(nong) 地流轉談判成本高。我國當前農(nong) 地普遍平均分配於(yu) 各農(nong) 戶,高度小塊化、零碎化,要獲得規模經營的農(nong) 地勢必同大量的農(nong) 戶談判,談判成本相當高。而且,由於(yu) 目前缺乏有效的農(nong) 地流轉價(jia) 格發現機製,流轉價(jia) 格幾乎是一戶一價(jia) ,這更加提高了農(nong) 地流轉談判的成本。高昂的談判成本常常讓需求方望而卻步。
監督農(nong) 地流轉合同的執行成本高。我國當前農(nong) 地流轉存在著合同不規範、一些流轉行為(wei) 受到行政不當幹預,導致供求雙方的意圖在合同中沒有得到完全體(ti) 現。在對部分地區關(guan) 於(yu) 土地流轉的調查中,筆者發現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對供需雙方責任和義(yi) 務的規定較簡單。關(guan) 於(yu) 違約責任一欄,僅(jin) 指出任何一方單方解除合同,對對方造成的損失應履行賠償(chang) 責任,而對界定責任以及賠償(chang) 責任如何認定等,未做明確規定。同時,一些農(nong) 民缺乏契約精神,當看到轉入方從(cong) 土地中獲得較高利益時,常常不顧合同約定發難轉入方,特別是外來的轉入方。這幾年,流轉糾紛呈增長態勢,監督農(nong) 地流轉合同的成本呈上漲趨勢。
如何以製度建設降低農(nong) 地流轉交易成本
建立一個(ge) 統一的農(nong) 地權利登記機構和登記製度。農(nong) 地作為(wei) 典型的不動產(chan) ,其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wei) 的規範需要以權利登記製度為(wei) 基礎。在權利登記過程中應統一計量標準,目前我國農(nong) 村習(xi) 慣以“畝(mu) ”作為(wei) 計量單位,其在不同的區域麵積各不相同,必須對農(nong) 用地麵積統一計量標準逐一普查、測量和登記,隻有具備了確定的交易標的,才有可能保障正常有序的農(nong) 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
建立一個(ge) 有效的流轉中介服務網絡。在符合條件的村鎮建立農(nong) 地托管中心,作為(wei) 流轉農(nong) 地的一級批發商,有轉出意向的農(nong) 戶將農(nong) 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到托管中心,由托管中心與(yu) 農(nong) 地需求方談判接洽,從(cong) 而降低農(nong) 地流轉的談判成本。托管中心將農(nong) 地流轉信息包括農(nong) 地位置、流轉價(jia) 格、肥沃程度和耕作便利情況等匯總到縣一級甚至省一級信息中心,從(cong) 而降低農(nong) 地流轉的搜尋成本,克服農(nong) 地流轉隻能在小範圍進行、不適應農(nong) 村人口轉移不平衡的缺點。在信息平台上實施類似於(yu) 滬深股市交易的保證金製度下的競買(mai) 競賣製度,探索農(nong) 地流轉價(jia) 格的發現機製。
轉變政府職能,建立一個(ge) 能有效減少農(nong) 地流轉糾紛的監督機構和能快速處理農(nong) 地流轉糾紛的仲裁機構。在農(nong) 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必須本著“依法、自願、有償(chang) ”的土地流轉原則,讓市場作為(wei) 農(nong) 地資源配置的決(jue) 定性力量。政府必須轉變職能,不能當運動員,隻能當裁判員,監管土地法規是否得以遵守、農(nong) 地用途管製製度是否得以保障。為(wei) 農(nong) 地流轉參與(yu) 各方平等協商提供平台和規範的土地流轉合同,保障土地流轉工作始終在陽光下運作,從(cong) 源頭上減少因土地流轉引發的矛盾糾紛隱患,從(cong) 而有效地降低監督合同執行的成本。
建立一個(ge) 促進農(nong) 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輔助支持係統。要加大對土地托管中心和信息網絡建設的資金扶持,各級財政應在支農(nong) 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yu) 其貸款利息的補貼;銀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門要積極創新適合農(nong) 地流轉特別是大規模流轉的金融產(chan) 品,給予信貸支持,提供各種低息貸款,幫助解決(jue) 參與(yu) 各方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
綜上,隻有市場成為(wei) 農(nong) 地資源配置的決(jue) 定性力量,才能有效地把農(nong) 民手中的閑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順利、高效地向專(zhuan) 業(ye) 大戶、家庭農(nong) 場、農(nong) 民合作社、農(nong) 業(ye) 企業(ye) 流轉,實現農(nong) 業(ye) 的適度規模經營,也才能把農(nong) 民心中的“命根子”變成農(nong) 民手裏的“錢袋子”,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實現這個(ge) 目標的有效途徑。毫無疑問,交易成本越低,農(nong) 地流轉市場越繁榮,因此,降低交易成本是促進農(nong) 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繁榮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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